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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财政工作务虚会讲话稿:畅谈发展思路补齐工作短板全力支持发展

2021-11-04 13:42:02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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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财政工作务虚会讲话稿:畅谈发展思路补齐工作短板全力支持发展 本文简介:财政局2017年财政工作务虚会讲话稿:畅谈发展思路补齐工作短板全力支持发展全体财政干部要聚焦“十个全力以赴“,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锐意进取的工作态度,积极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做到劲不松、力不减,抓好抓实各项工作。就如何做好下一阶段财政工作,要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围绕“奉贤美、奉贤强“战略目标

财政局财政工作务虚会讲话稿:畅谈发展思路补齐工作短板全力支持发展 本文内容:

财政局2017年财政工作务虚会讲话稿:畅谈发展思路

补齐工作短板

全力支持发展

全体财政干部要聚焦“十个全力以赴“,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锐意进取的工作态度,积极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做到劲不松、力不减,抓好抓实各项工作。就如何做好下一阶段财政工作,要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围绕“奉贤美、奉贤强“战略目标,全力支持经济发展。

一是要认清形势,把握机遇,更好推动下一阶段工作。要充分认清新常态下财政工作形势的“三个没有变“,即:经济惯性下行的压力对财政增收的持续影响“没有变“;财政增量不足与刚性财政支出保持持续大幅增长的矛盾“没有变“;新形势下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对财政改革创新的要求“没有变“。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国内经济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大环境下,充分认识到本区面临的加速度发展,可能被赶超的紧迫形势,要积极研究解决有限财政资金与城市建设、补齐民生短板需求的资金短缺矛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投资投入与财政支出效益间的问题;支出执行力有待提高等问题。要把握“营改增“后地方分成比例调整的机遇,着力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发展;要支持推进新城建设步伐,推动新城建设的辐射作用;要借助市级存量资金向郊区县倾斜的契机,加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要借助市级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之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等民生工程。

二是要提高认识,提升站位,共同谋划好明年工作。要积极在工作方法上创新,体制机制上创新,看问题的角度要高一点,眼光要放远一点。要明阶段性责任目标,对各镇、开发区建立激励机制。

三是要聚焦重点、突破难点,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方法。要聚焦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做好财力保障;要创新融资方式,发挥好政府资金引导作用;要加强绩效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宣传培训、队伍建设、结果运用、考核通报;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把好预算编制、支出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信息公开“五个关“;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投向、分配、使用对象、使用过程、绩效评价“五个精准“。

篇2: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 本文关键词:财政局,应诉,行政复议,北京市,程序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 本文简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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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和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财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财政局依据法定职权审核、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办理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区县财政局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法制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县财政局,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第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法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第四条

市财政局法制处是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处)。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审核、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行政诉讼事项的办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核行政复议申请;

(二)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有关北京市财政系统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依据的答复书;

(四)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据,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依法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六)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区县财政局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办理因不服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九)办理因不服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处室),应当协助和配合法制处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法制处提交由本单位以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的、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或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法制处审理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三)协助法制处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参与办理因不服与本单位有关的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和因行政复议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向市财政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职业、住所);

(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

(三)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四)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及其他证据的复印件。

法制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填写《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附件一)。

口头申请的,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予以接待,依据申请人的口述,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市财政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法制处会同相关处室对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情况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与询问,应当制作笔录;交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在集齐《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或行政复议案件申请笔录)及相关资料的2日内,法制处处长应当根据该复议申请涉及的内容确定案件的主管处长和承办人。

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有关材料的,法制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制发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审理限期补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补证;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证材料的,行政复议程序应当终止。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的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填写《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附件二);提出是否立案受理的意见,由法制处处长审核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第十条

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法制处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承办人应当制作《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附件五)送达被申请人。

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下列决定:

(一)不属于市财政局管辖的复议申请,应当制作《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告知书》(附件三),并告知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制作《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四);

(三)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制作《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四)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所;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提出的答复意见;

(五)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三条

复议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的,或者承办人在审理案件时认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需要中止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报告法制处处长并制作《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附件六),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中止审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限内;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一)属于国务院各部委、市政府颁发的规定,由法制处拟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附件七),并附行政复议申请书,报主管局长批准,上报有权审查、处理的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市财政局颁发的规定,由法制处填写拟定《北京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函》(附件八),提出审核意见;如果该规定涉及相关处室职权的,送交该处室征询意见;法制处将征询意见汇总后,报送主管局长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撤销规定的,经主管局长同意,报送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以市财政局的名义撤销该规定。

(三)属于市政府所属委、办、局,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规定,由法制处拟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附件七),并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经主管局长同意,送交规定的制定部门进行审核。

(四)属于区县财政局颁发的规定,由法制处拟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附件七),并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送交区县财政局;由其对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处理意见,报送法制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区县财政局拒不撤销的或逾期没有报送处理意见的,法制处可提出法律意见,经主管局长批准,报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以市财政局的名义撤销该规定。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中止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经主管局长同意;报送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后;承办人应当制作《北京市财政局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附件十一),送达当事人。

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待有关部门提出审理意见后,恢复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申请审查的,以及市财政局在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市财政局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市财政局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承办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六)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于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市财政局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市财政局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审查完毕,法制处应当提出法律建议,经主管局长同意,报送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对于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应当经市财政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以市财政局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

复议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该复议程序即为终止。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要求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应当自收到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或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填写《北京市财政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审批表》(附件九),由法制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复审并制作《北京市财政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附件十),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经批准延长的,制作《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附件十二),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十三),加盖单位印章;《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住所);申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所;

(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理结论;

(五)市财政局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

(六)市财政局的行政复议结论;

(七)告知当事人不服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者终局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八)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市财政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法制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北京市财政局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附件十四),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财政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市财政局;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市财政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北京市财政局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或《北京市财政局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附件十五)。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一)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发生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本部门有较大影响的;

(四)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报送的。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十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规定填报,并附上所备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文本二份。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财政局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市财政局应当参加行政诉讼的。

第二十九条

诉讼代理人一般由法制处和相关处室的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对不服有关处室以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有关处室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出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送法制处。法制处应当对答辩状进行审核,报主管局长复审后,报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提交人民法院。

对不服市财政局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制处提出答辩状,报主管局长复审后,报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提交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市财政局负责人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一)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北京市政府委托,北京市财政局以北京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北京市政府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应当由北京市财政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处室的主管局长(或作出该决定的签发人)作为该行政诉讼代理人;经过相关的委托程序后,代理北京市政府出庭应诉。

(二)北京市财政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每年应当至少有一起案件,由局级领导(经单位负责人委托)作为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三十二条

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区县财政局以北京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北京市财政局作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该区县财政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科室的主管局长(或作出该决定的签发人)同时作为该行政诉讼代理人,与北京市财政局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三十三条

法制处负责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负责统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翌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财政部条法司和市政府法制办。同时,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财政执法工作中的经验不足;提出财政立法、财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政复议文书应当加盖市财政局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四)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六)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七)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八)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九)诉讼代理人委托书;

(十)行政诉讼答辩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可以加盖法制处印章。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财政局年度专项业务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应当有《送达回证》(附件十六)。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文书格式

附件一:《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略)

附件二:《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略)

附件三:《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告知书》(略)

附件四:《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略)

附件五:《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略)

附件六:《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略)

附件七:《北京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略)

附件八:《北京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函》(略)

附件九:《北京市财政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审批表》(略)

附件十:《北京市财政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略)

附件十一:《北京市财政局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略)

附件十二:《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略)

附件十三:《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略)

附件十四:《北京市财政局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略)

附件十五:《北京市财政局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略)

附件十六:《送达回证》(略)

附件十七: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报表(略)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日

13

篇3:度财政局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述法报告材料稿

度财政局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述法报告材料稿 本文关键词:财政局,述职,领导班子,述廉,材料

度财政局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述法报告材料稿 本文简介:2017年度财政局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述法报告材料稿2017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和县政协的监督及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及十九大会议精

度财政局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述法报告材料稿 本文内容:

2017年度财政局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述法报告材料稿

2017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和县政协的监督及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及十九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创新引领、开放崛起”、“产业主导、全面发展”战略部署和“1256”发展思路,以财政收入、支出、监管、运转等“四个绩效提升”为目标,以“政治硬、业务精、作风优、能力强、贡献大”五强队伍建设为驱动,不断深化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为推进“五个临武”建设和县域经济社会稳步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党的建设力度空前

今年来,我局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主线,以“七个一”系列活动为契机,积极响应加快推进基层党组织“五化”建设的号召,聚焦改革,强化担当,积极适应新常态,聚力引领新时代党的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人民的质量和能力。

(一)党建意识加强,机制更趋完善。局班子牢固树立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渎职的理念,积极适应、主动引领党建新常态,切实将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局机关单设党建办,任命两名年轻、工作能力强的财政干部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专项负责局机关党建工作。11月,根据局机关人事安排,为确保党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对局机关三个党支部成员进行了重新调配,并选举了新的党支部班子,进一步增强了各党支部力量。加强党建制度化建设,制定了《财经系统关于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把日常履行岗位职责,参加组织生活,模范发挥作用等情况作为积分标准,积分作为评先评优及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因素,实现了对党建工作精细化管理。

(二)夯实党建基础,规范阵地建设。按照“五化”建设标准对局机关各支部原有固定党员活动场所进行了提质改造,实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并配备党员电教远教设备,开通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终端。

(三)扎实开展活动,丰富党建内容。一是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做到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每季度上1次党课;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纪实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各支部及时规范填写《党支部工作手册》,做到记录真实完整。为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今年5月份以来,各支部组织开展了“亮身份、树形象、作表率”主题活动。此外,各党支部每月固定1天作为“主题党日”作为“两学一做”的重要载体,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听党课,开展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二是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度和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局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落实责任,每个季度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党建工作并向县直属机关工委报告1次工作。年终,党组将对各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考核结果实行得分排名,由日常考评、实地考评、大会或书面述评综合量化打分。三是适应新的学习方式。注重运用新一代网络工具、平台开展党员教育,湖南省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参学率100%,学习进度名列县直单位前茅,共产党员微信和“红星云”微信公众号订阅率党组织书记达到100%、党员达到90%以上。四是认真落实党员的激励制度、困难老党员关爱制度。为激励先进,不断提高财政工作整体水平,财政局于“七一”开展了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活动。动态建立困难党员台账,“七一”大会后,党委班子成员开展了困难老党员关怀帮扶活动,将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送到他们的心坎上。

二、财政事业取得质的发展

(一)财政收入有了质的飞跃。一年来,以“稳增长、优结构”为指引,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清费正税相关决策部署,坚持科学抓收、依法抓收、合理抓收、精细抓收,取得了卓越成绩。预计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可完成

亿元,增长

%,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可完成

亿元,增长

%;上划中央收入可完成

亿元,增长

%;上划省级收入可完成

亿元,增长

%。税收收入总量可完成

亿元,增长

%,占财政总收入

%,增加

个百分点。地方税收可完成

亿元,增长

%,占地方财政收入

%,增加

个百分点。总的来看,在财政总收入实现稳定增长的同时,税收收入取得快速增长,增幅均在

左右,税比逼近

,财政收入质量飞跃式提升。

(二)财源基础有了质的转变。一年来,贯彻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产业引导、全面发展”、“五个临武”战略部署,坚持绿色发展、生态发展、健康发展、持续发展原则,创新财政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注入新兴、绿色、健康等产业,推动县域经济向开放、创新、绿色的新常态发展。一是大力支持园区经济发展。进一步理顺县工业园财政管理体制,拨付产业引导资金

万元扶持园区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完善园区道路、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区主干道

公里,建设标准厂房

万平方米。二是创新招商引资支持机制。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1000万元,支持建立健全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有效激发全县各部门各单位招商引资热潮,成功引进苏州金螳螂、深圳高视伟业、东莞久森新能源、广东珍奇味等一批战略投资者和产业项目。三是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投入文化产业引导资金

万元,支持下舟梧桐书院、杜家隐园、秦汉古道项目建设,武水河风光带、紫薇天下、XX胜境等景区建成运行,华夏龙文化微电影小镇、通天山景区等项目快速推进。四是积极发展县域特色产业。今年来累计为舜湘牛业、香花岭锡业等16家企业向省有关部门申报了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引导资金、节能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等

,申报金额

5780万元。为舜宝奇石、华湘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申报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传统工艺美术项目2个。四是创新投融资体制改革,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签订投资集成服务协议,成立规模30亿元的“舜源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成功引进XX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落地运营。大力推广PPP模式,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和临叉两个项目被列为省级示范,并顺利推进,另储备PPP项目9个,前期准备工作有序开展,预计明年可正式实施。五是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发展。投入资金6000万元支持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有效促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全省特色农业重点县建设,支持建成了全省首个省级柚类品种选育示范园。投入资金1000万元实施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发展规模种粮大户173户,实现粮食总产14.68万吨,增长86%。积极开展“惠农担-粮食贷”、“惠农担-油茶贷”等贷款担保业务,全年预计完成项目14个,累计担保贷款1040万元。

(三)支出结构有了质的优化。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原则,大力压缩非生产性产出,严格按照5%的幅度压减一般性支出,突出“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一是进一步规范“三公”支出。修订完善了《临武县县直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临武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临武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全年全县“三公”支出下降12%。二是持续教育优先发展。投入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42905万元,支持实施“1126”工程,大力实施教育建设大规划,完成农村教师周转房102套,新增合格学校16所,创建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11所。三是持续提升社会保障力度。全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2658万元,支持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新增城镇就业3965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712人,城镇职工五大保险基金征缴均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全面落实社会保障各项提标政策,发放资金

万元,及时兑现了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发放城乡困难救助资金

万元,城乡特困人员生活救助资金大幅提高,农村低保线与扶贫线实现“两线融合”。四是实施安居工程。支出17024万元,完成保障性住房3896套、农村危房改造1100户。五是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支出32389万元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提高到45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提高到50元,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不断深入。六是聚焦精准扶贫。县本级财政整合投入扶贫资金4029.6万元,支持“五个一批”政策落实,促进全年脱贫5492人,贫困村退出16个。其中:完成贫困人口转移就业3029人,易地扶贫搬迁1818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1.49亿元,解决农村安全饮水2.75万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040人,完成贫困村农网改造22个,发放贫困助学金615.3万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948人。七是推进农村基础建设。全年农林水支出33479万元,推进深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厕所革命”、污水治理、规范建房等,创建县级以上美丽乡村示范村27个,支持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00余个,完成县乡道路硬化70.3公里。生态文明建设及“五边”绿化⒂、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扎实推进,封山育林和禁伐政策有效落实,人工造林3万亩。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步伐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扎实推进,湘江流域保护与治理“一号重点工程”⒃全面实施,15个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武水河、甘溪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全面完成。综合防治城市大气污染,取缔拆除非法排污企业8家。实行最严格的“河长制”⒄和水资源保护制度。中央环保督察情况总体较好。

(四)资金绩效有了质的提升。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为着力点,不断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规范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等机制,大力推进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着力实施零基预算,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精准度;着力加强结余资金和存量资金管理,有效避免财政资金沉淀缩水,全年共计清理出以前年度财政存量资金11791.51万元;着力完善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机制,规范财政投资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和推行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有效遏止财政资金奢侈浪费,截至目前,累计完成预算、概算、结算等各类财评工程项目259个,送审金额201046.78万元,累计核减金额37417.11万元,核减率18.61%,完成政府采购252次,节约采购资金1560.2万元,资金节约率为5.92%;着力推行构建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深入实施纠“四风”、雁过拔毛、项目资金清理、会计检查、扶贫资金检查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杜绝财政资金腐败现象,累计查处违规金额500多万元,收缴违规资金205万元。

三、廉政建设机制更加完善

一年来,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十一届纪委二次全会、市五届纪委二次全会、县十二届纪委二次全会要求,狠抓责任落实,强化纪律建设,推进标本兼治,切实将财政队伍打造成一支“政治硬、作风优、业务精、能力强、贡献大”的“五强”队伍,驰而不息纠治“四风”,不断推动财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两个安全”。

(一)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清单和监督责任清单,制定《临武县财政局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理清目标任务,细化量化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工作中所承担的重点任务和领导责任,明确每项任务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的责任,签订责任书,形成上下联动、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同时,结合财政业务工作,以项目管理方式确定反腐倡廉重点工作,

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上级纪委和局党组要求稳步有序推进。

(二)构建廉政教育常态化。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督促广大财政干部职工增强“四个意识”,加强对深化作风建设释放的越往后执纪越严强烈信号的认识。组织股室单位学习贯彻《党章》、《廉洁自律准则》、《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别于1月26日、2月4日先后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组织学习县委“作风建设十项禁令”、启动了2017年作风建设“治陋习、树新风”专项活动。多次组织观看《明鉴》、《人心向背,永远在路上》等警示教育片。

(三)创新作风建设制度。一是建立机构,为适应廉政建设新常态,结合县纪委派驻纪检组改革,我局增设了监督室,专项负责全局干部职工作风建设,专抓纪检监察工作。二是完善制度。聚焦人难找、作风松懈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上下班考勤、公务出差、请销假和会议纪律等制度,安装了指纹签到系统,制定出差、请假申报单等。建立健全奖惩措施,每周由局政工股通报考勤情况,对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约谈等处置,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严格处理。三是硬化抓日常机制。把管党治党责任贯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加强日常检查考核,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在今年创卫巩卫工作中,我局制定了创卫巩卫责任追究办法,为全面优质完成创卫巩卫工作任务起了促进作用。四是坚持约谈制度。局纪检监察不定期对《主体责任操作手册》进行抽查,对不按要求开展提醒谈话、不主动进行廉政汇报、不及时上报汇报材料的局领导和股室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全年共组织7次明查暗访,批评教育23人次,诫勉谈话2人次,全系统通报14人次,共对4名干部职工进行问责。

(四)贯彻落实廉政建设制度。严格督促落实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党组集体决策等制度;积极开展国家公职人员拥有农村水电开发及其他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问题专项整治情况“回头看”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

(五)积极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切实开展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和扶贫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私车公养专项整治;深化“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深化国家公职人员兼职取酬专项整治;整治隐形报账,重点整治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套取资金违规发放津补贴,化整为零违规报销,虚开发票列支公款吃喝、赠送礼金礼品费用、变相旅游;规范完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政府采购领域的预防腐败制度,扎紧扎牢制度笼子等专项整治工作。村级换届工作中,我局安排70名财务干部,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组成三个小组,分派到汾市、水东和镇南三个乡镇62个村进行村级财务检查,并督促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有效营造了换届工作清风氛围。年底,由局班子成员包干乡镇,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确保扶贫领域的廉洁风气和省检过关。

四、依法守法,推进财政法治建设

一是自觉加强法律学习。专题学习新《预算法》、《经济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外,局领导带头参与普法教育,并与一般干部同场参加普法教育和执法考试,有效激发全体干职学习积极性,全局在执法考试中通过率达75%以上。二是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坚决执行县人大决议,积极推行全口径预算制度,推进预决算公开制度,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不断完善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审批拨付,确保财政“两个安全”。严格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程序,确保财政资金效益。三是坚持严格依法执纪。不断完善财政监督检查机制,深入开展“三公”经费、“小金库”、公务接待、公务管理、会计检查、预算执行等监督检查活动,以及“雁过拔毛”、兼职取酬等专项整治,对查处的问题严格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该处罚地按规定处罚,该追责的移送纪检机关,全年共实行财政监督检查项目

个,规范财政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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