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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识形态工作不足和原因【五篇】

2021-11-13 14:43:48工作汇报
《工作》是埃曼诺·奥尔米执导的剧情片,LoredanaDetto和SandroPanseri出演。该

《工作》是埃曼诺·奥尔米执导的剧情片,Loredana Detto和Sandro Panseri出演。该片讲述了一个15岁乡下男孩到米兰的大公司谋职的经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不足和原因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意识形态工作不足和原因5篇

第1篇: 意识形态工作不足和原因

什么是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

社会意识形式有意识形态与非意识形态之分.

意识形态是指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从而也反映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的观念体系,在阶级社会中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非意识形态是指不反映一定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的意识形式,在阶级社会中不具有阶级性,如自然科学、语言学、形式逻辑等.这些非意识形态也是社会观念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的观念结构中,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有其不同的内容和作用.这些不同的形式各有特点,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观念结构.社会的观念结构就是由艺术、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科学等有确定规范的系统化的社会观念及其联结方式形成的有机系统.

第2篇: 意识形态工作不足和原因

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研究笔记)
[法]路易·阿尔都塞
          孟登迎译
          陈  越校

关于生产条件的再生产  

    我过去在谈到为了使生产成为可能就必须更新生产资料这一点时,有个问题是在分析中一笔带过的,现在我要更充分地把它提出来。过去只是顺便提到的事情,现在我要专门谈谈。
    正像马克思所说的,连每一个小孩子都知道,一种社会形态如果在进行生产活动的同时不对生产条件进行再生产的话,连一年也维持不下去。 因此,生产的最终条件是各种生产条件的再生产。它可能是“简单的”(只复制原有的生产条件),也可能是“规模扩大的”(扩展它们)。让我们暂时忽略后面这个区分。
    那么,什么是生产条件的再生产呢?
    我们正在进入一个(从《资本论》第二卷发表以来)特别为人们熟视无睹的领域。孤立地看待生产,乃至将它看成(从生产过程抽象出来的)纯粹生产实践的观点,包含着顽固的显而易见的东西(这些在意识形态上显而易见的东西属于经验主义的类型)。它们已经渗透到我们的日常“意识”里,以致于我们要把自己提高到再生产的观点上来,是极其困难的——我并没有说这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脱离了这个观点,一切都仍然是抽象的(比片面更糟:是歪曲的)——即使从生产的层面看也是这样,更不用说在纯粹实践的层面了。
    让我们试着来系统地考察一下这个问题。
    如果简单阐述我的观点,同时假定任何社会形态都产生于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那么我就可以说,生产过程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内、在这种关系的制约下使现有生产力发挥作用的。
  由此可见,为了生存,也是为了能够进行生产,任何社会形态都必须在生产的同时进行生产条件的再生产。因此必须进行:
  1.生产力的再生产,
  2.现存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生产资料的再生产

    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中做出了强有力的证明,所以,现在所有的人(包括那些从事国民经济核算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或者现代“宏观经济学”“理论家”)都认识到,任何生产都不可能不考虑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再生产,即生产资料的再生产。
    一般的经济学家都知道,每一年都必须预见需要用什么东西来替补那些在生产中被消耗或损耗掉的东西:原料、固定设备(厂房)、生产工具(机器)等等。在这一点上,他们和一般的资本家没有什么差别。我说一般的经济学家=一般的资本家,是因为他们都表达了企业的观点,都仅仅满足于对企业财务核算的实践进行讨论。
    多亏天才的魁奈首先提出了这个“刺眼的”难题,也多亏天才的马克思解答了这个难题。于是我们懂得,不能在企业的水平上思考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再生产,因为在这个水平上,这种再生产并没有获得它存在的实在条件。在企业水平上所发生的只是一种后果,它只能给人一个关于再生产必要性的观念,但绝对不能让人考虑到再生产本身的条件和机制。
    片刻的反省就足以确信这一点:一个开纱厂生产羊毛线的资本家X先生,必须“再生产”他的原料、他的机器等等。但他本人并不为了自己的生产来生产这些东西——别的资本家为他生产:比如澳大利亚的牧场主Y先生、生产机床的重型机械商Z先生,等等,等等。有了他们的产品,才有了X先生的生产条件再生产本身的条件,而Y先生和Z先生为了生产这些产品,也必须进行自己的生产条件的再生产,以此类推,直至无穷——从国内到世界市场,整个都照此进行,从而对(用于再生产的)生产资料的需求都可以通过供给来满足。
    这种机制造成了一根“无穷无尽的链条”;要思考它,就必须追随马克思所说的“全球”进程,特别要研究《资本论》第二、三卷讨论的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第二部类(消费资料的生产)之间的资本流通关系、以及剩余价值的实现。
    我们不打算深入分析这个问题。关于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再生产,我们只要指出它的必要性的存在就足够了。

劳动力的再生产
    
    然而,读者不会没有注意到一件事。我们刚才讨论的是生产资料的再生产,而不是生产力的再生产。因此我们漏掉了把生产力和生产资料区别开来的那个劳动力的再生产。
    通过观察在企业中发生的事情,特别是通过考察对分期偿还和投资进行预测的财务核算实践,我们能够获得关于再生产的物质过程存在的粗略观念。但对于我们现在要进入的这个领域来说,只观察在企业中发生的事情,即便不是完全盲目,至少也是近乎如此了。原因很简单:因为劳动力的再生产从根本上说是在企业之外进行的。
    劳动力的再生产是如何得到保障的呢?
    劳动力的再生产是通过付给劳动力用于自身再生产的物质资料——即通过工资来得到保障的。工资在每个企业的核算中都举足轻重,但那只是作为“工资资本”  ,根本不是作为劳动力物质再生产的条件。
    然而,这实际上就是工资“起作用”的方式,因为它只代表劳动力消耗所产生的价值的一部分,也就是劳动力再生产所必不可少的那部分价值,也就是恢复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不可少的那部分价值(为了支付衣、食、住,简言之,为了让雇佣劳动者在第二天——以及上帝让他多活的每一天——再次出现在工厂门口所需要的费用)。我们还应该补充说:这部分价值也是抚养和教育子女所必不可少的,无产者也在子女的繁衍中(以 n=0,1,2,……的任意数模式)进行着自身劳动力的再生产。
    请记住,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这个价值量(工资),不单单取决于对“生物学的”最低保障金的需要,而且还取决于历史的最低限度的需要(马克思特别提到,英国工人需要啤酒,而法国无产者需要葡萄酒),即一种随历史变动的最低限度的需要。
    我还想指出,这个最低限度在两方面是历史性的,因为它不是由资本家阶级能够“承认”的工人阶级的历史需要所规定的,而是由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两方面的阶级斗争:反对延长工作日和反对降低工资)能够强加进来的历史需要所规定的。
    然而,仅仅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条件并不足以进行劳动力本身的再生产。我说过,有效的劳动力必须是“合格的”,即适合在生产过程的复杂体系内从事工作。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特定历史阶段由生产力构成的统一体类型,都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劳动力必须拥有(各种各样的)的技能,并以这种方式获得再生产。而各种各样的技能是根据社会技术分工及其不同“工作”、“岗位”的要求来划分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多样化)技能的再生产是怎样获得的呢?在这里,与奴隶制或农奴制特点的社会形态不同的是,劳动力技能的再生产(作为大趋势)倾向于越来越少地(通过生产内部的学徒期)“当场”获得,而是越来越多地在生产之外,通过资本主义的教育制度以及其它场合和机构来完成。
    孩子们在学校里学到了什么呢?他们在学业上会有各种各样的差距,但至少学会了读、写、算之类的许多技法,同时也学到了许多别的东西,包括“科学”或“文学教养”的要素(它们可能是初步的,也可能正好相反,是深入的)。这些教养直接有助于在生产中从事不同的工作(有的学校培养体力劳动者,有的培养技术人员,有的培养工程师,还有的培养高层管理人员,等等)。就这样,他们学到了“本领”。
    但在学习这些技法和知识的同时,孩子们在学校还要另外学习良好的行为“规范”,即每个当事人在分工中根据他们“被指定”要从事的工作所应遵守的姿态:道德规范、公民良知和职业良知;实际上就是关于尊重社会技术分工的规范,说到底,就是由阶级统治建立起来的秩序的规范。他们还要学会“讲体面的法语”,学会正确地“管理”工人,即实际上(作为未来的资本家及其雇员)学会恰当地“使唤他们”,也即(在理想情况下)学会用正当的方式“对他们讲话”,等等。
    更科学的说法就是,劳动力的再生产不仅要求再生产出劳动力的技能,同时还要求再生产出劳动力对现存秩序的各种规范的服从,即一方面为工人们再生产出对于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服从,另一方面为从事剥削和镇压的当事人再生产出正确运用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能力,以便他们也能“用词句”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做准备。
    换言之,学校(还有像教会这样的其它国家机构,像军队这样的其它机器)给人传授“本领”,无非是以保障人们对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臣服或者保障他们掌握这种“实践”的形式进行的。所有那些从事生产、剥削和镇压的当事人,更不用说那些“意识形态专家”(马克思语),为了要“凭良心”克尽职守——被剥削者(无产者)、剥削者(资本家)、剥削者的助手(管理者)或者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权威(它的“官员”)等等各自的职守——都必定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浸染”在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当中。
    由此可见,作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不仅要再生产出劳动力的“技能”,而且要再生产出它对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臣服或这种意识形态本身的“实践”。甚至只说“不仅……而且……”都是不够的,因为很明显,只有在意识形态臣服的形式下并受到这种形式的制约,才能为劳动力技能的再生产做好准备。
    但是,这就要承认一种新的现实——意识形态——的实际存在。
    在这里我要做两点说明。
    第一点旨在完成我对再生产的分析。
    我刚刚迅速浏览了生产力再生产的两种形式,其一是生产资料的再生产,其二是劳动力的再生产。
    但是,我还没有触及到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问题。对马克思主义生产方式理论来说,这是一个决定性的问题。放过这个问题将是一个理论失误——说得再坏点,就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错误。
    所以,我准备讨论这个问题。但是为了获得讨论它的手段,我还不得不再兜一个大圈子。
    第二点说明是,为了兜这个圈子,我必须重提我的老问题:什么是社会?

基础和上层建筑

    在许多场合 ,我都强调过马克思主义“社会整体”观念的革命性,在这方面它跟黑格尔的“总体”是截然不同的。我说过(而这个论点只是对历史唯物主义著名命题的重复),马克思把任何社会的结构都设想成是由不同的“层面”或“诉求”所构成的,这些“层面”和“诉求”又被一种独特的决定作用连接在一起:基础或经济基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和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包括两个“层面”或“诉求”:一个是政治-法律的(法律和国家),另一个是意识形态(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宗教的、伦理的、法律的、政治的,等等)。 
    这种表述除了有理论教学上的好处 (揭示了马克思和黑格尔的不同)之外,还有这样一种决定性的理论优势:它使我们有可能把我所说的这些基本概念各自的有效性指数纳入这些概念的理论体系。这是什么意思呢?
    很容易看出,这个表述把任何社会结构都说成是一座大厦,它有一个地基(基础),上面竖立着两“层”上层建筑,这是一个隐喻,更准确地说,是一个空间的隐喻,一个地形学的隐喻 。像任何隐喻那样,它暗示着某件事情,让这件事情可以被人看到。什么事情呢?那便是:上层如果不是明确地坐落在它们的基础上,是不会独自“矗立”(在空中)的。
    因此,大厦这个隐喻的目的首先是要表述经济基础“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这个空间隐喻的作用就是赋予基础一种有效性指数,这种指数可以通过那些著名的说法来了解:在那些上“层”(属于上层建筑)中所发生的事情归根到底是由在经济基础中所发生的事情决定的。
    从这种“归根到底”的有效性指数出发,上层建筑的各“层”显然都被赋予了不同的有效性指数。是些什么样的指数呢?
    人们可以说,上层建筑的各层不具有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它们都是由基础的有效性所决定的;假如它们也以各自的(至今还没有得到明确规定的)方式具有某种决定作用,那也只有在被基础决定的范围内才是可能的。
    它们的有效性指数(或决定作用)是由基础的归根结底的决定作用所决定的,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则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的:(1)上层建筑对基础有“相对独立性”;(2)上层建筑对基础有“反作用”。
    因此我们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的地形学即关于大厦(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空间隐喻有着巨大的理论优势,它既揭示出决定作用(或有效性指数)是问题的关键,又揭示出正是基础归根到底决定了整个大厦;结果是,它使我们不得不提出关于上层建筑特有的那些“派生的”有效性类型的理论难题,也就是说,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马克思主义传统一并称之为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和上层建筑对基础的反作用的问题。
    用大厦的空间隐喻来表述任何社会结构,最大的缺点显然在于:这种表述实际上是隐喻性的,即它仍然是描述性的。
    现在在我看来,有可能也有必要用另外的方式来表述这些事情。注意:我这样说的意思,不是要抛弃这个经典的隐喻,因为是这个隐喻本身要求我们去超越它。而我现在超越它并不是想要把它当旧货扔掉。我只是试图在思考,它以这种描述的方式究竟要告诉我们什么。
    我相信,我们可以而且必须从再生产出发去思考上层建筑的存在和性质的本质特征。一旦采取了再生产的观点,由大厦的空间隐喻所指出、却又不能用概念来解答的许多问题,都会豁然开朗了。
    我的基本论点是:如果不采取再生产的观点,我们就不可能提出(并解答)这些问题。
我将从这一观点出发,对法律、国家和意识形态做出简要的分析。我将表明,从实践和生产的观点出发和从再生产的观点出发,分别会发生什么情况。

国 家

    马克思主义传统在这里是很严格的:在《共产党宣言》和《雾月十八日》中(以及在后来所有的经典文本中,尤其是在马克思有关巴黎公社的作品和列宁的《国家与革命》中),国家都被直截了当地说成是一套镇压性的机器。国家是一种镇压的“机关”,它使得统治阶级(在19世纪是资产者阶级和大土地所有者“阶级”)能够确保他们对工人阶级的统治,使得统治阶级能够利用这种机关去强迫工人阶级服从于对剩余价值的榨取过程(即服从于资本主义剥削)。
    因此,国家首先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称作的国家机器。这个说法的含义,不仅指那些专门化的(狭义上的)机器,即警察、法庭和监狱——我曾经联系法律实践的需要说明了它们的存在和必要性;还指军队,当警察及其专门化辅助队伍“无法控制事态”时,它归根到底会作为追加的镇压力量直接干预进来(无产阶级为这一经验付出过血的代价);而且还指在这个一切之上的国家元首、政府和行政机关。
    以这种形式提出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理论”真正指明了事情的本质,任何时候没有任何疑问可以否认这确实就是事情的本质。国家机器把国家定义为在资产阶级及其同盟者所展开的反对无产阶级的斗争中,“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实施的镇压和干预的力量;这样的国家机器才是真正的国家,才真正定义了它的基本“功能”。

从描述性的理论到理论本身

    然而,在这里也像我关于大厦的隐喻(基础和上层建筑)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对国家性质的表述也仍然带有几分描述性。
    由于我以后还要经常使用这个形容词(“描述性的”),为了避免语义含混,有必要做些解释。
    在提到大厦隐喻或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时,我说这些都是对对象的描述性的观念或表述,其实我这么说并没有任何隐蔽的批评动机。相反,我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伟大的科学发现都不得不经过我要称之为“描述性的‘理论’”的这个阶段。这是所有理论的第一个阶段,至少我们所关心的领域(关于社会形态的科学的领域)是这样。如此说来,人们也可以——依我看就是必须——把这个阶段看成是理论发展必要的过渡阶段。在我的表达方式(“描述性的理论”)里,就已经暗示了这种过渡性,因为它在词语的组合中显示出带有几分“矛盾”的对应关系。事实上,理论这个说法在某种程度上与我加在它前面的“描述性的”这个形容词是“相抵触的”。这恰好意味着:(1)“描述性的理论”确实是理论的不可改变的开端,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2)理论表现出“描述性的”形式,这个“矛盾”的后果恰恰要求理论的发展去超越“描述”的形式本身。
    让我回到我们目前讨论的对象——国家——上来,进一步阐明这个观念。
    当我说我们现在可以运用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仍然带有几分“描述性”的时候,首先是指这种描述性的“理论”毫无疑问正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开端;这个开端为我们说明了事情的本质,即决定这一理论今后一切发展的原则。
    我甚至可以说这种描述性的国家理论是正确的,因为在它所关心的这个领域里出现的绝大多数事实,完全可以符合它给自己对象所下的定义。例如,把国家定义为存在于镇压性国家机器中的阶级国家,能够洞若观火地说明我们在任何领域的不同层面的镇压中可以观察到的所有事实:从1848年6月、巴黎公社、1905年5月的彼得格勒“流血星期日”、抵抗运动、夏龙等等发生的历次大屠杀,到“审查”制度单纯的(相对和缓的)干预,例如对狄德罗的《修女》或加蒂(Armand Gatti)关于佛朗哥的戏剧的查禁;它能够说明所有直接或间接的剥削形式和灭绝人民大众的形式(帝国主义战争);它能够说明那种微妙的日常统治,我们可以在这种统治底下,比如在各种政治民主形式中,窥见列宁遵循马克思的观点称之为资产阶级专政的东西。
    然而,描述性的国家理论仅仅代表了理论构成过程本身需要“替代”掉的一个阶段。因为很清楚,这个定义把压迫的事实与国家联系在一起,把国家看作镇压性的国家机器,如果说这个定义的确能给我们提供辨别和认识这些事实的手段,那么,这种“相互关系”就会变成一件特别显而易见的事情(这一点我马上就要加以说明):“是的,就是这么回事,真是这样的!”  在国家的定义内部,事实的积累会使例证成倍地增加,却不会真正地促进对国家的定义(即科学的国家理论)。因此,任何描述性的理论都冒着“阻碍”理论发展的风险,而发展才是根本。
    因此我认为,为了把这种描述性的理论发展成为理论本身,即为了进一步理解国家发挥功能的机制,就必须在把国家规定为国家机器的这个经典定义上再做些补充。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要点

    让我先来澄清很重要的一点:如果不把国家(及其在国家机器中的存在)看作国家政权的功能,它就没有任何意义。全部政治性的阶级斗争都是围绕着国家展开的。我的意思是指,它是围绕着由某个阶级、由阶级或阶级的某些部分之间的联盟占有(即夺取并保持)国家政权的过程展开的。首先做出的这点澄清使我不得不把作为政治性阶级斗争目标的国家政权(保持政权或夺取政权)与国家机器区分开来。
    我们知道,国家机器是可以长期存在下去的,就像十九世纪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1830、1848)、政变(12月2日和1958年5月)、国家的崩溃(1870年帝国的垮台、1940年第三共和的垮台)、小资产阶级的上台(1890—1895年的法国)等等所证明的那样,它们都没有触动或改变国家机器;国家机器在经历了影响国家政权归属的政治事件之后,仍然可以存在下去。
    甚至在像1917年那样的社会革命之后,在无产阶级和小农的联盟夺取了国家政权之后,大部分国家机器仍然保存了下来。列宁一再重申了这个事实。
    可以说,国家政权和国家机器之间的这种区分已成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组成部分,从马克思的《雾月十八日》和《法兰西的阶级斗争》以后就明确地存在着这个区分。
    从这一点上来概括“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我们就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历来主张:(1)国家是镇压性的国家机器;(2)必须对国家政权和国家机器加以区分;(3)阶级斗争的目标在于国家政权,因此在于利用国家机器——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以及阶级或阶级的某些部分之间的联盟)可以利用国家机器的功能来实现他们阶级的目标;(4)无产阶级必须夺取国家政权,以便打碎现存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在第一阶段代之以完全不同的无产阶级国家机器,接着在随后的阶段,进入一个彻底的过程,即国家消亡(国家政权的终结、一切国家机器的终结)的过程。
    由此看来,我原打算给“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补充的东西是早已明确存在了的。可在我看来,即使补上了这一点,这个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描述性的;虽说它现在的确包含了一些复杂的和差异的要素,但要理解这些要素发挥功能的方式和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补充理论的发展。

意识形态国家机器(Appareils Idéologiques ďEtat)

    因此,必须给“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补充别的东西。
    在这里,我们必须小心翼翼地踏进一个领域。其实在我们之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进入这个领域了,只是他们没有用理论的形式,把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中隐含的明确前提系统地提出来。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也确实主要限于政治实践的领域。
    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实践中,他们所看待的国家是一个比“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对国家的定义更为复杂的现实——即使这个定义已经像我刚才提议的那样做了补充。他们在实践中认识到了这种复杂性,却没有用相应的理论来表达它。 
    我想试着为这个相应的理论做出一个非常图式化的概括。为此,我提出以下论点。
    为了推进国家理论,不仅必须考虑到国家政权与国家机器的区分,而且还必须考虑到另一种现实——它显然是和(镇压性)国家机器并立的,但一定不能与后者混为一谈。我用一个概念把这种现实叫做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什么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AIE)呢? 
一定不能把它们与(镇压性)国家机器混为一谈。别忘了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家机器(AE)包括政府、行政机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等,它们构成了我今后要称作镇压性国家机器的东西。“镇压性”意味着上述国家机器是“通过暴力发挥功能”的——至少最终会是这样(因为镇压也可以采取非肉体的形式,比如行政压制)。
    我所说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这样一些现实,它们以一些各具特点的、专门化机构的形式呈现在临近的观察者面前。我给这些现实开出了一个经验性的清单,它显然还必需接受仔细的考察、检验、修改和重组。尽管有这种需要包含着的所有保留意见,我们暂时还是可以把下列机构看成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我列举的顺序没有任何特殊的含义):
    ——宗教的AIE(由不同教会构成的制度),
    ——教育的AIE(由不同公立和私立“学校”构成的制度),
    ——家庭AIE, 
    ——法律的AIE, 
    ——政治的AIE(政治制度,包括不同党派),
    ——工会AIE,
    ——传播AIE(出版、广播、电视等等),
    ——文化的AIE(文学、艺术、体育等等)。 
    我说过,AIE不能与(镇压性)国家机器混为一谈。那么,是什么构成了它们的区别呢?
    第一点,很明显,(镇压性)国家机器只有一个,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却有许多。即使我们假定存在着一个由许多AIE构成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也不是直接可以看到的。
    第二点,很明显,统一的(镇压性)国家机器完全属于公共领域;与之相反,绝大部分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它们显然是分散的)是私人领域的组成部分。教会、党派、工会、家庭、某些学校、大多数报纸、各种文化投机事业等等,都是私人性的。
    我们可以暂时不管第一点。但一定会有人对第二点提出疑问,问我凭什么把大部分不具有公共地位而完全只是私人性质的那些机构看成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呢?作为一个清醒的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早已用一句话堵住了这种反对意见。公私之分是资产阶级法律内部的区分,在资产阶级法律行使“权威”的(从属)领域 是有效的。而国家领域避开了这种区别,因为国家“高于法律”: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既不是公共的,也不是私人的;相反,国家是公共与私人之间一切区分的前提。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出发,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它们在“公共”机构还是“私人”机构中得到实现,这并不重要,问题在于它们如何发挥功能。私人机构完全可以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发挥功能”。对任何一种AIE进行彻底的理性分析,都能证明这一点。
    现在谈一下什么是根本的东西。区分开AIE与(镇压性)国家机器的基本差别是:镇压性国家机器“运用暴力”发挥功能,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则“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
我可以修改一下这个区分,把问题说清楚。我应该说,任何国家机器,无论是镇压性的,还是意识形态的,都既运用暴力也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分,使我们绝对不能把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镇压性)国家机器混为一谈。
    这个事实就是,(镇压性)国家机器大量并首要地运用镇压(包括肉体的镇压)来发挥功能,而辅之以意识形态。(根本不存在纯粹的镇压性机器。)例如,军队和警察为了确保它们自身的凝聚力和再生产,也要凭借它们对外宣扬的“价值”,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
以同样的方式,只是必须反过来说,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就其本身而言大量并首要地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但是,即使在最后关头(也只有在最后关头),它们也会辅之以镇压——这种镇压是相当削弱和隐蔽的,甚至是象征性的。(根本不存在纯粹的意识形态机器。)例如,学校和教会就使用适当的处罚、开除、选拔等方法,既“规训”它们的牧人,也“规训”它们的羊群。家庭如此……文化的AIE(尤其是审查制度)等等也是如此。
    (镇压性)国家机器或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按各自的情况(首要地或辅助性地)运用镇压或意识形态的双重方式 “发挥功能”,这一决定因素可以说明(镇压性)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相互作用所交织成的非常微妙、或明或暗的各种结合形式——这一点还有必要再说吗?日常生活给我们提供了无数这样的例证,但是,如果我们打算再进一步,而不是停留在这种单纯的观察上,就必须对它们进行详细的研究。
    不过,这番评论使我们接近于了解到,是什么构成了在表面上极不相同的那些AIE的统一体。如果说AIE大量并首要地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的话,那么正是这种发挥功能的方式把它们的多样性统一了起来,因为它们赖以发挥功能的意识形态本身,不管如何多样,如何矛盾,事实上总是统一在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底下的,这种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就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考虑到“统治阶级”通常在事实上会(公开地,或者更多地借助于阶级或阶级的某些部分之间的联盟)掌握国家政权,因而能够任意支配(镇压性)国家机器,我们就应该承认这个统治阶级事实上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同样握有主动权,因为最终总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里(恰恰是在它内部的矛盾中)获得了实现。当然,在(镇压性)国家机器里运用法律和政令来行事和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里通过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这个中介来“行事”,这是非常不同的事情。我们应该仔细研究这种不同——但是,它掩盖不住具有深刻同一性的现实。就我所知,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在掌握政权的同时对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并在这套机器中行使其领导权的话,那么它的政权就不会持久。 我只需要一个例子来证明这一点:列宁忧心忡忡地惦念着教育(及其它)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革命化,只是为了让已经夺取国家政权的苏维埃无产阶级能够保证未来的无产阶级专政和向社会主义过渡。 
    后面这点说明使我们可以了解到,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也许不只是阶级斗争(往往是表现出激烈形式的阶级斗争)的赌注,还是阶级斗争的场所。掌握政权的阶级(或阶级联盟)在AIE中不能像在(镇压性)国家机器中那样轻易地制定法律,这不仅是因为以往那些统治阶级能够在那里长时间地保持牢固的立场,而且也因为被剥削阶级的抵抗能够利用那里的矛盾,能够通过斗争攻克那里的战场,从而在那里找到表现自己的手段和机会。 
    我来概括一下自己的论述。
    如果我提出的论点是言之有据的,那么它就可以把我带回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使之在某一方面更加准确。我主张,必须把国家政权(及其被……占有)与国家机器两者区分开来。但我还补充了一点,即国家机器包括两类:一类是代表镇压性国家机器的机构;另一类是代表那些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机构。
    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一定会有人提出下列问题,甚至是采用对我的意见进行概括的方式: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究竟的在什么范围内起作用的?它们的重要性是以什么为基础的?换句话说,这些不运用镇压而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它们的“功能”是跟什么相一致的呢?

关于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现在我可以来回答那个让我费了很长篇幅却仍然悬而未决的中心问题: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是如何得到保证的?
    如果用地形学语言(基础与上层建筑),我可以说:在极大程度上 ,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在是通过法律-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来保证的。
    但是,我主张必须超越这种依然具有描述性的语言,我会说:在极大程度上,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是通过国家政权在国家机器——(镇压性)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两方面——中的运用来保证的。
    我刚才所说的一切也必须考虑进来,并且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特点的形式:
    1.所有国家机器都既运用镇压也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区别在于(镇压性)国家机器大量并首要地运用镇压,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大量并首要地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
    2.(镇压性)国家机器构成了一个有组织的整体,它的不同组成部分受到一个统一体的集中指挥,这个统一体就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政治代表来实施的阶级斗争的政治;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多样的、彼此各异的、“相对独立的”,并且能够提供一个客观的矛盾展开的领域,这些矛盾以有限的或极端的形式表现了资本家阶级的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之间冲突的后果,以及这些冲突的次要形式。
    3.(镇压性)国家机器的统一性是通过统一的、集中的组织来保证的,这个组织是由掌握政权的阶级中实行这个阶级的阶级斗争政治的代表来领导的;而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统一性通常是以矛盾的形式,通过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即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来保证的。
    把这些特点考虑进来,我们就能以如下方式,按照某种“分工”来表述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镇压性国家机器的作用,就它是一个镇压机器来说,本质在于用(肉体的或其它形式的)武力来保证生产关系(说到底是剥削关系)再生产的政治条件。国家机器不仅为自身的再生产(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政治王朝、军事王朝等等)不遗余力,而且首先要运用镇压(从最野蛮的肉体施暴、到纯粹的行政命令和禁令,直到公开和隐蔽的审查制度)来保证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运行的政治条件。
    实际上,正是后者,在镇压性国家机器为它提供的“盾牌”后面,主要保证了尤其属于生产关系方面的再生产。也正是在这里,大量地集中了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即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作用。正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这个中介保证了镇压性国家机器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之间,以及不同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之间(时有摩擦的)“和谐”。
    我们由此需要提出这样的假设: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多样性的功能恰恰在于它们唯一的——因为是共同的——生产关系再生产的作用。
    的确,我们已经列举了相当多的、存在于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教育的机器,宗教的机器,家庭机器,政治的机器、工会机器,传播机器、“文化的”机器,等等。
    然而,在“农奴制”特点的那种生产方式(通常称为封建生产方式)的社会形态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存在着单一的镇压性国家机器,而且它们从已知最早的古代国家起(更不要说绝对君主制了),就已经与我们今天熟悉的形式非常相似,但在那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数量却要少得多,而且它们特有的类型也与现在不同。例如,我们看到在整个中世纪教会(宗教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集聚的许多功能,今天已经转交给了若干不同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这些新的机器,尤其在教育和文化功能方面与我眼下提到的过去是有联系的。曾经与教会并列的还有家庭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它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与它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的作用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不管表面现象如何,教会和家庭并不是当时仅有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还有一种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三级会议、最高法院、作为现代政党前身的不同政治派别和同盟,以及由自由的公社和随后的城市构成的整个政治制度)。如果我敢冒昧地使用一个与当时时代不符的说法的话,那么还有一种强大的“原始工会”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强大的商会和银行行会,以及技工协会等等)。甚至出版和传播也像剧院那样有了无可争议的发展;起初,二者都是教会的组成部分,而后才越来越独立了出来。
    在我极概括地考察的前资本主义历史时期,最清楚不过的是,存在着一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教会,它不仅把宗教的功能,而且还把教育的功能,以及大部分传播和“文化的”功能集于一身。从16世纪到18世纪,全部的意识形态斗争,从宗教改革的最初动荡开始,都集中于反教权和反宗教的斗争,这决不是偶然的;相反,这恰恰是宗教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占据统治地位而产生 的一种功能。
    法国大革命首要的目标和成就,不仅在于把国家政权从封建贵族手中转交到商业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手中,打碎了一部分以前的镇压性国家机器而代之以新的镇压性国家机器(如国民卫队),而且在于打击了头号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教会。因此才出现了民间的教士机构,没收了教会财产,创造了新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来取代宗教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占统治地位的作用。
    当然,这些事都不是自动发生的:政教协议、王朝复辟,以及地主贵族与工业资产阶级在整个19世纪进行的长期的阶级斗争就是明证;这场斗争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首先通过学校——对以往由教会履行的各种功能的领导权。资产阶级在大革命最初几年就建立了新的政治的即议会民主制的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后来又经过长期激烈的斗争,在1848年的几个月和第二帝国垮台后的数十年重建了它们;可以说,资产阶级正是依靠这些机器展开了反对教会的斗争,并剥夺了它的意识形态功能——换句话说,不仅保障了自己的政治领导权,而且保障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所必需的意识形态领导权。
    因此,尽管论据不怎么充分,但我相信还是有理由提出以下的论点。我认为,经过同旧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进行了激烈的政治的、意识形态的阶级斗争之后,在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占据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教育的意识形态机器。
    这个论点似乎是悖论性的,因为在每个人看来,也就是说,在资产阶级想要给自己和被剥削阶级提供的意识形态表述中,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似乎的确不是学校,而是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即把普选权和党派斗争结合在一起的议会民主政体。
    然而,历史(甚至是最近的历史)表明,资产阶级过去能够而且现在仍然能够接受那些不同于议会民主制的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单就法国来说,就有过第一和第二帝国、君主立宪制(路易十八和查理十世)、议会君主制(路易·菲利普)和总统民主制(戴高乐)。在英国,这一点更为明显。从资产阶级观点看,那里的革命尤其“成功”,因为不像在法国,资产阶级(部分地由于小贵族的愚蠢)不得不听任农民和平民在“革命日”把自己拥上权力的宝座,并不得不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而英国资产阶级则能够与贵族“和解”,并能长期与之“分享”国家政权以及对国家机器的运用(统治阶级中所有心怀善念的人们共享太平!)。而在德国,这一点更令人吃惊。因为那里的帝国主义资产阶级在“跨越”魏玛共和国、委身于纳粹主义之前,是躲在由帝国的容克(以俾斯麦为代表)及其军队和警察提供庇护和领袖人物的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背后,支离破碎地进入到历史里来的。
    因此我自信有充分理由认为,在占据前台的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幕后,资产阶级建立起来的头号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就是教育的机器,它实际上已经在功能上取代了先前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教会。我们甚至可以补充说:学校-家庭这个对子已经取代了教会-家庭这个对子。
    为什么说教育的机器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呢?它又是怎样发挥功能的呢?
    暂时说这么几点就够了:
    1.无论哪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都服务于同样的结果: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即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再生产。
    2.每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都以其特有的方式服务于这个唯一的结果。政治的机器使个人臣服于政治的国家意识形态,臣服于“间接的”(议会制的)或“直接的”(公民投票或法西斯主义的)“民主的”意识形态。传播机器则利用出版物、广播和电视,每天用一定剂量向每个“公民”灌输民族主义、沙文主义、自由主义和道德主义等等。文化的机器等等也是一样的(体育的沙文主义作用最为重要)。宗教的机器则在布道和其它有关出生、结婚和死亡的重大典礼中提醒人们:人只是尘土,除非他爱他的邻人,爱到有人打他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家庭机器等等也就没有必要再说下去了。
    3.这台音乐会由一个乐谱所支配,偶尔也会受到不同声音(先前统治阶级残余的声音、无产者及其组织的声音)的干扰。这个乐谱就是现行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它把——早在基督教之前就创造了希腊奇迹、以后又创造了罗马不朽之城的荣耀的——伟大先辈的人文主义这个伟大主题,以及(特殊和普遍等等)利益、民族主义、道德主义和经济主义的主题,统统融合到它的音乐当中。
    4.不过,在这个音乐会上,有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确实起着占统治地位的作用,尽管很少有人留意它的声音:它是如此沉默!这就是学校。
    学校接纳了各个阶级的学龄儿童,在以后的若干年里(这是儿童在家庭国家机器和教育的国家机器的双重挤压下最“易受伤害”的几年),它无论使用新方法还是旧方法,都在反复向他们灌输一定量的、用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包裹着的“本领”(法文、算术、自然史、科学、文学),或者干脆就是纯粹状态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伦理学、公民教育和哲学)。到大约十六岁时,大批孩子就被赶“到生产中来”,成为工人和小农。另一部分经过学校筛选的年轻人继续学业,好歹多学几年,直到中途落伍,充当中小技术员、白领工人、中小行政人员以及形形色色的小资产者。最后一部分达到顶点,或者成为半雇佣型的知识分子,或者作为“集体劳动者的知识分子”,充当剥削的当事人(资本家、经理)和镇压的实施者(军人、警察、政客、行政官员等等)以及职业的意识形态家(各式各样的僧侣,可以确信其中大多数都是“俗人”)。
    沿途被赶出来的每一批人,实际上都被提供了与他们在阶级社会必须充当的角色相适应的意识形态:被剥削者的角色需要“高度发达的”“职业的”、“伦理的”、“公民的”、“民族的”和非政治的意识;剥削的当事人的角色需要一种向工人发号施令和对他们讲话的“人际关系”的能力,镇压的当事人的角色需要有发号施令和强迫“无条件”服从的能力,或是玩弄政治领袖的修辞术进行煽动的能力),而职业的意识形态家的角色则需要一种带着尊重(即带着恰如其分的轻蔑、敲诈和煽动)去影响人们意识的能力,以大谈道德、德性、“超越”、民族和法国的世界地位之类的论调。
    当然,许多这些相反相成的德性(一方面是谦逊节制、听天由命、温良顺从,另一方面是玩世不恭、轻蔑、傲慢、狂妄、自负乃至巧言令色和狡诈),也会在家庭、教会、军队、圣经、电影里,甚至足球场上传授。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没有任何别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能够有全体儿童每周五、六天,每天八小时来充当义务的(尤其还是自由的)听众。
    但是,正是通过在这个学徒期学习由大量灌输的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包裹起来的各种本领,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即被剥削者对剥削者和剥削者对被剥削者的关系)才被大规模地再生产出来。造成资本主义制度赖以生存的这个结果的机制,自然被一种普遍盛行的关于学校的意识形态掩盖和隐瞒了。之所以普遍盛行,是因为它就是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根本形式之一:这种意识形态把学校表述为清除了意识形态影响的中立环境(因为它是……世俗的)。在那儿,“家长”(他们是自由的,因为他们是孩子的拥有者)把孩子(满怀信心地)托付给教师,而这些尊重孩子“良知”和“自由”的教师们,以自身的榜样,运用知识、文学和“让他们获得解放的”德性,为孩子们开辟了通向成年人的自由、道德和责任感的道路。
    在此,我要请另一些教师原谅,因为他们在恶劣的条件下,仍然试图从历史上、从他们所“教授”的学问中找到不多的武器,转而反对自己陷入的意识形态、制度和实践。他们算得上是一类英雄。但是他们人数很少,而且有多少人(大多数人)甚至还从没有怀疑过制度(比他们要强大并且会把他们压垮的制度)所强加给他们的这项“工作”,更糟糕的是,他们用最先进的意识(著名的新方法!),倾注自己的全部身心和聪明才智来完成这项“工作”。他们很少怀疑这项“工作”,因此他们的忠诚就有助于维护和滋养对学校的意识形态表述,这种表述使今天的学校对于我们当代人来说,显得那样“自然”、必需、甚至有益,就像几世纪前,对于我们的祖先来说,教会也是那样的“自然”、必要、慷慨大度。
    事实上,教会在今天已被学校取代了它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作用。它和家庭这个对子正像从前教会和家庭的对子一样。我们现在可以断言,考虑到学校(以及学校-家庭的对子)构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这个机器在现有生产方式的生产关系再生产中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因此,当世界范围的阶级斗争已经威胁到这种生产方式的存在的时候,空前深刻的危机目前正动摇着全球许多国家的教育制度,并时常伴随着(《共产党宣言》早已宣告过的)动摇家庭制度的危机,因而呈现出它的政治意义。

关于意识形态
    
    在我提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这个概念的时候,在我说AIE“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的时候,我所依据的是一种现实——意识形态。现在需要对它做点讨论。
    众所周知,“idéologie” 这个表达方式是由卡巴尼斯(P.J.G.Cabanis)、德斯蒂德特拉西(Destutt de Tracy)和他们的朋友一起发明的,他们把它指定为观念(起源)论研究的对象。  50年后,当马克思开始使用这个说法的时候,甚至在他的早期著作中,就已经了给它一个完全不同的含义。在这里,意识形态是指在某个人或某个社会集团的心理中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和表述体系。早在马克思为《莱茵报》撰稿时,他所从事的意识形态政治斗争就已经无可避免地一下子把他带到了这个现实的面前,并迫使他把最初的直觉继续向前推进。
    然而,我们在这里碰到了一个相当令人惊讶的悖论。一切都仿佛在引导马克思提出一套意识形态理论。实际上,继《1844年手稿》之后,《德意志意识形态》也的确为我们提供了一套明晰的意识形态理论,但……它却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我们马上就会明白为什么了)。至于《资本论》,尽管它的确包含了许多理论的线索,讨论了各种意识形态(最明显的是庸俗经济学家的意识形态),但并没有包含关于这些意识形态的理论,因为这种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提出一种关于意识形态一般的理论。 
    我想冒昧地为这里所说的关于意识形态一般的理论提出一个初步的、相当图式化的蓝图。我将要提出的这些论点,当然不是即兴而发的,但也只有经过非常彻底的研究和分析,才能得到证明和检验,也就是说,才能得到确认或否决。
意识形态没有历史
    首先我应该解释一下我的理由,说明为什么在我看来可以从原则上提出一套方案,以建立关于意识形态一般的理论(至少可以证明这套方案是合理的),而不是建立关于各种个别的意识形态的理论(这些个别的意识形态,无论具有宗教的、伦理的,法律的还是政治的形式,都表达了不同的阶级立场)。
    很显然,必须从我刚才提到的两方面出发来讨论关于各种意识形态的理论。我们将会清楚地看到,关于各种意识形态的理论最终要依赖于社会形态的历史,因此要依赖于在社会形态中结合起来的生产方式的历史,以及在社会形态中展开的阶级斗争的历史。在这个意义上,显然就不可能有关于各种意识形态的一般理论了,因为各种意识形态(从上面提到的两方面,可以把它们定义为不同领域和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是有历史的,而这种历史的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显然独立于意识形态之外,尽管它本身就包含着这些意识形态。
相反,如果我能够提出一套关于意识形态一般的理论的方案,并且如果这套理论正是关于各种意识形态的理论必须依赖的一个原理的话,那么就需要提出一个带有悖论色彩的命题,我可以把它表达为:意识形态没有历史。
    我们知道,这个提法明明白白地出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一段话里。马克思在谈到形而上学时说了这样的话;他说,形而上学同道德(这也意味着其它的意识形态形式)一样没有历史。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这个提法是在一种明显的实证论语境中出现的。在这里,意识形态被设想为纯粹的幻觉、纯粹的梦想,即虚无。它的所有现实性都在它的外部。因此,意识形态被认为是一种想象的作品,它的地位与梦在弗洛伊德之前的作者们心目中的理论地位恰好是一样的。在这些作家看来,梦是“白昼残迹”的纯粹想象的——即无用的结果,它表现出一种任意的(有时甚至是“颠倒的”)安排和秩序,换句话说,表现出“无序”的状态。在他们看来,梦是想象的东西,是空幻的,无用的,是人一旦合上双眼,就会从唯一完满而实在的现实——白昼的现实——的残迹中任意“拼合起来”的东西。这恰好就是哲学和意识形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地位(在这本书中,哲学就是典型的意识形态)。
当时,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是一种想象的拼合物,是纯粹的、空幻而无用的梦想,是从唯一完满而实在的现实的“白昼残迹”中构成的东西——这个现实,就是具体物质的个人物质地生产着自身存在的具体的历史。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意识形态没有历史的提法正是以这一点为基础的,因为它的历史在它之外,而在那里唯一存在的历史就是那些具体的个人等等的历史。因此,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意识形态没有历史这个论点是一个纯否定的论点,因为它同时意味着:
    1.意识形态是虚无的东西,因为它是一个纯粹的梦(这个梦是由天知道什么力量制造出来的:不是分工的异化,就是同样作为否定性决定作用的异化)。
    2.意识形态没有历史,这显然并不意味着在意识形态中没有历史(恰恰相反,因为意识形态只是对实在历史的苍白、空幻和颠倒的反映),而是意味着它没有自己的历史。
现在,尽管从形式上说,我希望捍卫的这个论点沿用了《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提法(“意识形态没有历史”),但是它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那个实证论的、历史主义的论点有着根本的不同。
    因为一方面,我认为可以承认各种意识形态有它们自己的历史(尽管这个历史归根到底是由阶级斗争决定的);另一方面,我认为也可以承认意识形态一般没有历史,但这不是在否定的意义上(它的历史在它的外部),而是在绝对肯定的意义上来说的。
    意识形态的特殊性在于,它被赋予了一种结构和功能,以至于变成了一种非历史的现实,即在历史上无所不在的现实,也就是说,这种结构和功能是永远不变的,它们以同样的形式出现在我们所谓历史的整个过程中,出现在《共产党宣言》所定义的阶级斗争的历史(即阶级社会的历史)中。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意识形态没有历史这个提法就具有了肯定的意义。
    为了在这里提供一个理论参照点,我可以回到梦的例子上来,而这一次是要依据弗洛伊德的观念。我可以说,我们的命题(意识形态没有历史)能够而且也应该与弗洛伊德的命题(无意识是永恒的,即它没有历史)结合在一起(这种做法绝对没有任意的成分,完全相反,它在理论上是必然的,因为这两个命题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
    如果“永恒的”并不意味着对全部(暂存的)历史的超越,而是意味着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因而在整个历史范围内具有永远不变的形式,那么,我情愿一字不变地采用弗洛伊德的表达方式:意识形态是永恒的,恰好就像无意识一样。我还要补充说,我发现这种比较在理论上被证明是合理的:因为事实上,无意识的永恒性与意识形态一般的永恒性不是没有关系的。
    因此我相信(至少可以假设),在弗洛伊德提出了关于无意识一般的理论这个意义上,我可以提出关于意识形态一般的理论,这一点也能够被证明是合理的。
为了简化用语,并考虑到上面已经对各种意识形态有所讨论,我将用“意识形态”这个说法直接称呼“意识形态一般”,这样要方便些。我刚才说过,这个意识形态没有历史,或者同样可以说,它是永恒的,也就是说,它无所不在,在整个历史(=包括社会各阶级在内的社会形态的历史)中具有永远不变的形式。目前,我的讨论将限制在“阶级社会”及其历史的范围内。
    
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实在生存条件的想象关系的“表述” 
    
    为了讨论我关于意识形态的结构和功能的中心论点,我要先提出两个论点,一个是否定的,另一个是肯定的;前者涉及以意识形态的想象形式所“表述”的对象,后者涉及意识形态的物质性。
    论点1:意识形态表述了个人与其实在生存条件的想象关系。
    我们通常把宗教意识形态、伦理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等等都说成是各种“世界观”。当然,假定我们不把这些意识形态的任何一个当作真理来体验(比如“信仰”上帝、职责、正义……等等),那么我们就会承认自己是从一种批判的观点来讨论意识形态的,是像人种学家考察“原始社会”的神话那样来考察它的,就会承认这些“世界观”大都是想象的,也就是说,是不“符合现实的”。
    然而,一旦承认这些世界观不符合现实,即承认它们构成了一种幻觉,我们也就承认了它们的确又在暗示着现实,并且承认了只需对它们进行“阐释”,就可以在它们对世界的想象性表述背后,去发现这个世界的现实(意识形态=幻觉[illusion]/暗示[allusion])。
存在着不同类型的阐释,其中最著名的是流行于18世纪的机械论类型(上帝是对现实国王的想象性表述)和由最初的教父们所开创、后来由费尔巴哈和从他那里延续下来的神学-哲学学派(如神学家巴特[Karl Barth])所复兴的“诠释学的”阐释(例如对费尔巴哈来说,上帝是现实的人的本质)。事情的本质在于,只要我们对意识形态的想象性置换(和颠倒)进行阐释,我们就会得出结论:在意识形态中,“人们以想象的形式对自己表述了他们的实在生存条件”。
    遗憾的是,这种阐释留下了一个小小的难题没有解决:人们为了“对自己表述”他们的实在生存条件,为什么“需要”对这些实在生存条件进行想象性置换呢?
    第一种答案(18世纪的答案)提供了一个简单的解释:僧侣或专制君主应当对此负责。他们“杜撰”了美丽的谎言,使人们相信自己是在服从上帝,而实际上却是要服从僧侣和专制君主;而这两者通常狼狈为奸,僧侣为专制君主的利益服务,反之,专制君主也根据相关“理论家”的政治立场行动。因此,对实在生存条件进行想象性置换是有原因的:这个原因就在于有一小撮寡廉鲜耻的人,把对“人民”的统治和剥削建立在他们想象出来的对于世界的虚伪表述之上,这样他们就能用统治人们想象力的方法来奴役人们的心灵。
    第二种答案(费尔巴哈的答案,马克思在他的早期著作里曾一字不变地接受了这个答案)要更“深刻”,就是说,在它的虚假性上也要更“深刻”。它同样在寻找并找到了对人们的实在生存条件进行想象性置换和歪曲的原因,简言之,找到了在对人们的生存条件进行表述的想象中出现异化的原因。这个原因不再是僧侣或专制君主,也不再是他们主动的想象和受骗者被动的想象。这个原因就在于支配着人们自身生存条件的物质异化。在《论犹太人问题》和其它地方,马克思就是这样为费尔巴哈的观念辩护的:人们之所以对自己做出了关于他们生存条件的异化的(=想象的)表述,是因为这些生存条件本身发生着异化(《1844年手稿》说:是因为这些条件受到了异化社会的实质——“异化劳动”的统治)。
    因此,所有这些阐释都紧紧抓住了它们作为前提所依赖的那个论点,即:我们在意识形态中发现的、通过对世界的想象性表述所反映出来的东西,是人们的生存条件,即他们的实在世界。
    现在我就可以回到我已经提出的论点上来了:“人们”在意识形态中“对自己表述”的并不是他们实在生存条件、他们的实在世界,相反,在那里首先对他们表述出来的是他们与这些生存条件的关系。正是这种关系处在对实在世界的任何意识形态的(即想象的)表述的中心。正是这种关系包含了必定可以解释对实在世界的意识形态表述带有想象性歪曲的“原因”。或者,不谈什么因果关系,我们可以更确切地提出这个论点:正是这种关系的想象性质才构成了我们在全部意识形态中(如果我们不相信它是真理的话)可以看到的一切想象性歪曲的基础。
    用马克思主义的话来说,一些个人占据着生产、剥削、镇压、意识形态化和科学实践的当事人的岗位,对他们的实在生存条件的表述,归根到底是从生产关系及其派生出来的其它关系中产生的;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说:所有意识形态在其必然做出的想象性歪曲中所表述的并不是现存的生产关系(及其派生出来的其它关系),而首先是个人与生产关系及其派生出来的那些关系的(想象)关系。因此,在意识形态中表述出来的东西就不是主宰着个人生存的实在关系的体系,而是这些个人同自己身处其中的实在关系所建立的想象的关系。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实在关系在意识形态中发生想象性歪曲的“原因”问题就消失了,而且势必要被一个不同的问题所取代:如果说社会关系主宰着个人的生存条件以及他们的集体生活和个人生活,那么,为什么对这些个人做出的、关于他们与社会关系的(个人)关系的表述必然是一种想象的关系呢?这是什么性质的想象呢?以这种方式提问题,既推翻了根据“小集团(clique)” 、个人集团(僧侣或专制君主,这些个人是伟大意识形态神话的创造者)做出的解释,也推翻了根据实在世界的异化特性做出的解释。在稍后的阐述中,我们就会看到其中的原因。现在,先让我告一段落。
    论点2:意识形态具有一种物质的存在。
    我以前在谈到那些看似构成了意识形态的“观念”或“表述”等等其实并不具有一种观念的[理想的]或精神的存在、而是具有一种物质的存在的时候,就已经触及到这个论点了。我甚至提出,各种“观念”的观念的和精神的存在,完全产生于某种关于“观念”和意识形态本身的意识形态;我还可以补充说,它完全产生于某种自有科学以来似乎就“建立了”的这个观念的“观念”的意识形态,完全产生于科学工作者以他们自发的意识形态对自己表述为(真实的或虚假的)“观念”的意识形态。当然,这个以肯定命题形式提出的论点还没有得到证明。我只想请读者——比方说——以唯物主义的名义友善地对待这个论点。证明这个论点是必需做长篇大论的。
    如果我们想要进一步分析意识形态的性质,那么,关于“观念”或其它“表述”具有物质的而非精神的存在这个论点,当然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确切地说,对任何意识形态的一切可能的严肃的分析,都会以直接经验的方式让每一位观察者有所发现,但是,不管观察者具有怎样的批判性,却只有这个论点才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揭示这些发现的意义。
    在讨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及其实践时,我曾说过,每一种意识形态机器都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实现(这些——宗教的、伦理的、法律的、政治的、审美的等等——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的统一性,是由它们对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臣服来保障的)。现在我要回到这个论点上来:一种意识形态总是存在于某种机器当中,存在于这种机器的实践或各种实践当中。这种存在就是物质的存在。
    当然,意识形态在某种机器及其实践当中的物质存在,与一块铺路石或一枝步枪的物质存在有着不同的形态。但是,尽管冒着被误认为一个新亚里士多德派的风险(注意:马克思非常尊敬亚里士多德),我还是要说,“物质[质料]是在多种意义上而言的”,确切地说,它存在于不同的形态当中,而所有这些形态归根到底都源于“物理上的”物质。
    说过这点之后,我就可以继续深入下去,看看在“个人”身上发生的事情。这些“个人”生活在意识形态当中,也就是生活在对于世界的确定的(宗教的、伦理的,等等)表述当中;表述的想象性歪曲取决于他们与自身生存条件的想象关系,换句话说,归根到底取决于他们与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想象关系(意识形态=与实在关系的想象关系)。我要说的是,这种想象关系本身就具有物质的存在。
    于是我观察到这样的事情。
    一个个人会信仰上帝、职责、正义等等。(对于每个人来说,即对所有那些生活在对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表述——这种表述把意识形态归结为各种观念,并把它们定义为精神的存在——当中的人来说)这种信仰源于这个个人的观念,即源于这个作为有意识的主体的个人:他的意识里包含了他信仰的观念。以这种方式,即借助于这样建立起来的纯粹意识形态“概念的”配置(一个被赋予了意识、并在这种意识中自由地形成或自由地认识他所信仰的观念的主体),这个主体的(物质的)姿态也就自然地出现了。
    这个个人具有这样那样的行为方式,采取了这样那样的实践的姿态,而且,更重要的是参与了特定意识形态机器的某些常规实践,他作为主体在完全意识到的情况下自由选择的观念就“依赖于”这个意识形态机器。如果他信仰上帝,他就去教堂做弥撒、跪拜、祈祷、忏悔、行补赎(就这个说法的通常意义来讲,也曾经是物质性的),当然还有匍匐悔过等等。如果他信仰职责,他就会采取相应的姿态,并“按照正确的原则”把这些姿态纳入仪式化的实践。如果他信仰正义,他就会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准则,甚至会在这些准则遭到亵渎时提出抗议、联名请愿和参加示威游行等等。
    通过这个图式,我们可以看到:对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表述本身不得不承认,每一个被赋予了“意识”的主体,会信仰由这种“意识”所激发出来的、自由接受的“观念”,同时,这个主体一定会“按照他的观念行动”,因而也一定会把自己作为一个自由主体的观念纳入他的物质实践的行为。如果他没有这样做,“那就是邪恶的”。
    事实上,假如他没有按照他的信仰所产生的功能去做他应该做的事,那是因为他做了别的事,这意味着,按照同样的唯心主义图式所产生的功能,在他的头脑中除了他公开宣称的观念之外还有其它观念,意味着他是作为一个要么“自相矛盾”(“无人自甘为恶”),要么玩世不恭,要么行为反常的人,在根据其它这些观念行事。
    无论怎样,关于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尽管带有想象性的歪曲,但也还是承认:人类主体的“观念”存在于他的行为中,或者说应该存在于他的行为中;如若不然,这个意识形态也会给他提供与他的实际行为(无论多么反常的行为)相符的另一些观念。这个意识形态谈到行为,而我将要谈到的是嵌入各种实践当中的行为。我还要指出,在某种意识形态机器的物质存在内部,这些实践被纳入到各种仪式当中并受到这些仪式的支配,哪怕它只是那个机器的一小部分,例如一个小教堂里的小弥撒、一次葬礼、一个体育俱乐部的小型比赛、一个上课日、一次政党集会等等。
    此外,我们还要感谢帕斯卡尔,他自我辩护的“辩证法”有一个惊人的提法,使我们能够把意识形态概念图式的顺序颠倒过来。帕斯卡尔大约是这样说的:“跪下,开口祈祷,你就会信”。他就这样招人反感地把事情的顺序颠倒了过来,像基督一样,带来的不是和平而是争斗,还有不那么有基督徒味道的东西——诽谤(诅咒这个把诽谤带到世上的人吧!)。然而这种诽谤却使他有幸坚持和詹森派站在一起,反抗一种直接替现实命名的语言。
    就让我把帕斯卡尔留在他与那个时代宗教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进行的意识形态斗争的争论当中吧。而如果可能的话(因为我们行进在一个还很少有人探索的领域),这将要求我使用一种更为直截了当的马克思主义的语汇。
    因此我要说,仅就单个的主体(某个个人)而言,他所信仰的观念具有一种物质的存在,因为他的观念就是他的物质的行为,这些行为嵌入物质的实践,这些实践受到物质的仪式的支配,而这些仪式本身又是由物质的意识形态机器来规定的——这个主体的观念就是从这些机器里产生出来的。当然,在我的命题里用了四次的“物质的”这个形容词会表现出不同的形态:对于做弥撒、跪拜、划十字,或是认罪、判决、祈祷、痛悔、赎罪、凝视、握手、外在的言说或“内在的”言说(意识)来说,逐次转移的物质性并不是同一个物质性。我要把不同物质性形态的差异这个理论难题搁下不谈了。
    我还要说的是,在对事情这种颠倒过来的表述中,我们所面对的根本不是一个“颠倒”的问题,因为显然有某些概念已经完全从我们的表述中消失了,相反,另一些概念却保存了下来,还出现了一些新的说法。
    消失的说法有:观念; 
    保存的说法有:主体、意识、信仰、行为;
    新出现的说法有:实践、仪式、意识形态机器。
    因此,这不是一种颠倒或翻转(除非在一个政府被推“翻”或一个玻璃杯被碰“翻”的意义上讲),而是一种(非内阁改组式的)改组、一种相当奇特的改组,因为我们得到了以下的结论。
    观念(就它们具有一种观念的或精神的存在而言)就这样消失了,但确切地说,是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它们的存在被纳入了实践的行为,这些实践受到仪式的支配,而这些仪式归根到底又是由意识形态机器来规定的。由此看来,主体只有作为一个体系所扮演的角色,他才在行动[表演]。这个体系就是意识形态,(按照它的实际决定作用的顺序来说)它存在于物质的意识形态机器当中,并规定了受物质的仪式所支配的物质的实践,而这些实践则存在于主体的物质的行为中,于是这个主体就在完全意识到的情况下按照他的信仰来行动了。
但是以上表述本身表明,我们保留了下列概念:主体、意识、信仰、行为。我要直接从这个序列里抽出一个决定性的、其余一切都以这个中心为转移的说法:主体的概念。
    我还要直接写下两个相互关联的论点:
1.没有不借助于意识形态并在意识形态中存在的实践;
2.没有不借助于主体并为了这些主体而存在的意识形态。 
    现在我可以得出我的中心论点了。

意识形态把个人传唤为主体 
    
    提出这个论点,只是要把我的后一个命题的意思挑明:没有不借助于主体并为了这些主体而存在的意识形态。这意味着,没有不为了这些具体的主体而存在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的这个目标又只有借助于主体——即借助于主体的范畴和它所发挥的功能——才能达到。
我这么说的意思是,尽管主体范畴是随着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的兴起,尤其是随着法律意识形态 的兴起,才以(主体)这个名义出现的,但它(也可以以其它的名义——如作为柏拉图所谓灵魂、作为上帝等等——发挥功能)却是构成所有意识形态的基本范畴,不管意识形态是否具有(不同领域或不同阶级的)规定性,也不管它出现在什么历史年代——因为意识形态没有历史。
    我说,主体是构成所有意识形态的基本范畴,但我同时而且立即要补充说,主体之所以是构成所有意识形态的基本范畴,只是因为所有意识形态的功能(这种功能定义了意识形态本身)就在于把具体的个人“构成”为主体。在这双重构成的交互作用中存在着所有意识形态的功能;意识形态无非就是它以这种功能的物质存在形式所发挥的功能。
    为了理解后面的内容,我们必须先要明白,无论是写这几行文字的作者,还是读这几行文字的读者,他们本身都是主体,因此都是意识形态的主体(这是个同义反复的命题),这就是说,在我说过“人生来就是意识形态的动物”这个意义上,这几行文字的作者和读者都    “自发地”或“自然地”生活在意识形态中。
就作者写了几行可以声称是科学的话语而言,他作为“主体”在“他的”科学话语中应该是完全缺席的(因为所有的科学话语按照定义都是无主体的话语,“科学的主体”只存在于科学的意识形态中)。这是另一个问题,我暂且把它搁下不谈。
    圣保罗说得好,我们是在“逻各斯”中,也就是说在意识形态中“生活、动作、存留”的 。因此,主体范畴对于你我来说,是一件最初的“显而易见的事情”(显而易见的事情总是最初的):显然,你我都是主体(自由的、伦理的……等等的主体)。像所有显而易见的事情那样,包括像创造一个字眼来“命名事物”或“表明意义”(因此也包括像语言的“透明性”这件显而易见的事情)那样,你我作为主体这件显而易见的事情——以及它的无可置疑——本身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后果,基本的意识形态的后果。 把显而易见的事情当作显而易见的事情强加于人(而又不动声色,因为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事情”),恰恰是意识形态的一种特性。我们不会认不出这些显而易见的事情,而且在它们面前我们还免不了要产生一种自然的反应,(大声地或“以良知的轻微之声”)喊出:“那很明显!对!那没错!”
    在这种反应中起作用的是意识形态的承认功能,它是意识形态的两种功能之一(其反面是误认功能)。 
    举一个非常“具体的”例子吧:我们都有一些朋友,当他们来敲门时,我们隔着门问:“谁呀?”回答是(因为“这是显而易见的”):“我”。于是我们认出“是他”,或“她”。我们开了门,“没错,真的是她”。再举一个例子:我们在街上认出某个(以前的)老相识(即(重新)相识[(re)-connaissance]),我们会说“你好!老朋友”,随后跟他握手(在日常生活中,这就是进行意识形态承认的一种物质的仪式性实践——至少在法国是这样;不同地方有不同地方的仪式),这就向他表明我们认出了他(而且已经知道他也认出了我们)。
    运用这种初步的观察和这些具体的例证,我只想指出,你我从来都是主体,并且就以这种方式不断地实践着意识形态承认的各种仪式;这些仪式可以向我们保证,我们的确是具体的、个别的、独特的、(当然也是)不可替代的主体。我目前正在从事的写作和你目前 正在进行的阅读,在这方面也都是意识形态承认的仪式,我思考中的“真理”或“谬误”或许就会随着这里所包含的“显而易见的事情”强加在你的头上。
    但是,认识到我们都是主体,并且我们是通过最基本的日常生活的实践仪式发挥功能的(握手、叫你的名字、知道你“有”自己的名字,哪怕我不知道这个名字是什么,这也意味着你被承认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主体,等等)——这种认识(reconnaissance)只能让我们“意识”到我们是在不断地(永恒地)进行意识形态承认的实践(对它的“意识”也就是对它的承认[reconnaissance]),但丝毫没有为我们提供关于这种承认机制的(科学)知识。如果你愿意的话,那么尽管我们是在意识形态中言说的,但我们现在必须达到的正是这样一种知识。我们必须从意识形态内部勾画出一套打算跟意识形态决裂的话语,使之有勇气成为关于意识形态的科学(即无主体)话语的开端。
    因此,为了表述“主体”为什么是构成意识形态的基本范畴,而意识形态也只有在把具体的主体构成为主体的过程中才能存在,我要使用一种特殊的阐述方式:既“具体”到足以被认出,又抽象到可以而且足以被思考,从而产生知识。
我首先要提出的是:所有意识形态都通过主体这个范畴发挥的功能,把具体的个人呼唤或传唤为具体的主体。
    这个命题要求我们暂时把具体的个人和具体的主体区分开来,尽管在这个层面上,具体的主体只有在它们由具体的个人来担当的意义上才存在。
    我接着要指出,意识形态“起作用”或“发挥功能”的方式是:通过我称之为传唤或呼唤的那种非常明确的作用,在个人中间“招募”主体(它招募所有的个人)或把个人“改造” 成主体(它改造所有的个人)。我们可以从平时最常见的警察(或其他人)的呼唤——“嗨!叫你呢!” ——来想象那种作用。
    假定我所想象的理论场景发生在大街上,那么被呼唤的个人就会转过身来。就这样,仅仅做了个一百八十度的转身,他就变成了一个主体。为什么呢?就因为他已经承认那个呼唤“正”是冲着他的,“被呼唤的正是他”(而不是别人)。经验表明,用于呼唤的日常电信活动就很少落空过:无论是口头呼叫,还是信号声,所呼唤的人总会认出那个被呼唤的正是他自己。然而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单凭“犯罪感”是解释不了这个现象的,尽管有大量的人在“因为做了什么事而心虚”。
    自然是为了让我的小理论剧方便实用、明了易懂,我才不得不用一种前后连贯的形式,也就是按照时间的连续性,把事情表演出来。有几个人在一起走。从某个地方(通常是他们背后)传来一声呼唤:“嗨!叫你呢!”。有个人(十有八九就是被叫的那个人)转过身来,相信/怀疑/知道这是在叫他,也就是说,认出呼唤声所叫的“正是他”。但实际上,这些事情的发生是没有任何连续性的。意识形态的存在和把个人呼唤或传唤为主体完全是一回事。
    我可以补充一句:这件好像发生在意识形态之外(确切地说,发生在街上)的事,实际上发生在意识形态内部。因此,的确发生在意识形态内部的事,也就好像发生在它之外。这正是那些呆在意识形态内部的人总是凭定义相信自己外在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意识形态的后果之一,就是在实践上运用意识形态对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特性加以否认。意识形态从不会说:“我是意识形态”。必须走出意识形态,进入科学知识,才有可能说:我就在意识形态内部(这是相当罕见的情况);或者说:我曾经在意识形态内部(这是一般的情况)。谁都知道,关于身处意识形态内部的指责从来是对人不对己的(除非有人是真正的斯宾诺莎主义者或马克思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两者完全可以是一回事)。这就等于说,意识形态没有(自身的)外部,但同时又恰恰是(科学和现实的)外部。
    斯宾诺莎比马克思早两百年就完整地解释过这一点,马克思实践了它,却没有做出详细的解释。不过我们还是不谈这一点吧,尽管它意义重大;这些意义不只是理论的,而且直接是政治的。因为(比如说),关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整套理论——马克思列宁主义阶级斗争实践的这个金子般的原则,就依赖于这一点。
    就这样,意识形态把个人呼唤或传唤为主体。由于意识形态是永恒的,所以我现在必须取消我用来演示意识形态功能的那种时间形式,同时指出:意识形态从来都在把个人传唤为主体,这就等于明说,个人从来都在被意识形态传唤为主体。我们从这里必然得出最后一个命题:个人从来都是主体。因此,这些个人就他们从来都是主体而言,本身是“抽象的”。这个命题像是一个悖论。
    然而,个人——甚至在出生前——从来都是主体,这却是一个谁都可以理解的、明摆着的事实,根本不是什么悖论。弗洛伊德注意到围绕着期待孩子“出生”这桩“喜事”所进行的各种意识形态仪式,并只用这一点就向我们说明,个人就他们从来都是主体而言,永远是“抽象的”。谁都知道,一个未出生的孩子是以何种方式被寄予了这么多期望的。如果我们同意先不谈论“感情”,即对未出生的孩子寄予期望的家庭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父系的/母系的/夫妇的/兄弟的),那么这就等于平淡无奇地说:事先就可以肯定,这个孩子将接受父姓 ,并由此获得一个身份,成为不可替代的人。所以,甚至在出生前,孩子从来都是一个主体。它在特定的家庭意识形态的模子里被认定为这样的主体,从被孕育开始,就有人按照这个模子来“期望”它了。我几乎不用再补充说,这个家庭意识形态的模子在其独一无二方面总是有着高度完善的结构;在这个不可改变的、多少有点“病态的” 结构中(想想我们能给“病态的”这个说法赋予的任何意义),原先那个未来的主体必定会“找到”“它的”位置,即“成为”它预先就是的一个有性别的主体(男孩或女孩)。显然,这种意识形态的约束力和预定作用,以及在家庭中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所有仪式,都跟弗洛伊德所研究的前生殖器“期”和生殖器“期”的各种性欲形式,即对于他从作用上称之为无意识的东西的“控制”,有着某种关联。但是,让我们把这一点也搁下不谈吧。
    让我讲得再深入一点。我现在要把注意力转向这样一个问题:置身于这个传唤场景中的“演员们”,以及他们各自扮演的角色,是怎样被反映在所有意识形态本身的结构当中的。

一个实例:基督教意识形态
    
    由于所有意识形态的结构形式总是相同的,因此,在伦理、法律、政治和审美等意识形态同样可以作为例证的情况下,我只准备分析一个人人都能理解的例子——宗教意识形态。
我们可以来思考一下基督教意识形态。我要使用一种修辞手段来“让它说话”,也就是说,把它不仅通过《旧约》和《新约》、神学家和布道辞,而且通过它的实践、仪式、典礼和圣事所“言说”的东西,纳入一套虚构的话语。基督教意识形态大抵是这样说的:
    它说:那个叫彼得的人(每一个在被动意义上按名字来称呼的人,因为这个名字从来不是他自己给的),我是有话对你说,目的要告诉你,上帝存在,而你必回答他。它又说:上帝藉我的声音传话给你(圣经记有上帝的道,传统使之远播世上,“教皇不谬”永远确定了它的“微言大义”)。它说:这就是你,你是彼得!这是你的出身,你是永恒的上帝所造,尽管你生于主历1920年!这就是你在世上的位置!这就是你该做的事!像这样,如果你守“爱的律法”,你就能得救,你,彼得,就能成为基督荣耀之身的一部分!等等……
这是一套司空见惯的、陈腐的讲道,但同时又是一套相当令人惊奇的话语。
    令人惊奇的原因在于,如果我们认为宗教意识形态的确是在对个人说话, 目的是“把他们改造成主体”——它传唤彼得这个个人,就是为了让他成为一个主体,自由地服从或是违抗呼召,即上帝的诫命;如果它用这些个人的名字来称呼他们,因此承认他们从来都是被传唤为具有个人身份的主体(以至于帕斯卡尔的基督说:“我这滴血正是为你而流!”);如果它像这样传唤他们,以至于主体回答“是的,正是我!”;如果它能从他们身上认出,他们的确占据了它指派给他们在世上的位置、一个尘世间固定的所在:“正是我,我在这里,是一个工人、老板或军人!”;如果它能根据他们对“上帝的诫命”(作为爱的律法)所表现的敬与不敬,从他们身上认出命定的归宿(永生或入地狱);——如果一切都确实以这种方式(在众所周知的洗礼、坚振礼、领圣餐、忏悔和终傅等等仪式实践中)发生的话,我们就应注意到:所有这些用来建立基督教主体的“程序”都由一种奇怪的现象支配着:事实上,只有在存在一个独一的、绝对的、作为他者的主体即上帝的绝对条件下,才会有如此众多的、可能的宗教主体存在。
    我们可以很方便地用一个大写字母 S 开头的Sujet,来特指这个新的、非凡的主体,以区别于小写s开头的普通主体。 
    可见,把个人传唤为主体,是以一个独一的、中心的、作为他者的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的,宗教意识形态就是奉这个主体的名把所有个人都传唤为主体的。这一切都明明白白地 写在理所当然被称之为圣经的东西里。“事情是这样,那时,上帝耶和华从云中对摩西讲话。他呼叫摩西说:‘摩西!’摩西回答说:‘(正)是我!我是你的仆人摩西。你吩咐吧,我听着呢!’ 耶和华就对摩西说:‘我是自有永有的’”。
    上帝就这样把自己定义为典范的主体,他由于自己并为了自己而存在(“我是自有永有的”),他传唤他的主体,那个由于他的传唤而臣服于他的个人,那个叫摩西的人。而那个被传唤、被直呼其名的摩西呢,因为承认上帝所称呼的“正”是他,也就承认自己是一个主体、一个上帝的主体、一个臣服于上帝的主体、一个由于主体而存在并臣服于主体的主体。证明是:他服从上帝,并使他的百姓服从上帝的诫命。
因此,上帝是主体,而摩西和无数是上帝百姓的主体则是主体的传唤对象,是他的镜子、他的反映。人不就是照着上帝的形象造出来的吗?全部的神学思考都证明,尽管上帝没有人也完全“能行”,但他却需要人,主体需要主体,正像人需要上帝,主体需要主体一样。说得清楚点:上帝需要人,这个伟大的主体需要主体,哪怕他的形象(当这些主体沉迷放纵而陷于罪的时刻)在他们身上发生了可怕的颠倒。
    说得再清楚点:上帝复制了自己并派圣子来到地上,作为一个仅仅被他“离弃”的主体(客西马尼园里漫长的抱怨直到被钉十字架才结束 ),既是主体又是主体,既是人又是上帝,专门要为最后的救赎即基督复活预备道路。所以说,上帝需要“让自己成为”一个人,主体需要变成一个主体,似乎要在经验上显现出来,为主体的眼所能见,为主体的手所能触(见圣托马斯·阿奎那);而只要这些都是主体,他们就会臣服于主体,唯一的目的是要在末日审判的时候,他们能够像基督一样,回归上帝的怀抱,即回归主体。 
    让我们用理论语言将这种把主体变成主体,把主体本身变成主体-主体的奇妙的必然性翻译出来吧。
    我们看到,所有意识形态的结构——以一个独一的绝对主体的名义把个人传唤为主体——都是反射的,即镜像的结构;而且还是一种双重反射的结构:这种镜像复制是构成意识形态的基本要素,并且保障着意识形态发挥功能。这意味着所有意识形态都有一个中心,意味着绝对主体占据着这个独一无二的中心的位置,并围绕这个中心,用双重镜象关系把无数个人传唤为主体;于是,这个中心使主体臣服于主体,同时,由于每个主体都能通过主体凝思自己(现在和将来)的形象,所以,这个中心也通过主体向他们保证:他们和他确实有这样的关系,而既然一切都发生在家庭(圣家庭:家庭本质上都是神圣的)中,所以“上帝将在那里认出归他的人”,也就是说,那些认出上帝并在他身上认出自己的人,将会得救。
    让我概括一下我们就意识形态一般所发现的东西。
    意识形态复制的镜像结构同时保障着:
1.把“个人”传唤为主体;
2.他们对主体的臣服;
3.主体与主体的相互承认,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以及主体最终的自我承认; 
4.绝对保证一切都确实是这样,只要主体承认自己的身份并做出相应的行为,一切都会顺利:阿们——“就这样吧”。
    结果是:主体落入了被传唤为主体、臣服于主体、普遍承认和绝对保证的四重组合体系,他们在这个体系里“起作用”,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自己起作用”的,除了一些“坏主体”时而会招惹(镇压性)国家机器出动某些分支前来干预。而绝大多数(好)主体则是“全靠自己”,也就是靠意识形态(它的具体形式在各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得到了实现)来顺利地起作用的。他们被嵌入由AIE的仪式所支配的各种实践当中。他们“承认”现存事物(das Bestehende) ,承认“情况就是这样,不能不是这样”,承认他们必须服从上帝,服从良知,服从神父,服从戴高乐,服从老板,服从工程师,承认你当“爱你的邻人如爱自己”,等等。他们的具体的物质行为只不过是把这句绝妙的祈祷词纳入生活中罢了:“阿们——就这样吧”。
    是的,主体是在“自己起作用”。产生这一后果的全部秘密就在于我刚才讨论过的四重组合体系里的头两个环节,也许你更喜欢说,在于主体这个说法的含混性。在通常使用时,主体这个说法实际上意味着:(1)一种自由的主体性,主动权的中心,自身行为的主人和责任人;(2)一个臣服的人,他服从于一个更高的权威,因而除了可以自由接受这种服从的地位之外,被剥夺了一切自由。后一条解释说明了这种含混性的意义,让我们看到它无非反映着某种正在制造含混的作用:个人被传唤为(自由的)主体,为的是能够自由地服从主体的诫命,也就是说,为的是能够(自由地)接受这种臣服的地位,也就是说,为的是能够“全靠自己”做出臣服的表示和行为。除非由于主体的臣服,除非为了主体的臣服,就不会有主体的存在。正因如此,他们才能“全靠自己起作用”。
    “就这样吧!……”,这个预期善果的短语证明,并不是“自然而然”就会这样的(“自然而然”就不用着祈祷,不用着意识形态的干预了)。这个短语证明,如果事情要成为它们应该成为的那样,就不得不这样——我们可以顺嘴说出:如果要确保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甚至在日常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在“意识”中,也就是说,在这些个人-主体占据由社会技术分工为他们指定的生产、剥削、镇压、意识形态化和科学实践等岗位的姿态中,要确保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就不得不这样。的确,在这样一套机制——对主体和被传唤为主体的个人的镜像承认,以及在主体自由地接受了对主体“诫命”的臣服地位之后,主体为他们提供的保证——当中,什么才是真正成问题的事情呢?在这套机制中成问题的现实、恰恰以承认的形式必然被忽视的现实(意识形态=误认/无知),说到底,实际上就是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以及由生产关系派生的其它关系的再生产。

1969年1-4月

附记:即使这几个图式化的论点可以让我从某些方面阐明上层建筑的发挥功能的情况,阐明上层建筑对基础进行干预的方式,但它们显然还都是抽象的,而且也必定会留下若干重要的难题有待解答,应该在这里提出来:
    1.有关实现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全过程的难题。
    作为该过程的一个要素,AIE有助于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但仅仅看到它们“有助于”,这种观点就仍然是抽象的。
    只有在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才能实现。它是通过这些过程的各种机制来实现的:在这些机制中“完成”对工人的训练,为他们指定工作岗位,等等。正是在这些过程的内部机制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不同意识形态的作用(首先是法律-伦理意识形态的作用)。
    但这种观点仍然是抽象的。因为在阶级社会里,生产关系都是剥削关系,因此也都是敌对阶级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作为统治阶级的最终目标,因此也就不可能只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操作,只是为了“技术分工”的不同岗位的需要,对个人进行训练和分配。事实上,超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就没有什么“技术分工”:劳动的任何“技术”分工、任何“技术”组织,都是劳动的社会(=阶级)分工和组织的形式与伪装。因此,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只可能是一项阶级的事业。它是通过统治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相抗衡的阶级斗争来实现的。
    因此,只要不采取这种阶级斗争的观点,实现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全过程就仍然是抽象的。因此,采取再生产的观点,归根到底也就是要采取阶级斗争的观点。
    
    2.有关特定社会形态中存在的各种意识形态的阶级性质的难题。
    意识形态一般的“机制”是一回事。我们已经看到,它可以归结为用几句话表达出来的几条原则(就像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来定义生产一般,或者弗洛伊德定义无意识一般的原则那么“贫乏”)。如果在这里有什么真理可言,那就是,对于意识形态的任何实在形态来说,这种机制必定是抽象的。
    我提出,各种意识形态是在那些机构中、在它们的仪式和它们的实践中、在AIE中得到实现的。我们已经看到,在这个基础上,它们有助于对统治阶级来说性命攸关的那种阶级斗争的形式,即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但是这种观点本身虽然符合实际,也仍然是抽象的。
    实际上,只有从阶级斗争的观点出发,国家和国家机器作为确保阶级压迫、保证剥削及其再生产的条件的阶级斗争机器,才是有意义的。但是,没有相互敌对的阶级就没有阶级斗争。任何人,只要提到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就要提到被统治阶级的抵制、反抗和阶级斗争。
    正因如此,AIE并不是意识形态一般的实现,甚至也不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无冲突的实现。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不能靠上帝的恩典,甚至也不能只靠夺取国家政权就能变成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只有通过装备AIE,使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从中得到实现和自我实现,才能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但是,这种装备不是靠它自己就能完成的;相反,它是一场非常艰苦而持久的阶级斗争的赌注,这场斗争首先要反对先前的统治阶级和它们在新旧AIE中占据的立场,其次要反对被剥削阶级。
    但是,这个关于AIE中阶级斗争的观点仍然是抽象的。实际上,AIE中的阶级斗争的确是阶级斗争的一个方面,有时还是一个重要的、症状性的方面:例如十八世纪反对宗教的斗争,或者今天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教育AIE的“危机”。但是,AIE中的阶级斗争毕竟只是阶级斗争的一个方面,而阶级斗争是超出AIE范围的。掌握政权的阶级在其AIE中赋予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确是在那些AIE中“得到实现”的,但它却超出了这些机器的范围,因为它来自别的地方。相似的是,被统治阶级在上述AIE中为了反对这些机器而努力捍卫的意识形态,也超出了这些机器的范围,因为它也来自别的地方。
    只有从阶级的观点,即阶级斗争的观点出发,才有可能解释特定社会形态中存在的各种意识形态。不仅从这个起点出发,才有可能解释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在AIE中的实现,以及把AIE当作场所和赌注的那些阶级斗争形式的实现。而且尤其要从这个起点出发,才有可能理解在AIE中实现并在那里相互对抗的各种意识形态的来源。因为,如果AIE真的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必然由以得到实现的形式,代表了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必然由以进行较量和对抗的形式,那么,各种意识形态就不是从AIE当中“出生”的,而是来自在阶级斗争中搏斗着的各社会阶级:来自他们的生存条件、他们的实践、他们的斗争经验,等等。

                                                     1970年4月

第3篇: 意识形态工作不足和原因

意识形态工作机制和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制度

一、意识形态工作机制

(一)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定期报告机制

各坊每季度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各部门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二)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机制

成立由成立了由村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的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小组,每年开展4次以上专题研判。综合分析本村舆情和工作人员思想动态,准确把握村意识形态领域形式,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措施。

(三)建立意识形态舆情风险评估机制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舆情风险对应策略和预案。

(四)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机制

当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书记第一时间召开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应对之策,几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避免延误发酵。同时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动,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五)意识形态情况通报机制

每年在党员干部大会上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1至2次;及时报告本村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针对性、建设性意见。

(七)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机制

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员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选派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八)意识形态工作督查考核机制

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开展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报旗委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党组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和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九)意识形态工作问责机制

党员干部有关办法规定的15种追责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二、建立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制度

进一步落实主管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新闻舆论阵地、网络阵地管理制度,坚决反对邪教,有效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一)新闻舆论阵地

1、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处置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介入,做好信息报道、应急响应、后勤保障、舆情会商、舆情监控。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网络阵地

1、重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制度。成立由书记任组长的信息化建设管理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发现重大敏感网络舆情后,在30分钟内电话或短信报告宣传部。同时按照舆情监测、分析研判、舆情报送、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做好舆情应急处置。

2、新媒体管理制度。新媒体管理部门为村办公室,主要管理经党组同意设立的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凡属政务、社会、商业类的微信、微博、客户端、网站等新媒体要求按规定到旗委宣传部登记备案。严格把好信息内容关,发布、转载信息必须遵循政治性、真实性、引导性原则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所有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方能发布。严禁在QQ群、微信发布转载反党、反社会、反人类和涉及敏感话题的言论、图片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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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意识形态工作不足和原因

乡镇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制度和意识形态工作调查研究制度


  各村党支部、乡属各单位: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根据上级的通知,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现将《XX乡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制度》和《XX乡意识形态工作调查研究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XX乡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制度
  一、党委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及分管领域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坚持每季度向乡党委书记汇报其分管联系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进度、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情况。
  二、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校长、卫生院院长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要主动抓意识形态工作,每季度向乡党委分管领导汇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度,存在问题、下步安排等情况。
  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党支部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每季度总结1次相关工作,并向乡党委分管联系领导汇报1次工作进度、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情况。
  XX乡意识形态工作调查研究制度
  一、党委班子要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到全乡改革发展稳定各个方面,坚持每季度召开1次专题会议,认真听取和研究全乡意识形态工作,安排部署当前阶段性任务。
  二、党委班子成员要主动担当作为,针对分管单位和联系村的意识形态工作,要常态化地督查指导,每季度深入分管单位和联系村调研1次意识形态工作,推动解决突出问题。
  三、各党支部和各单位每季度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研判意识形态工作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乡党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5篇: 意识形态工作不足和原因

意识形态工作机制

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机制 抓好意识形态方面工作,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有责任担当,确实肩负起政治责任。二是要有压力,把压力转化成工作动力,切实把握好座谈会、研讨会、课题、网络等工作的政治方向。三是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治鉴别力,保证在各项工作中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

一努力构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新格局。要站在事关党和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站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全局高度,深刻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努力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格局。各级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放在更高的位置,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经常分析意识形态领域的动态动向,正确判断意识形态领域形势,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应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肩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要经常分析研究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加强工作指导,提出具体要求,强化督促检查。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深化对意识形态工作特

点和规律的认识,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要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不动摇,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二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始终抓好马克思主义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和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的运用水平。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研究,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努力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打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根本思想理论基础,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动摇,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高高举起来,打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根本政治基础,坚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不动摇,不断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凝神聚气,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坚持抓住公民道德建设这个中心环节不动摇,使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整合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有力抵制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影响,始终高扬主旋律,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循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树立新的文化发展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全面繁荣文化事业,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多出优秀精神文化产品,不断推进文化创新。

三努力在创新意识形态工作方法上下功夫。改革创新是做好新形势下意识形态工作的强大动力。要在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好方法的同时,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善于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与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把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与解决个别性、群体性的思想认识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把做好政治理论的宣传教育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运用个别谈心、耐心疏导、平等交流、民主讨论等方法,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使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入情入理、潜移默化。要适应现代传播方式发展的新趋势,高度重视和积极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着力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倡导积极的、支持有益的、改造落后的、抵制腐朽的、打击有害的,大力传播健康文化,坚决清除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净化网络文化环境,努力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建设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的新平台。要在创新途径上下功夫,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村文化活动室、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使人们在接受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提升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红色旅游的优势,寓教于乐、寓教于游,使人们在旅游过程中受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充分利用和借鉴群众自发开展活动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使意识形态工作的渠道不断拓展、活力不断增强。

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归根到底靠队伍、靠人才。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思想理论好、综合素质高、具有丰富意识形态工作经验的干部队伍。要加强基层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要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广大党员干部要立足本职工作,增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识,不断提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干部培训规划,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思想文化领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思想文化领域干部,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加大交流使用力度,充分调动广大思想文化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党所主张的意识形态自始至终要正确地代表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较好地整合各社会群体的利益。唯有如此,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才能发挥好推进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反之,如果政党的意识形态工作不能代表社会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要求,则政党在执政中就很难整合好各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模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增强做群众工作

的本领,扎实做好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注重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科学处置各种敏感问题,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工作机制

(一)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机制。

工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举办两次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专题学习,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纳入思想政治理论学当中,对职工进行宣传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在培训中加强意识形态方面的教育。

(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通报机制。

通报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发展和思想实际,客观分析意识形态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为各工会职工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提供决策参考,起到把方向、打招呼、划底线、守阵地、防侵蚀的作用。

(三)网络意识形态管理工作机制。

加强网络监控和舆情研判,完善网络舆情处置机制,落实网络舆情阅办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

(四)综合检查和机制。

每两至三年开展一次综合检查。按要求上报市委检查结果。

为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工作,坚决抵制宗教思想和分裂思想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的侵蚀和渗透,坚持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牢牢占领党的阵地和教育阵地,确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现结合反分裂斗争实际,制定意识形态领域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意识形态是管方向的,不能有丝毫含糊,更不能有半点马虎,掉以轻心。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强化责任感,提高警觉性,决不能在意识形态工作上失职,出问题。要把意识形态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做好思想引领,切实把握好社科工作的正确政治导向,对错误的、苗头性的言论或行为,要旗帜鲜明地加以制止,加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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