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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

2021-10-27 16:28:06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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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 本文内容: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6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之后的又一次党内制度创新,是深入推进从严管党治党的有力举措,是确保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保障。那么,要抓住“四个突出”,严格问责。

首先,突出主体责任。《问责条例》条例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罚,“落实责任”是《问责条例》的关键。各级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而党员领导干部则是推进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二者相配合、齐使劲,才能真正管好党治好党。《问责条例》无疑是把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规矩挺在了前面,勾勒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

其次,突出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是《问责条例》的核心。构建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问责机制,是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唤醒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找准责任边界,最终形成责任倒逼机制。

再次,突出问题导向。《问责条例》对于问责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定,主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开展问责,对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和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要追求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首次从党的制度层面规定,严肃追究三方责任。

最后,突出凝心聚力。《问责条例》的导向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使命、忠诚担当,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强化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必须较真碰硬、传导压力。领导干部要履职尽责,党员要身体力行,只有心往一处想,才能劲往一处使,只有“步调一致”,才能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好“条例”,笔者认为,首先要掌握《条例》中的三个“内容”,即:问责主体和对象、什么情形要问责、问责方式等内容。只有先掌握了这三个“内容”,才能够认真遵照执行《条例》。

什么是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什么情形要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即: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问责方式?共有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实行“终身制”。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进一步强化权责一体化,亦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通过学习,我有三点体会:

为什么制定——立足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顶层设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离不开全国8700多万党员的用权履责。《条例》紧扣权责,把握有权必有责的原则,为进一步从严治党打下坚实基础,对切实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划出了红线。

如何制定——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基础上的实践成果。在数个月的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充分调研、反复论证。中纪委主要领导同志先后13次主持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条例起草工作,明确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2016年5月18日,经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共180余家单位对条例的意见建议。各单位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该稿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目标明确、简洁凝练、务实管用,是一个成熟的稿子。同时,也提出不少很好的意见。中央纪委对意见逐条梳理,进行认真修改,形成条例送审稿。条例的制定严格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有限目标,不贪大求全,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条例针对性和实效性。

内容特点——问题导向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同时也发现了管党治党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等问题。面对管党治党新问题的出现以及老问题的反复,在深入基层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条例》直面问题,突出问题导向。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动员千次,不如问责一次……”这是文昌阁乡党委书记刘恩会在和大家一起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时说道。7月18日上午十点,文昌阁乡党委组织党政领导和村支部书记一起就《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了专题学习。

会上,乡党委书记刘恩会就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了全文学习,就谁来问责、问谁的责、问什么责、如何问责、问责多久等进行了细致的阐述。

会议认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又一项重要细则,全乡务必高度重视,强化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组织建设,抓好党员教育工作。

会议要求,党的问责对象不光是领导干部,也有作为基层村支部一把手的这些“关键少数”,要求所有参会人员一定要随时随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要注意自己的身份,要按规矩办事,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办事章程;同时,全乡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时一定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对违纪违规事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下一步,全乡将对各村半年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届时将对落实不力的村进行通报,积极将《条例》的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抓贯彻,抓落实。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召开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座谈会,强调要用担当诠释忠诚、释放失责必问强烈信号。(2016-06-07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作为党员干部担当着重要的职务,手中握有重要的权力,个别党员干部却不愿承担责任,不愿有所担当。尤其是遇到问题、面临问责的时候,习惯于百般推卸自己的责任,总想置身事外,完全没有一个党员干部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究其原因是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

“有责必有权,有责要担当,有失必追究”这句话深刻阐释了责任与权力、担当和制度的关系。

严格落实,提高“人治”觉悟。在一个人情社会里,人们习惯做“好好先生”,对违纪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成为问责追责的“绊脚石”。“如何问责,怎样问题落到实处?”,首先需要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们杜绝“老好人”思想。一方面做到执法者必先守法,律人者必先律己,做到“头上高悬反腐利剑,手中紧握纪律戒尺”;另一方面要嫉恶如仇、敢于监督、立场鲜明,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应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和魄力,直面问题,大胆监督执纪问责,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

严守信仰,提升责任担当。纪检干部们首先要严守信仰。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和政治本色,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心里时刻有一盏理想信念的指路明灯,以恪守崇高的精神信仰和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来磨砺自己,一心一意为党站好岗、履好责,为人民服好务。

问责必严,提升违规成本。就是必须要强化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杜绝规章制度成为“稻草人”,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变得严紧硬,对党员干部起到强有力的震慑和约束。

因此,纪检监察干部们要从严治党,确保问责机制上的常态化、制度化;严于律己,坚守好自身的底线,敢于问责。使“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才能长效、深入开展下去。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

2016年七一前夕,中共中央印发了《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今天在工作之余,利用闲暇时间,我认真学习了《问责条例》全文。《问责条例》全文共1950字,十三条条款,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问责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认真学习《问责条例》,进一步牢固树立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能够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己将立足本职岗位,强化责任担当,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在工作、生活和学习等方面起到先锋模范作用,时时处处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篇2: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范本稿三篇

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范本稿三篇 本文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党员,学习心得,三篇

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范本稿三篇 本文简介: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范本稿三篇【1】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通过学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尤其是对其中所列的“8个禁止、52个不准”以及修订后的《条例》的系统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学习和贯彻《廉政准则》,要重在平时的行为规范和在工作中去落实。《廉政准则

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范本稿三篇 本文内容:

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范本稿三篇

【1】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尤其是对其中所列的“8个禁止、52个不准”以及修订后的《条例》的系统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学习和贯彻《廉政准则》,要重在平时的行为规范和在工作中去落实。《廉政准则》,对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全面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认识到修订后《条例》中各类纪律事项融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纪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还开出了“负面清单”,涵盖八小时内外,哪些事不能干,非常明确标示出来,非常具体,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可要小心了。“底线”之上是“高线”,这个“高线”就是《准则》,告诉广大党员要做什么、该做什么、而不再是“不准”做什么。

一、深刻领会《廉政准则》精神实质,认清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

《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廉政准则》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其中有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廉政准则》对于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等突出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我们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着力解决涉及自己廉洁自律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成效取信于民。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贯彻实施《准则》和《条例》,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治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党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新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通过学习,我充分地认识到《准则》和《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自身廉洁自律,规范从政的信心

《廉政准则》与修订后的《条例》的实施,是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党员干部的有效举措,对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今后我将进一步加强了自身廉洁自律,规范从政的信心。要从以下方面规范自己。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哪里是“不能入”的禁区,哪些是不能触的“高压线”。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财迷心窍、官迷心窍、色迷心窍,走入禁区,触动“高压线”,就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轻则名誉受损,重则身败名裂、断送前程、祸及家人。因此,首先自己必须抓好《廉政准则》与修订后的《条例》的宣传学习,将内容熟记于心,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其次,还必须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真正做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三自己要清醒认识到“做官一张纸,做人一辈子”,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这些基本道理,牢固树立勤政为民的思想,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认识和处理问题,自觉当好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工作。

总之,我会自觉遵守《准则》和《条例》的要求,用其中内容约束自己的言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廉洁从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不断优化软环境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2】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

这是很多人读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从4部分、18条、3600余字到8条、281字,《准则》为何在修订后发生如此翻天覆地的变化?修订后的《准则》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在内容上做“减法”,在对象上做“加法”

据介绍,目前我们党内共有两部准则:一部是1980年颁布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另一部是1997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准则”,从字面意思来解释,它是依道德之理所遵循的标准或原则。它是党内法规中仅次于党章的高位阶制度类型,其地位高于条例、规则、规定。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这次对准则的修订“动作很大”,无论法规的名称还是内容都有较大变化,形成了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也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示,对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

“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准则》名称的改变体现了‘全面’二字。”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此次修订删繁就简,提纲挈领,在对象上做‘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突出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新的纪律观、廉洁观,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是党的建设、纪律建设和党规建设走向成熟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高波认为。

分类指导、分别要求,体现“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原则

修订后《准则》的另一大特点是,不再仅仅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而是面向全体党员,但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全体党员,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四个自觉”。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认为,分类指导、分别要求,表明了加强纪律建设的务实态度和科学精神,体现了“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可以说是十八大之后“精准反腐”理念的自然延伸。同时,这样做还充分体现了职位越高要求越高、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党内监督观,对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高波认为,《准则》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正面清单”,坚持党章导向、立德导向,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以党章为遵循的原则:一是将现行党章“总纲”“党员”“党的干部”等部分的相关重要内容,具象化为“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自觉”的具体要求,同时分为普通党员和领导干部加以差异化、细分化规范;二是把党章中关于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等原则要求,实体化为普通党员如何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领导干部如何处理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的问题,纲举目张、微言大义,有助于唤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彰显和维护党章权威。

树立党章党规的权威,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

读完新修订的《准则》,有人提出疑问:《准则》中的内容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要求,如何保证在实践中将这些要求落到实处?

高波指出,尽管准则指向党的核心价值观,作为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其内涵具有信念、信仰层面的内化性,但是,其行为指向还是具象化的,也就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从落实角度说,可将其与立规惩恶的负面清单即《条例》对应联系起来,比如“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内容可与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相对照,倒逼党员干部洁身自好、廉洁自律。守住了底线,才有可能去追求高标准。

谢春涛认为,近年来,党的建设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党的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这就容易让一些党员干部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漠视纪律和规矩,越过党纪甚至国法底线。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管党治党,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重要经验之一就是严明党的纪律规矩,用党纪约束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纪律规矩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依据。《准则》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基础性的法规,是“带电的高压线”,绝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要结合《条例》的执行,切实发挥好各级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所负的主体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

【3】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

中央召开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电视电话会,全国上下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热潮。但到底如何贯彻落实,笔者以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常怀“三颗心”,方能使头脑清醒,言行一致,使《准则》成为自己的人生指南。

一是对《准则》要常怀敬畏心。《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其中的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行使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可以说,《准则》明确了哪里是

“不能入”的禁区,哪些是不能触的“高压线”。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财迷心窍、官迷心窍、色迷心窍,走入禁区,触动“高压线”,就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轻则名誉受损,重则身败名裂、断送前程、祸及家人。因此,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对《准则》心存敬畏,抓好《准则》的宣传学习,把《准则》熟记于心,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此外,还必须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真正做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对权力要常怀“平常心”。《廉政准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规范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一言蔽之,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领导干部要规范、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就必须用一颗“平常心”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力。要清醒认识到“做官一张纸,做人一辈子”,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这些基本道理。同时,更要清楚认识到权力是柄双刃剑。正确地行使权力,则群众喜,事业兴,己光荣;错误地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则群众怨,事业损,声名败,甚至成为人民的罪人。清人申居郧说得好:“做官时,要往前日想一想:我原不是官;又要往后想一想:我不能常有此官。寻取真我,方有着落。”每一个领导干部只有常怀这种“平常心”,牢固树立掌权为民的思想,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认识和处理问题,才能自觉当好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工作。

三是对诱惑要常怀“明白心”。作为领导干部,经常要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如果不能头脑清醒,保持一颗“明白心”,就会为物欲所惑,为名利所困。当诱惑渐欲迷人眼,就要炼得一双火眼金睛,识破诱惑背后的陷阱。要明白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诱惑向权力献媚,目的就是想俘虏权力。江泽民同志也曾用古训告诫领导干部:“大厦千间,夜眠七尺;珍馐百味,无非三餐”。领导干部如果不能正确地对待诱惑,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利令智昏,势必走上以权谋私的邪路,最终误党、伤国、损民、害己。所以,作为领导干部,要经常用《准则》为自己的行为敲警钟。管住自己的脑,不该想的不要想;管住自己的眼,不该看的不要看;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要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要拿;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要去。要像古人那样“一日三省吾身”,自重、自省、自尊、自励,正确对待个人利益,自觉防止私欲膨胀;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时刻关心群众的疾苦冷暖,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样才能做到“绝非分之想,拒非分之物”,不为物欲所惑,成为一个堂堂正正,廉洁奉公的人民公仆。

篇3:党员领导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稿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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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稿三篇 本文简介:2016年党员领导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稿三篇【1】党员领导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全面从严治党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担当的

党员领导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稿三篇 本文内容:

2016年党员领导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稿三篇

【1】党员领导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面从严治党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担当的鲜明品格,也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

“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这是中央政治局对问责条例的定位。早在2009年6月,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此次将“暂行规定”升格为“条例”,不仅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也表明党内问责制度更趋成型、更加规范。它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一起,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我们党一向高度重视责任追究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又在实践中创造出许多新经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会议提出,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机制。从彻查山西塌方式腐败,到严肃问责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再到彻查十八大前辽宁省委、省人大换届选举问题,问责工作的持续深入,表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也为制度创新积累了重要经验。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于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将实践创新固化为制度。问责条例既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具体化,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思路。条例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明确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下一步要让问责条例真正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必须在实际工作中突出政治责任,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体现党纪特色,做到务实管用。“动员千次不如问责一次”。紧紧聚焦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释放有责必问、有问必严的强烈信号,才能唤醒全党的担当意识,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行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我们党长期执政、领导一切,责任重于泰山。高悬从严治党的利剑,让全体党员尤其是440万基层党组织、80万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我们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就能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党员领导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7月22日下午,一支部全体党员在17楼学术报告厅集体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学习后,我深有感悟。

第一,条例体现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无论是被誉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正面清单”,还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负面清单”,以及《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任务清单”。它们与问责条例一起形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群”,把党员干部“办公室内外、八小时内外”的党纪政德家风等方面要求具体化、对象化,体现了“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的战略纵深度。同时,《问责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把对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成绩单”同日常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常态化的制度约束机制,对阳奉阴违、弄虚作假、饱食终日、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党员干部,戴上“问责紧箍咒”。

第二,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现。问责条例的出台,使问责制从“暂行规定”上升到了“条例”的权威高度,使权责对等原则得到了党内法规的严格规范。它将促使人们由更严肃的事后追责,进一步重视和关注更明确的事前明责,从而有效地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纵向压给各级党组织,横向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更重要的是,它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内法规有刚性,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失责必问将成为常态。

第三,条例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敢于承担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没有问责,再明确的责任也难以落到实处。只有问责发力,不打“折扣”,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同时,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谁没有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谁就要受到追究,谁就要受到处理;只有守住“问责”这条底线,才能让党政领导把落实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理念,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敢于严抓严管,切实看好自己的“责任田”,切实担负起抓好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政治责任。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如何更好的贯彻执行新的《条例》,使之成为新时期下全面从严治党地有力武器,作为一名普通党员,我觉得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强化责任担当。在实际工作中和为人处事中,必须时刻不放松自己思想修养,不忘记党的宗旨,增强责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办事的能力,时刻用问责条例提醒自己,来约束自己。二是强化学习提高。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提高自身素质,并将此条例贯彻到自己的工作中,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三是强化条例执行。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接受群众监督,扎扎实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让群众真得实惠。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树立文明服务的良好工作形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

【3】党员领导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近期,通过一段时间自学、集中学习、领学等方式,对“三文件一条例”及自治区、自治州和县委稳定工作会议暨维稳系列条列重要文件精神进行了认真学习,对当前尉犁县维护稳定的各种举措有了全新的认识,特别是对当前开展“去极端化”严肃性和复杂性有力更深的了解。作为县委班子成员,特别是作为一名纪检委书记,更应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进一步强化执纪问责,加强政治纪律的监督,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三文件一条例”精神,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要把贯彻“三文件一条例”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抓好抓实,自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遵法、信法、用法,真正做到政治上可靠、敢于担当、敢于和善于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和突发事件,切实做到不含糊、不变道、不打折扣。

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纪律教育,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按照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上级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团结的各项工作和部署。作为纪检执纪机关,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政治立场、政治态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掌握干部的思想动向,对违反政治纪律、危害社会稳定以及造谣、公布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言论等的党员干部,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自治区纪委关于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斗争中违反政治纪律的处分暂行规定》的重从快处理。

加大执纪问责力度。针对当前反恐维稳严峻形势,始终把政治纪律案件的查处放在重中之重,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违反政治纪律人员,努力建设良好健康的政治生态环境。对违反政治纪律的,不管哪个民族、什么级别,都予以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教育和治本功能,体现查办案件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层层传到压力,形成威慑,为尉犁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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