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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心得精选

2021-10-28 12:56:04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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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心得(精选多篇)

司法考试心得

司法考试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要想考过其中的艰辛可想而知,而我就是其中一位,我用半年的时间征服了中国第一考,再也不用废寝忘食的被它折磨了。回想起那段时光真的是五味俱全,所以我现在想把它写下来,以便对那些即将备考司法的朋友们提供一个借鉴,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我总结的方法就是:法大司考+自信+坚持。

我是12年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并且给自己定了

一个死目标就是一次性通过绝不复考,但是想要在短时间内通过考试并不容易,况且我又不是学法学专业的,所以我就在网上了挑选了几个培训机构,经过对比选择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司法考试学院,我看中的就是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是一所公办的并且依托中国政法大学资源的机构,他的权威性已经公办性,还有就是他的口碑比较好,这是我选择他的原因,还有就是他在价格上的优惠,我选择了他。事实证明我选择法大司考是对的,因为它让我一次通过,在这里非常感谢法大司考。

首先要说的是既然选择司法,那就必须要有自信,如果没有自信,纵然有心去考也难通过,其实还有很多朋友总是认为司法考试太难了,认为通过率很低,肯定考不过或者考一次肯定考不过,其实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你还没有开始准备就已经输掉了一半,所以在决定要参加司法考试的那一刻起,就要树立绝对的自信,必须一次考过,不给自己再来一次的准备,毕竟这不是买饮料会让你中奖,也许你是非法学专业,有很多不懂得不会的内容,但是没有关系,但这些都不重要,只要努力什么都不是问题。

其次,我们决定了参加司考,就必须要坚持下去,不要半途而废,可以试想一下,拼搏岁月,苦点累点,那只是短暂的几个月,若一次没有考过,我们累的不再是几个月了,是更长的时间,这个时间我们等得起码,我们又多少时间可以浪费,所以我们必须要抓住每一分每一秒去学习,断绝自己的后路,不要给自己再来一次的机会,我在复习的时候几乎是每天晚上12点才睡觉,早上五点就起床,或者我的时间不是很标准,但是我自己可以坚持下来,在这里跟大家提个醒,休息时间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我想说的是吃的苦中苦方位人上人,必须要勤奋,也许我们这样学习可能会坚持一天两天,但是长时间的坚持不知道能不能做到,所以光有勤奋之心还不行,必须要能够坚持下去。坚持下去了,你也就成功,在上课的时候注意听讲,不懂得就问老师,问同学,尽量当天学的内容当天吃透,课下在做复习。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

考了两次,这次371分,低分飘过,没有欢呼,很平淡,因为我知道,自己肯定会过的,只要努力,总会有收获。

也曾经看过不少的经验之谈,不过感觉很是罗嗦,就没什么耐心看下去,大部分只看了个开头就没再看了。可能有不少童鞋像我一样,对侃侃而谈的文章没兴趣,大家想看的只是“实用”的东西。下面我简短就谈谈自己复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以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复习

1.文字材料

我用的主要有三种,三大本、指南针的法条和政法英杰老师打印的讲义。

使用时,将三大本当作工具书来用,相当于字典,只用于查询。大家都知道,三大本上,有7、80%的东东,都是废话。但是,卷一的法理部分,要详细阅读。由于近两年对民法基础理论和诉讼法的理论知识考查有所增加,所以,这些部分也应重视。

指南针的法条,将好多知识点串联起来,能够帮助你轻松掌握相关联的不同法条,包括司法解释。

政法英老师的讲义,是对各科知识的提炼与总结,在后期复习时尤为重要。

重复:适合自己的材料才是最好的。

2.关于培训班

贵的不等于好,便宜的也不等于一无是处,关键在于适合自己。这里重点推荐政法英杰的培训班。

3.关于老师

名师不一定讲得好,名气不大的老师也不见得讲得不好,关键在于适合自己。这里推荐几位老师:张小平、张龙、刘安、郄鹏恩、李亮、李金明、董坤、何滨李佳、李仁玉、席志国、史飚。再次重复:风格适合自己的老师,就是最好的。

4.关于时间

不一定要前一年的11月就着手,但,一定要提早。否则,知识都堆积到后期,会有重负如泰山的感觉,效率低下。

5.是最重要的一点,司考如同上阵打仗,贵精不贵多。在复习时,一定要注重质量,争取做到看多少记多少,不贪多。一定、一定不要老是觉得时间不够!切记!切记!

二、关于考试

1.放松心态,注重细节

不要有心理压力,是老生长谈了。细节决定成败才是最重要的,这不但是世界500强企业的生存法则,对我们的考试也同样地重要!一定要仔细读题,类似于今年卷四第一题,答错的童鞋不在少数。

2.慎用模板

如果是第一次参加考试的童鞋,现成的好用的模板为我们省去了不少的气力。但对于老考生来说,还是慎用为妙。在阅卷老师忙碌的工作中,千篇一律的风格的文字,不敢保证会不会引起老师的疲劳感。因此,加强法学修养就显得极为重要。

3.加强法学修养

这是一个很空很大的话题,但是,是有捷径可循的,就是前面提到的,把三大本上的法理学细细地研读。这个过程不是要背考点,而是培养自己的语感,法言法语的语感!当你觉得看见论述题时,能用法理学的知识来解读和阐释,也即水到渠成了。

最后,再再再重申一句,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祝愿各位童鞋都能顺利过关!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

真的很开心,我司法考试通过了,又惊喜又意外。知道我过了那一刻我整个人都麻木了,我的努力没白费,我的努力也得到了最好的回报。在此,我要感谢万国对我的栽培,因为我报的是万国视频班,是万国学校的培训让我提升了基础,最终通过了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复习,我觉得不是一个死学的过程,学习方法一定要适当,选择教材和使用教材也要有一定的规律。以下,就是我复习司法考试的心得。

在教材选用和使用方面,我用的是万国的专题讲座,真题五卷本,与万国红腰带等。专题讲座的知识面很多很范,有有时候看一本的专题讲座会花了太多的时间。对于专题讲座那几本书,我个人认为,如果很早就开始复习了,可以将那些书看完。但是,如果,复习司法考试的时间太迟或者看了基本觉得花了太多时间,我建议不用看了。此时是应该做些题目,不会了才翻专题讲座。专题讲座相当于一本字典,可以不用全看,有哪些知识点不会的就翻阅专题讲座查找就可以了。历年真题是必须做的,而且要确保做到三次以上。万国的专题讲座和真题五卷本和一配套运用,因为真题五卷本是通过知识点分类编的,最好的使用方法是看完专题讲座的一个知识点后,就立刻做真题五卷本相应知识点的题目,加深记忆。但报班的同学首要的任务而不是看什么书啊,做什么题啊,重要的就是弄明白讲义。讲义就相当于教材的压缩本,基本囊括了所有知识点,把讲义都弄明白了,基础肯定是质的飞跃。还有,模拟题以及那些按年份编辑的历年真题最后就在最后俩个月做,因为模拟题以及历年真题试卷是检测复习效果的,最后俩月做最好。还有,考前预测题好重要。好多人都觉得,在考试前前一天做题没什么效果,那就错了,考试前的前一晚真的不想怎样复习的,我建议是做下预测题。就今年来说,万国的考前预测题是最好的,预测知识点覆盖率很高,我觉得如果考前可以做下考前预测题,增多十几二十分完全没问题。

好多人,在复习的过程中都是比较盲目的,因为在复习的过程中有许多的方法可以参考,有些学员甚至是完全复制别人的学习方法的。我认为,如果在复习的过程中完全是靠别人的方法的,通过的几率真的很低。每个人的接受能力都是差距的,而且时间上的安排往往就有太多的差距最重要的是有自己的计划。报班的学员除了要完成班上学习的任务外,还要有自身的计划。任务是可以自己制定的,但要求是每天都要有,而且每一天都要完成,学习就是要有完成任务的冲劲。还记得,我当初复习的时候,我每天都安排自己有看书和做题的任务,而且我每一天都能超额完成。一个人的学习是不需要完全的按照别人的经验去的,只要自己可以找到自己的方法以及自己的接受能力,每天都能把自己安排给自己的任务完成,进步的速度是非常之快的。当一个人习惯于自己的学习方式之后,安排给自己的任务会每天每天都增多,但每天都可以完成。所以,我觉得,学习的方法不需要学,而是要自己去探索,去发掘自己的潜能,然后根据自己的计划安排去完成自己要做得任务就已经足够了。请记得,别人的经验永远是别人的,我们要学的不是照抄别人的经验,而是可以借鉴和取长补短。每个人都要根据自己的接受能力和时间安排去选择最适合的学习方式,只要肯认真努力地去复习和完成自己的任务,通关的难度不会很大。

所以说,司法考试并不是想象中那样难。只要努力了,就有很大的机会。我们复习司考的时间容不了我们埋怨,既然我们选择了就要努力地闯下去。基础差,没问题,可以报司法考试培训班。基础好但考不过,也没问题的,只是还没有找到最适合自己努力学习的方法而已。复习司考就像走一盆棋子,只要下对了子就马到功成。在此,我想敬告各位复习司法考试的朋友,不要死死的复制别人的方法,最好就能根据自己的性能选择自己最容易接受的学习方式。就现在来说,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作用是很大的,每个人都可以适当的报个培训班最好。我能通关也都是通过万国的培训,在此真的很感激,我忘不了那些给了我很深印象的老师,如民法段波,刑法韩友谊,刑诉陈少文,民诉郭翔等等。

最后,我想说,司法考试并不是那么可怕,只要自己下对药就可以了,最后祝所有投身于司法考试的朋友都能通过吧。相信我,相信自己,一定有奇迹!

司法考试,是一场智力、毅力和体力以及心理的综合较量,正因为其复习资料多、难度大、通过率低,成就了其“三大名考”之一的名声。一路走来,经历了那段昏天黑地的日子,才发现有那么多值得总结,值得留给后来人…可能这其中大多是个人体会,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我更希望下面的这些东西能成为您行动的参照,而不是全程指南。

首先,要有充足的复习时间和完整科学的复习计划。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司法考试主要考察的是知识的广度,要复习的内容相当多,涵盖所有的现行法律的条文及其基本理论。这么多内容对于基础一般的人来说,尤其是第一次准备司法考试的人来说,应当要留够四个月以上的复习时间。如果考试还定在九月份的话,我觉得从三月份就着手复习比较合适。因为到九月份这其中会有很多编外事情要占用你的复习时间,比如说要上课啊,要准备期末考试啊,或者看不进去书出去耍啊等等。所以留足充分的复习时间很关键,是保证你复习效果的基础和保障,而且越早下手准备复习越好,在心理上会有一种超越感,能不断激励自己努力复习。

关于计划嘛,我这里有一个不成熟的草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第一轮复习

1.三月份,复习民法和商法;2.四月份,复习刑法;

3.五月份——六月中旬复习刑诉、民诉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4.六月中旬——七月中旬,复习第一卷的内容,可以采取先经济法,然后三国法,最后法理、法制史、宪法和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顺序。

重点提一下,每年的大纲新增考点和新增法规要重点看哦,这些内容的考查的可能性非常高!

第二轮复习

七月中旬——八月中旬,回顾各科知识内容,浏览法条,并认真总结出题人的出题思路和培养答题思维,熟悉答题方式和得分技巧。

第三轮复习

1.八月中旬——九月初,回顾各科重点考点和自己的易错点、薄弱点;

2.九月之后每周可以做两套模拟题,不要深究答案的对于错,关键是掌握好考试的时间,培养临场实战的感觉。

3.考前最后十五天,集中把真题的错题和不太懂的地方再过一遍,并且集中背第一卷的相关内容。同时,其他科目的考点争取每天都翻一下,保持印象。

其次,要坚持不懈地复习,并系统地回顾看过的内容。

复习司法考试,按照上面的计划要持续五个多月,这其中会很多不利的情绪来干扰你,包括寂寞、紧张和各种诱惑等等,它们会让你不知所措,丧失斗志。想要征服这些不利因素就要有毅然决然的决心,在坚定的信念支撑之下,就算再大的干扰和打击,你也不会迷失方向,而会牢牢抓住手中的力量,不会轻言放弃!

司法考试的内容是出了名的多,如何挑战遗忘,抗击混淆是重中之重。这有很多方法,你可以不断的看,反复的看,但我觉得较好的方法是建构知识网络,并定期系统回顾。比如说看民法的物权,在一周的时间里你可以边看边画知识提纲,把重要的知识点像老师上课的板书那样写出来,然后在周末看完该部分内容之后借助知识提纲把看过的内容系统地回顾一遍。磨刀不误砍柴工,当你认真做完这个工作之后,会发现学过的知识记得要牢固得多,而且这对第二、第三轮复习也相当有用!所谓“纲举目张”就是这个道理。

第三,要认真地研习真题,总结重点知识和命题人的考查方式以及做题的技巧。

毋庸置疑,真题是最好的复习资料,因为司法考试的一大特点就是考查重点知识,重复率较高,很多东西是年年都要考的,比如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民法中的合同和物权,行政法中的受案范围等,这些东西在司法考试的历年真题中都有充分的体现,通过做真题可以反复敲打这些知识点,从各个方面全面理解这些知识,并熟练运用。

另外,司法考试现在考查的越来越灵活,题目当中也有很多陷阱,很多时候往往是已经掌握了知识点,却因为对题目理解不到位或者粗心大意而丢分。因此,认真研习历年真题,仔细体味其中出题人的考查方式,并调整自己的思维与之保持一致,避免走思考的弯路是非常重要的准备工作。最后,通过大量做题,你还可以总结出一系列做题的技巧,可以在考试的时候节省很多宝贵的时间。

第四,要有良好的精神状态,放松心情,劳逸结合。

司法考试不仅是拼智力、拼耐力的比赛,还要拼体力,没有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是没有办法承受几个月的高负荷的复习活动的。所以,在紧张的复习中,要忙里偷闲,“没事偷着乐”哈,学会给自己减压,也要学会照顾自己的身体。一般说来,良好的作息习惯,清淡的饮食,以及适当的体育锻炼可以带来较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有条件的话,可以每天喝一包牛奶,吃点核桃哈,呵呵~

第五,要重视考前信息,但不能迷信点题信息。

司法考试之前,都会有很多辅导班透露出来的内部消息,这些东西大家可以选择性的看一下:其中一些重点法条和重要知识点,可以放到自己的最后复习计划中详细看一下,主要是熟悉这些重点内容,提高考试时候的反应速度。但对于辅导班押宝的题目,适当看一下就好了,不要迷信这些东西,考试的时候还是要以自己的判断为准,坚信自己的分析结论是最重要的,记住,考场上相信自己就足够了,不要轻易更改答案!

第六,适当做点模拟题,合理分配考试中的时间。

考前十几天,可以适当做一点模拟试卷,一方面通过做题查漏补缺,但不要对模拟题的答案太过执著。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通过做题感受司法考试的气氛,适应考场的感觉,合理分配考试中各种题目的时间。

般来说,单选题每个题目不要超过一分钟,总共不超过50分钟;多选题每个题目不超过1.5分钟,总共不超过60分钟;不定项选择每个题目不超过2分钟,总共不超过20分钟。剩下的50分钟可以拿20分钟作为机动时间,但至少留30分钟检查题目和涂卡。

其实,我建议大家做完单选就把单选的答案涂到答题卡上,昨晚多选和不定项后也及时涂上,这样不仅可以把时间安排得更加紧凑,而且可以调适紧张的情绪,呵呵,大家可以试一下。

对于第四卷,我觉得不应该考前几天才开始练习,在第一轮复习结束之后就要着手练习,可以每个礼拜写点东西练练手,也要注意总结论述题的重要知识点。在考试的时候,一般来说,每个案例题目至少要读三遍:第一遍读题目看问题,第二遍读题目构思答案,第三遍再读题目检查有没有分析错误,然后再在答题纸下笔写答案。每个案例不超过二十分钟,两个论述依情况而定,每道题半个小时到四十分钟比较合理。第四卷尽量保持绢面的整洁,不要更改。

最后,涂完了答题卡或者答完了第四卷之后要再次检查一下自己的准考证号码和第四卷的改涂的地方有没有漏涂或者错涂的,把好最后一道关。

呵呵,啰里啰唆半天,说了这么多,算是对自己这几个月复习工作的一个总结,也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启发。有志者事竟成,付出终有回报,希望各位复习司法考试的同仁都能通过!

我参加了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并顺利通过,成绩不高,但在所在地市的通过者中我是最高分。回想自己的司考过程,真的有太多的酸甜苦辣和太多的感慨,还是古诗说得好:“梅花香自苦寒来”啊。其实,我一直有个想法,就是把自己参加司考的做法和体会写下来,与今年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和准备参加明年司法考试的有志之士共勉,希望他们能从中得到一点借鉴,对他们准备司法考试有一点帮助,从而顺利通过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同时,我也认为,其他各种考试也是相类似的,希望对其他考试参加者也有所帮助!

必须要有志向、有决心、有坚强的毅力。自己首先要有从事法律职业或想为自己以后发展增加一点砝码的想法,有了这个想法以后你必须下定决心:我一定要参加并通过这个考试;同时,有了志向和决心还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坚强的毅力,不能坚持下去,再大的志向和决心也是没有用的。司法考试共考14门科目,光是简化版教材就有约4000页,分为4个试卷来考,内容多、范围广,要求在两天内考完并通过,难度是相当大的,自2014年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开考以来,它就以参考人数众多而通过率之低而闻名,故有“天下第一考”之称。这种考试靠临时抱佛脚是没有用的,只能靠平时慢慢复习和积累。据我在网上看已通过司法考试的网友谈的体会,大多是有志向、决心和坚强的毅力的:有的几次才通过;有的每天早上5时起床,中午不休息,晚上看书到十二点;有的干脆辞职而我本人则是在决定参加司法考试后,辞去了令很多人羡慕的领导岗位,一心一意复习,从而顺利通过了今年国家司法考试!

必须要有一套系统的教材、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法。下定决心以后,首先要选择一套系统的学习教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教材,再聪明的人也是通不过司法考试的!有关司法考试的教材很多,往往让很多人不懂选择哪一种。其实,每一种教材都是不错的,关键是看自己喜欢哪一种罢了。我个人认为法律出版社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就不错,都是在全国有点名气的专家编写的,因此我选择的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一整套《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另外我还买了《案例分析专题》、《论述题专题》和四套模拟试题。其实我买书先后花了1000多元,因为每年的考试大纲和法律法律都有不同,而新书一般是在每年四月才出来,要提前做准备,只能先买旧书先看着,等新书出来后再重新买,一般在南宁买旧书是6.5折左右。其次,要制定一个适合自己的学习时间安排表和学习计划。制定学习时间安排表是为了督促自己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去学习,这是必不可少的,否则“三天打渔,两天晒网”,还不如不学。同时,因为司法考试内容多、范围广,只靠一两个月的突击是不行的,因此,必须要有计划,做好长久作战的准备,按计划去学习完所有的资料。在时间上一定要留有余地,免得到时完不成计划,从而影响自己考试时的心情。在复习过程中,要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不断调整自己的局部计划,以完成整体学习计划。又次,要根据自己情况,选择和改变自己的学习方法。学习方法有很多种,但适合自己的往往不多,而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会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我为例,我是相信“万变不离其宗”、“以不变应万变”的,意思就是说无论怎么考试,都离不开书本的基础理论,因此,作为考生,只要紧紧抓住书本,把书本中的基础理论和内容学懂学透,就足以应付考试了。我在将近10个月的复习中,一直坚持看书本,共看了4遍教材,每看完一遍教材,我就做一次配套练习,通过配套练习来增强记忆和理解,巩固学习效果,同时,利用上厕所或不想看书的时间看《案例分析专题》、《论述题专题》,在看完两遍书后,我把2014年的试题按考试规定时间做了一下,自己估分,居然得了380多分,于是信心大增,又把书本看了两遍,刚好到考试时间。在复习过程中,我没有专门看法律法规,只是在看书过程中,对不理解或难以理解的,就看一下有关的法律法规而已。为什么我没有专门看法律法规?因为在看了两遍教材并做了2014年的试题后,我就发现主要的法律法规在教材中都已经涉及并讲得很好,只要把教材学懂学透就可以了,否则,那么繁多而又枯燥无味的法律法规又如何能看得进?再次,看书一定要看懂看透。我有个同事,她说她也考过一次,但没有通过,她很疑惑地问我:“我看书都懂的啊,但就是考试时不懂做题。”我说:“你都没有真正把书看懂”,她反驳我说:“我都懂的啊!”我不想多说。我是政法大学毕业的,对很多法律理论和法律法规,我都不敢说自己懂。因为,我知道,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理论和法律法规,不多看几遍书、不多想几个为什么,是根本无法理解和掌握其实质和精髓的!字,谁都看得懂,但把字组合在一起,则必须根据组合者的意图和上下文以及其他相关联的东西才能把它弄懂弄透了!很多人都说自己已经看懂了,但考试时却通不过,实际上,他们看懂的只是单个的字,只是表面上的懂,而实质上是不懂的。在复习中,对一些问题,一开始我是弄不懂的,看了几次以后才懂;有的自以为已经懂了,却在以后的复习中发现自己原来的理解是错误的。这是我在复习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因此,就象我前面说到的那样,必须要通过一些方法来检验自己是真懂还是假懂,最好的方法就是适当做一些练习题了。能够做对80%以上的,就是真懂;只能做对50%以下的,就是假懂;在这两者之间的,说明自己还必须再努力。最后,要锻炼考试的速度。司法考试题量大内容多,往往有人因为不注意提高自己的答题速度而做不完或没有时间涂完答题卡,从而出现不应有的错误。因此,必须在复习过程中,严格按照考试规定时间和要求,去做一些模拟试题,以提高自己的答题速度,包括钢笔只能用在哪些方面,铅笔又用在哪些方面,如何削铅笔才能更好的填好答题卡,是先做完试题再填答题卡,还是边做边填答题卡,等等,都要事先进行演练,确保不因这些小事而影响成绩。

必须要有信心、恒心和吃苦耐劳的精神。俗话说“有了良好的自信就等于成功了一半”,这是很有道理的。要通过司法考试,首先对自己要充满信心,要相信“我能行”“我是最棒的”,如果对自己没有信心,那也就没必要准备复习和参加考试了。我之所以先辞掉公职再准备司法考试,也是源于对自己的很大的信心。有了信心就有了良好的开端,但良好的开端只是个开始和前提,要想取得最终的胜利,还必须要有恒心。司法考试准备过程是漫长的,仅仅靠一时的热情和信心是不能坚持到最后并取得胜利的,做事贵在坚持,贵在持之以恒,司法考试复习也不例外。“行百里者半九十”,很多事情往往只要自己再坚持一下就会到达胜利的彼岸,但却有很多人无法坚持,从而以失败告终。我在复习过程中,也曾消沉过,但是我顶住了,并坚持了下去。特别是在考试过程中,因为今年的试题比较偏,考完第一卷后感觉与平时模拟考试相差很大,心里有了波动,在考最后一卷时,心里已经不想考了,但还是坚持做完。事后大家反映今年比去年难,出题也很偏,事实证明,并不是只有我一个人感觉难,但我感觉难,别人感觉更难呀。所以,不管自己感觉如何,做事情一定要有始有终。此外,学习本身就是一件很苦的事情,相信很多人都有这个体会。而我认为,司法考试复习是比其他很多学习更苦的事情!在我经历的各种考试中,我觉得司法考试是最难考的,比高考还难!因此,准备司法考试复习,一定要做好吃苦的准备才行,没有吃苦耐劳精神的,我劝他们还是不要考了,也不要准备了。

必须要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司法考试复习过程是比较漫长的,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只有精神支柱是不行的,必须要有良好的身体作基础。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这句话永远是真理!

而且,有了良好的身体条件,也有助于提高和调整自己的精神状态,从而会促进自己的记忆力,增强对学习内容的理解。注意劳逸结合,对准备司法考试无疑是重要的。我在这个过程中,每天下午都按学习时间按排表去锻炼一个小时,跑三公里左右。同时,必须要保证自己有一定数量和有规律的睡眠时间,否则也很难让自己有良好的精神状态的。列宁说:“不懂得休息的人也不懂得学习。”因此,要通过锻炼和有规律的睡眠,让自己有足够的精力去看书。

必须要有牺牲精神和充足的学习时间。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考”,并非是浪得虚名,要想顺利通过,不付出或不做出一些牺牲是不行的,同时,因其内容多、范围广,不保证充足的学习时间是无法理解其中内容并顺利复习完所有内容的。在复习过程中,你可能要减少和女朋友约会的次数,可能要推掉很多应酬,牺牲上网的爱好,等等,总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都坚决杜绝。另外,你必须坚持每天有同样多的时间来复习,否则,学习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从而降低通过考试的机率。比如我为了司法考试,辞去了公职和良好的前途,牺牲了储如上网、应酬等很多东西,每天学习10-12小时,每50分钟休息10分钟,最终取得了良好成绩。

必须不要迷信什么培训班,关键是靠自己。目前,针对司法考试的各种培训班很多,少则花费几千元,多则花费一两万元,而且其中鱼目混珠、鱼龙混杂,不排除只为赚钱而对考生没有任何帮助的培训班。今年四月在南宁书城,我遇到一个已经考了几次司法考试的漂亮mm,她说她在去年考完后就懂得自己没有过,于是马上开始复习,现在准备到广州参加一个培训班,言下之意是建议我也参加一些培训班。我因为和她只是萍水相逢,不好多说,但我内心里是不赞成她去参加什么培训班的。因为,不管是什么培训班,都是短则十多天、长则两个月,而且主要是讲所谓的重点,等等。而司法考试要考14门科目,不管是什么培训班,都只能是涉及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已,也就是说,参加培训班,都只能学到一点点的东西而已,大部分还得靠自己!换句话来说,自己连书本的东西都还没有学懂学透,去参加培训班又有多大作用?当然,如果自己已经看了3-4遍书本,对基础的东西确实掌握得差不多、模拟试题也做得不错了,参加一下所谓的速成提高班也无可厚非。否则,还是老老实实地看书为好,不要抱什么幻想,要想成功,必须得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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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XX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 本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考点,司法考试,刑诉期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 本文简介: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1.[12小时]《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24小时](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 本文内容: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

1.[12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24小时]

(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48小时(2日)]

(1)

《刑诉48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2)《刑诉规则》第151条第1款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4.[3日]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4)《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三)、(四)、(五)项: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6)《刑诉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刑诉解释》第118条第2款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8)《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五)、(六)、(七)项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9)《刑诉解释》第151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0)《刑诉解释》第152条第1款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1)《刑诉解释》第158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12)《刑诉解释》第236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3)《刑诉解释》第237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4)《刑诉解释》第240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15)《刑诉解释》第275条第(一)项(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16)《刑诉解释》第276条第1款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7)《刑诉解释》第344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18)《刑诉规则》第27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9)《刑诉规则》第85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20)《刑诉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1)《刑诉规则》第109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2)《刑诉规则》第284条第1款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23)《刑诉规则》第315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4)《刑诉规则》第320条第1款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日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25)《刑诉规则》第322条第2款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办理日期,告知申请人。

(26)《逮捕规定》第7条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未能执行的,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27)《逮捕规定》第12条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的原因在释放后三日内通知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5、[5日]

(1)《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1款: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2)《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3)《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4)《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5)《刑诉48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6)《取保候审规定》第13条:第1款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7)《取保候审规定》第14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8)《刑诉规则》第26条: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9)《逮捕规定》第8条: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原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6、[7日]

(1)《刑诉解释》第32条第1、2、3款: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2)《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刑事诉讼法》第146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5)《刑诉解释》第68条: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6)《刑诉解释》第92条: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7)《刑诉解释》第109条第2款: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8)《刑诉解释》第118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9)《刑诉解释》第267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10)《刑诉48条》第30条: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11)《取保候审规定》第14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12)《取保候审规定》第17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13)《取保候审规定》第22条第1款: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14)《刑诉规则》第124条第1款: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5)《刑诉规则》第126条第1款: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

(16)《刑诉规则》第244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

(17)《刑诉规则》第324条: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18)《逮捕规定》第4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19)《逮捕规定》第8条第1款: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7、[10日]

(1)《刑事诉讼法》第134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刑诉解释》第16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4)《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第(二):(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5)《刑诉解释》第267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6)《刑诉规则》第10条第3款: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7)《刑诉规则》第83条: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8)《刑诉规则》第134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9)《刑诉规则》第308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答复是否同意。

(10)《刑诉规则》第373条第2款: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8、[15日(半个月)]

(1)《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刑诉解释》第16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3)《刑诉解释》第191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4)《刑诉解释》第292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5)《取保候审规定》第20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6)《取保候审规定》第22条第3款: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7)《刑事再审》第13条第2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9、[20日]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10、[30日(一个月)]

(1)《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刑事诉讼法》第16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5)《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6)《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7)《刑事诉讼法》第215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8)《刑事诉讼法》第22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9)《刑诉解释》第109条第1款: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0)《刑诉解释》第156条第2款: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11)《刑诉解释》第357条第1款: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2)《刑诉解释》第362条: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六)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七)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前款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13)《刑诉规则》第134条第2款: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14)《刑诉规则》第268条第1款: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15)《刑事再审》第13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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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菜鸟入门司法考试22个必备常识及各科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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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入门司法考试22个必备常识及各科复习总结

菜鸟入门司法考试22个必备常识及各科复习总结。2011年的司法考试试题难度加大,迫使

2012年司法考试考生不得不早准备,以避免成为明年司法考试大军中的炮灰。为了帮助2012司法考试的新手更好的了解司法考试,在这里,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司法考试常识、过来人的经验,希望广大2012的司法考试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1、2012年司法考试改革:改革的小道消息特别多,但是真正官方确定的消息就是取消了贫困地区法律专科报名资格。其他的消息都没有官方信息,考生大可不必担心,安心准备考试就行了。即使改革也是万变不离其宗,基本考点核心考点是不会变化的!

报名条件:一般的地区要求具备本科毕业水平,也就是说只要报名的时候有本科毕业证书就可以报考,并且不需要是法学本科毕业。另外,大三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2、资格证书申领: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可以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需要在分数线公布之后,一般是每年的12月去司法局申请领取,如果没有从事法律工作(律师、法官、检察官)则以后每年需要去司法局进行年审。这意味着获得了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资格了。当然,至于是否要从事这些职业或者能否从事这些职业则是另外一回事。

3、复习司法考试要有计划,但是不要过高的估计自己的执行力。计划应该制定的有弹性。在计划中要预留至少15天的机动时间。谁都有头疼脑热、心烦意乱、看不进去的时候。如果想一次稳妥通过司法考试,提前一年就进入预热阶段,特别是零基础非法本司法考试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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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七月份,网报一般会提前一个月,但是同样需要本人亲自确认。考试时间一般为九月份第三个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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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地点,从05年开始考生可以在任何一个地区报名;报名地点和考试地点是一致的。一般地说,每个地级市都有一个考点,但是有的考点由于人数太少就会被并入其他考点,具体的安排由每个省的司法厅规定。一般每年5

、6

月份的时候司法部和省司法厅都会发布这方面的公告。另外那些放宽条件的地区报名情况可能会有所区别,需要大家注意司法部门发布的消息,同时也可密切关注考试吧司法考试频道,我们同样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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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为法学本科核心课程,包括宪法、法理、中外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07年开始每年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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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必备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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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04年开始就没有指定教材了,以前的指定教材是“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为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在仍然是应对司法考试的必备教材,一般在每年5月份出来,每年都会有一点变动,但是变动不大,主要是因为有新的法律法规出来,就会添加一些新的内容,所以如果要想早点复习的,可以买2011年的,或者看独角兽司法考试三大本讲义,到2012年买一个增补本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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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必须要有一本,至于用什么版本,要看个人喜欢,书店有各种各样的,自己挑一本适合自己的就可以了。我用的是工商出版社的法条,感觉效果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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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推荐独角兽司法考试考题点评班试题,有老师讲解,可以解决自己很多搞不懂的司法考试解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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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试题要有一本,市面上也有不同的版本,建议使用答案在背后并且有着详细解答的版本。推荐法律出版社张能宝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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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辅导用书在刑法分论部分写得过于简单,对于非法本的人来说,理解起来可能不方便,建议使用独角兽司法考试名师强化讲义。

6

)大纲要有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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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辅导班,要不要上辅导班要看个人而定,对于法本毕业的考生来说,法律知识非常牢固的考生我觉得可以不参加辅导班,而对于非法本毕业的考生来说,由于在基础方面上的欠缺,对于法律的系统性很是缺乏,参加辅导班是很有用处的,对于把握重点,加深理解,增加自己零散知识的联系是很有好处的。当然,首先要有钱和有这样的时间。至于报什么班,可以在论坛上问,也可以问其他上过的朋友,关键是要看什么老师讲课。这个因人而异。参加辅导班要有一个好的心态,很多人可能冲着什么内幕消息去参加辅导,这是不可取的。我去年是参加的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全程旗舰班,感觉辅导效果还比较明显,价格也比较实惠(全程七个阶段800元),加q

1973506327还给了9折优惠!最关键的,听到了钟秀勇、张海峡、女杨帆、陈永生……这些北京一线的名师。总之,参加辅导班就应该能够听到名师授课,在上课过程中真正学到一些东西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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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利用,中国普法网是官方网站,司法部的公告都是授权由它发布的,包括报名条件、时间、成绩查询等等。所以,除了看报纸以外,这也是了解考试具体信息的一个途径。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网站,如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等等,里面都有很多资料可以下载,也可以咨询很多问题。但是,资料的好坏程度最好还是要靠自己把握的,所以在复习的时候要注意了,可以利用,但不要过分依赖。选好一套习题,选好一套教材应该就可以了,对于实在理解不了的问题再上网咨询才是恰当的。

10、复习概述,从04年开始,题目是比以往更灵活了,这两年的题目的另一个特点就是题目出的很广,以往不被大家当作重点的内容,这两年考题都出现了。2011年司法考试题,选择题的难度一定程度上是加大了。因此,应该提前复习司法考试,在复习上总体而言,应当以看书为主,并且认真听课,深化理解,强化基础知识,抓住重点,全面复习。

11、法理学,总体来说,这门课程还是比较好复习的,记住一点就是凡是马克思的学说出现在选项都是对的,考试中也比较容易出这些内容。所以看书应该特别注意。法理学可以分有三个部分,法的演变与发展,法的本体论,法与外界的关系。主要考法的本体论,但是,04开始在第四卷也增加了法理学的内容,主要是论述题,一般考察法与外界的联系。比如法治、法与社会等等。04考了法与科技的关系。05年考察了司法解释和案例、判例,这是一个很成功的题目。只是,由于时间上过于紧张,所以这个题目初衷可能并没有体现出来。但是,可以预见未来的试题肯定还户保持这么个趋势。男杨帆、叶晓川老师讲这个课程讲的很好!

12、宪法学,宪法学本身占的比分不大,但是比其他学科要容易拿分的多,所以要尽量把这个学科的分数拿下来。何况,宪法学只出现在第一卷。宪法学主要考察法条的知识多一些,因此要着重看一些重点法条。这些法条不仅仅包括宪法条文而且包括宪法性法律文件。比如选举法,立法法,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对于一些宪法理论方面的,我认为不用多花时间,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13、法制史,这个学科知识比较麻烦,主要是内容多,不仅包括中国法制史,而且包括外国法制史。考试又考的很细,往往会花很多时间却只有一点收获。主要还是通读辅导书,应该说这样是可以的,对于法制史的东西,有个印象就可以了。去年的题目的答案有点问题,因为很多表述不是那么准确。所以,也导致了很多考生的不满。估计今年的题目应该会严禁一些。这样对于大家还是有好处的。如果说细一点的话,就是注意一些重要的制度,如中国的结婚离婚制度。一些重要的律文,比如唐律,宋刑统等等。

14、经济法,这个学科涉及的法律很多,但是考试的内容又不多。每部法律也就一两分。就去年的试题来说,几乎每部法律都考到了。

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就是考的内容都是重要法条,而且有一个特点。就是考的这些知识往往是程序性的东西,而很少涉及到实体性的知识。所以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应该紧扣重点法条就可以了。另外要注意的是,今年新修改了证券法,今年肯定要考察。尤其是变动的地方是必然要体现在当年的试题里面的。张海峡、汪华亮、李晗等讲课经济法很不错!

15、三国,三国一向被考生认为是司法考试中最难的。我想主要的是因为里面涉及到的东西,我们平常用不上的缘故。去年的三国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以往不太被认为是重点的知识,去年却考到了。这再次提醒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全面和细致。我对这个学科没有很深的体会,总体感觉就是应该认真看书,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理解到位。比如信用证、我国的贸易制度、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等等。对于三门国字法来说,比较简单的应该是国际公法了。三国法杨帆(女)、李亮等讲课不错!

16、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我觉得是司法考试里面最好拿分的了。涉及的法条不多,而且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有着很多相似之处。只要记住一个就可以了。这两年的考试大都注重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问题。至于法条就是那些禁止性的条文比较常考。

17、刑法,这可是司法考试的重头戏啊,占的分比很大,也最能看出一个人的法律基础。复习刑法的时候,首先要复习好前面的总论。这是学习好刑法的基础,更是学习后面分论的基础。一些总论部分的重点知识,年年都要考到,所以对于总论里面的考点,要充分注意历年的试题。对照里面涉及到的知识,认真看书,要把一些问题理解透了。比如犯罪的几种停止形态的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一些区分。这些都是每年必考的内容。

分论部分,同样主要是考重点罪名,比如杀人罪,贪污,盗窃,抢劫,诈骗,等等这些罪名也是每年必考,在第二卷考,在第四卷同样会考到,只是考的方式不同而已。去年的题目类型还是不错的,只是最后的答案有着诸多的争议。另外一个就是要特别注意一些司法解释。陈永生、杨艳霞、方鹏老师讲刑法非常棒。

18、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对于诉讼法的考察基本都是以法条为主,很少涉及到理论性的东西。我记得似乎只有个什么上诉不加刑还算那么点理论。其他的好象都是《刑事诉讼法》或者相应的司法解释里面的内容。当然要是纯粹这样死记硬背地记忆法条估计不太可能。

我的学习体会是,刑事诉讼法的所有制度设置都是有着内在逻辑。我自己把它归纳成一条线索,就是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公民受到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不论是一些诉讼法原则,还是期间的规定等等都体现着这一个根本性的东西。当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这么好。呵呵……有个别要注意的是它一些制度的设计有着细微的区别,这些往往是考试最常考的。因此要注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比较。比如说,对于一些不需追究责任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它的处理是不同的。再比如说,律师介入诉讼过程中的不同称谓以及权利,都是有着区别的。要特别注意这些知识点。同时还要与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区分开来。不要在记忆过程中记混了

推荐老师刑诉:谢安平、刘玫、左宁等。

1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很多,但是重点相对集中,重点复习这些知识点就可以了。行政主体,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诉讼法是必考的。对这些要重点复习,其他的知识基本可以不用看。其中比重最大的应该是行政诉讼法。要注意法条。从去年的出题来看,有加大难度的趋向,要给予必要的重视。推荐老师吴

鹏、秦强等。

20、民法,又是一个重重要的科目,也是另外一个看大家法律基础的学科。如果这个学科都没有学好,我看也没有必要考司法考试了。至于复习的方法,就是要能够形成完整的民法体系。用一个大的框架把所有的知识点串起来,这样就可以把民法看起来比较琐碎的知识整体复习了。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起点,基本上可以把所有的知识点都串起来。所以大家最好把这一章弄懂。简单地说,民事法律关系有主体,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那么主体就要有资格,包括权利能与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说,这种资格的认定就包括年龄和智力的处理。那就会涉及到死亡与失踪。而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类型,有债权关系,有人身关系,有物权关系,有知识产权关系,有婚姻家庭关系,有继承关系。那么象法律行为或者事件就是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因了。这样是很容易把知识复习全面的。推荐老师钟秀勇、李仁玉、韩祥波等。

21、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分支或者说是延续,因此,如果民法复习得比较好,那么商法也是比较容易的。当然,商法的重点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其他的都是分值不多的,而且也相对好把握些。比如海商法,主要注意一个赔偿偿还顺序、一个管辖问题。当然其中最为重要就是《公司法》了;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最好把一些规定做比较进行复习。比如出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都是不同的。做一个比较将有利于记忆。

22、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复习在方法上差不多的,只是我个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是充分体现了私人自治。因此,很多诉讼程序包括法院的审理行为都是由当事人来启动的,法院除非法有特别规定才去行使职权。而且很多程序或者实体上的权利,当事人有着充分的处分权利。杨秀清、刘佳良等讲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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