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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周纪念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本稿三篇

2022-01-10 12:36:51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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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周纪念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本稿三篇 本文简介:香港回归20周年纪念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本稿三篇香港回归20周年纪念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本一20年前,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式实施。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实现祖国统一,从而彪炳中华民族史册的一件大事。从那时起,香港进入了历史发展的新纪元,香港同胞与全

香港回归周纪念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本稿三篇 本文内容:

香港回归20周年纪念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本稿三篇

香港回归20周年纪念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本一

20年前,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式实施。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实现祖国统一,从而彪炳中华民族史册的一件大事。从那时起,香港进入了历史发展的新纪元,香港同胞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共享做中国人的尊严和荣耀,共创香港的光明未来。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回顾“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总结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的宝贵经验,进一步坚定推进“一国两制”伟大事业的信心,继续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面贯彻落实,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刚才,梁爱诗女士、宋哲同志、梁振英先生、马兴瑞同志、谭耀宗先生、韩大元教授结合各自的工作与经历,从不同角度,作了很好的发言。下面,我谈几点认识和意见。

一、深刻铭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和实施的不凡历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是伟大时代的非凡创造。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起始,我国开启了实行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面对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三大任务,邓小平同志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以共产党人的宏伟气魄和非凡胆识,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并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问题,开辟了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崭新道路。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现了“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法律化、制度化。这部宪制性法律把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确定下来,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下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规定了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以及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等。

当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这个基本法很重要。世界历史上还没有这样一个法,这是一个新事物”“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科学地解决了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与个别地区实行资本主义、中央拥有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获得高度自治的授权等一系列复杂问题。邓小平同志高度评价它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创造性杰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充分凝聚了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工作。198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来自内地和香港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其中香港同胞占了很大的比例。为更广泛地征集民意,在香港还成立了包括社会各界代表及有关外籍人士在内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被誉为“香港有史以来最具规模和代表性的咨询组织”。同时,起草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全文公布基本法草案,面向香港和全国各地广泛征询意见,仅从香港方面就收到近八万份意见和建议。

为切实凝聚共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对载入基本法草案的所有条文、附件和相关文件,都采取全体委员以无记名的方式逐条逐件进行表决,需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才能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条文中几乎每一处文字和标点符号都是经过反复讨论才最后敲定,以至整部法律起草时间长达四年零八个月。正是在这样全面、细致、深入的民主协商过程中,各方面的利益得以兼顾,各方面的共识得以凝聚。形象地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是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群体的最大公约数,也是内地与香港的最大公约数。这个最大公约数来之不易,值得我们倍加珍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历了实践的充分检验,展现出强大生命力。从国家层面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年来,中央始终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坚定守护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的积极支持者,是香港同胞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

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有效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先后任命五任行政长官和历届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接受特别行政区任免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备案,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行使外交权,组建驻港部队履行维护防务职责,并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释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权、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决定权等。

特别是近些年,中央人民政府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全面阐述了“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及其实践取得的巨大成功,起到了正本清源、激浊扬清的作用;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严格依照基本法,作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循序渐进地推进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发展;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置非法“占中”活动,维护了香港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大局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明确了参选和宣誓就任特别行政区法定职务的法定条件和要求,坚决遏制和打击“港独”势力,维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权威。

从香港层面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保持原有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了经济稳定增长,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运行顺利,特别行政区的管治始终维持良好水准。世界银行发布的数据显示,香港在政治稳定、政府效能、规管品质、社会法治、贪腐控制、公民表达及问责等方面的指标,都远远高于回归前。特别是大家最为关注的法治水平一项,香港在全球的排名从1996年的60多位大幅跃升至2015年的第11位,比不少西方大国排名都要靠前。

从国际层面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维护了香港中外经济交融、中西文化交汇的特色,香港始终保持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并连续多年被有关国际机构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和最具竞争力地区。目前,香港不仅仍是内地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地和内地企业最大的境外融资中心,还日益成为人民币国际化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战略平台。到香港设立总部的外国公司持续增加,有更多的外籍人士和海外华人在港定居、工作。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香港的对外交往进一步扩大,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对于“一国两制”在香港取得的成功,国际社会给予了普遍认可和高度评价。

总而言之,香港回归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已经充分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符合国家和香港实际情况的一部好法律,是能够为“一国两制”伟大事业提供根本保障的一部好法律,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一部好法律。

香港回归20周年纪念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本二

十年树木,今年春天,紫荆花盛开了,花开得绚丽、灿烂、芬芳,因为它们还要以更加鲜艳的色彩,庆贺“香港回归十周年”。在香港回归十周年的时候,我也整整十岁了,十年来,因为祖国的培养,我从一个不懂事的孩子,成长为一个爱祖国,爱学习,各方面全面发展的小学生。每当看着桌上的紫荆花型的笔筒,我便会想起我心底的梦想,那就是好好学习,将来能到香港工作,把香港建设得更加繁荣富强。春华秋实,我衷心希望香港更加繁荣,更加开放,更加和谐

,我也衷心希望我的梦想能够早日实现!回归的香港,我将和你一同成长!

1997年7月1日这一天,将作为值得人们永远纪念的日子载入史册。香港回归祖国,标志着香港同胞从此成为祖国这块土地上的真正主人,香港的发展从此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捧一曲流殇月,流一脉思古情。回想一百多年前,异邦的铁蹄,飘洋过海,惊飞了憩息的海鸥,惊散了香港的美梦:软弱的清朝政府让国人被欺压,让国家遭耻辱。一度被各国列强分割得四分五裂。《南京条约》――这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使香港沦为了英国的殖民地。沉沉的枷锁,使香港失去了自由,坠入了深渊。凌厉着海啸,漫卷着台风的香港,已不再属于母亲。

在殖民主义者罪恶的侵略战争中,中国一步一步卷入资本主义的漩涡。那屈辱的历史一页页地在时间的熔炉中熊熊燃烧。但是,中国人民争取回归的斗争始终没有停息,他们同野蛮的强盗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处在水深火热中的香港同胞们一天也没有忘记自己是炎黄子孙,殖民者的扩张行径和狂妄野心激起了他们的愤怒。“叁元里人民抗英”就是铁的明证。但是,他们始终敌不过野蛮的强盗。只有在血与泪中企盼着回到祖国母亲怀抱的那一刻。

然而,对于这个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是从来不承认的,香港是中国的领土,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事实!我们伟大的祖国,一刻也没有放弃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努力!

母亲期盼的目光穿过了一个世纪,送走了多少春风秋雨,终于盼来了重聚的春天。

历史不会忘记那一刻,中国人民永远记住那一刻:1997年7月1日零时,激动人心的高潮来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徐徐升起……历经百年沧桑的香港终于回到祖国母亲的怀抱!此时此刻,那回归的游子,幸福和激动的泪眼汇成对中华民族百年屈辱的追忆,聚成对强大祖国的诚挚祝福!

香港回归祖国,说明了中国国际地位的显着提高及综合国力的增强。一位伟人曾经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才是硬道理,今天,我们正是沿着这位伟人设计的宏伟蓝图,向着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前进。今天,我国改革开放的春风早已吹遍神州大地,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看,太平洋上出现了一条条白练,那是中国新一代核潜艇浮出了水面。听,雅典的体育场上空正在回响《义勇军进行曲》,那是中国体育健儿在摘金夺银。瞧,太空上的点点繁星,那是中国火箭发射上去的人造卫星。中华民族真正地走向了繁荣富强!

香港回归祖国,还源于高瞻远瞩的伟人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的创造性构想。我们正是按照“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指明的方向,通过外交谈判成功地解决了香港问题,终于实现了香港回归祖国。为了使香港在回归后继续保持繁荣稳定,经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的批准,我国宣布在香港回归后,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的自由港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不变,香港可以继续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

“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问题的成功实践,不仅洗刷了中华民族历史上的耻辱,而且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关系重大、影响深远,还具有世界性的意义。它是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史上,精彩绝伦的浓笔重彩,丹青垂史。香港也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才能回到祖国的怀抱,才能洗雪百年国耻。这标志着中国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标志着中国人民为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事业作出了新的贡献。也是世界上用和平方式成功解决了国与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光辉典范。

十年风雨不平常,香港回归十年来,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全球经济增长放缓、SARS及政治纷争等多种风险的冲击,但是香港都能沉着应对,成功地一次次化险为夷,并不断强化金融系统抗御风险的能力,使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更形巩固。香港像一艘启锚的巨轮,穿过急流险滩,破浪前进。

目前,香港已超越东京及伦敦,成为全球第叁大融资中心。香港民众富有聪明才智

和艰苦创业精神,这是香港长盛不衰的力量之源。

香港的前途和国家的前途紧密联系在一起。香港不仅会从国家的快速发展和繁荣富强中获得莫大利益,还会从国家生气勃勃的进取精神当中,获取自强不息的发奋思路。

香港回归二十年了,确实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牢记历史,以史为鉴。我们正在努力使我们的祖国更加繁荣富强,使她傲然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我们深深地祝福:香港明天更美好!祖国明天更美好!香港回归已十年,作为祖国母亲怀抱中一颗美丽的明珠,她日益绽放出瑰丽的光芒。

香港回归20周年纪念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本三

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是件值得全体炎黄子孙热烈庆祝的大事,是中国近代史、也是世界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是迈向祖国全面统一的重要步骤,又是用「一国两制」的新思维以和平方式圆满解决领土问题的一个范例。

准确贯彻基本法

20年来,香港特区在中央大力支持下,逐步实施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和以之为核心内容的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区历经风雨,有效地抗拒了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挑战,实现了持续繁荣稳定,这一切都向世人昭示了「一国两制」的方针是完全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的,它不但是行得通的,而且已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昔日在西方喧嚣一时的种种「悲观论者」和「唱衰论者」,现已销声匿迹。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组成部分的「一国两制」理论在香港的成功实践,说明它是富有生命力的,它还将在实现祖国全面统一的事业中继续发挥作用。它也为以新的思维采取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树立了榜样,应该说「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还具有重大的国际意义和历史意义。

20年来,香港在基本法保障下保持了繁荣稳定

现在大家都赞成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不走样,不变形」。为达此目的,首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一国两制」方针的内涵,「不忘初心」,不忘中央在谋划「一国两制」方针时明确指出的各项基本原则,即:「一国两制」是中央在「一国」的大前提下允许在一些小块地区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港人治港」必须是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港,而不能相反;「高度自治」是中央拥有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情况下,按《基本法》的规定赋予特区的自治权力。为此,必须纠正那种只讲「两制」不讲「一国」的偏差,必须正确处理坚持「一国」原则和保持「两制」差异的关系,正确处理维护中央的管治权力和保证特区高度自治的关系。

早在1982年初,在中央一次高层会议上就决定了解决香港问题的两点方针,即:一、必须在1997年全部收回香港地区和在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前提下,保留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二、要根据会出乱子的这种可能来安排一切。一个是强调国家主权不容损害,「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另一个是充分估计出乱子的可能并做好应对。这两点论是「不忘初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于香港回归前后的全过程的。

果断遏抑港独闹剧

毋庸讳言,香港社会在向前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某些负面的消极的因素。考虑到香港遭受一个半世纪的外国殖民管治,存在这些因素是不足为奇的,问题是要充分认识和面对这一现实,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方针。

在中英联合声明签字的同时,小平同志就指出:「应该想到,总会有些人不打算彻底实行这份协议的。」他一再提醒大家:「动乱的因素,捣乱的因素,不安定的因素存在于香港内部,也存在于某些国际势力」,「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没有这种自我安慰的根据」,「要知道,要搞动乱是很容易的,如果出现动乱,如果要把香港变成颠覆大陆社会主义的基地,中央就要干预,不干预就会越搞越大」。

《基本法》中关于保留中央对特区行使管治权的有关内容和第二十三条反颠覆条款,就是在他的关怀下制订的。谈判过程中,他坚持回归后中央必须在香港驻军,除了显示国家主权之外,还由于这对可能出现的动乱起到遏制作用。他坚持要在过渡时期派驻联合联络机构进驻香港,也是出自同样的考虑。近来许多香港爱国人士认为,在香港陆续出现所谓「占中」和「港独」的闹剧以后,更凸显了早日以适当方式实现《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必要性。他们还提出有必要落实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有必要促进香港行政主导原则的真正全面贯彻落实,要排除来自不同方面对行政当局依法施政的干扰,要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要加强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尤其要认真落实青少年接受国史和国情教育的权利,等等。这些主张都是全面准确贯彻《基本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在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是值得认真考虑的。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少数人搞所谓「港独」的闹剧,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行使了《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力,「主动释法」,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少数人挑战国家主权的非法行为,对于维护香港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全面准确贯彻《基本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例证。

瞻望未来,香港发展的前景是十分良好的。中国的和平崛起,已是不可阻挡的现实。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肯定将在本世纪中实现。中国的发展是世界的机遇,首先是香港的机遇。香港特区只要能抓住机遇,发挥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同时又能够全面准确地按照《基本法》办事,全面准确不走样地贯彻「一国两制」方针,香港特区在未来岁月中肯定会发展得更好,并在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事业中作出更大贡献。

谨祝香港的明天更加辉煌!

篇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简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简介 本文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简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简介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简介一、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下同)财政司是香港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其使命是确保政府采购的原则在采购活动中能够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简介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简介

一、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下同)财政司是香港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其使命是确保政府采购的原则在采购活动中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这些原则是:责任原则。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交纳的税款,这些税款的使用必须向公众负责,同时还要向批准公共资金使用的立法机构以及有意愿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负责。物有所值原则。各项采购要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透明度原则。要让供应商和承包商全面了解与政府作交易的程序和方法。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对所有的投标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性的规定和行为。

财政司的主要职责:一是制定政府采购的规章和政策。香港没有政府采购法,只有一些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现行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的主要规章,是财政司根据《公共财政条例》制定的《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财政司库务局据此制定了一系列补充规定。香港所有政府部门的物料、服务、建造及各类工程的采购,均须遵循规例规定的招标程序。由于香港是WTO成员,其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的精神与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二是政府采购的管理事务。包括政府采购各类招标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部分供应商资格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受理,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等。三是各政府部门通用物品的集中采购和供应。

二、政府采购模式香港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只有小额物品由各部门直接采购。香港的所有政府采购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不涉及任何中介机构。

(一)政府各部门的通用物品及有关服务由政府物料供应处集中采购。政府物料供应处是香港的中央采购、物料储存及供应机构,为80多个政府部门、机构和某些公共团体(包括医院管理局)服务,每年采购总值约50亿港元。政府物料供应处是库务局的下属部门,工作人员均为公务员。政府物料供应处的主要职责是:

(1)集中采购通用物品。包括文具、清洁用品、电器、通讯器材、执法人员服装的布料等,并把这些物品存放在中央仓库。中央仓库库存1400多种通用物品。如用户需使用这些物品,由物料供应处的车队及时送达。

(2)代理采购物品。政府物料供应处同时也是中央机构的采购代理,负责各部门的特殊物品以及超过部门直接采购上限的物品,包括飞机、枪支弹药、电脑系统、医疗器械、药品、五金、建筑材料等,这些物品通常由供应商直接送到使用地点。

(3)协助各部门采购物品。政府物料供应处拥有一支知识和经验十分丰富的采购队伍,经常调派专业人员到其他各部门管理物品或协助采购。目前,物料供应处人员总编制为1368人,其中1125人协助60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的采购工作。此外,政府物料供应处还为各政府部门、补助机构、非政府机构和公务员提供下列服务:通过公开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理剩余物品、废旧物品和罚没物品;提供援助。为各部门提取购买外地的物品并送交用户。如有物品需要更换、维修等原因须退回海外供应商的,也由物料供应处负责办理。当供应的物品出现遗失、损坏或规格不符等问题时,物料供应处替用户进行索赔;协助各部门采购非标准规格的办公室家具,负责为政府宿舍提供、维修和收回家具;为公务员免费运送和暂存私人物品。

(二)部分专用物品由有关部门进行采购。如政府车辆管理处负责车辆采购,海事处负责汽艇等海事物品的采购。

(三)工程建造由工务局统一监管。建造工程由有关的建筑部门在工务局的监督下自行雇用承造商。

三、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

(一)采购方式。超过小额采购上限的合同普遍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小额采购的上限不是固定的,由财政司定期修订。今年5月份,小额采购的上限再次修订为:130万港元以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不包括建造及工程服务),300万港元以下的建造和工程及相关服务,130万港元以下咨询服务。

选择性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也是香港允许使用的采购方式,但这两采购方式都有严格的适用前提。选择性招标适用于采购复杂或货源稀少的物品,采用这种方式时必须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预审,确保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单一来源采购只有在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下的采购才适用,包括需要与现行物品配套的器材、涉及专利权的物品、应付突发事件的急需品等。

(二)采购信息发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招标公告除必须刊登在香港政府宪报和指定的本地报刊外,还要在互联网上公布。各国驻港领事馆和贸易专员公署也会接到有关的通知。合同授予情况也必须在上述媒体上公告。

(三)定标。财政司司长委任一系列投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工作。每个投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各投标委员会批准后,有关采购机关才能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中央投标委员会负责超过其他投标委员会指定范围的大额采购项目的定标。中央投标委员会主席为库务局局长,委员有:工务局局长或其代表、政府物料供应处处长、库务局副局长以及一名由政务司司长委派的律政司人员,一名库务局首席行政招标主任担任秘书。中央投标委员会每周开一次定标工作会。

政府物料供应处投标委员会负责单项合同价值不超过1000万港元的货物及一般服务项目的定标。政府物料供应处投标委员会主席为政府物料供应处副处长,委员有:政府物料供应常务监督、政府物料供应处高级会计主任,还有一名来自政府物料供应处的主任秘书担任秘书。

工务投标委员会。主席为建筑署副署长,负责单项合同价值不超过500万港元的工程及建筑项目的定标。

海事处投标委员会。主席为海事处副处长,负责单项合同价值不超过500万港元的海事项目的定标。

政府印务局投标委员会。主席为印务局局长,负责由印务局招标的单项合同价值不超过500万港元的采购项目的定标。

咨询公司的评比非常困难,有些因素是难以量化和规范的,因此,咨询公司是通过专门的评审程序进行选择的。财政司司长委任了下列咨询公司评审委员会审批有关的咨询公司:

中央咨询公司评审委员会。主席为库务局局长,负责审批除工程和建筑以外的咨询服务协议。

建筑及相关服务咨询公司评审委员会。主席为建筑署署长,负责审批价值超过130万港元的建筑及相关咨询服务协议。

工程及相关服务咨询公司评审委员会。主席为土木工程署署长,负责审批价值超过130万港元的工程及相关咨询服务协议。

(四)投诉。任何投标商认为其投标没有获得公正的评审,均可向政府物料供应处处长或其他招标机构的首长投诉。政府物料供应处处长或其他机构接受投诉的首长要亲自进行调查。如果投诉与投标制度或程序有关,受诉人应将投诉书转到中央招标委员会。如果采购活动中涉嫌腐败行为,投标商也可以向廉政公署投诉。如果采购程序选择不当,投标商还可以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

香港已成为世贸成员,为了保护投标商或供应商的权益,按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香港在1998年12月成立了一个独立的投标投诉审裁组织,专门负责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提出的投诉。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制度实行供应商注册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采购质量和减轻评标工作量。现行负责供应商注册机构是工务局和政府物料供应处。

工务局负责工程供应商的注册管理工作。现在在册的供应商有320家。审查工程供应商的资格标准主要有两个:专业资格和财务能力。专业资格是按国际通用的建筑或工程方面的标准来衡量的,要求供应商提供公司整体方面的情况及专业人员构成等资料。在财务能力方面,需要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银行出具的有关证明,交会计服务局进行核实。工务局定期对已注册的供应商进行审查,如发现业绩不佳等情况时,就会取消注册资格。

政府物料供应处负责各类货物供应商的注册管理工作。现已注册的供应商有4700多家。供应商申请注册时,需提交下列基本资料:工商登记证书、公司概况、公司年报、公司产品目录、公司的技术和财务能力等。对于某些需要较长时间评估的专门物品如药品,有关申请必须事先经用户作出技术澄清,以确定该物品的适用性。

已注册的供应商,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会自动获得招标文件,未注册的供应商必须亲自购买招标文件。在采用选择性招标方式时,只有注册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在册供应商能否长久保留资格,取决于其投标及履行合同的表现。

在香港,供应商申请注册没有时间限制和地区限制。政府每年都在香港政府宪报和互联网上刊登公告,邀请有兴趣的供应商申请注册。供应随时可以提交注册申请书。

五、政府采购人员和合同官员的资格和责任政府物料供应处是从事物品及有关服务采购的采购人员管理机构,包括人员的招募、调派、晋升、培训和福利。

政府物料供应处招募人员的最基本条件是高中毕业生,实际上主要是招收大学毕业生。采购人员按专业能力分为多个级别,进入物料供应主任系列的人员,要求持有公认机构发放的物料采购与供应文凭,如英国特许采购与物资协会学位或香港理工大学采购与物料证书等。政府物料供应处现有181名物料供应主任。采购人员的晋升必须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和在各方面均有出色表现。

采购人员的权限是按级别确定的。总物料供应主任负责最高20万港元的采购事务,高级物料供应主任为12万港元以下,物料供应主任为7.5万港元以下,低于物料供应主任的为5万港元以下。

为了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政府物料供应处为他们提供持续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形式有:资助物料供应主任级别人员进修专业课程。为职员提供课堂培训,包括采购专业知识、审计、会计、成本核算、仓库管理等。安排高级职员进修专门技能课程,如高级谈判课程、采购技巧以及采购法律课程等。派遣高级职员参加本地及国际论坛及会议,掌握国际上政府采购发展的最新动态。

政府采购的合同官员与采购人员是不同的,合同官员是指代表政府签订采购合同的政府官员。香港的《公共财政条例》对政府采购的合同官员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如货物及有关服务的单项采购合同,低于130万港元的,由物料供应处处长授权的官员签订;高于130万但不足1000万港元的,由物料供应处副处长签订;高于1000万港元的,由中央投标委员会委员、政府物料供应处处长签订。

六、政府采购管理的发展趋势应用现代科技成果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的现代化,是香港政府采购管理的未来目标。目前已着手的主要改革有:

(一)推行采购卡,加强小额采购管理。香港正在10个部门进行采购卡的试点工作,每张卡的最高限额为2万港元。采购卡类似信用卡但又不同于信用卡,持采购卡在超市购物时,在划卡的同时银行资金也划拨到超市的帐户上。采购卡免去了记帐和支付手续,同时也消除了携带支票或现金潜在的隐患。目前,为了全面推行采购卡制度,财政司正在与汇丰银行就采购卡的发行和管理问题进行谈判。全面推行采购卡后,预计第一年发放采购卡3000-4000张。

(二)建立电子投标系统,提高采购效率。广泛使用互联网应用系统,通过利用互联网及有关科技发展电子投标系统。目前政府物料供应处正在开发这一系统,力争

2000年初开始投入运行。

(三)改善采购管理系统,增加监管功能。现行采购管理系统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均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良或更新,增加管理系统的功能。包括简化物料申领程序,方便供应商注册和标书评估工作,监督履约供应商的表现,增加中文处理功能。.

篇3: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监察制度改革的启示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监察制度改革的启示 本文关键词: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改革,监察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监察制度改革的启示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监察制度改革的启示*【标题注释】[收稿日期]1999—08—20【作者】施惠玲【作者简介】施惠玲,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施惠玲(196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监察制度改革的启示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监察制度改革的启示*

【标题注释】[收稿日期]1999—08—20

者】施惠玲

【作者简介】施惠玲,新疆大学

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施惠玲(1965—),女,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在读博士生。

【内容提要】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日趋扩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促使行政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改善为公众服务的质量,其有益的经验对内地行政监察制度的改革有多方面的启发意义。

【关

词】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内地/行政监察/启示

文】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0—2820(2000)03—0087—05

香港的申诉专员制度是随着香港经济高速发展,公共行政管理领域日趋扩大,具有完整系统的行政监督与补救制度逐渐形成过程中,顺应行政监督与补救途径多元化的需要而产生的。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一般香港市民提供一个申诉途径(市民如对政府部门行政上的决定、行动、建议或作为有所不满,均可提出投诉),补足及加强现有的投诉途径。从而使申诉专员担当起监察政府的角色,防止公共行政权力机构滥用职权,提高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的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

香港申诉专员署于1989年3月正式成立,至今有10年了。在这10

年当中,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已成为香港现存体制不可缺的一部分。它具有了不同于世界上其它国家申诉专员制度的独特之处。这主要表现在香港申诉专员没有拘泥于一种一般性的动作程序,而是积极寻求多渠道、多途径解决投诉的方式,倡导一种投诉文化的建立。诸如:实施“机构内部投诉处理计划”(又称“现处计划”)——申诉专员公署在取得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一些性质简单的投诉转介被投诉机关处理。现处计划自实施以来,效果较为显著。其优点是:对一些性质简单或纯属个人事件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迅速获得解决。同时,它可以使申诉专员更加灵活地调配资源,集中力量调查那些性质复杂、无法透过机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解决以及影响广泛的投诉。推展“鲁仲连”服务——调解服务。调解服务的优点在于它是一种非对抗性的、技巧性的和解纠纷的方法。它可使申诉专员尽量善用本身有限的资源,并为投诉人及被投诉机构提供沟通的机会与环境,鼓励他们通过直接对话与坦诚的沟通,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从而缩减公共行政机构与其所服务市民之间的距离。此外,申诉专员署对于一些性质较为简单的投诉,在完成初步审研工作之后,便可以向投诉人作出澄清及提供协助,从而解决有关投诉。以上三种解决投诉方法,又被统称为另类排解纠纷服务。据有关数据统计,1997—1998年度,另类排解纠纷服务已经解决投诉的个案数为1047宗,占已完结的投诉个案总数(3010宗)的34.5%[1]。

这表明,另类排解纠纷服务已成为香港申诉专员解决处理投诉的主要方式。它们符合香港申诉专员一贯倡导的处事原则,即致力于寻求解决问题之策,而非着意挑剔责难。它既蕴涵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精神,又顺应了现代人在错综复杂的生活环境中追求效率与公平的要求,亦是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中富有特色的地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作为专责处理有关行政失当的投诉的独立渠道,已得到了香港广大市民的认同,其影响力和功效也日趋不断地扩大和提高。申诉专员署自建立以来,每年所接获的查询及投诉个案数量以年平均46.4%的增长速度递增。查询与投诉个案数量的增加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它表明,一方面申诉专员的工作广泛地被市民所接受和认同,用专员本人的话来说,“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已更加广为人知,广为人用”。[2]

广大市民愿意通过申诉专员这个独立申诉渠道挺身提出投诉,“协力使公营机构的运作更见公平,更见效率。”[3]另一方面,

也反映出在申诉专员署和广大市民的共同监督之下,公共行政服务机构所暴露出的有待改进及值得关注的地方。

此外,香港申诉专员主动展开的直接调查工作对发挥申诉专员制度的影响与功效具有深远的意义。香港申诉专员主动展开调查的权力,是其一项重要权力。申诉专员动用此项权力展开的直接调查一般是关涉广泛公众利益以及为社会人士普遍关注的问题。从1994年7月至1998年5月,香港申诉专员已完成了16项直接调查。对于已完成的每项直接调查,申诉专员均向政府当局提出改善有关制度及程序的建议,并通过《政府覆文》及向公众和新闻媒体公布调查结果报告来监察这些建议的实施情况。申诉专员的这些直接调查能够切中有关公共行政机构存在的弊端,并透过规劝的方式发挥其监察作用,从而达到改善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的目的。

简言之,历经10年的发展,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已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完善。积极吸取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有益经验,对于正在进行行政监察制度改革的内地,有着多方面的启发意义。

内地的行政监察机构经历过建立(1954年)—撤销(1959年)—恢复(1986年)的曲折过程。现行的行政监察制度是在总结50年代监察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88年,内地各省市自治区、市、地区、县级政府设立了相应的行政监察机构。1990年,中央政府正式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

正式通过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完成了监察规范由行政法规上升到国家法律的过程。

《行政监察法》规定内地各级行政监察机构的职能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其作用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内地行政监察机构这种基本职能的定位,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腐败现象日趋严重,它既损害了共产党和政府的形象,违背了行政运行系统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也妨碍了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成为阻滞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人们热切期望各级行政监察机构在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方面能够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从恢复设立行政监察机构到今天,12年的实践表明,内地行政监察机构在监督、促进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洁高效、勤政为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同时,它也与其他的监督机制,如执政党(共产党)监督、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等,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监督体系。但是,目前这个体系仍然不健全,行政监察制度仍然有不完善之处,并未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内地行政监察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行政监察机构地位低,权威性不足;缺乏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独立行使职权的方式;行政监察范围过于宽泛,任务繁重;行政监察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等。

首先,行政监察机构地位低下,既没有权威性,又缺乏独立性。无论是在建国之初还是现在,内地各级行政监察机构都设置于各级国家政府行政机关内部。在中央,监察部属于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在地方属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有利的方面是监察人员对行政机关内部的情况比较熟悉,也易于调查了解,及时掌握情况。然而,在监察对象中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各级政府首长,而各级监察机构却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如若是政府首长本身违反国家法纪、政纪,又当如何行使监察权?而且行政监察机构无论是作为一个中央的部或地方的厅、局,它与本级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的部长、厅长、局长在行政职务上是平级的,处于这样的地位,尽管可以通过立法赋予监察机构某种特定的职权,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封建等级观念还未完全消除,民主意识还不浓厚,权力过分集中,条块分割依然严重的社会现实中,要想对平级的部门及其行政首长真正实施监督,是非常困难的。

其次,行政监察与党纪检查和其他检查监督职责界限并不分明。在我国,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绝大多数是共产党员,在一般情况下,违反法纪的行为也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因此,行政监察与党纪检查的交叉重叠就不可避免。在行政监察机构恢复以前,党纪检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基本上包揽了行政监察的事务。在行政监察机构恢复以后,于1993年,中央、国务院决定,行政监察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制,两个机关名称,总称为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后行政监察机构依照宪法规定仍然属于政府序列,实行由所在地方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的体制。虽然,这种新体制有其优势,有利于发挥党政监督的整体合力。但在实际中,却容易造成互相制肘,职责不明,权限含混,以党代政的现象,使行政监察流于形式,处于附庸地位。

此外,行政监察机构与司法检察机关都有对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的权力。在党政检查与行政监察合署办公后,由于加大反腐败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亦加大重视廉政监察工作。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特别强调打击政府公职人员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职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出卖国家经济情报等等),这与司法检察机关(如其下设的反贪局,其职责将在后文涉及到)的职权界限就很不清楚。造成了实际中的纪检监察机关逾越了自身的权限,取代了司法检察机关的职权,扮演了“检察机关第二”的角色。这样既不利于打击罪犯,也不利于行政监察机构自身的发展。

因而,各监督机制之间在监督范围、权限、程序、处罚等方面,如果界定不十分清晰,往往会造成监督效应中的重叠或空白。也往往容易把各种监督高度浓缩为执政党的监督。执政党不仅行使党政监督的职责,而且行使政纪监督的职责,甚至法律界定的职责。

第三,行政监察机构的监察范围过于宽泛,任务繁重。各级行政监察机构不仅要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准确行使权力,履行其职责,做到遵纪守法,勤政、高效;同时也要防止和消除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各种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为改革开放、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要求行政监察机构把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三者承担于一身。如此艰巨的任务、以及宽泛的监察范围,在行政监察机构地位低下,权力偏少的情况下,其必定力不从心,难有积极的作为。

第四,行政监察运行过程及结果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由于我国政治公开化程度较低,因此,各级行政监察机构的运行过程及结果也处于一种不公开或部分公开化的状态。虽然也提出推行“两公开一监督”(两公开指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但普通百姓对监察的具体运行程序及其结果,知之不多,知之甚少,或根本无知。监察机构在其具体的运行过程中,有时考虑的更多的是某些领导“以言代法”的“长官意志”,而不是宪法和法律规定。许多查处的案件往往以注意社会影响为由,被内部处理完毕而不为社会所了解。特别是遇到政治、经济上的严峻形势时,其监察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公开化更是阻力重重。这必然导致行政监察机构效率与权威的降低。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仅对行政违法行为,而且也对行政失当行为加以监控已成为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是迥异于传统的行政内方式的监督与补救的途径。尽管它与我们内地的行政监察制度在职能、权限、调查方式等方面很不相同,但是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与内地的行政监察制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本着对日趋扩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促使行政管理机构改善管理水平,提高为公众服务的质量,进而促进行政公平与效率。我国各项改革正在深入进行,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行政监察制度,是当今摆在我们面前首要而迫切的任务。只有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并吸取他人之有益经验,才能积极促进自身的发展。

对此,我们首先必须提高行政监察机构的现有地位,并强化其职权。亦即:行政监察机构必须地位独立,应有极高的权威性。根据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性质,为提高行政监察机构的地位和权威,我们可以走建立独立行政监察机构的途径。如建立一个与政府平行的独立行政监察院。监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主要领导人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对监察人员以必要的职务保障,诸如行使职务具有免责权,非故意枉法的监察人员在其履行职务时不得免职;实行较稳定的任期制等等。同时,要扩大行政监察院的权力,除现有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之外,还应立法给予行政监察院以报告权和公开结论调查权。行政监察院应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单独提交工作报告,概述其行使职权的情况。这既可以使人大常委会熟知其工作运行情况,又便于人大对其实施监督。此外,行政监察院有权在调查任何行动之后,根据公众利益的需要,通过刊物或新闻媒体将调查报告公之于众,这将促进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其次,协调行政监察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关系,明确行政监察的职责。适当缩小监察范围,改变监察范围宽泛,力不从心,每项职责都难以充分行使的现状。应重新分离行政监察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虽然行政监察与党纪检查在监督对象、内容上有很大的重合性,但它们之间还是有明显的界限。在监督对象上,党员与非党员就是有区别的,党纪检查机关不能对行政机关的非党公职人员进行检查;在监督内容上,行政监察机构监督行政公职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行政纪律的情况;而党纪检查机关则以党章和党的纪律为标准,对行政机关中党员进行检查。因而,行政监察的监督目标重点应放于:查处违法违纪(政纪)行为,促进勤政建设;党纪检查机关的监督目标重点应放于:查处违纪(党纪)违章(党章)行为,促使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而不宜把二者混合在一起。对于那些既违法,又违反党纪党章的监察对象,行政监察机构应与党纪检查机关相互合作,并可以组织联合调查组,在查清事实之后,各自分别作出处理。

还应严格界定行政监察机构与司法监察机构的权限范围。行政监察机构与司法监察机关都有对国家行政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的权力。行政监察机构是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一般的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而司法监察机关则对国家行政公职人员违法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侦察起诉。二者在查处违法行为的手段也不尽相同。为了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构的作用,应适当缩小其监察范围:诸如把对政府公职人员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出卖国家经济情报,以及严重的官僚主义渎职行为的监察,交由司法监察机关去查处。目前,我国司法监察机关已专门下设了反贪污贿赂机构—反贪污贿赂局,简称反贪局。反贪局的主要任务应是打击国家行政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反腐倡廉,促进廉政建设。针对我国目前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更进一步地,我们可以把反贪局从司法监察机关中分离出来,建立一个与行政监察院平行、相若、完全独立的反贪机构(它主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样就可以使行政监察机构与反贪机构更好地各司其职,从而真正实现勤政与廉政的目标。

第三,进一步加强信访在行政监察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以信访为中心的行政监察制度。信访是普遍存在于我国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公民投诉形式。我国各级党委部门、人大、政府各机构、法院和检察院都设立了专门的信访机构(一般受理针对本部门的来信来访)。行政监察意义上的信访有别于其他部门信访而有其特殊性,它主要是指行政监察机构接受和处理公民通过写信、走访的形式检举、投诉行政监察对象的一般违法乱纪行为,以及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信访在行政监察机构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和正确的认识。行政监察信访是政府行政机关密切联系公众的重要渠道,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它是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信息源。就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机构所进行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都是建立在行政监察信访的情况反映和信息反馈的基础之上。它使得国家行政监督与社会公众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因而我们要建立以信访为中心的行政监察制度,为使其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律化,我们应从立法上对行政监察信访的基本原则、地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工作程序等予以明确严格地规定。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机构于1988年6月设置了举报中心。

行政监察机构内的举报,是指行政监察机构受理、调查和处理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发生的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现在,我国信访与举报都设置于行政监察机构内部,尽管二者紧密联结,却有一定的区别,这主要是范围及侧重点不同。举报中心受理案件的范围主要突出贪污、贿赂、严重以权谋私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我们当时设立举报中心于行政监察机构内部,是为了适应开展的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如果我们将举报中心与反贪局结合在一起,建立以举报为中心的独立反贪机构,这会大大促动我们的反腐败斗争。

综上所述,借鉴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有益经验,有利于我们加快行政监察制度的改革。我们只有加快步伐和加大力度改革现有的行政监察制度,才能真正充分有效地发挥这项制度的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香港申诉专员年报(香港申诉专员公署)[J].1998,(10).

[2][3]公生明廉生威(香港申诉专员公署),19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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