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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评查整改报告【三篇】

2022-01-17 10:53:06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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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评查整改报告3篇

案卷评查整改报告篇1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自查报告

**市粮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按照《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粮食系统评查案卷工作的通知》(豫粮办[2011]79号文件)等文件精神和市局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

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我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理结束的案件共有1件。具体为“**市**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案”。

二、案件介绍

**市**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是**县一家主要从事面粉和挂面生产加工的民营企业。自2009年底以来,由于经营上的原因,该企业出现了严重亏空而濒临倒闭。在此情况下,该公司自2010年6月至9月,一直未按规定向我局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经我局有关人员多次催报无果。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规定。由于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报请我局主要领导同意,于2010年10月20日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等次为特别严重,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其作出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10年10月22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放弃申辩的情况下,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市**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给予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粮罚决字[2010]第01号),并在当日向当事人送达。并于2010年11月5日将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情况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公函予以了通报。

三、案卷自查自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粮食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导规范》和《河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相关制度,对我局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全面自查。

(一)案件事实认定方面: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发生违规行为(拒报统计月报表及有关情况)后,我局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多次以电话等方式催促改正,但未得实效。对此,卷中有书证作证。

(二)法律法规适用方面: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作为目前我国粮食依法行政的最高位法规,规定了粮食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其中“(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正是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则适用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三)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本案办理程序合法严谨。从卷宗来看,在掌握了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后,从立案审批,到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到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结论,到送达《处罚决定书》,到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公函通报处罚结果。整个执法程序合法严谨。在案件调查、文书送达等环节,均由两人以上共同亮证执行,现场执法人员证件均合法有效。

(四)处置适当方面:本案对当事人处置适当。当事人连续4个月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且经多次催报无果,已构成“特别严重违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具体到本案,之所以对当事人作出“取消”而非“暂停”其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是鉴于其已形成相当大的亏空、根本无力扭转的事实;且经营上有涉嫌诈骗的情况,不能引人同情。如果允许其继续保有经营资格,继续从事粮食收购,可能使事态更加恶化。

(五)卷宗管理方面:案卷管理规范。实行一案一卷,并制有封面,卷内各种文字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排列有序。案卷归档及时,由专人负责归档存档工作。

(六)其他方面:本案从立案到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结案以及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等各个环节的各种表格和文书齐全,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内容、联系方式、签字盖章等要素比较详实,法律文书基本规范。

四、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局行政处罚案卷符合质量评查标准,但由于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不够、办案经验不足,致使案卷中也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如行政处罚案卷卷内材料纸张大小规格不一;文书中对有关问题表述还不很全面、不够具体、不够准确;有时记载较为简单;调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中最后空白处没有注明“以下为空白”;复印件没有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等。

五、下步努力方向

通过此次案卷评查,找出了我局在行政处罚案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暴露了我们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今后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学习,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等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执法,不断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特此报告

**县粮食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案卷评查整改报告篇2

司法局案卷评查工作报告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县委政法委安排意见下发后,我局立即召开会议、传达文件精神、部署安排工作,按照各阶段工作任务和评查剖析重点,成立了由局主管 副局长为组长、援助中心、公律股、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案卷评查剖析活动领导小组,并给各乡镇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量化了案卷评查任务,印发了《关于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案卷评查剖析活动的通知》,每个乡镇和股、处、所各确定一名联络员,印制了案卷评查标准和表格,使该项活动操作性强、任务明确。由于局领导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案卷评查工作进展顺利,社会效果十分明显。二、坚持标准,认真剖析案卷评查剖析活动中,我局共向全系统下达案卷评查剖析任务73件,其中:每个乡镇3件,援助中心10件,公证处20件、律师事务所10件。2018年在“百万案件”评查中将未成年人苏妍人身损害等5件案件上报县委政法委评查,在评查剖析中,重点围绕各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有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群众反响较大,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发生违规违法的刑事、民事案件,公证案件,非诉讼调解案件,刑事指定辩护,民事代理等案件重点进行评查剖析。评查剖析采取,一看案件归档是否及时,装订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民事、刑事、经济、非诉讼案件分类是否清楚;二看案件编号是否统一,是否存在断页断号;三看案卷当事人,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人,证件,印鉴、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卷内代理词、辩护词、调解协议是否完整;四看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疏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问题。同时,在评查中,首先对评查剖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场指出,限期纠正,及时回访;其次,通过对案卷的评查,面对面与乡镇、股、处、所负责同志拟定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最后,对在评查剖析中质量较高,内容齐全,当事人满意,装订规范的案卷现场给予评查剖析结论。从整个评查剖析情况看,评查剖析的案件中合格率为95%、不合格率仅为5%。在案件评查分析中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未成年人苏妍人身损害案件、农民工樊小平讨薪案件、孟米兰赡养纠纷案、残疾人牛红宝离婚案、鱼建华人身损害案、单身妇女高亚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形成典型案例上报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三、查漏补缺,积极整改案卷评查剖析中,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多次深入乡镇和下属单位指导工作,抽查案件,对案卷评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从评查的73宗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案卷装订规范,内容齐全,当事人满意,少数案卷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有缺失代理词的,有缺失辩护词的,有当事人证件、印件不齐全的。这些问题,都现场予以指正,要求查漏补缺,限期纠正。总之,我局在案卷评查工作中,做了大量细致地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评查剖析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2018年,我局将再添措施、再下功夫,继续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为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促进司法行政、法律援助事业迈上新台阶做出更大的贡献。

案卷评查整改报告篇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执法案卷制作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依照一定组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形成的案卷。
  参与评查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是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形式评查与内容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评查标准

 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包括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第七条  合法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适格、明确;  

(三)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导致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在评查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不符合合法性标准的,一律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八条  规范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三)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三章  评查程序

  第九条  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省级以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全面评查、单项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
  全面评查是指对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不同市场门类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评查。采取全面评查方式的,每个执法部门参与评查的执法案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宗。
  单项评查是指对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某个市场门类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采取单项评查方式的,每个执法部门参与评查的执法案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宗。
  随机抽查是指随机调阅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的,应当兼顾案件种类。
  第十一条  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挑选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和执法程序、具有2年以上法制监督工作经验或者3年以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的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小组,每个小组成员为单数,不得少于3人,从中选任或者指定1人担任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开始前对评查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评查标准,规范评查程序,明确责任分工。
  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信息。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一卷一评,采取独立阅卷或者小组阅卷的评分方法。    独立阅卷评分是指评查人员独立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工作,评定分数经评查工作小组复核后作为被执法案卷的初评分数。
  小组阅卷评分是指评查工作小组内的所有评查人员分别对同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工作,评定分数的平均数作为被执法案卷的初评分数。
  第十四条  评查人员应当按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规定的评查项目、内容和标准,认真审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逐项进行考察评分,填写执法案卷评查表,并详细说明每份案卷的扣分情况和理由。
  评查工作小组应当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分进行复核,复核人员由小组组长直接担任或另行指定,复核后应当将复核意见填入执法案卷评查表中。
  第十五条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初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评结果反馈给下级执法部门。
  下级执法部门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初评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执法部门申请复评。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评,并将复评意见反馈给下级执法部门。
  第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评查结果

  第十七条  异议期满未收到复评申请或者已对复评申请作出反馈的,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下级执法部门应当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执法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应当对优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进步明显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执法部门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鼓励。
  第十九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年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在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同时,应当参照本办法对通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制作的行政处罚案件电子案卷进行评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执法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一部分  合法性标准
 
 一、主体合法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执法案卷: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权限的;
 2.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不具有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
 3.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或者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4.委托执法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委托单位印章的。
 (二)被处罚主体适格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执法案卷:
 1.被处罚主体为公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写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2.被处罚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写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公民的;
 3.被处罚主体为法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写成其他组织的。
 (三)被处罚主体明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执法案卷:
 1.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名称模糊不清且案卷中没有其主体资格证明,无法清楚确认被处罚主体身份的;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名称使用简称或者存在丢字、错字的;
 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与实际履行处罚的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执法案卷:
 (一)对超过2年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记载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导致基本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的认定与表述不清楚、不准确的;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不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四)证明基本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的。
 三、适用法律正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执法案卷:
 (一)案件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错误的;
 (二)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已失效或者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适用错误的;
 (四)对外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款、项、目错误的;
 (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没有明确到款、项、目并可能引起歧义的;
 (六)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节,不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程序合法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执法案卷:
 (一)未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步骤实施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出现程序缺失的;
 (二)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
 (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没有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
 (四)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却没有举行听证的;
 (五)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未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
 (七)有法定前置程序,未履行该前置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送达或者送达不合法的;
 (九)案件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涉嫌违法犯罪,以罚代刑,不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
 (十)其他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程序违法情形。

第二部分 规范性标准

 

附件2

被处罚主体界定说明

 

一、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视为自然人。在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实施行政处罚时,被处罚主体为营业执照上标示的经营者个人(个人合伙的以全体合伙人为被处罚主体)。有字号的,应当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经营者姓名后用括号注明。
 二、法人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违法的,被处罚主体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时违法的,被处罚主体为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五)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八)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四、无照经营活动的被处罚主体为实际经营者。其中法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被处罚主体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个人或者个人合伙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被处罚主体为直接责任人。
 五、已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违法的,被处罚主体为实际投资人。

附件3

案卷评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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