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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下地方性银行发展研究

2021-10-12 11:31:29公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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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下地方性银行发展研究 本文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下地方性银行发展研究

[提要]

改革开放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尤其是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我国本土金融企业也越来越多地与外资合资,在此局面下,大中小型银行纷纷踏入改革的行列。大中型银行走在行业的前端,积极引进投资尤其是外资从而上市,进入国际市场。中小型地方性银行也不落人后,主动寻求改革方法,根据自身优势走上了兼并重组和跨地区发展的道路。我国金融行业市场化的竞争在加入WTO后进一步激烈,我国政府在2015年针对金融市场的大动荡颁布存款保险制度。此制度的实施使存贷利润的差距进一步缩小,金融市场也必将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如何面对该挑战关系到地方性银行的未来发展,不可忽视。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地方性银行;郑州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2月7日

一、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历程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本土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生存模式也随之改变,变得更加多元化。各式银行改革后均有所提高:国有银行的运营更加灵活,股份制银行的发展和管理都趋于规模化,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也不断发展。这些银行都成为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壮大的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再加之加入WTO后的我国金融行业逐渐呈现国际化趋势,本土银行也都积极开展外资国际业务,并且外资商行和外国银行也都被许可进入我国发展,加上外商银行有一定的挑选合作对象的优势,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大大增加,那么如何脱离这种困境就是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地方性银行所要考虑的重点。2015年政府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就此生效,这在我国金融行业改革发展道路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一政策的实行实际上会对金融市场造成一定的震荡,中小型银行又首当其冲,可谓是机遇与挑战并存。马逸夫认为,目前的重要任务是成立以中小银行为主干的金融体系,帮助他们度过这次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波动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郑州市是河南省的省会,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省会中名列前茅,有着极大的发展潜力。郑州银行发家于城市信用社,这与各大地方性银行发展步骤一致,因此该样本具有调研性和可比性。本文由郑州银行的发展切入存款保险制度推行后地方商行的发展现状,分析得出其中的问题,为以后政策的执行提供更多的建议。

二、存款保险管理运作

(一)创建与管理方式。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金融系统稳健发展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现代社会中现行的该制度中,大多数由官方出面制定并调控。据调查,全球共70余个国家和地区,由政府部门出台该政策的国家和地区有35个,由政府和私人共同创办并管理的国家和地区有24个,完全由私人控制的仅有11个国家和地区。

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是抹除官僚阶级可能做出的消极举动,保护自身可行性。创立私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更加严格地筛选受保人,不被政治权利所干涉,在监管受保人和受保企业时更自由,止损更迅速。但是,私人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因为私人存款保险的可控性和可信度远不如官方的存款保险制度来得靠谱。在相同条件下,民众其实更偏向于相信并选择官方出台的制度,因为官方可以给予民众可靠和信心;另一方面,私人管控时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在一定情况下会与民众的利益产生冲突,因此现行的多数存款保险制度都在官方的管控中。

(二)存款保险机构的责任。存款保险机??的责任分别为赔偿受到损失的投保机构和对投保机构收取保费,这两种职能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职能。另外,一些在美国、新西兰的存款保险机构还肩负着监管受保机构的重要任务。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施行监管任务的优势在于:第一,可以降低人员的冗杂程度;第二,该机构可以获得行之有效的管理心得和有利信息;第三,保证存款保险资金的投放更具有集群效应和规模性;第四,增强民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心;第五,减轻了政府部门的负担。

但是,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存款保险机构在施行监管权力的时候,会遇到营利目的与投保人即客户的利益相冲突的情况,这种境况下,存款保险机构并不能无时无刻地保障客户的利益。例如,投保机构受益非常小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应以保障客户的利益出发尽快结束该情况恶化,但由于种种其他营利原因的考虑,监管机构总会选择拖延。在这里就不得不提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储蓄和信贷协会所遭遇的一场金融危机。1982年整个协会负债已达1,500亿美元,但监管机构不断对协会施加压力以阻挠负债累累机构的运行举措,到了90年代初期,美国政府真正着手介入严厉关停机构,再到1995年全部完工时,美国所有纳税人已经白费了将近3,000亿美元。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地方性银行的作用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功能。在Black

Smith的金融理论中,他认为银行特殊于其他行业是因为银行的业务具有极大的流动性,主要体现在用流通性强的资金为缺乏流通性的产业注入活力。而正因为该特性,以郑州银行为例,在面对恶意的资金欺压时很容易被掣肘。再加上银行的资金实行的是准备金制度,所以随机性和不稳定性的风险较大。如果完全由私人掌控而没有官方的介入或者同行的援助,那么一家银行如何也不可能在连续不断的资金挤兑下存活下来,且这种资金挤兑往往具有传播性,因此其他金融机构也会受到牵连。因此,为了避免这种大部分由小存款者引起的挤兑,存款保险制度就应运而生来保护存款者以及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另外存款保险的主要功能有四点:第一,为了给小额存款者提供保障。因为他们的投资技巧、监督能力、获取信息等的能力均处于下风,所以很容易被大额存款者和投资者所挤兑;第二,为了给那些经营不善的个体银行提供支持;第三,通过以上两点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健;第四,营造稳定健康的金融市场,从而鼓励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总的来说,大部分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因为前两项,但也有一部分国家和地区是出于后两项原因而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二)成员加入的方式。要加入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有两种途径:自愿加入和强制加入。以我国郑州银行为例,就采取了强制加入的方式。如果是强制加入,则范围较广,受众较多,更多的金融机构将受到监管,旗下所有存款者的资金都可以受到保护。但方式为自愿加入时,相对于资金充足,顾客来源广的大银行来说,经营成本较小的中小型银行和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更倾向加入存款保险机构。因为就大银行来说,就算没有加入该机构,顾客依旧给予其信任。对于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如果参与的银行数量不够多,那么它的职能就不能很好地显现,因为一旦大银行不愿意加入,那么分摊给中小银行的保费将大大加重,这对于本身经营成本较少的中小银行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并且自愿加入存款保险机构的做法会促使系统内的资金大批地流动:在金融市场前景一片大好的时候,存款者会把大量的资金从受保机构转移到不受保机构;当金融市场陷入危机或者某些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为了保护自己的资产,存款者会把资金从不受保机构转移到受保机构。那么,为了保护资产可利用性,特别是在银行业不发达的发展中和欠发达国家,都应该实行强制加入存款保险制度的方式。现今在全球共有55个国家和地区施行强制银行加入存款保险机构的制度,仅有15个国家和地区施行自愿加入的方式。私人存款往往选择自愿加入。有些国家和地区施行部分机构强制加入,剩余机构自愿加入的方式: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中的机构和所有以联邦名义营业的银行都需要强制加入存款保险机构,剩余机构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

(三)存款保险的范围。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不一而定,可以极其广泛涉及所有机构,也可以是少许银行。该国存款保险制度涉及的范围应该根据该国经济市场繁荣程度、银行业的差距和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来制定。当该国经济水平不算突出且制定存款保险制度的受众群主要为小存款者时,单一存款保险制度就足够适用于该国经济水平。当该国金融市场繁荣昌盛,银行产业欣欣向荣且竞争激烈的时候,被保护的对象就不能只限于小额存款者,而也需要注意维持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业的稳健发展,避免恶意挤兑,鼓励公平竞争,所以可以对不同发展水平的企业开展不同类型的存款保险设置。现今实施该措施的国家有美国、法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通过分析法国存款保险从出台到改革的过程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存款保险制度应该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并且应以鼓励公平竞争的目的为主,因此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应该加入存款保险机构,遵从同样的保险准则。在1934年出台该政策时,法国政府只是为了帮助在困境中濒临倒闭的银行,同年为了保持金融业间公平竞争的原则,又让储蓄和信贷协会加入了存款保险机构,这就是FSILC的诞生,也就是联邦储蓄和信贷协会保险公司。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信用社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纷纷选择加入了存款保险机构的怀抱,此时,法国90%的金融机构已经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之下;70年代后,NCISIF(全国信用射共担保险基金)与SUPC(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PBCC(养老收入保险公司)先后成立。这些机构的成立都是为了保证金融行业稳健发展。

(四)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存款保险不仅要以最大的努力实现目标功能,还要避免出现消极影响,如陷入社会道德的泥沼,因此制定出保护程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确定保护程度的时候有两个要素要注意:一个是全部保护或者部分保护;另一个是额度的大小。

按照理想状态,在完全保护下的金融系统会有着最为稳健的发展,因为可以完全避免大规模有计划的系统排挤,这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可是完全保护的方法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因为它可能导致影响恶劣的社会问题:在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伞之下的机构更容易冒险做危险的活动,且存款者们对于银行的看管监督力度也会随之下降。从现实层面来说,就算机构被完全保护起来,一旦它们拒绝快捷支付给存款者他们所需要的资金,那么存款者依旧可能发生对于银行的排挤行为。所以,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实行部分保护的制度,包括郑州银行,部分保护更多得被当作帮助银行减少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损失。

理论上来说,限定存款保险的额度要同时做到保护小额存款者,避免有计划的排挤行为,降低社会问题的发生。具体来讲应该做到受保护的存款的比例不应该过高,但还是应该保障到绝大部分存款者的利益。如果此种限额制度是单一的存款账户为单位,每个存款者可以用不同方式和途径开户来加大受保额度,如此一来,存款保险的意义就不大了,所以应该以单一的存款者为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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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丛文.存款保险制度减少我国银行系统性风险了吗?[J].国际金融研究,2015.6.

刘琪林,李富有.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资产流动性、盈利水平及风险水平[J].金融论坛,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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