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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对图书馆版权交易的影响和风险防范

2021-10-17 10:34:05公文范文
王修芳关键词:图书馆;区块链;智能合约;版权;版权交易摘要:图书馆利用智能合约开展版权交易,可以明显

王修芳

关键词:图书馆;区块链;智能合约;版权;版权交易

摘 要:图书馆利用智能合约开展版权交易,可以明显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然而,由于技术的局限性、立法的不健全和监管的滞后,加之图书馆利用和管理失当等原因,智能合约也会给图书馆带来利益损失和权利受缚的风险。为防范和化解智能合约对图书馆版权交易的不利影响,一方面,国家需要通过立法赋予智能合约应有的法律地位,加强对智能合约应用的行政监管,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另一方面,图书馆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反制权利人单方面的拟约行为,并掌握智能合約的技术特点,深化版权管理工作,提高利用智能合约开展版权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21)05-0121-03

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与版权保护有着天然的联系,其对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的功能正在被逐步重视和挖掘。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是区块链的关键与核心技术之一,是指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1]。区块链技术的诸多重要版权管理目标都必须通过智能合约实现,尤其是在提升版权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一些图书馆已经利用区块链技术下的智能合约开展了数字资源建设实践[2]。但是,智能合约由计算机语言构成,以代码形式存在,用代码约束既往是需要靠法律规制的行为,因而在对法律制度形成冲击的同时,也会给图书馆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在当前的技术条件和立法状况下,图书馆要掌握区块链技术的原理和特征,正确认识智能合约的版权管理价值,科学评估应用风险,采取合理的对策趋利避害,使智能合约在版权交易中发挥最大的技术效益。

1 智能合约对图书馆版权交易的正面影响

图书馆利用智能合约开展版权交易的实现过程通常包括三个步骤:一是权利人和图书馆注册为区块链的用户,分别掌握系统提供的密钥(公钥和私钥),并根据版权交易的需要,拟定包含双方权利和义务条款的承诺,然后转化为可编程的计算机代码,图书馆和权利人分别对该承诺进行电子签名。二是签名后的智能合约在区块链传播,凡区块链用户都可以接收到一份,同时验证节点中的合约被保存,等待共识处理。共识处理后的合约Hash值被封装成一个区块链结构在全链播散,前后区块链结构的Hash值相互映衬,并以时间戳的形式存证。三是当版权交易的条件与智能合约的代码相匹配时,就会触发合约启动执行。合约执行完毕,智能合约从系统中被移除。简单而言,智能合约模式下的版权交易就是图书馆和权利人将达成的合约变成计算机编码,用“编码代替法律”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完成签约、购买以及版权使用费的支付等活动。

按照版权法的规定,除版权限制情形外,图书馆对版权资源的使用必须采取“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但是,在数字技术条件下,授权成本过高导致的市场失灵使图书馆的授权活动变得困难重重。一方面,由图书馆自行开展权利调查颇费周折,加之版权管理信息的偏差,难以鉴别真正的权利人,或者因为出现“孤儿作品”等问题而使授权搁置;另一方面,即便图书馆能够完成权利调查任务,但因使用的作品数量过大,涉及权利人众多,图书馆也难以承担巨额的版权使用费。此外,在数字技术条件下,许多作品呈多媒体状态,还有不少作品由后续演绎创作而来,图书馆很难区分不同创作者的贡献,更无法分别取得授权并支付使用费。在目前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中介版权交易机制还不发达的背景下,由图书馆独自向每一位权利人取得授权往往并没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从技术特征角度出发,智能合约则能较好地解决图书馆遇到的授权难题,尤其可大幅降低授权成本,提高授权效率。一方面,智能合约创造了图书馆与权利人“直接交易”的机会,既简化了流程,弱化了版权代理机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数字资源供应商的中介地位,又省去了中介管理费用;另一方面,在区块链技术下,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任何行为都被详细和准确地记录下来,可以回溯查证,权属明确且清晰,版权信息难以被伪造和篡改,大大节省了图书馆开展权利调查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据悉,目前国内外很多图书馆已经开通了基于数字资源第一销售权的DECENT GO BLOCKCHAIN应用,利用区块链技术下的直接版权交易模式取得授权[3]。随着智能合约的完善,“图书馆—版权交易中介—权利人”的间接交易模式向“图书馆—权利人”直接交易模式的转化趋势将更加明显。

智能合约的出现为“分版权授权”的创立提供了技术条件,非常适合移动服务模式下图书馆对碎片资源的组织和传播。究其原因,区块链技术不仅可以对多媒体版权资源、演绎版权资源等“合作资源”中不同作者的贡献进行记录和区分,而且能够对同一作品进行分章节、段落、语句的分别授权,符合移动图书馆利用碎片资源的特点。新创公司Peertracks开发了一种运用区块链技术的音乐版权授权许可系统,上传的每一首音乐都附带一个智能合约,这个智能合约将根据约定进行报酬分配,解决了不同权利人之间由于报酬分配不均产生的纠纷。例如,对合作的音乐作品可以按约定的比例在每个成员之间分配:填词25%、作曲25%、主唱20%、贝斯手15%、鼓手15%。每个成员都拥有自己单独的比特币地址,如果交易达成,合约程序被触动,节点将按照支付的基础协议自动分开转账[4]。向不同的权利人自动精确付费和“分版权授权”,提高了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的针对性、实用性,避免了“捆绑交易”下对“无用资源”的购买,节约了经费,加之又省去了中介费用,使权利人得到更多的经济回报,从而增强了同图书馆打交道并向图书馆授权的意愿。

传统合约是一种“中心式”的运行架构,除了交易方的意志,合约的缔约、担保、支付、执行等均借助于律师、银行、登记机构、法院,正是这些中心机构保障意志得以实现。但是,智能合约的最大特征是法律执行不需要,甚至不可能。所谓不需要,是指合约可以自动执行;所谓不可能,是指法律无法介入机器的执行[5]。也就是说,智能合约具有自动性、强制性特征,假如交易条件匹配,就会自动触发启动,直至履行完毕。同时,基于智能合约的版权交易排除了跨境贸易中各国法律、语言、政治经济政策的差异,排除了不可预见地解释合约执行条款对执行合约的影响[6]。智能合约的这些特征,在图书馆版权交易中有利于防止权利人借用各种因由不履行合约的风险,还有助于图书馆开展跨疆界、跨地区的国际版权交易活动。

2 智能合约对图书馆版权交易的负面影响

图书馆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展版权交易必然会遇到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并视符合条件的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形式,但智能合约的计算机代码是否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合同,理论观点不统一,立法未予以明确。如果智能合约不能在《合同法》中占有一席之地,那么图书馆利用智能合约开展版权交易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合约是图书馆与权利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假如智能合约出现代码漏洞、代码错误、代码违法等瑕疵,就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违背图书馆的真实意愿,而这类问题很难通过技术手段完全避免。在图书馆与权利人签定的传统合约中,“情势变更”往往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即就自然灾害、社会变革等“不可抗力”对履约的影响做出约定,从而使合约有变更或撤销的可能性。但是,在智能合约模式下,“合同走上了一条不归路”[7],其履行具有非强制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无法得到更改,只能通过事后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的介入解决问题,不能在事前、事中就阻止对图书馆不利情形的发生。

智能合约还可能成为权利人垄断版权新的技术工具,在这种模式下开展版权交易,有可能使图书馆的权利受到挤压。首先,由权利人主导的授权许可定价完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不可能是免费的。其次,由于智能合约是区块链上不能篡改的程序,权利人设置好的价格参数不能改变;除非不使用该作品,否则不管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使用者均须被动接受并支付对价。再次,在智能合约程序中,一旦作品被使用,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报酬将自动支付给权利人[4]。权利人可以利用智能合约的这些特点,不仅会剥夺图书馆在版权交易中的磋商权,而且将使图书馆按照版权限制规定享有的法定合理使用权受到弱化和排除。即便图书馆发现自己的权利受损,希望更改合约,而智能合约并不会给图书馆行使“悔约权”的机会,除非智能合约中设置有暂停、终止或修改代码的程序。

3 图书馆利用智能合约开展版权交易中的风险防范和化解

防范和化解智能合约对图书馆开展版权交易的不利影响,首先要解决其在合同法中的地位问题。笔者建议我国通过立法将智能合约视为《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合同。究其原因,智能合约虽然以代码取代了传统合约的条款,但却起到了传统合约的规制功能,在法律效果方面与传统合约并无二致。另外,《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合同的“其他形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作为“兜底条款”,可以更好地适应技术的发展,就像“数据电文”被纳入合同体系一样。假如智能合约的合同法地位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那么受影响的不仅是图书馆的版权交易问题,还会从更广泛的层面制约技术创新和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

防范权利人利用智能合约挤压和排除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必须创新版权法律法规。例如,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赋予图书馆享有的合理使用权由任意法属性转化为强性法属性,规定凡是挤压、排除图书馆依据版权限制规定使用数字资源权利的智能合约无效。又如,应确认区块链版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使图书馆不为根据区块链版权登记进行的权利调查和版权交易出现的侵权问题承担法律责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图书馆可以采取私链实名制,一方面对匿名侵权人的身份进行核验,另一方面建立作品和权利人相对应的版权信息数据库和许可、转让等版权交易数据库。

政府对智能合约的监督管理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一方面,政府可以作为“超级用户”或通过“离线模式”介入对智能合约的管理,前者指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修改区块链数据库,后者指政府可以追踪特定用户,要求其修改智能合约中的不合法代码、错误代码或显失公平的代碼;另一方面,政府要完善针对智能合约纠纷的调解、仲裁机制,严厉查处和打击利用智能合约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利益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要建立智能合约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原始代码使用情况的监管。

图书馆从技术角度防范和化解智能合约对版权交易的不利影响同样是一项重要的策略。例如,图书馆可采用混合协议,以便将代码缺陷造成的图书馆损失赔偿条款写入智能合约;利用多重签名技术,引入第三方机制,可保障智能合约模式下图书馆的利益;将“预言机”与智能合约绑定,创建“裁判机制”,阻止有风险的智能合约的执行。图书馆还可以建立新的区块覆盖前一个区块,用符合自己意愿的智能合约取代权利人单方面拟定的智能合约,通过“反要约”弱化和消除权利人基于垄断版权对图书馆权利的损害。

4 结语

与其他类型的技术一样,智能合约是一柄“双刃剑”,图书馆对其合理利用,能促进版权交易,反之则会损害图书馆利益,甚至给图书馆带来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图书馆对智能合约的应用要持理性和审慎的态度,既要与时俱进,又不盲目跟风,努力学习掌握智能合约的技术原理、适用特征和相关法律法规,把风险管理前置,扬长避短,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合理利用智能合约的办法和对策。

参考文献:

[1] 向凌云.区块链的逻辑[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18:114.

[2] 黄繁聪.区块链技术及其对图书馆发展的变革性影响[J].图书情报工作,2018(13):11-18.

[3] 秦珂.区块链技术视野下的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作用机制、创新价值和建议[J].图书馆论坛,2020(4):113-122,133.

[4] 曹阳,薄君.区块链技术与互联网音乐作品版权保护[J].南海法学,2018(6):77-87.

[5] 王延川.智能合约的构造与风险防治[J].法学杂志,2019(2):43-51.

[6] 华劼.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在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中的运用及其法律规则[J].知识产权,2018(2):13-19.

[7] 周晓靖.以法律视角探究区块链下智能合约的发展前景与局限[J].法制博览,2018(5):1-5.

(编校:崔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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