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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辞任

2021-11-01 12:49:59公文范文
滕修福今冬明春,新一轮全国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将陆续换届

滕修福

今冬明春,新一轮全国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将陆续换届选举。这是进入新时代的首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为普遍最为广泛的民主实践。依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第十条第一款),并在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九条第二款)。因此,依法设立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是做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的组织保障和法定要务。下面,笔者结合选举法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践,就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辞任等相关问题谈一管之见。

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职位设置以及人员构成范围,选举法没有规定;但是,省一级选举实施细则一般有原则规定。例如,《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選举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政党、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六至十五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任命。”《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县级“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镇一级“选举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同时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至五人;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三人。”

上述四省(市)选举实施细则对选举委员会的职位设置基本一致,即选举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在选举委员会人员构成方面,天津、江苏没有规定,上海、安徽有原则规定。

为什么像上述上海市、安徽省选举实施细则明确选举委员会应该由“各政党、人民团体”人员参加呢?可能是基于各政党、人民团体需要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有了解核实、确定和公布代表候选人的职责;至于要求“有关部门、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可能考虑到诸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户籍等,需要对选民或代表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把关等。笔者认为,地方选举实施细则明确“各政党、人民团体”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太现实。我国有八个民主党派和工青妇等诸多人民团体。可以考虑由党委统战、群团部门负责人参与即可。

那么,设立选举委员会究竟应该由哪些方面人员组成比较恰当呢?笔者认为要体现以下原则:

首先,要体现党的领导原则。2020年选举法第七次修正特别增加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党的领导是选举工作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因此选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当由同级党委(党组)领导担任。一般情况下,选举委员会主任可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或乡镇人大主席)担任,副主任中应有至少一名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党委组织、纪检、统战等部门负责人员作为成员参与其中。笔者认为,同级党委书记没有必要亲自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因为选举委员会只是一个法定选举工作机构,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定主持者和组织者,而不是领导机构,是在县一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选举工作的。实践中,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党委一般会牵头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以强化领导和统筹协调方方面面工作。

其二,要体现便于组织原则。选举委员会不仅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定主持者,也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具体组织者。选举法第十一条明确列举了选举委员会从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到了解核实、确定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到确定选举日期、主持投票选举、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由始至终一系列职责。笔者认为,从便于组织选举工作开展的角度,诸如选民登记涉及公安户籍、选民资格审查涉及司法机关、代表候选人资格核实涉及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涉及政党和人民团体,还有选举工作涉及宣传发动、经费保障等,这些机关、组织和部门负责人员有必要作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其三,要体现专业内行原则。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法定性、程序性很强,因此选举委员会需要有专业内行人员参与其中。笔者认为,诸如参与过上一轮选举委员会工作的人员、人大选举机构负责人员、专业法律人士等,可以安排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

其四,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特别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第十条第二款)之所以增加这一规定,就是为了保障选举公平、公正。选举委员会作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法定主持者和组织者,在整个选举进程中负有十分重要的法定职责,必须要保持中立性质。如果其中有人被提名推荐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这样就存在身份的交叉重合,既是选举的主持者和组织者,又是选举的参与者和竞争者;如此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显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程序正义原则。因此,选举委员会成员一旦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辞职。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安排要有预见性,切不可造成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后,大多数选举委员会成员要辞职,尤其是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能都辞职了。

关于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后是否需要补充任命?选举法没有规定,地方选举实施细则也少有规定。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再补充任命。即便是选举委员会主任辞职,也不用补任,可以明确一名副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即可。因为,确定代表候选人之后,选举工作已进行了大半,基本大头已落地,且选举委员会毕竟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临时机构。安徽省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就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换届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如果出现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都要辞职的现象,那就有必要补充任命。

 (作者单位: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大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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