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公文范文

县残联学习贯彻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讲话稿

2021-11-04 13:29:30公文范文
县残联学习贯彻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讲话稿本文关键词:甘肃省,残联,党代会,学习贯彻,精神县残联学

县残联学习贯彻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讲话稿 本文关键词:甘肃省,残联,党代会,学习贯彻,精神

县残联学习贯彻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讲话稿 本文简介:县残联学习贯彻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讲话稿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是在我省迈入改革发展新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会议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为甘肃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坚强保证。因此全面学习好会议精神就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林铎书记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体现了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

县残联学习贯彻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讲话稿 本文内容:

县残联学习贯彻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讲话稿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是在我省迈入改革发展新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会议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为甘肃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坚强保证。因此全面学习好会议精神就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林铎书记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体现了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指导性,充分反映了全省人民的共同心愿,为甘肃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全面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关系全省工作大局,关系建设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美好新甘肃宏伟事业的长远发展。

一定要充分认识省十三次党代会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党代会精神摆在首要位置,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要把学习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与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视察甘肃时的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相结合,与学习“两学一做”相结合,与学习贯彻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及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相结合,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相结合,全面、系统、准确地学习领会精神内涵,使党代会精神入脑入心,在我们的思想上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好残联“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更好地为张家川县残疾人服务。

篇2: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

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简介: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内容: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发生农机事故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等事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

重大农机事故,市、州农机监理机构要派员参加;特大农机事故,省农机监理机构要派员参加。

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可以处理下级农机监理机构管辖的农机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的农机事故,农机监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农机监理机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七条

农机事故按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意外事故、破坏性事故三类。

(一)责任事故: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负同等以上责任而发生的事故,称责任事故。

(二)意外事故:由于自然灾害(如山崩、路陷、洪水等)或驾驶员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称意外事故。

(三)破坏性事故:有意图、有预谋造成的事故属于破坏性事故。

第八条

农机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至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至十人,或轻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九条

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车、停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

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协助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并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证据,检举揭发肇事者。

第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事故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农机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肇事的农业机械、嫌疑车辆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第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的机具、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作业环境等,应当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后,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造成死亡或者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丧葬费或者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其中一方预付,结案后再按事故责任分担。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垫付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时扣留肇事的农业机械。

第十五条

发生农机事故逃逸的,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家属预付;无工作单位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对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预付。

第十六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机事故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农机监理机构决定暂存的尸体,应当接受存放。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七条

尸体经检验鉴定后,由农机监理机构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农机监理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超出规定时间的存放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完全因一方责任造成事故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主要因一方责任造成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其他方也有责任的,负次要责任。责任相同的,各负同等责任。

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农机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其他关系的,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鉴定和责任认定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责任者,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30至50元;负主要责任的,罚款10至30元;负同等责任的,罚款5至10元。

(二)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80至100元;负主要责任的,罚款50至80元;负同等责任的,罚款30至50元;负次要责任的,罚款10至30元,并予以警告。

(三)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100至150元;负主要责任的,罚款80至100元;负同等责任的,罚款50至80元;负次要责任的,罚款30至50元。

(四)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罚款150至200元;负次要责任的,罚款100至150元。

第二十五条

对于事故责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聋哑人或者盲人;

(二)后果轻微,经教育认错改正的;

(三)自身重伤、致残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酒后驾车的;

(二)无证驾驶或者交无证人驾驶的;

(三)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四)怂恿、迫使他人违章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借处理事故之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农机事故责任者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操作证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或者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并处吊销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造成农机事故后逃逸的,吊销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警告,由农机监理人员当场决定;50元以上罚款,由负责事故处理的农机监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调解

第三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伤害程度后,应当及时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农机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在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二次。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后生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农机监理机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事故责任者按下列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九十;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至四十。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人均生活费的二倍;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人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护理地人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人均生活费计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百分之七十至八十计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百分之四十至六十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人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和其他被扶养人按五年计算。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事故伤者需要住院、转院和护理人员的,须经医院证明和农机监理机构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增加护理人员或者经过治疗、医院证明可以出院而拒不出院的,其超出规定部分费用自理。

伤者出院应持有医院出院证明。

第四十条

对致残人员的残疾程度在治疗终结后,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加以确定。必要时,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定。

第四十一条

农业机械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农机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农业机械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最高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

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对事故损坏的车辆、农业机械、物品,应当以就地修复为主,不能修复需要报废的,按质折价赔偿。事故造成牲畜残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

对事故的损害赔偿遇有特殊情况或者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召集当事人各方调解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农业机械停放期间的火灾事故和由于电源线路而引起的电器事故,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人民政府1990年3月27日发布,1997年10月22日第27号令修正的《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8

篇3: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两篇

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两篇 本文关键词:甘肃省,党代会,心得体会,两篇,精神

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两篇 本文简介: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两篇范本一: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5月7日上午,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在西安隆重开幕。娄勤俭在报告中指出,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团结带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

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两篇 本文内容:

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两篇

范本一: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

5月7日上午,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在西安隆重开幕。娄勤俭在报告中指出,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团结带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建设等历史机遇,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妥善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胜利完成了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目标加速实现,富裕和谐美丽陕西建设全面推进,为全省今后更好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关于省十三次党代会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认真学习习近平系列讲话,主动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忠实践行者。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党规,主动做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模范遵守者。要带头贯彻中央部署,坚持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主动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执行者。

第二,要牢记党的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百姓谋利。要坚持实事求是,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落实“四个服从”,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三,要清正廉洁扬正气,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敢于向所有腐败现象“亮剑”。要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守住红色根脉,守牢精神家园,切实做到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纯洁性。

范本二: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

五年,若融于历史长河,仅是弹指一挥间。对于我省而言,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召开后的这五年,注定会成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画卷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这五年,是我省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和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方针政策,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栉风沐雨,砥砺奋进,这场渗透着智慧和勇气的探路,以顶层设计与基础布局相融合,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改革触及社会肌体。

发展新局面:经济运行稳中有进

2011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在全国排名倒数第一,人均GDP倒数第三,小康社会实现程度倒数第五。

这组数据,让每一个不甘落后的甘肃人,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如何跟上全国的步伐,如何让前进的步伐蹄疾步稳?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吹响了追赶的号角——把握“一项重大使命”,坚持“八个发展取向”,实施“十大重点行动”。

同心协力谋发展,上下一心百业成。回首过去的五年,我省综合实力的不断上升令人惊喜:

2012年,全省生产总值由2011年的5020亿元增加到5569亿元,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居全国第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第2,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第4,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第5,生产总值增速第6。

2013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别同比增长12.1%、30%和1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同比增长11%和13%。

2014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6835.27亿元,特别是结构调整取得了重大突破,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到13.2∶42.8∶44,第三产业比重10年来首次超过第二产业;财政收入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幅均超过经济增长增幅,呈现出速度、质量、效益良性发展的好局面。

2015年,全省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8.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长11.2%;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加。

2016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首次突破7000亿大关,达7085亿元,增长7.6%;固定资产投资9530亿元,增长10.5%;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和9%左右;三产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首次超过50%,综合收入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

五年,全省生产总值连续跨越两个千亿元台阶,三次产业结构实现由“二三一”向“三二一”的转变,粮食生产实现“十三连丰”。

对奋力追赶、谋求后发赶超的甘肃而言,这五年间,每一年都是一个新的起点,每一分收获都浸透着智慧和汗水,焕发出魄力和信念。

推荐访问:甘肃省 残联 党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