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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的重现”和“审美的重现”

2021-11-05 13:17:44公文范文
诗词格律,是汉语诗歌的一大创举。平与仄相对相粘的规律性地有序交替,增加了作品的音乐性和节奏感,在文字

诗词格律,是汉语诗歌的一大创举。平与仄相对相粘的规律性地有序交替,增加了作品的音乐性和节奏感,在文字排列上也展示了一种和谐优雅的图案美。以七言五言律诗为例,林庚先生曾经说过:“五七言的以压倒的优势成为唐诗的主要形式,并不是由于禁止其他形式的出现,而正是百花齐放自由竞赛的结果。诗人们普遍地选择了五七言形式,而且创造性地丰富了充实了这个形式。这乃是诗歌发展规律上的自然趋势。”也就是说,诗词格律是诗人们在创作实践中自然选择的结果,是语言的自然规律,是诗歌的自然发展,而不是什么权威机构的人为的硬性规定。

然而,诗词格律一直以来却被有些诗人和论家们看得很重,甚至说“律者,六律也。谓其声之协律也,如用兵之纪律,用刑之法律,严不可犯也。”他们把这种格律形式当作了一种非比寻常的体制规则。

杜甫对律诗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更难得的是其作句式多变,纵横恣肆,浑融圆转,合律而又能做到超然律外,不着痕迹。他在《遣闷戏呈路十九曹长》中自称“晚节渐于诗律细”,说明他在格律上是很有着一份独特追求的。杜甫诗律的“细”,是指工谨扎实、运用自如,而不是“囿”,不是自我桎梏,不敢越雷池一步。请看杜甫写于晚年的《白帝》:“白帝城中云出门,白帝城下雨翻盆。高江急峡雷霆斗,古木苍藤日月昏。戎马不如归马逸,千家今有百家存。哀哀寡妇诛求尽,恸哭秋原何处村?”这首诗的首联并不遵守近体诗的格律,没把格律当作“如用兵之纪律,用刑之法律,严不可犯也”,但是境界辽阔、沉郁苍凉,谁又能够因为不守严格格律的缘故而轻易否定其价值呢?相似的格律从权的例证,名人名作中还有很多。崔颢的《黄鹤楼》前半部分基本不合格律,却被严羽称为“唐人七律诗,当以此为第一”。苏东坡词也常常突破格律限制,晁无咎就此评价:“人谓多不谐音律,然横放杰出,自是曲子中缚不住者。”由此我想,真正的诗人,还是应该做格律的主人,而非格律的奴仆。

美国哲学家杜威论述节奏感时曾经提出了“机械的重现”和“审美的重现”的论题。他批评了一种以钟的滴答声为例证的“滴答理论”。这种“滴答理论”强调节奏是“有规则地回到同样的要素”,体现的是一种“机械的重现”,是某些孤立部分的重复、是物质单元的重复,缺乏有机的整体关系,因此降低了审美效果。而艺术节奏则表现为整体性的“审美的重现”,是关系的重现。这种关系是“总结并向前推进的”,推动着经验的完满实现,加强了经验的审美效果。

一首律诗或者词作,无论有着多么复杂内涵,多么反复的情感变化,但都在诗词格律的动态平衡中寻找到最大公约数,实现其多样性中的和谐统一。诗词格律的魅力,在这种和谐统一中唤起更多的心灵共鸣。但是这种“和谐统一”并不是机械教條,那种片面强调的“言不可犯”理念,其实正是杜威批评的“机械的重现”,而不是“审美的重现”。诗词格律的本性,是一种代代承传的有节奏的动态生长,是生活之流中的自然节奏与生命律动的感性显现。诗词格律的历代承传和审美重现,不是简单的原样重复,而是不同情感需求与生命能量的重新积累与感发。

(作者高昌,系中华诗词学会副会长、《中华诗词》杂志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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