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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黄组卜辞特殊写法的“黍”字

2021-11-08 10:37:23公文范文
王子杨摘 要:本文从字形和文例两个维度重新考察了黄组卜辞中从“黍”从“余”的形体,认为此字当是“黍”

王子杨

摘  要:本文从字形和文例两个维度重新考察了黄组卜辞中从“黍”从“余”的形体,认为此字当是“黍”的一个异体,可以分析为从“黍”、“余”声。这则考释丰富了我们对甲骨文用字的复杂性的认识。

关键词:甲骨文;考释;黄组;黍

黄组卜辞有下揭之字:

过去,这个形体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一是因为拓本效果不理想,二是因为不少工具书都把这个形体摹写失真,从而导致正确的形体没能被呈现。比如《总表》《字表》就把这个形体摹写①跟原形差距较远,显然不可信据,关于这一点,周忠兵先生已经指出。②《甲骨文字编》则把这个形体摹作③也有轻微的失真。刘钊先生主编的《新甲骨文编》所收形体,用黑白翻转方式处理,最为准确,把此字隶定作亦可从。

此字左下偏旁乃“余”字,自不待言。右上偏旁作应该如《新甲骨文编》所隶写的那样,即为“黍”字。关于这一点,只要跟黄组卜辞的“香”字形体比较即可确定。黄组卜辞“香”作如下之形:

古文字“香”上部从“黍”,黄组卜辞“香”字上面亦从“黍”作,A类上部写作“禾”旁边缀以点画;B类写作近“来”形缀以四点。这两种写法的“黍”在其他早期卜辞中都比较常见。我们讨论这个形体的右上所从,与上引B类写法的“香”字上部所从十分接近,无疑也是“黍”字,这种写法的“黍”多见于宾组卜辞,其作卜辞特殊写法的“黍”字。因此,我们讨论的黄组卜辞这个字应该分析为从“黍”从“余”,隶写作是准确的。问题是,这个卜辞特殊写法的“黍”字应该释作哪个字。

按照古文字的构形规律,卜辞特殊写法的“黍”字859.tif>”所从之“余”“黍”不存在意义上的联系,左下角的“余”应该是声旁无疑。也就是说,字的读音很可能与“余”相同或相近。循此思路,卜辭特殊写法的“黍”字926.tif>”字的分析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是以“黍”为形旁、以“余”为声旁的形声字,意义跟黍子关系密切。裘锡圭先生曾经提出,此字“不知是否可以释为‘稌”。④王贵民先生认为释“稌”字千真万确,⑤可谓言之凿凿。宋镇豪先生也认为此字当释“稌”,并谓:“稌可能指黏性稻,稌、糯一声之转,故学者主张为糯稻。”①另一种可能是,可能是“黍”字异体,本来写作“黍”,由于其写法跟“来”易混,于是在左下角添加“余”声以示区别。根据“余”跟“黍”声音的密切关系,并且结合卜辞辞例,我们认为后一种分析可能更符合事实。先说“余”“黍”之音近,次以甲骨文大量存在追加声旁的例子进行佐证,最后以辞例验证其正确性。

《吕氏春秋·先识览第四》:“晋太史屠黍见晋之乱也,见晋公之骄而无德义也,以其图法归周。”毕沅曰:“‘屠黍,《说苑·权谋篇》作‘屠余。”陈奇猷案:“《汉书·古今人表》亦作‘屠黍。余、黍音近通假。”②又《玺汇》3238号有“者余羒”(见图一),《玺汇》3311号有“者余 [疾][卯]”(见图一),“者余”合文,陈汉平先生读上述“者余”为“屠余”,认为就是《吕氏春秋·先识览》“晋太史屠黍对周威公事”之“屠黍”、《说苑·权谋》之“屠余”。③三年学界一般读作“负黍”,这应该也是可信的。④由是观之,上古“余”与“黍”古音当十分密切,我们讨论的甲骨文,在左下角添加表声的“余”旁是说得通的。

在甲骨文系统中,在表意字的基础上添加声旁的现象是很常见的,尤其是最近这几十年揭示得比较充分。刘钊先生在《谈新发现的鹿角骨刻辞》一文中举出三十余组具体实例,读者可以参看,只不过刘先生称之为“注音字”。⑤这里拈取仅仅在象物字基础上添加声旁的例子再略作叙述,以作为我们释卜辞特殊写法的“黍”字1768.tif>”为“黍”之旁证。比如甲骨文“壶”字多作卜辞特殊写法的“黍”字是“壶”的象形字,《英藏》2674正“壶”字作汉语言文学研究202102在象形字的基础上添加声旁“鱼”,标明“壶”字的读音。另一方面,甲骨文“鱼”多作卜辞特殊写法的“黍”字,象鱼之形,鹿角骨刻辞也有鱼字作在鱼腹之上添加声旁“五”。⑥又如甲骨文表示{风}的“凤”字作等形,象有头冠、羽毛华美的凤鸟之形,晚期刻手添加声旁“凡”而作,变成了形声字。再比如,甲骨文“雇”,作一般认为是从“鸟”、“户”声的形声字,实际上“雇”所从跟一般的“鸟”形不同,象鸟回首之形,本来就是“顾”的表意字,下面的偏旁“户”乃增加的表音偏旁。⑦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如在“自”(鼻的表意初文)上添加“畀”声、在“狐”上添加“壶”声、在“裁衣之毕”的“卒”上添加声旁“聿”,等等。如果把在复杂表意字的上面添加声旁的情况也考虑进来,那么例子就多了,读者可以参看前引刘文。由此可见,在表意字上面添加标识音读的声旁,是殷代刻手在声化趋势下的一种习惯做法,不足为奇。我们讨论的卜辞特殊写法的“黍”字2226.tif>”字,应该就属于这种情况。

(1)丁酉卜,在□[贞]:……“黍”字2269.tif>(黍)艿,弗每(悔)……

合集37517+37375[黄组]

(1)辞可以跟下引《合集》33225合观:

(2)己卯贞:在囧来告艿,王其黍。

王弜黍。

壬辰贞:在囧来告艿,王其黍。

王弜黍。

裘锡圭先生解释(2)辞说:

《说文》:“艿”,草也。”《玉篇》引《说文》作“旧草不芟新草又生曰艿”。《广韵·平声·蒸韵》:“艿,草名,谓陈根草不芟,新草又生相因艿(仍)也,所谓烧火艿者也。”《列子·黄帝》:“赵襄子率徒十万狩于中山,藉纺燔林,扇赫百里。”此处“艿”字即上引“艿”字的异体。“藉纺燔林”与《广韵》“烧火艿”之说可相印证。严一萍《释艿》指出“艿”是“有关农耕之字”,并解释上引卜辞说:“此卜王拟在冏地种黍而晏(严氏释卜辞特殊写法的“黍”字2638.tif>”为“晏”)之报告云该地旧草不除,新草又生,故王不能植黍。”(《中国文字》第16册)严氏指出“艿”与农业有关很正确,对这几条卜辞的解释也颇有道理。但是也有可能“告艿”是报告撂荒地上已长满草莱。古代撂荒地上的草莱是主要的肥料来源。撂荒地长满草莱以后,经过芟夷、火烧等手续,等季节一到,就可以播种了。《盐铁论·通有》所说的“燔莱播粟”,指的就是这种情况。殷人迷信,几乎事事都要卜问。卜问王是否在冏地种黍,并不一定说明冏地出现了不利于种黍的条件。①

(1)辞虽然略残,但“艿”连言是没有问题的,这跟(2)辞“黍”“艿”放在一起说是一样的情形。因此,从辞例上看,把释作“黍”也是合适的。我们不取释“稌”之说,主要是考虑“稌”是指“稻”,而确定无疑地“稻”字在卜辞中至今也没有坐实。另一方面,从偏旁位置关系上看,“余”旁位于左下角,且形体矮小,显然是后加的声符,这些情形跟我们前面所举于表意字上添加声旁的情况是完全相同的。比如甲骨文有一般释作“沐浴”之“沐”字,作形,右下角的也是在表意字的基础上追加的声旁,②可以类比。

黄组卜辞自有“黍”字,比如《合集》35778、《合集》35902皆作卜辞特殊写法的“黍”字3142.tif>”卜辞刻手为何还要造出卜辞特殊写法的“黍”字3159.tif>”字来表示{黍}呢?大概是因为黄组卜辞的“黍”写法跟“来”字写法比较接近,容易相混,于是添加声旁“余”以别之。

附:本文引用书目简称表

《合集》——《甲骨文合集》

《总表》——《新编甲骨文字形总表》

《字表》——《甲骨文字形表》

《玺汇》——《古玺汇编》

《集成》——《殷周金文集成》

《英藏》——《英国所藏甲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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