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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制度的法律研究

2021-12-06 12:09:16公文范文
摘要:正确进行回收处置是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也是防控传染病、保障公共健康的必要手段,应当给

摘要:正确进行回收处置是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也是防控传染病、保障公共健康的必要手段,应当给予足够重视。针对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工作中日益暴露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亟待完善、覆盖范围有限、规定不够细化、配套措施片面滞后等不足,在现有有关医疗废物回收处置法规基础之上完善缺漏,将医疗废物回收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废物污染防控支持体系等先进理念有机结合,以构建完备科学的医疗废物回收处置法律体系、护航生态安全与公众健康。

关键词:医疗废物;回收处置;無害化;立法体系化;生态补偿

中图分类号: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1)01-0035-11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21.01.006

Legal research on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medical waste recycling and disposal in China

Shao Mengyuan

(College of Arts and Law,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000,China)

Abstract:Correct recycling and disposal is a key link in the management of medical waste, as well as a necessary mean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infectious diseases and protect public health, and sufficient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In response to th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normative legal documents in the medical waste recycling and disposal work that urgently need to be improved, the coverage is limited, the regulations are not detailed enough, and the supporting measures are lagging behind, the current medical waste recycling and disposal laws and The scientific combination of advanced concepts such as waste recycling and disposal, emergency treatment of major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and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grassroots medical wast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upport system, to build a complete and efficient legal system for medical waste recycling and disposal, and escort ecological safety and public health.

Key words:Medical waste; Recycling and disposal; Harmlessness; Legislative systemizati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前言

医疗废物既可能经过合理的回收处置环节变废为宝,也可能在不当的回收处置过程中成为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的源头或不法分子牟取不义之财的原材料等,这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完备的针对性法规体系以严格规制回收处置环节的行为。我国虽已相继出台与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相关的管理条例与防治法规,但关键的回收处置环节只涉及其中部分规定未能得到充分重视,且相较于其他域外国家与地区完备且与时俱进的医疗废物回收处置法律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

1    医疗废物概述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包括容器和其他任何中间产品,是指在人类、动物或其他生物在具体的医疗过程中或是在医学实验研究过程中抑或是在任何医学保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废物。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开展的一些研究证实,85%的医疗废物是无害的,剩余部分则属于危险医疗废物[1],包括尖锐废物、病理性废物等需要被妥善管理,因其可能会造成环境与健康风险,需要避免与生活垃圾相混合或直接处理而整体变成传染性或危险废物。故而在一般意义上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应当着重于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与无害化回收处置非用于原用途的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与传统意义上的废物垃圾有着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医疗废物的产生与每个社会主体息息相关,与公民环境权益的维护、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密不可分。在我国一般将医疗废物认定为危险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版)》第六章规定,危险废物的认定应当以国家危险废物动态名录作为依据。在此名录中除包含医疗废物外,还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等,对此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置应当慎之又慎。以使用过的输液袋为例,经回收处置后不得再次用于原用途或危害人体健康的途径,这些规定表明在医疗废物回收处置时须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对待。医疗废物是传染性病原体的温床,在其管理与处置的每个环节都需严格把控,在流程中一旦存在疏漏极可能导致疾病传播,进而危害环境与公众健康。此外医疗废物也具有较大的回收处置空间,在所有医疗废物中,75%~90%被认为是健康无害的,例如心脏起搏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具。一项调查表明,在美国有5534家注册医院,如果每家医院每年丢弃一个平均费用为1万美元的医疗用具则会造成5534万美元损失。高昂金额不仅意味着财产损失,而且还代表着用具再次用于教学或拯救生命等非原用途或非危害人体健康用途的机会浪费[2]。因此,对医疗废物进行回收处置是十分必要的,完善的回收处置法律体系将为维护人体健康与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提供法律保障、彰显该环节的独特价值。

我国围绕着医疗废物的立法工作自1989年始,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的环境法、卫生法等多维立法(如表1),但也存在尚待解决的一些难题。毕竟医疗科技是动态发展的过程,法律需及时对新出现的挑战、久置难调的问题进行补充和解决。近期,多部委联合发布《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要适时启动医疗废物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及时改进、查漏补缺相关法规同样是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医疗废物被非法回收再利用、屡屡变身成为其他生活用品是目前回收处置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已成为“3·15”晚会关注的重要内容。山东、陕西等地区存在未依法取得资质的地下黑色医疗垃圾加工厂,对通过非法渠道取得医院流出的血包、输液管等医疗废物进行再加工,与快餐盒等生活垃圾混合变成塑料碎料等基础原料,用以制作蔬菜网篮、洗脸盆,甚至用于制作儿童玩具,这些现象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且损害了公民环境权益。虽然早在2003年我国就已出台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从收集到销毁全过程予以强制性规定,但此类危害极大的现象却屡禁不止,严重威胁人体健康。除此之外,在医疗废物回收环节还存在配套措施不到位、指导原则未得细化等问题,均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快构建法规配套程序,以便相关主体能够在政策法规严格约束下依法开展活动。

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医疗垃圾的处置尤为重要。以新型肺炎防疫为例,作为典型的医学传染病症,疾控中心多次强调居民应当佩戴口罩且逐渐成为一项强制性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口罩等防护性医用品供不应求的同时,部分主体非法收购已使用过的防护用具牟取不法利益,使得口罩等防护用品被非法回收再利用。绝大多数普通居民普遍缺乏如何正确处置已使用医护品的意识与操作流程,相关负责街道卫生保洁工作的环卫工人在协助废物集中处理机构实施废物收集工作时,其健康权益能否依法得以保障等问题同样与整体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工作成效紧密关联。

2    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契合资源循环利

用理念

之所以会出现医疗废物回收乱象,是因为医疗废物中的医疗用具等组成部分都是由最先进、最优质的材料加工而成的[3],因而我国法律也允许对其进行有条件的再利用并将回收处置视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

日本针对医疗废物构建起的法律体系是世界上最能够体现医疗废物资源化的体系之一,资源利用率远高于其他国家与地区。其围绕着“资源循环型社会”的建设目标[4],在《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中将医疗废物定义为“循环资源”,资源管理分为生产、消费、处理三部分且处理必须遵循无害化原则,并在利用医疗废物资源时明确相关主体权责并落实责任追究,此举有益于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废物具有再利用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印度科学家曾就有机医疗废物进行实验[5],实验的目的是将可能通过昆虫、苍蝇、啮齿类动物、猫或狗等传播疾病的有机医疗废物在烟草提取物等植物性提取物帮助下转化为潜在肥料,将处理后的物质与土壤混合后,土壤样本与植株样本均未产生不良变化且未对环境与健康造成负面影响。该实验结果即表明医疗废物不仅有回收利用的可行性,且还能为农民增加收益、缓解农业发展的用肥负担。

我国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文件中同样规定了“将医疗废物资源化”的内容。将其视为资源再利用有以下优点:首先,能够降低医疗废物处理的环境成本与金钱成本。目前焚烧法是应用最广泛的废物处理方法,但焚烧废物所产生的空气污染物与灰渣是二噁英的主要来源,会损害呼吸系统并引发多种疾病。而合理的回收处置正是国家提倡的“无害化”做法,且进行废物处理的机构必须是符合相应资质、掌握高水平专业技能的企业,处理成本较高难度较大,因此相较之下将医疗废物资源化可有效降低废物处理的成本。其次,通过将医疗废物资源化能够将原本携带细菌或病原体的废物转化为其他有机物,如上述印度科学家的做法,这表明资源化的医疗废物将极大降低其原本对环境与健康可能存在的威胁,有助于实现废物无害化的目标。

总之对医疗废物的回收处置是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与资源化的必要手段,但回收利用虽契合资源循环利用理念,却必须要依法严格规制相关行为,方能确保回收处置应有之效。

3    当前医疗废物回收处置规范存在的

法律问题

2015年《环境保护法》出台后,与之前已经公布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现有的医疗废物管理与控制法律体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版)》在严格法律责任、严密监督管理等方面均有完善改进,待正式生效后将进一步推进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向好发展。但以上法律文件中针对医疗废物回收处置环节的规定不够细化,仍存在令人担忧的隐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暴露出的新问题亟需借助法律手段予以解決。

3.1    缺乏针对性立法

医疗废物的回收处置是一个复杂的程序,不仅与上游源头的收集工作和末端加工处理工作密切关联,且与中端的技术标准、工作守则、操作程序等步骤相关;不仅涉及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处理机构,而且也需要作为源头的医疗机构等严格把关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有关医疗废物回收处置的法律文件(如表2)效力位阶均较低,一些规定相对滞后,因而有必要适时启动修订工作;此外对普通居民或其他社会主体在日常医疗保健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如何合理回收处置仍需进一步探究。自2019年上海率先实施垃圾分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居民或其他社会主体产生的医疗废物划定为有害垃圾强制分类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日常生活中此类医疗废物处置措施的科学性与安全性。但基于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紧急突发卫生事件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迅速产生大量来自各种渠道的医疗垃圾,仅仅依靠医疗卫生机构等直接主体保障医疗废物能够得以合理回收处置、仅仅在个别城市设置临时性专用收集桶的做法显然力不从心,因此有必要在整合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以“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命名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将整体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工作与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措施紧密结合。将现有《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文件作为有价值的参考并借鉴域外国家的做法,就回收处置这一关键环节着手立法起草工作,将 “回收利用”“应急处理”“切断传染”“基层防控”等设置为关键性要素,如此既能弥补缺漏又能提升医疗废物回收处置法律文件的效力位阶,作为医疗废物回收处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文件用以指导整体回收处置工作。

此外,仍需解决的是在医疗废物回收处置过程中存在过于关注医疗机构等专业主体而忽视其他渠道可能产生的医疗废物如何回收处置的问题。便利的医疗服务不仅使得医院等专业正规医疗机构会成为医疗垃圾的源头,其他场所如社区、家庭等同样会生产医疗垃圾;不仅医护人员对医疗垃圾的回收处置负有责任,患者等非医疗机构主体同样也应当履行合理义务维护医疗垃圾回收处置的秩序。患者经诊断并取得治疗药物后续自行处置时必然会存在因缺乏正确的行为指导而产生浪费污染的现象。一项调查表明,美国在2003年一年便产生了42亿张处方[6],当病人作为消费者将药物取回家中储存时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环境与社会问题,如儿童可能会意外摄入放置不当的药品、药品可能会成为儿童虐待的帮凶,甚至有一部分人将处方止痛药镇定药用于非医疗目的,这些事例表明不当处置极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而后续无用的处方药如何处理更是一大问题,2006年的一项研究显示,35%的消费者会采取直接在厕所冲掉的方式,67%消费者认为直接由药房回收更为合理,但实际上是否会这样做尚不确定。在处理方式未能统一的情况下,消费者每年大约会浪费掉45%~66%的药物,预计经济损失高达24亿~54亿美元,除了造成金钱损失外,消费者不当处理方式如直接冲进下水道等极易造成药物直接流入日常生活环境、进入水循环系统等进而影响环境、野生动植物及人类自身。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建议那些不知道如何处置的消费者咨询药剂师,但实际上药剂师对药物药理与药物处置方案、消费者对药物处理必要性的认知等因素均会影响此类医疗废物回收处置的实际效果。在我国这种现象更为常见,我国能够提供处方药或其他医疗服务的主体并不限于医院,还包括各个居民社区的便民卫生站等,民众也可以凭借便签从药店购买处方药,药店的药剂师也会为其推荐药物,因此民众作为消费者能够通过多种途径获得药物,但会因为不了解如何正确处置药物而感到困惑。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过程中,许多专家呼吁普通民众正确处置用于防护的口罩等用具,但如何界定“正确”却众说纷纭,有的呼吁丢弃口罩时务必剪碎防止二次贩卖,但剪碎的过程中必然存在很大的感染风险。对于包括可能感染病毒却不自知的普通民众而言存在两种通用处置方式:一是将口罩交给医疗人员作为医疗废物处理,但基于类似讳疾忌医的心态很少会有民众主动采取此种方式;二是直接将口罩丢弃,这种方式无疑会对大部分未推广垃圾分类的城市地区负责垃圾处理的环卫工人等相关人员的健康权益造成极大威胁。

因此,缺少针对规范医疗废物回收处置行为的全面性立法、现有回收处置工作覆盖范围有限、规定不够细化、配套措施尚未完善是问题所在。

3.2    现有规定存在缺陷与滞后性

对医疗废物的回收处置工作强调“全程管理避免风险发生”,全程性管理意味着作为指导回收处置工作法律依据的政策法规体系中应当包含各种指向较强的技术性规范、风险控制手段等配套措施以增强抽象法律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

一些国家早已认识到制定标准规范的重要性。在美国,与医疗废物相关的行业制定行业准则的做法提高了政策法规的执行效率,美国的行业准则独立性较强,所有科研机构和教育部门均能够在联邦法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实行,如斯坦福大学、癌症研究中心等均对医疗废物的处理流程细化规定,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政策法规的灵活适用;欧盟制定专门的职业规范对医疗垃圾处置从业人员提出要求,并结合技术优势将更多新出现的医疗废物类型纳入风险预防管理范围,因此欧盟的医疗废物管理法律体系不仅实际可操作性强且相对完善。医学技术的进步也伴随着医疗垃圾种类的更新,生物医疗废物①(Biomedical Waste)中抗生素的耐药性就是回收处置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耐药性通常是含有特定基因导致的,包括产生于各医疗机构却在处理过程中未能全部去除耐药性的医疗废物,特别是在制药企业产生的废水中大量存在,鉴于其可能引发的环境、农业与医学领域的危机,应当重点预防并及时调整回收处置政策法规中技术性内容,以技术法规具有的强制力降低因处置力度不当而在环境中大量累积的风险。印度的法律就体现了这种因时而变[7]。该国自 1998年制定实施《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理标准》后便十分注重及时启动法规修改工作,2016年修订后的《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理标准》就包括了抗生素耐药性问题,弥补了政策法规的滞后性;相比之下我国虽已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但未重视适时修改的必要性。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肯定了制定标准规范的必要性,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要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等”。但问题在于我国的回收处置相关标准不够细化且缺乏前瞻性。《医疗废物管理條例》第九条,《医疗垃圾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运送人员专业技能与职业卫生防护”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均涉及回收处置环节中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进行回收处置的知识技能并认识到采取防护措施的必要性。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规虽然强调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从事工作时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并由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却明显缺乏针对回收处置工作从业人员制定的行业准则与培训成果验收程序,实际的监督管理难以达到应有效果,且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存在医疗机构与医疗垃圾集中处置机构之外的主体密切接触医疗废物回收处置的情况,应当及时将更多主体纳入从业规范调整对象之中以确保回收处置工作的专业性与安全性;此外现有政策法规也缺乏前瞻性,缺乏对国际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工作最新进展的实时关注,未能形成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即有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应的处置流程与操作要求未能细化,以至于当此类应急事件发生时需要另行制定指南,往往会因此错失防控最佳时机。

3.3    回收处置基本原则待细化

我国的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工作主要以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3R”原则为指导思想[8],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了支持废物回收利用,该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经济性激励措施,帮助致力于循环经济的企业主体发展壮大,因目前尚无针对医疗废物回收处置的专门立法与基本原则,故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可类比适用“3R”原则并进一步细化。

首先,应当明确落实生态补偿是回收处置工作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生态补偿是一种激励协调性机制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在实践中可以具化为一种专项收费项目。在医疗废物回收处置环节,各医疗机构均要按照当地收费标准向承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该费用由处置单位专项专用,对于乡村或其他边远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缴纳费用。现有回收处置手段种类繁多[9],如对塑料类以及锐器需要现场分割再封装、含有维生素的药物等可在水中稀释后排入下水道中等。但无论是怎样的处理方式都不可避免对原生生态系统造成损害风险。因此医疗废物回收處置中的专项收费项目可以理解为既是作为处理企业的发展资金支持,又是污染主体为补偿环境损害支出的费用,是生态补偿理念的体现。实际上,企业从事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工作不仅要求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还需要借助专业的高端设备按照专业的操作进行。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就规定“企业对废物再利用时应当用先进技术”,这意味着想要达到理想的处置效果必须“技术+资金”支撑,运行成本过高给这些企业带来了沉重负担。

其次,违法者的责任履行能力关乎生态补偿实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版)》在法律责任部分极大提升了对非法从事医疗废物回收处置责任主体的罚款额度,增强对无许可证非法牟利者的威慑力度。医疗废物经过黑作坊加工流入市场后必然会对环境与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威胁,这种危害一旦产生,波及范围大并且持续时间长,因此提升罚款额度将尽最大可能弥补对环境与人体造成的损害,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必须考虑非法从事医疗废物回收处置经营活动主体的履行能力,真正使生态补偿落到实处。我国相关法律仅规定涉及医疗废物从收集到处置全过程的单位机构应遵照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在实践中尚未能保证所有有关单位机构都已投保,遑论只追求利益的黑色产业。故在对违法主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后如何保障罚款能够到位、能够及时有效补偿环境与人体健康损害仍需进一步研究。

4    完善我国医疗废物回收处置规范的

法律对策

医疗废物回收处置不仅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开展垃圾分类与回收处置工作的关键一环,强调重视并优化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工作就要在现有政策法规基础之上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在此领域中成功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完善。

4.1    着手针对性立法工作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在为庞大人口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必然会产生大量医疗废物,若不采取合理手段处置极易造成严重的环境与健康问题,若处理到位则需要高昂的成本投入,因此在着手制定医疗废物回收处置专门立法文件时,必须要结合具体国情,平衡环境健康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间关系。

在着手立法工作时,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将建立“医疗废物资源循环型”社会作为立法目标,整合现有法律文件中的规定并查漏补缺,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参考在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完善的基础之上制定专门适用于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工作的法律文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版)》中“医疗废物”部分形成一般与具体的对照规定,明确适用于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经济性鼓励举措,为回收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可以在专门立法中尝试扩大回收处置工作的覆盖范围,将一些偏僻落后地区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或药店等零售行业纳入其中,但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变通,强调其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定,配合主要医疗机构工作或提供辅助;将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工作、紧急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与基层致病源防控有机结合,以应对短时间大量产生存在致病源风险医疗废物的情形,将重大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公布实施的各种通知、方案②中指导性思想归纳总结为常态化规定并在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基本法律中予以体现,在此可借鉴德国的做法,在基本法律文件中就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流程与操作要求细化规定,以便相关部门在此类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开展工作,契合风险预防之理念。

此外,要将更多场合可能产生的医疗废物作为回收处置的对象,不能忽视虽不完全属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但与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主体。以药物回收处置为例,药剂师作为为公众解答药物药理问题、从事药物服务、提供药理知识的人员,在日常生活中是指导药物合理回收处置最合适的人选。与从医院在医生诊断后取得药物相比,病人作为消费者从在药房、医药公司、零售药店任职的药剂师手中获得药物则更为常见,因此药剂师更加了解消费者日常用药的频率与类型,甚至部分药剂师还参与到研究、开发与制作药物的生产过程、熟知药物试验的结果与质量测评等,均为其指导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正确处理药物提供了充分的知识储备。因此为了推动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基层实践,在我国可以结合国情实际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将社区药店与诊所等基层医疗便民服务场所设定为日常生活中药物回收处置的指定场所,这些场所有权组织日常药物回收工作。目前只有依法通过考试的药剂师才能够成为执业药剂师,但不排除在一些偏僻闭塞地区可能存在没有通过执业考试但粗知药理的人员提供卫生服务的情形,且现有执业药剂师考试内容③中基本未涉及到药剂师如何引导病人正确回收处置医疗废物的内容,故可以根据需要在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基本法律中肯定此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并增加对其法定义务的规定,即在售药、指导用药的同时必须向消费者履行告知其不需要的药物如何正确处理的义务,这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体现。总之,通过社会中其他相关人员配合参与或辅助回收处置工作,既能够扩大回收处置工作的影响范围,更能够体现全民参与原则。

4.2    完善配套措施

在着手制定医疗废物回收处置专门性法律文件的过程中,必须意识到该法不仅应当对我国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且还应当适应回收处置方式灵活性与多变性特征。因此,在推动专门性立法进程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实现立法的体系化,构建由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基础法律、有关医疗废物回收处置的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地方性法规等共同形成层次分明、重点明确的医疗废物回收处置法律体系,注重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版)》等其他法律衔接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可结合欧盟与美国等国家与地区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以国家层面为主导,由环保部等主管部门联合出台宏观的回收处置专门性法律文件;为了保障灵活适用可以借鉴美国各州分别立法的形式[10]将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基本法律与地方性立法相结合,更加“时空相宜”;与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工作有关的其他行业可根据本行业特性分别建立相应的技术标准并设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成果验收程序,与已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相结合,形成横向按类别划分、纵向按级别划分的层次分明、系统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一方面能够更好贯彻落实基础法规,另一方面各行各业的管理规范针对性更强便于实际操作。基本法律、地方性法規、技术标准体系等相互配合将为回收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此外,《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提到支持企业相互交流废物利用信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总则第十六条提出要针对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防治工作建立信息化平台,故在医疗废物回收处置针对性立法中也应当包含回收处置信息交流平台的规定并进一步细化。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将有利于及时掌握国际最新医学废物回收处置动态、便于经验交流且便于相关主体查询监督实现全程信息可追溯,进而有利于提高民众对黑色产业的防范意识与日常生活中自行处理医疗废物的能力。国际上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的公约和组织有《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④《斯德哥尔摩公约(Stockholm Convention)》⑤《奥尔胡斯公约(Aarhus Convention)》⑥、固体废物管理与技术国际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olid Waste Management and Technology)⑦等,这些公约与组织均对国家间或内部医疗废物如何正确回收处置以实现环境与健康保护目标提出了有益建议。建立信息交流平台能够较全面将此类信息收录在内,为突发卫生事件提供风险预防信息,为提升企业处置水平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同时能够促进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处置企业之间达成合作,方便主管部门及时追踪检查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各个环节。

4.3    细化基本原则

细化基本原则是指在已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三大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细化理解原则的内涵,确保在回收处置工作中能够将补偿理念落到实处。因为原有基本原则更加侧重于从源头上减少医疗废物的产生以及可能对环境与健康造成的危害,在不当回收处置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后怎样弥补损害方面有所忽略,虽已有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措施存在,但不能完全保证不会发生任何有害后果。因此进一步细化理解基本原则的内涵、落实补偿理念,能够突出“污染担责”,为弥补实际损害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对其他企图违法违规实施回收处置行为的主体起到震慑作用。

目前涉及医疗废物回收处置的法规中对于医疗废物回收处置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已十分详尽明确,包括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承担方式[11];对于违法从事医疗废物回收处置经营活动的主体而言,同样加大了罚款力度。但下一阶段应当更加重视违法主体的责任履行能力与合理的责任分配等问题。在医疗废物回收处置黑色产业链中,作为源头的废物产出者应当强制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了从源头扼制医疗废物的非法流出,在责任分配中源头单位机构应当承担较大比例;对于无力履行高额罚款的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回收处置经营活动的违法主体,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以政府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绿色金融等多渠道资金来源为及时有效补偿环境与人体健康损害、护航医疗废物回收处置专业机构有序发展提供充分保障。

5    结语

对医疗废物进行回收处置是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举措,今后在依法开展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工作过程中要继续致力于实现环境利益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目标,立足于现有法律规定并参考替他国家与地区立法实践,总结我国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着手医疗废物回收处置专门立法并完善配套措施,以期有效提升我国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工作整体水平。

注释

①生物医疗废物:指随着现代生物技术及相关产业迅猛发展而出现的新型医疗废弃物,其成分复杂,有机物浓度高,含有大量难降解物质和抑菌性抗生素,并携带有细菌、病毒、转基因生物体等生物活性物质,严重威胁生态环境的安全,直接危害人类生命健康。

②如武汉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防疫期间公布实施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等。

③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

④《巴塞尔公约》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对危险废物跨国境的转移和处置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⑤2001年国际社会通过本公约,作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危害的全球行动。

⑥1998年6月25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其条约宗旨在于,为了解决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保护人类的环境健康权,有必要将民众获得环保相关情报、参与行政决定过程与司法等措施制度化。

⑦固体废物管理与技术国际会议(ICWMT)是由巴塞尔公约亚太地区协调中心组织举办的阐述科学理念、展示先进经验、讨论环境问题、寻找解决方案的重要平台。

参考文献

[1]Devi A, Ravindra K, Kaur M, Kumar R. Evaluation of biomedical waste management practices in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 of health care facilities in India.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arch International. 2019;26(25):26082-2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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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0-10-30

作者简介:邵孟媛(1996-),女,汉族,河南南阳人,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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