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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编研工作社会化层次探析

2021-12-12 11:04:53公文范文
编研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档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

编研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档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这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档案馆应当开展编研工作。在实践中,除了综合性档案馆之外,专业档案馆和档案室都会做这项工作,因为单位级别、工作人员研究能力等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编研工作取得的成果在数量和质量上也产生了比较大的差异。在各类档案机构中,开展编研工作最为典型的是综合性档案馆,故本文选择档案馆的编研工作作为研究对象。

传统的编研工作,主要由档案馆工作人员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完成。近些年来,编研工作呈现出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编研主体、方法等发生了比较大的改变,不再局限在馆内,而是与社会有了更多的交集。部分研究者也对编研社会化做了分析和研究,但数量比较少。在知网检索题名中含有“档案编研”并含“社会化”,可以检索出八篇文献,最早的一篇是朱榕在2000年发表的《浅议档案编研的社会化与大众传媒化》[1]。杨青云的《档案编研的社会化与大众传媒化》[2]与朱榕的文章在结构、论述上存在极大的相似性,故忽略不计。有价值的七篇文章,主要关注的都是编研社会化的意义、方式等方面,而没有注意到,档案馆编研活动以档案馆为中心,逐渐向外扩展,呈现出层次性。本文将对此试作论述。

一、编研主体社会化的层次性

档案编研社会化,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编研主体的社会化。这也是已有的研究关注最多的方面之一,比如,李红霞、王运彬专门写了一文章,来论述合作编研对档案编研社会化的影响[3]。对档案馆而言,在编研工作社会化过程中,编研主体将扩大为以下几个层次。

1.上下级档案馆和本地文化教育机构

综合性档案馆都设有专门负责编研的部门。开展编研工作,是以负责的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助。档案编研主体社会化,必然要突破档案馆的限制。与一个档案馆有比较多的业务联系和合作的上下级档案馆、本地文化教育机构,最有可能成为编研主体。上下级档案馆之间合作推出编研成果,已经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笔者所在的诸城市档案馆是一个县级档案馆,曾多次为省、市档案馆开展编研工作提供了素材,协助后者编写相关的编研著作。档案局、馆分離之后,档案馆仍然需要承担指导辖区内各部门单位开展档案工作的任务。档案馆与档案室之间虽然不是上下级关系,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比较密切的联系。档案馆在编写《大事记》等编研著作时,需要辖区内单位档案室提供相关素材才可以完成。

档案馆是一个公共文化机构,与本地的其他文化机构也存在比较多的业务联系与合作。《档案法》第十八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这一条表述的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合作编研方式。除此之外,其他专门性的文化机构经常会有在某一个方面的研究水平非常突出的专家,而档案馆并不具备这样的人才,这也为档案馆与本地文化教育机构合作编研提供了条件。笔者所在的档案馆就与当地多个文化机构合作筹备过展览和文化活动。此外,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中小学等机构,也是档案馆开展编研工作潜在的合作对象。这种类型的合作编研活动已经比较常见,比如南京市档案馆与院校合作拓展爱教基地功能[4]。

2.无业务关系档案馆和外地文化教育机构

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档案工作体系,国家、省、市、县都建有综合性档案馆。除综合性档案馆外,还有数量众多的专业档案馆和单位档案室。上下级档案馆之间因为工作关系,联系比较多,不同地区档案馆之间则很少产生交集。但各地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都有自己的短板,编研水平也参差不齐,因而不同地区无业务关系的档案馆仍有合作开展编研活动的需求。笔者就曾邀请青岛市档案馆的专家到诸城市档案馆鉴定老照片,并开展交流。

与无业务关系档案馆情况类似的,是外地的文化教育机构。一个档案馆与本地的文化教育机构会有比较多的联系,但与外地的同类机构就很少有交流了。但是对于一个档案馆而言,外地的文化教育机构也是有可能成为编研主体的。尤其是对于基层和偏远地区的档案馆而言,本地缺少水平较高的文化教育机构,在针对珍贵档案资料开展编研活动时,更需要与大城市的纪念馆、博物馆、高校等机构合作,才能推出真正有价值和影响力的编研成果。

3.研究人员和爱好者

有很多高水平的研究者并不在文化教育机构任职,有可能在企业工作,或者是自由职业者。同时,民间还有相当多对历史文化研究感兴趣的爱好者。他们都有可能成为档案编研活动的主体。诸城市档案馆与很多这样的人士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其中一名摄影家对档案馆的编研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帮助,协助翻拍了大量档案资料,并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老照片。此外,教堂牧师、高校研究生等也对档案馆研究整理历史档案提供了比较大的帮助。这些人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档案馆的编研工作,成为了档案编研主体社会化的一部分。

4.互联网用户

互联网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将全世界连城了一个整体。通过网络,档案馆可以与世界各地的人沟通和交流,数以亿计的互联网用户也就成了档案馆开展编研活动潜在的主体。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有部分档案馆已经尝试在档案网站上开展编研活动,让广大的网民参与进来,比如,将无法辨认年代和内容的照片发布到网上,由网友来帮忙辨认。我国的省档案馆已经普遍建立了档案网站,设立了公众号,市、县两级档案馆也有很多设立了线上平台,这都为互联网用户参与档案馆的编研活动提供了条件。由于语言、访问限制等原因,互联网用户参与编研,将以本国用户为主。

5.全社会

从理论上说,全社会各行各业的人都有可能成为档案馆开展编研活动的主体。不仅国内的人可以成为编研主体,国外的人同样有可能成为编研主体。诸城市档案馆保存有民国时期瑞典传教士留下的瑞典文档案资料,因为语言的原因,一直无法展开编研。几年前,传教士的几个后代来中国,到诸城市档案馆查阅其先人留下的档案。档案馆为他们提供了复制件,并委托精通中文的一名传教士后代代为翻译。诸城当地教堂牧师已经转交了一部分翻译成果给档案馆。这也成为了一次档案馆与外国人士合作编研的成功案例。

二、编研客体的层次性

在编研工作社会化的过程中,编研主体会呈现由内及外、范围逐步扩大的趋势,从而表现出层次性。相应地,编研客体也会产生层次性。从大的方面说,可以划分为馆内档案资料和馆外档案资料,后者又可以划分为多个层次。

1.馆藏档案资料

档案馆开展编研工作,利用的是客体首先就是馆藏档案资料。各地档案馆都保存着数量众多、种类多样、历史跨度很大的档案资料,是档案馆开展编研工作的宝藏。这方面的工作,各地档案馆都取得了很多的成果,有的还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例如,浙江大学地方历史文书编纂与研究中心、浙江省龙泉市档案局利用龙泉市档案馆保存的司法档案,整理编选《龙泉司法档案选编》,成为中国法制史、社会史、区域史等领域的珍贵档案史料,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于国内外学者研究晚清至民国时期的法律乃至社会、人文、民间风俗等具有重要意义[5]。

2.馆外档案资料

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尽管非常丰富,也很有价值,但还有数量更多、价值更大的文化遗产保存在博物馆、纪念馆、方志馆等文化机构。这些机构保存的文化遗产,与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资料经常可以互补。因而档案馆非常有必要利用馆外档案资料开展编研,或者参与到其他机构的文化活动中去,共同开发后者保存的文化遗产。按照有无业务联系、距离远近等,馆外档案资料可以划分为多个层次。可以参考档案编研主体社会化的层次性,不再赘述。

诸城市档案馆曾多次参与本地党史研究室、纪念馆、民间艺术协会等开展的文化活动,共同筹办展览,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馆外档案资料,也包括了线上档案。笔者长期关注和研究法国档案事业,曾对法国海外国家档案馆线上公开的与中国云南有关的档案做过研究,并写成了《法国海外国家档案馆的云南记忆》一文,分析了档案中记载的中国人民反抗英国侵占云南片马的历史事件[6]。

三、编研成果传播的层次性

档案馆在完成编研成果之后,就要向外界推广。只有让广大公众接受,编研成果才会真正实现其价值。编研成果的传播,同样也有层次性。

1.馆内传播

我国各地档案馆,有相當一部分都已经建设了新馆。新馆独立办公,面积很大,具有比较先进的设施设备,可以承办文化讲座、展览等各种活动。因而,档案馆在完成编研成果之后,选择在馆内传播就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选择。比如,各地档案馆在馆内设立永久性和临时性展览,在馆内发售和赠送编研著作,就都属于这种传播方式。

2.馆外传播

档案馆具有比较强的封闭性,而且目前全社会的档案意识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档案编研成果在馆内传播,受众面比较窄,产生的影响也就比较小。工作人员走出档案馆,去传播编研成果,效果会更好。比如,到街上、学校等地方举办巡回展览,产生的效果就好于馆内举办展览。还有的档案馆已经将展览举办到了国外,比如,2016年10月26日至l1月2日,苏州市工商档案管理中心就在法国巴黎西郊高迈伊市的达盖尔博物馆举办了为期8天的 “中国苏州丝绸档案精品展”[7]。编研著作进入书店公开发行,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但受限于著作的水平和潜在读者较少,并不是所有的编研著作都能够进入书店。有的档案馆探索出了新的传播方式,比如,广东海丰县档案馆将编研成果免费邮寄给外地档案馆,就极大地扩展了编研成果的传播范围。诸城市档案馆就收到了该馆邮寄来的著作。

3.传统媒体传播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的新闻媒体,也是档案馆传播编研成果的有效载体。档案类的报刊大多设有专门的版块,用于刊登编研类文章。比如,《中国档案报》设有“文化版”,刊登了大量档案编研成果,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推广作用。笔者也曾撰写过多篇编研类文章,在报纸和档案刊物上发表。有的档案馆与电视台合作,推出了档案解密类节目,也获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

4.线上传播

随着信息技术越来越多地融入到档案工作中,线上传播档案编研成果,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各地档案馆建立的网站,大多设有介绍和展示编研成果的版块。比如,山东档案信息网设有“档案文化”版块,包括档案编研、网上展厅、山东档案(杂志)、档案公布四个小版块。而伴随网络用户由计算机向手机端转移,很多档案馆开设了微信公众号。在手机端推送和发布档案编研成果,也就成了新的选择。只要内容足够新颖,更新也比较即时,就能吸引到公众的关注。还有的档案馆开设线上商店,出售编研的著作和根据馆藏档案制作的纪念品,这也是线上传播档案编研成果的一个很好的方法[8]。

总之,档案馆编研工作的社会化,呈现出从馆内到馆外、由线下到线上拓展的趋势,范围逐步扩大。档案馆并非在每一次编研活动中都居主导地位,作为协助单位时,也应主动向中心位置靠拢。档案编研社会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每一个层次的扩展,都会产生新的问题。档案馆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在充分考虑各种制约因素和风险的基础上去探索编研社会化。

参考文献:

[1]朱榕.浅议档案编研的社会化与大众传媒化[J].档案与史学,2000(4):76-80.

[2]杨青云.档案编研的社会化与大众传媒化[J].档案时空,2004(4):25-26.

[3]李红霞,王运彬.合作编研对档案编研社会化的影响[J].档案天地,2017(7):32-34+37.

[4]梅正亮.南京市档案馆与院校合作拓展爱教基地功能[N].中国档案报,2019-9-5(1).

[5]国家出版基金重大项目《龙泉司法档案选编》出版.[EB/OL].[2021-04-08].http://www.gov.cn/xinwen/2019-11/15/content_5452436.htm?_zbs_baidu_bk.

[6]王增强,霍萌萌.法国海外国家档案馆的云南记忆[J].云南档案,2015(12):34-36.

[7]甘戈,卜鉴民.档案海外展览展示工作初探[J].中国档案,2017(12):26-27.

[8]王增强.法国省级档案馆在线商店研究[J].档案学研究,2019(6):1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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