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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加快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2021-12-27 19:02:49公文范文
JamesChang贾丽殷格非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近年来

James Chang 贾丽 殷格非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近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通过制定或修订法律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应该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例如,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贯彻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体现了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民法总则为适应我国新时代对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时代需求,进一步增加了绿色原则,是企业进行民事活动需遵从的基本原则。虽然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在商法和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都有所体现,但促进企业、环境和社会协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原则难以全面、平衡体现,存在一些法律规范不具体、缺乏从企业主体视角对利益相关方进行综合考虑的法律规范等。本文重点分析了美国、欧盟、印度等典型国家和地区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经验,提出对我国进一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建议。

美国:将利益相关方理念作为重要法律概念纳入公司法

美国以判例法和制定法两个手段来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范。在制定法方面,美国先后制定出多部法律,尤其是公司法集中对其做了详细规定。美国较早地颁布法律、法令等强制性手段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规范,目前已经有近30个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许多州开始将利益相关方理念作为重要法律概念,纳入公司法条款。法律允许董事以保持公司的长期生命力为主旨来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和作用,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的“利益相关方”负责,从而给予经理拒绝“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1各州之间的法律主要采取许可型立法例、强制型立法例、董事会决定的效力的最终推定型等不同立法方式。2许可型立法例的立法宗旨在于公司董事、高层管理者在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之时,务必要考虑对除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影响。1989年宾夕法尼亚州首先制定的法律就属于这个类型,也是很多州采取的立法类型。强制型立法例要求为了公司长远利益,公司董事必须考虑职工、顾客、债权人、供应商及公司所在社区的利益。否则,非股东的利益相关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并且当公司董事会做出有利于非股东之利害关系人的决策时,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康涅狄克州属于这种类型。3董事会决定的效力的最终推定型对利益相关方的界定较为严格,强调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董事会作出的决定不是善意的,否则即为有效。

本世纪初,安然、世通等公司丑闻事件后,美国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严肃公司道德准则的法案,如《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加大了对忽视社会责任、侵害相关利益者的企业的处罚力度。

欧盟: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强制性规定

欧盟重视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等方式,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规范。2014年9月29日,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通过了关于欧盟大型企业和集团披露非财务信息和多元化信息的修订指令(2013/34/EU)。指令于2014年12月5日正式生效,并要求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16年12月6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指令涉及的约6000家大型公共利益实体必须在2018年披露其2017年的非财务信息、政策和结果。

该指令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从法律层面强制性要求,欧盟范围内各国需要将该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目前各国均已完成法律制定。二是明确规定法律适用范围,资产总额2000万欧元,或净收入4000万欧元,或平均雇员人数5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需要披露非财务信息。三是明确规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企业必须对其业务模式进行简要描述,并披露与业务相关的非财务关键绩效指标,至少要包括环境、社会、员工、人权、反腐败等事项。四是明确监管规定,要求审计人员对企业披露的非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考虑对未能按照要求披露非财务信息的企业施加一定惩罚。4

2017年和2019年,欧盟在其2014年的《欧盟非财务报告指令》基础上,连续发布了两个实施指引,规定了综合性和行业性的非财务关键绩效指标,在参考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指南、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综合报告框架等多个报告框架和指引的基础上,对欧盟成员国企业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原则、披露内容、披露框架作出明确要求并给予具体指导,目的是推动企业披露的非财务信息更具相关性、实用性和对比性。

2020年,欧盟开始对《欧盟非财务报告指令》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确保报告可持续性信息的可信性和可比性,满足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需求,确保金融体系中可持续性的一致性。主要特点有:一是拓展企业覆盖范围,延伸到欧盟所有大型公司和所有上市公司。近5万家公司将要按照社会责任报告标准进行披露,远高于目前涵盖的1.1万家公司。二是提出开发针对大型公司的报告标准,针对中小企业开发单独的、相对简单的和负担比例相适应的标准,非上市中小企业进行自愿披露,在公开市场发行证券的中小企业必须按照标准披露报告。三是简化了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过程,减轻公司使用各种不同标准和框架的压力。5

印度:公司法中設有专门的社会责任条款

2013年,印度政府修订《公司法》,加入明确的社会责任条款,对受到社会责任条款约束的企业类型、董事会层面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社会责任资金支出比例及支出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这是全球首部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支出进行强制性规范的法律。

印度《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一是明确法律规范的范围,任一财务年度内,任何资本净值50亿卢比及以上的公司,或者营业额100亿卢比及以上的公司,或者净利润5000万卢比及以上的公司。二是明确对社会责任管理机构的要求,成立由3名或3名以上的董事组成,且至少有1名为独立董事的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委员会职责包括制定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策略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将实施策略和行动所花费的开支向董事会汇报;监督企业社会责任政策的落实情况等。三是明确社会责任支出比例及范围,公司在每个财务年度内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支出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的2%,支出范围包括减贫、教育、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等10个方面。6、7四是明确规定监管政策,即“遵守或解释”,若未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在董事会报告中充分解释。若企业没有承担法定社会责任,也没有解释,则应缴纳5万-250万卢比罚款,董事可能被处以最高3年的监禁,并处或单处5万-50万卢比的罚款。

对我国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的建议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我国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对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首先,利益相关方理念要求企业在追求经营目标的同时关注员工、社区、环境、合作伙伴等相关方的利益和诉求,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公司减少负面影响,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其次,加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实现透明经营,防止对经济、社会、环境负面影响的外化,同时通过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管理方式,能够帮助公司迎接发展中面临的挑战,促进公司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目标相结合。第三,在《公司法》中强调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社会责任职责,有助于推动公司从战略与治理层面更加重视社会责任,推动社会责任工作落到实处,提升社会责任绩效。

虽然美国、欧盟、印度等在通过社会责任立法手段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国家和地区尚未形成完善、系统的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发挥的作用有限,暴露出很多社会责任问题,可以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仍然不尽人意。有鉴于此,中国应当适时推出一部企业社会责任综合性法律,坚持责任法促理念,发挥法律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推动、引导、规范以及强制和约束作用,推动中国特色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基于上述分析,对我国完善社会责任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将利益相关方理念作为重要法律概念,纳入我国商事法和经济法制修订。相关法律在制修订过程中,坚持企业应该对利益相关方负责的理念,规定企业在战略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考虑除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方的利益,除了对股东负责之外,还应对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合作伙伴、社区、环境等负责,识别并管理对他们的影响。

二是以单独立法的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明确规范。从法律规范的范围、披露原则、披露内容、披露方式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综合考虑,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办法》。范围上优先对大中型企业进行强制性披露规定,也可以单独制定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自愿披露的法规;披露原则参考国内外通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指南,注重遵守实质性、完整性、平衡性、时效性、可比性、可读性等信息披露原则,保障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披露内容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社会责任战略与治理、员工权益、环境保护、公平运营、消费者权益、减贫及公益慈善等信息;监管机制上根据各中央政府部门、各地方政府职责,划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职责,建立奖惩并施、鼓励为主的监督机制。

三是在《公司法》中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定。对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中,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对公司治理和高级管理层面的社会责任要求,例如纳入《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职责,要求将社会责任融入公司管理体系等;规定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范围、原则和内容;规定公司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内容和支出等要求;规定对公司社会责任工作的监督管理条款等。

四是出台综合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例如出台《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原则以及制度安排,解决社会责任立法界定不明、分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以《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为“龙头法”,围绕“如何在立法中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设置法律框架,以企业为责任主体,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原则、适用范围、促进机制、鼓励措施以及政府和行业组织的职责等内容全部进行合理安排。同时发挥各方协同共治的作用,使法律措施的落实切实可行,并通过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履责,对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不失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性。8

1陈明添,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修正[J],东南学术,2003年第6期.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9:62-64.

3刘连煌.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161页.

4吳康宁,徐若秋扬,巩文群,贾丽,管竹笋.欧盟非财务信息指令实施进展研究[J].WTO经济导刊,2018(11):41-44.

5吴昌华.欧盟引领全球绿色金融发展进入新阶段[J].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2021(05):61-63.

6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根除极端饥饿与贫困;振兴教育;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提高;降低儿童死亡率与改善孕、产妇保健;与人体免疫缺损病毒、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疟疾及其他疾病的斗争;确保环境可持续性;提高就业技能;社会商业项目;捐助国家救济基金或者其他由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为社会经济发展与救济而建立的基金,以及为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其他落后阶层、少数民族和妇女福利而建立的基金;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7华忆昕.印度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中国启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2(03):97-105.

8殷格非,陈锋.关于构建中国特色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的思考[J].WTO经济导刊,2015(03):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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