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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

2021-12-28 15:48:19公文范文
侯天佐摘要:现阶段我国对虚拟社会的管理仍然处于政府主导、公民被动参与的状态。这种状态无法与现代社会发

侯天佐

摘要:现阶段我国对虚拟社会的管理仍然处于政府主导、公民被动参与的状态。这种状态无法与现代社会发展催生的虚拟社会相适应,因此虚拟社会管理已成为紧迫且有挑战性的时代任务。基于此,本文解释了虚拟社会的定义及特征,分析了我国在虚拟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我国虚拟社会管理的创新模式。

关键词:虚拟化;
社会管理;
创新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1)09-0108-05

基金项目:上海政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新时代党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构建对策研究”(2020XQN06)。

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一种“镜像”,虽然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同时也有许多问题,如网络暴力、网络诈骗、网络虚假谣言等,创新虚拟社会管理已成为新公共管理的一个新课题。新公共管理理念和模式的转变,正是顺应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体制的转变过程。这种变化既是社会资源配置制度化设计路径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结构主体再整合过程设计路径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快速发展,催生出更复杂的虚拟社会,需要对其进行多层次的管理,而现阶段我国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模式主要是政府主导、由国家引导和控制。传统的管理模式已渐渐不适应当前的需求,要针对新情况,创新虚拟社会的管理方式,形成多方参与管理的新局面。

一、虚拟社会的定义以及特征

1.虚拟社会的定义

我国学者对虚拟社会的定义尚未达成统一的观点,现阶段普遍认为虚拟社会就是网络社会。因此虚拟社会的定义借助了网络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活动主体在科技创造出来的空间中,以声、色、光、影、电作为表现形式,在网络上释放情感,进行人与人的交流,从而形成了一个人文空间。有部分学者觉得该观点过于狭义,认为虚拟社会不能等同于网络社会,前者的范围更大。但是从现阶段我国对虚拟社会的研究成果中可以发现,大多数学者把虚拟社会当成是一个社会系统,与现实社会平行,等级相同。因此,虚拟世界中许多事情的发生,并非没有缘由,它可能是公众在现实社会中一些行为的投射。公众不知不觉地将一些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带入到虚拟的社会空间,并在虚拟世界中得到一定传播。同理,虚拟世界中也会发生或者产生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会被网友们引入到真实的生活空间。这就是真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相互作用。

2.虚拟社会的特征

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虽然联系紧密,但虚拟社会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个社会系统,具备四个特征。

一是具有虚拟性质。虽说虚拟社会的活动主体也是人,但是在虚拟社会中,人的行为已经变成非实体化的符号,具有虚拟化性质。因此,在虚拟社会里,人和人之间的交流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人的活动不会受到空间和时间的影响。

二是具有无序性质。由于虚拟社会自身具备虚拟化性质,因此人的自由度比较高,可以随意决定是否要进入或退出虚拟社会,再加上在虚拟社会中,很难全面了解或掌控一个人的活动轨迹,因此人在虚拟社会的活动具有无序性质。

三是具有群体性质。人具有群居意识,无论是在现实社会中,还是在虚拟社会里,都需要得到关注、认同等,因此在虚拟社会中,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人很容易聚集在一起,极易形成组织,如粉丝团、QQ群、朋友圈等,具有明显的群体特征[1]。

四是具有匿名性质。虚拟社会是虚拟出来的,真实个体不会显示在虚拟社会里,取而代之的是一组组数据。基于此,活动主体为了便于在虚拟社会中活动,往往会隐藏自身的真实身份,而这也容易造成虚假信息的传递,扰乱虚拟社会的秩序安全。

二、我国虚拟社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众所周知,网络是将真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相结合的存在于意识中的假想形象。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之间有着固定的结构,它们是互相构建、互相成就、互相作用的。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之间相互作用,共同呈现出当今人们所处的真实生存世界。由于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虚拟社会管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具体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力度不够大

虚拟社会让信息之间的交流更方便,扩大社会互动,促进社会互助,使得公民的社会融入度更高。然而,虚拟社会并不是一个我们理想中的社会,就如一枚硬币有两面,任何一件事都具有两面性,虚拟社会中还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虚拟社会虽然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使人们的思维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它是完全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网络社会分化突出、网络信息安全难以保证、网络环境意外频发等问题,损害了公众对于互联网下社会管理的信任。现阶段我国对虚拟社会的管理仍然采用传统的方式。对虚拟社会的监管比较松散,无法确切认清虚拟社会管理的重要性[2],监管技术相对落后,尤其是缺乏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的创新能力,导致我国在虚拟社会监管中出现盲区,对虚拟社会管理的难度加大。

2.制度建立不全面

我国虽然颁发了不少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立法方面,对虚拟社会的管理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并未建立起完整的法律体系。再加上虚拟社会的特殊性质,出现在其中的问题没有可比性,立法缺乏依据与统一标准,导致虚拟社会立法变得更为复杂,在立法时容易出现不严谨的现象,加大了虚拟社会的管理难度。

在执法方面,国家并未建立健全的监管部门。没有明确的虚拟社会管理部门,对虚拟社会的监督管理通常是由几个相关部门负责,例如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国家保密局、信息产业部等不同部门。由于各部门工作职责不同,权限不同,容易出现一些管理上的盲区。总而言之,机制的不健全不利于虛拟社会的管理。另外,目前我国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整合多方资源,难以调动第三方组织对虚拟社会管理的积极性。

3.道德教育的缺失

虚拟社会具有虚拟性、无序性、匿名性等特征。因此活动主体在虚拟社会中的自由度较大,进入虚拟社会时并未受到太多限制,无论活动主体的道德素养或文化水平如何,都能进入到虚拟社会中,从事的活动也不会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正是这种宽松自由的环境,使活动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下降,责任感减少,导致在虚拟社会中,活动主体会放纵自己的行为,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在虚拟社会管理中,对活动主体的道德教育明显比较匮乏,而且政府引导网络舆论的能力较弱,网络上容易出现过激言论,形成不良舆情。

三、我国虚拟社会管理的创新模式对策

与传统社会相比,虚拟社会存在一些基因突变,具有“流动性”“民族性”“人的身份”“云智能”“技术接入”等新特征,旧的管理和控制方式面临挑战。在虚拟社会管理领域政府与社会的博弈中,政府有法律优势、资本优势等,社会的优势主要是:流动性、规模、道德、理性和工具。基于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面临的现实问题和现有学术研究成果的分析,我们认为只有重新诊断网络虚拟社会的成因,回应其新旧两面,才能有助于找准重点,实现长效治理[3]。

1.应对流动:虚拟社会的动态管理

所谓虚拟社会的移动性,是指虚拟社会中个体或群体从一个事件快速转移到另一个事件的能力和禀赋。由于网络参与的便利性和低成本,传统社会身份的缺失和地域限制的消失,参与虚拟社会的成员是不确定的,参与群体表现出高度的流动性。对虚拟社会中的群体流动最恰当的比喻可能是天空中云朵的聚集和分散。网络集群行为看似是社会群体的集合,但实际上是事件和话题的集合,他们的内部构成、观点和群体属性随时随地都在变化。

许多网民认为,虚拟世界具有的独特性质就是其流动性,政府针对这一性质应采取合适的方式管理,比如动态跟踪。网民有着一定的流动性,他们可以在任何平台移动地发布自己的言论。因此,政府需要更新应对现实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坚持对话协商,采取灵活宽松的治理方式,构建虚拟化背景下的社会管理的动态跟踪系统。

2.规模反应:虚拟社会中的差异管理

所谓虚拟社会规模,是指网民在虚拟社会中的大规模聚集。他们很容易摆脱传统社会的种种束缚。正是因为利益、共同的话语关切等因素,他们才能在短时间内因为共同的关切聚集上千名成员。这些网民的数量往往超过真实人群聚集的数量数千倍,形成一个超大规模的“网络集群”。这个集群拥有一定数量的网络群体,他们没有特定组织,但是却有着既定的目标。他们在一定环境下产生,并且有一定的影响力。网络集群也是网民的一种权力形式,是一种非日常性的群体和暴力的力量。集群可能拥有共同的利益,也可能以对抗的状态聚集在一个话题上。同时,当每一个个体所争取的利益被集合在一起后,就会变成这个群体的利益,这样的集体心理上的效应就会被无限放大,最后形成不可估量的集体压力。网民的大量讨论催生社会热点议题,热点问题的关注度取代过去广场抗议的次数成为判断意见力度的新指标,可能会对公共管理者的决策造成一定影响。

3.回应“人的身份”:虚拟社会中的身份管理

所谓虚拟社会中网民的“人的身份”,是指所有网民都提前拥有的一种道德授权。在西方语境中,人的道德授权已经存在于古希腊的政治话语和组织体系中。而启蒙运动重构了“人”的价值,是对有独立见解的知识活动的价值重估。在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践理性的体现和抽象意义上的人民认同几乎等同于先验假设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在传统社会中,由于物质空间的限制,“人”的个体就像一块松散的沙子,每个个体都难以与集体竞争。通过虚拟世界,社会公众多了网民这一重身份,真实世界和虚拟世界被连接起来,网民群体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被用来指代民意。在虚拟的世界中,网民用他们独特的身份,发挥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个时候政府需要采取一些手段来应对,不仅要管理这些平台,而且要扩大宣传,加强教育,采取多种措施引导网民合理合法行使权利。同时,要以科学理性的精神纠正只看统计数据的肤浅,还原真实的现实,倾听真实的公众诉求,建立健全以平等与理性为导向的社会协商对话机制。政府对虚拟社会的管理不能停留在手段的创新上,更要重构“官民”关系,了解虚拟社会多中心格局的客观事实。忽视这一事实的单一主体治理理念和方法,会阻碍虚拟社会管理绩效的提高。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背景下的虚拟社会管理工作极为迫切,社会管理的创新也至关重要。由于虚拟社会本身的特殊性,虚拟社会的管理面临诸多挑战[4]。虚拟社会管理的创新,可以为当前的虚拟社会管理提供一条有效的理性路径。虚拟社会管理创新要结合网络信息社会的具体特点,在摒弃落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特色的虚拟社会管理模式,从而实现虚拟社会管理与现实社会管理的有机联系,形成良性互动,有效推进我国公共事业管理的现代化进程。

參考文献:

[1]文武.创新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逻辑必然和策略思考[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2(6).

[2]阎杨.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律治理之研究[J].法制博览,2018(1).

[3]黄艳.网络舆情管理引导下的虚拟社会管理创新研究[J].大舞台,2012(2).

[4]邢朝国,郭星华.网络立法与虚拟社会的法律治理[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34(6).

责任编辑:罗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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