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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理论视域下我国企业税费负担研究

2022-02-27 10:59:07公文范文
摘要: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活力源泉,承担着较多的社会公共功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税费负担

摘 要: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活力源泉,承担着较多的社会公共功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税费负担的减轻将助力于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为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政策和措施,但受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的影响,我国间接税抵扣环节衔接不畅、所得税税率偏高、税基范围不合理、非税收入繁杂等客观因素的存在也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税费负担。鉴于此,本文就当前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理论逻辑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路径,以期为提升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提供助力。

关键词:企业税负;非税收入;结构性减税

纵观中国历史,凡盛世往往都居敬行简、轻徭薄赋。政府施政要义,在于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近期国务院再次部署的减税降费工作会议中提出要有序合理压减非税收入,预计全年新增减税超过5500亿元。早在两年前的两会汇总,李克强总理就提出2万亿元的减税降费规模,与2018年减税1.3万亿元相比其规模进一步扩大,其目的是要最终形成一场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并举的行动,将切切实实“真金白银”地为企业减税降费,让企业获得红利,着实减轻企业的税负。蓄水养鱼,欲取先予。国家税收收入暂时性的减少换来的却是税收征管的深化改革、较低的企业经济成本,不仅能体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更能够提升实体经济的竞争力,增进企业的发展后劲,有助于经济的平稳增长。如何有效地降低企业的不合理的税费负担,引领我国经济向高质量、高效率、公平、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就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企业减负的税收理论基础

税负历来都是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它不仅反映了政府对社会财力的集中程度,还影响着微观经济主体的实际收入水平。税制结构的优化和税负的调整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在世界性减税浪潮和我国减税降费的背景下,为进一步降低企業税费负担,拓展减负空间,有必要研究一下企业减负的相关税收理论。

1.凯恩斯学派的减税理论对企业减轻税负的意义

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减税理论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爆发的经济危机中应运而生。该学派的税负理论特别注重税收调节经济的宏观功能。凯恩斯主张“国家适度干预”的思想,“有效需求”不足,国家应通过调控率等方式施以宏观经济政策,选择性地做好在货币和财政政策之间的权衡,而不能仅依靠“看不见的手”。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杠杆,政府应以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作为确定税负水平的政策目标。通过降低税负来增加投资需求,改变税收结构以及推行累进税率来提高消费需求。税负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税收和政府支出水平会随经济周期波动自行增减,这种财税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内在机制能稳定经济的运行,政府可通过社会福利支出和累进税率针对性地采用“相机抉择”的方法“熨平”高峰和低谷。鉴于此,政府要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适用税率,通过减轻企业税负以刺激投资,消减不稳定因素,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

2.供给学派的减税理论对企业减轻税负的意义

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出现了供给学派,提出了减税、削减政府开支、平衡预算等政策主张,且更注重效率,减税仍然是其主张的核心政策。该学派认为采取低税率方式降低企业税负,能够刺激储蓄和生产,制定宽厚的税基能够提高经济效率和分配的公平性,良性税制可以均衡税负,减少市场扭曲,促进经济增长。为更好地分析阐明税收收入与税基和税率之间的关系,该学派创立了拉弗曲线分析方法,认为税收收入虽不是越低越好但也并非越高越好,从图形分析上看存在一个最佳税率点,对应的税收负担在纳税人的承受范围之内,既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增长,又能获得最佳的税收所得;超过这一界点,再提高税率反而会使税基减少,导致税收收入减少。

综上所述,国家对企业或个人进行征税应该平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在保障财政功能的基础上,为了提升纳税人组织生产的张力,确定的税负应该是合理的、正当的。税法的制定与实施都应当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使征纳双方的征纳成本降至最低。

二、企业减负的现实化障碍

1.社保负担加重企业经济压力

“每种赋税,归根结底,必定是由这三种收入源泉(地租、利润和工资)的这一种或那一种或无区别地由这三种收入源泉共同支出的”。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到的并将以工资作为征收对象的社会保险看做是“打算加于工资的税”。在国家出台的降低社会保险费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能够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负担,这种作用在小微企业中更为明显。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基本上是维持在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以下调50%;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至3.5%。与此同时,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虽然我国企业综合缴费比例有所下降,但降幅小。在核定缴费基数方面使用本省民营企业和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计算,这种加权计算方法能使得地区内部各企业间的缴费成本趋于均衡,但地区间经济基础的级差导致的费基上下限的差异依旧较大。据2018年数据统计,就费基上限而言北京地区的上限几乎是贵阳、南宁等城市的1.5倍左右。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不同,即使使用同一费率各企业之间的税费负担也截然不同。同时,由于征管力度在客观上存在的各地差异性问题,将直接导致企业间用工成本因自身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负担均衡度较低而有着显著差异。在费率方面,各地费率与部分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过高。(详见表1)

正是社会保险的“楔入”,一方面,提高了作为劳动力需求方——企业的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减少了就业量,降低了劳动者工资的可支配收入。由此可知,社会保险的实施,扭曲了劳动力市场,发生了经济学在分析税收时的类似影响——“无谓损失”。即政府的社会保险收入远低于劳动者与企业的福利损失之和。

2.非税费用挤压企业利润

财政部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政府的非税收入做了划分。按照资金管理方式不同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其中缴入中央国库部分的有101项(详见表2)

近年来,财政部对费用和基金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了部分不合法、不合理的项目,但该部分费用负担对于企业而言依然相对较重,除了中央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外,省(区、市)也因地方不同而设立数量和名称不一的如贵州省的公路路政赔(补)偿费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6项。政府收取这些费用无疑是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以某市政府性基金收费为例。(详见表3)

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同时,为进一步降低企业非税负担,该市于2016年和2017年分别取消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以及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入,但从该表格中可以看出,自2015年至2019年该市政府性基金收入却是一直攀升,部分基金存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待考量。

“赋税虽再不平等,其害民尚小,赋税稍不确定,其害民实大”。包含纳税期限、数额以及缴纳方式在内的一切可能成为纳税人负担的纳税成本都应该是确定的并为纳税人所熟知。但遗憾的是非税收入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力,违规收费和设立基金现象凸显,收费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仍有待提高。经济发展中政府收支扩大的趋势非常明显,在预算满支不满收的情况下,政府倾向于以非税收入的增长来弥补公共开支的增长,尤其是财政体制调整过程中,各级政府的税权、事权与支出责任不相适应,使得政府不得不更加依赖非税收入,此举无形中也加大了企业的负担。

三、实现企业减税降费的路径

1.实施阶梯型社保政策

以工资总额作为费基加之一定比例费率征收社保方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民营企业常使用低社保高工资的方式以吸引优秀的劳动力,但高收入的背后必然引起高额社保,这种工资总额作为费基的方式变相地使纳税人承担税收负担。在征收对象上,企业缴费不足并非只是企业单方面的原因,其雇用人员也确有部分不愿意参加当前社保体系。该项费用的征收依据、范围能否实行差异化政策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如原则上采用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做法,同时考虑员工的职称、聘用制度、梯度性年龄等作为缴费基数的影响因素。具体而言可以将工伤保险费用率實行阶段性的降低,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亦可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家经验,降低社会保险费的主体险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尽快将企业负担的总体社会保险费费率降到20%以下,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率争取尽快分别降到10%和5%以内,并废除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不同比例或倍数确定费基的办法,改为按当月的实际工资收入计费。实行统一的费率和费基,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稳定现有的社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的征缴方式,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同时,加大一般公共预算中社会保险补贴的比重,提高管理效率。

2.规范政府收费的权力基础

各种类型非税收入的性质、征收条件并不一定都适宜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清费立税”的整合方案的实现受我国非税收入本身的复杂性与其内在的结构特征的影响。首先,对于一些具备转变为税收征收方式的收费项目,适宜考虑采用“费改税”的方式从现行非税收入中剥离出来,接受税收法定要求的规制。如2018年开始计征的环境保护税,其前身是环保费(排污费)。其次,从国家财权统一的角度考虑顶层制度的设计,协调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进一步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继续推动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好已明确的免征行政费用项目和政府性减免基金项目。最后,出台涉企收费“正面清单”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应该缴纳的收费项目、费用缴纳原则及方式、缴纳额度等进行详细规定,并定期在政府各部门网站上公示,凡不属于涉企收费“正面清单”的收费项目,政府均不得擅立名目征收。非税收入的征缴以社会经济主体的财产权为前提,如果非税收入征收权设定不当或征收过度势必将损害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因而,无论是着眼于提升企业经营活力与盈利能力还是为平衡国家公共收入的税源,都有必要对非税收入征收等相关权力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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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崔山美(1988.07- ),男,汉族,河南鹤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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