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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猎”与“被围猎”利益链的表现形式及斩断对策

2022-03-18 11:36:34公文范文
崔会敏张雪斐摘  要:“围猎”与“被围猎”是对行贿和受贿的形象比喻。利益集团“围猎”与官员“被围猎”

崔会敏 张雪斐

摘   要:“围猎”与“被围猎”是对行贿和受贿的形象比喻。利益集团“围猎”与官员“被围猎”是当前腐败领域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围猎”能够成功、官员易“被围猎”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形成了一个腐败的利益链条,其表现形式包括通过政商勾结形成的利益链、通过行政机关上下级关系形成的利益链、通过权力掮客形成的利益链以及通过建立熟人关系形成的利益链等。利益链形成的原因,主要有政商关系异化、监督效力不足、惩戒威慑力不够以及官员底线意识不强四个方面。要斩断“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必须明晰政商界限,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强化对官员的监督,提高监督效能;提高腐败行为查处率,增强惩戒威慑力以及加强对官员的廉政教育,转变其人情文化观念。

关键词:围猎;利益链;腐败治理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1)04-0064-10

“围猎”行为性质恶劣,不但破坏亲清政商关系,而且恶化营商环境、污染政治生态。十九届中央纪委多次在全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坚决防范各种利益集团“围猎”领导干部,坚决斩断“围猎”利益链。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由此可知,我国对“围猎”问题十分重视。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加强对行贿者的处罚,让“被围猎”者和“围猎者”同时接受惩罚,成为反腐的新形势。本文通过分析“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的表现形式,探析其中的原因,最后提出斩断“围猎”与“被围猎”利益链的对策。本文运用spss软件,分析了86份“围猎”与“被围猎”相关判决文书的概况,总结概括出“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的表现形式,探析其中的原因,最后提出斩断“围猎”与“被围猎”利益链的对策。

一、“围猎”与“利益链”的概念分析

“围猎”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本意是“四面合围而猎”,指在打猎时提前布好诱饵、陷阱,伺机合围而猎。围猎是人类早期的一种生存手段,后来被游牧民族传承下来,作为一种粗放的生产生活方式,一般来说,打什么就围什么,猎物不同,策略各异,因此有虎围、猪围、羊围、兔围之分。围猎活动往往人数众多,程序复杂,包括出猎、围猎、射杀、收场、分配等过程。猎人发现猎物后,不失时机地撒狗放鹰,同时踩蹬磕马、放箭,主要不是为了现场射杀猎物,而是驱赶猎物前往布有诱饵和陷阱的区域,围追堵截、一举俘获。[1]43-44围猎是斗智斗勇的过程,一旦成功捕获心仪猎物,猎人们会兴高采烈,不仅当下衣食无忧,而且之后一段时间的生活也有了保障。把“围猎”一词最初用在反腐败上,来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在座谈会上的讲话。2015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明确指出:“各种诱惑、算计都冲着你来,各种讨好、捧杀都对着你去,往往会成为‘围猎的对象。”[2]88-94 “围猎”一词由“围”和“猎”两个字组成,“围”意味着不法分子众多,即各色各样觊觎领导干部手中权力的人很多,他们准备充分,心思缜密,手段多样,借以各种名义,处处设套、步步挖坑。“猎”有猎手和猎物之分,猎手是指那些不法分子或利益集团,而猎物则是那些拥有权力的领导干部。不法分子或利益集团之所以会围猎领导干部,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手中的權力能为这些不法分子或利益集团牟取利益。这些不法分子或利益集团不像动物狩猎那样用刀枪,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糖衣炮弹”,把领导干部一步步“赶入”围场,引入他们设置的陷阱之中,此时,这些领导干部或想逃却走投无路,或欣然接受“被围猎”,最终与利益集团结成长期利益同盟关系,成为为其牟利的工具。这些不法分子或利益集团把领导干部当做目标,围猎手段多种多样,主要有直接“猎杀”式,即摸清领导的喜好,直接进行利益输送;“温水煮青蛙”式,即“猎手”先向领导干部主动示好,拉近关系,等到领导干部放松警惕之时,“猎手”露出真面目,但领导干部此时已走入“猎手”的“围场”之中;“外围猎杀”式,即“猎手”迂回包抄,先“猎”领导干部周围的人,然后再一起“合围诱捕”领导干部。“围猎”时间与周期灵活,甚至有的利益集团不惜“放长线钓大鱼”。被“围猎”的领导干部往往都经历了从“拒绝”到“上钩”再到“深陷其中”的被“围猎”之路。

利益链是人类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基于生产关系、交换关系、群体关系或亲友关系而形成的相互交织连锁的利益关系。利益链上的人群之间往往具有常态性利益输送或交换,或如上下游之供给,或如共生圈之互依,一赢俱赢,一损俱损。例如,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上,某类产品的原料供应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就会形成面对消费者的利益链;在追逐国家权力的竞争中,某个政治集团的成员——至少是核心成员——也会形成面对社会的利益链。由于人类社会就是人际关系的集合,所以利益链的存在既有必然性,也有合理性。[3]3-27有的学者将“利益链”界定为“利益相关的政治人因交互行为而形成的稳定的利益生态关系”[4]31-33,这里利益链指的主要是非法的利益链,如“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主要发生在官员和商人之间,其实质在于权钱交易。

二、“围猎”与“被围猎”的判决文书基本情况

“围猎”与“被围猎”的本质就是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关系,斩断“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的第一步就是认清行贿者与受贿者他们有何种特点、存在何种关系。与媒体的报道相比,法院判决文书中叙述的更为详细,内容相对全面,且判决文书具有严肃性。因此,本文的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刑事案件”为选取类别,以“高级人民法院”为选取层级,以“判决书”作为文书类别,以2013—2019年为时间段,以“行贿”“受贿”为关键词进行检索,选取了86个相关案例,运用spss软件进行分析汇总,总结了行贿者及受贿者的相关特点。

(一)从受贿官员行政级别来看,县处级官员占比超过一半,为受贿主要群体

经过下图的表格可以清晰看出,县处级官员的受贿行为查处率要远远高于其他,共49人,高达百分之57%,乡科级16人,占18.6%,厅局级15人,占17.4%,省部级6人,占7%。县处级官员查处率高,正是表明了我国现在不仅打“老虎”,也聚焦于那些“苍蝇”,把视线更多地放在了离群众距离近的、群众可以看得见的腐败现象。

(二)从行贿目的来看,主要发生于承接工程项目

从下表中可以看出,承接工程项目的百分比为48.8%,占了将近一半,这从侧面说明了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主要在工程或者项目领域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工程款拨付和项目审批也分别占了14%和10.5%。此外,在其他领域中,主要包含了工程验收、工程协调、获得征地补偿款、产品宣传等,一共占比14%。

(三)从行贿或者受贿方式来看,现金占绝对比重,还包括其他实物

行贿或者受贿的方式多种多样,大致包含现金、实物、赠送股份等形式。经过对所选取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可知,现金占比最大,高达68.6%,其次为现金再加上相应的实物,占比为12.8%,股份占比达到5.8%,购物卡和实物均占比4.7%,银行转账占比3.5%。这里的实物从相关的案例中可以得知,主要包括房产、车辆、瓷器、家具等。通过以上可以得出,现金仍然是行贿或者受贿的主要方式。

(四)从行贿的次数来看,大多数行贿者通过多次行贿与受贿者构建稳定联系

通过对行贿者的行贿次数进行统计分析,以此研究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由于案例较多,行贿次数也各不相同,因此把行贿次数进行分类编码,“1.00”表示的是行贿次数为1~2次,“2.00”表示的是行贿次数为3~8次,“3.00”表示的是行贿次数在9次以上。从下表中可以看到,行贿次数在3~8次的人数最多,占比52.3%,达到一半以上,1~2次的人数为25.6%,9次以上的为22.1%。这说明大多数行贿者并不是行贿一次就结束与受贿者之间的“利益链条”,而是通过多次的行贿,以达到与受贿者之间构建一种稳定联系的目的,从而可以长期进行“利用”。

(五)从发生行贿受贿的时间来看,行贿者行贿以及受贿者受贿大多在节假日期间

在对案例进行总结汇总过程中,笔者发现有很多行贿或者受贿的时间很有规律,由此,笔者把行贿或受贿时间做了一个统计分析,可以发现,57%的行贿者行贿或者受贿者受贿的时间大多都在节假日期间,占比超过一半,包括春节、中秋节、国庆节这些重大的节假日,这说明行贿者是想利用节假日这个时间节点,以此来和受贿者拉近关系,是一种人情往来,这种方式也使得受贿者的防备心理降低。笔者在阅读相关案例中也发现,有些行贿者在其“围猎”目标的孩子升学、父母过生日、家里有重大活动时,都会送去自己的“心意”,以此来拉近和“被围猎者”的距离,逐渐发展成为朋友关系,让“被围猎者”一步步进入自己设下的圈套。

三、“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表现形式

“猎”随权集,“围猎”重要岗位公权力,打造核心利益圈,是缔结腐败利益链的第一步。结成“亲密关系”,十分重要。[5]18-20本文以利益链形成的媒介为依据,认为利益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政商勾结形成的利益链

政商之间的利益链是最常见的,也是最为复杂的一种利益链。政商之间的利益链大多都是直接的权钱交易,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承接工程项目、项目审批、工程款拨付等。

在承接工程项目领域,如广东省某公司的负责人陈杰昌为了谋取项目的承建权,向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李伯石提供了30%的干股。①在项目审批领域,如芜湖县某公司的陶某为了工程顺利获得审批,先后送给规划建设科科长董某3万元人民币,董某欣然接受并对其提供帮助。②再比如,張某为了得到工程项目建设的审批程序上给予关照,去到时任河东镇党委书记曾某的办公室,并将一个装有2万元人民币的大牛皮纸信封塞到曾某的办公桌抽屉里,曾某收下了该款。①在工程款拨付领域,中生公司为了和时任双山新区党工委书记的邓某搞好关系,在“两水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邓俊波的关照,将一个装有60万元现金的大袋子放到某车辆后排座位上,向其表明意愿。②

(二)通过行政机关上下级关系形成的利益链

除了政商勾结形成的利益链,通过行政机关上下级关系形成的利益链也是一种常见的形式,这种利益链表现领域主要是在职务晋升、工作关照等方面。在职务晋升领域,如2009年7、8月间,赵某利用担任武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丈夫温某收受武平县东留乡干部钟某为能取得其在提拔副科级干部的事项上给予帮助而贿送的现金2万元。③在工作关照方面,如2008年底、2009年春节前,施某考入无锡市环保局监测站,汪某是分管监测站工作的副局长,施某的父亲希望汪某在其子的岗位分配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多关心,请汪某在无锡凯宾斯基饭店吃饭,在吃饭时拜托汪春对其子的工作多关照,并给予5000元购物卡,汪某予以收受。后来在2012年6、7月份,其又请汪某在无锡日航饭店吃饭,送给汪某5000元购物卡,其也予以收受。④

(三)通过权力掮客形成的利益链

掮客是指替人介绍买卖,从中赚取佣金的人。也常喻指投机者。在官场上的权力掮客,主要是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如果“搭桥”成功,则收取佣金。其中的利益链清晰可见,作为受贿方的官员,是通过权力寻租“卖钱”;作为行贿方的商家,是出钱“买利”;作为权力掮客,是“贸易生财”。[6]39-41权力掮客无处不在,其助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这些权力掮客的人员构成复杂,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官员的亲朋好友,另一种是利用自身单位和职务权力的官员。此外,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这些掮客甚至开始帮助官员干部寻觅寻租机会、出租权力,其过程十分隐蔽。同时,权力掮客的组织化运作也越来越明显。他们不再是一个人,而是成为类似于公司化的运作模式的组织,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等过程中,一些企业或者公司为了中标,不得不向那些权力掮客的所谓中介组织支付巨额的“咨询费”“业务费”。此后权力掮客往往会按照相应的比例分给官员,当然这个过程是十分隐秘的。正是有了这些权力掮客的存在,让行贿者更能够仅通过给予钱财的方式就能够达到相应的目的,也是由于权力掮客的隐蔽性,让某些官员认为自己的腐败行为有了“安全阀”,更肆无忌惮,由此形成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利益联盟。如原淮安市清河区区常委的花某,其通过老乡介绍与“围猎者”葛某认识,葛某通过与花开功进行频繁的接触,请求其在承接工程方面给予照顾,并多次在花某办公室等场所给予花开功现金8万元。⑤

(四)通过建立熟人关系形成的利益链

在“熟人文化”传统下,也就是费孝通先生所言的“复杂庞大的关系网”中,围猎者往往以“情感”为切入点与官员建立关系,在颜面上做足文章。这种方式,具有更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如果行贿者直接送上金钱、物品等,往往会直接引起官员的警惕。但如果是熟人的身份,针对官员的喜好,使用各种柔性手段形成情感连结,最终就能“温水煮青蛙”,使官员陷入受贿的陷阱之中。“围猎”者通过不断向官员输出各种资源,而不要或者很少要回报,通过以此来与官员建立起“熟人关系”,突出交往的情感成分。在关系紧密之后,“围猎”者逐渐加大腐蚀的成本,而此时,“被围猎”者防御心态逐渐减弱,把“权力寻租”当成是朋友帮忙。如原系商丘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张某,为了承接工程,从2001-2006年先后通过看望病人、过节、贺礼、资助上学等名义,与原商丘行署副专员张某保持了长达6年的利益关系。①

四、“围猎”与“被围猎”利益链形成的原因

利益集团之所以能够“围猎”成功,官员之所以“被围猎”,二者形成腐败利益联盟,其中既有外部环境的因素,也有领导干部自身的原因。

(一)政商关系异化

政商关系从宏观上来说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但从微观层面上来说,就是官员与企业家之间的关系。可见,它反映的不仅是政与商关系的深入,更折射出权力与资本、政治运行机制与经济运行方式之间的联系和博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商关系逐渐出现异化。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政府权力界定不清。在我国的市场经济进程中,政府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政府的权力还缺乏一个完善的标准和界限,即政府应该在哪些领域发挥作用,应怎样发挥作用。由此就会导致政府的“手”伸的过长,管的过宽,再加上政务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政府工作人员就会有机可乘,进行权力寻租,出现权力资本化现象。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市场的竞争环境越来越差,政商关系也逐渐异化。另一方面,政商之间沟通交流不畅。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传递与获取的步伐加快,而信息作为企业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政商交流中依然存在着沟通机制不健全、交流渠道单一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官方网站上的政策公示、参加政府举办的听证会和座谈会以及当选政协委员或者人大代表。这些沟通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政府官方网站由于覆盖面广,发布的内容很多,所以企业很难及时准确地找到政府公布的相關政策和信息,而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当选的一般都是那些有威望、有实绩的大企业家,而往往会忽视那些中小型的企业,就会导致中小型企业的相关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关注。

(二)监督效力不足

习近平同志曾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的讲话中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强调了监督对于权力运行的重要作用。我国现阶段在配置权力时,仍旧沿袭着以前的集权式结构,权力向中央、向行政长官集中,因此这些行政长官一般都具有较大的行政决策权力。

我国目前的监督现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监督主体普遍存在不重视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一是上级疏于监督。有关条例规定,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构对官员有监督的责任,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监管部门距离官员的距离较远,很难对于官员的日常工作、特别是有关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及时的发现与追踪,这从客观上限制了监督部门对官员的监管。而对于巡视机构来说,由于其巡视的时间较短,因此也难以发现官员存在的问题。同时,一些上级组织在选拔官员时往往只注重其工作实绩的考察,而忽视了其思想作风问题。二是同级不愿意监督。官员往往在一起工作时间长,相互之间比较了解,这本是一个十分有效的监督方式。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此种监督方式的效率却很低。究其原因,首先在于有的官员不愿意监督,有的官员则往往出于维护所谓的“和谐”不愿意得罪人。其次,虽然作为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但由于我国特殊的行政体制,其自身的前途命运往往掌握在这些官员的手中,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疏于监督。三是下级不敢监督。在当前我国的行政体制之下,即使下级发现上级领导存在贪污腐败的现象,一般也很少去监督甚至举报。这是因为,上级对下级具有绝对的权威,下级出于自身的考虑也不会轻易进行举报。四是党员群众无法进行监督。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理应对官员进行监督。但从实践来看却很难进行。第一,当前我国的党务政务公开不够,党员群众对官员的各项行政决策、各项权力运行活动的相关情况不了解,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第二,党员群众监督领导干部的渠道仅限于信访和举报,渠道较窄,且通过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处理概率低、效率也差,使得党员群众所进行的监督没有意义,消灭了其监督的信心。另一方面,就监督的客体来说,其往往存在自我监督意识薄弱,不愿接受监督的问题。有些官员自身的监督意识不强,从不进行自我监督,忽视自我监督的重要性,把别人对其进行的监督看作对自己的不信任甚至“找茬”,不愿接受监督。此外,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公权力缺乏制度化的约束,由于权力配置上的高度集中,导致“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权力向有限个体的高度集中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公共资源决策、分配过程的随意性。其不再是公众监督下的民主决议,而是掌权者“一言堂”下的个人意愿表达。[10]围猎者通过精准定位围猎对象,再加之使用各式各样的方法,拉拢、腐蚀官员,追逐利益。

(三)惩戒威慑力不够

惩戒威慑力度与腐败的蔓延态势呈反比。要想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遏制利益集团对官员的“围猎”,就必须让他们明白这一行为可能付出的巨大代价。从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态势不断加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但在现实社会中,各类利益集团对于官员的“围猎”之势仍没有中断,仍在进行,他们通过更为隐蔽、更为多样化的方式继续拉拢、腐蚀领导干部。

究其原因,第一,惩戒威慑力的不足与惩处率不高有关。这是因为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腐败案件的惩治往往重受贿而轻行贿。即注重对受贿者的惩戒而对行贿者的追究偏少。这是因为在法律层面上,行贿罪的构成比较严格,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的界定相对复杂,而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如何区分也有些困难。从实践层面上来看,行贿者行贿的隐蔽性较强,查处受贿案件需要行贿者的配合。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使得行贿人处在一个相对来说风险较小的地位,降低了行贿者的行贿风险,刺激了其行贿的意愿,从而导致其更胆大妄为进行行贿行为。行贿与受贿,是相伴而生的,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只注重对受贿者的惩戒,而相对轻视了对行贿者的处罚,无论怎样强调对受贿者的处罚,都会因为惩戒威慑的失衡而导致官员围猎现象的发生。

第二,对腐败案件的查处率不高、选择性执法也是惩戒威慑力不足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对于腐败案件的查处,国际上用“腐败黑数”来衡量从事或涉及腐败公务员中没有受到查处的比例。它指的是确已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被发现,或虽经调查但未被惩处,因而没有计算到腐败案件统计中的腐败公务员数量占所有腐败公务员总数的比例。[11]我国的“腐败黑数”没有非常精确的数字,但现阶段仍然较高。这就意味着我国对于腐败案件的查处率不高,因此,那些腐败的官员如鱼得水,思想上完全放松,甘于接受猎手的“围猎”。另一方面,选择性执法这个术语最早来源于美国,主要是针对警察的执法。在美国,选择性执法往往没有褒贬的色彩,与选择性执法关系密切的是最优执法问题,即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执法者如何更好地随机性执法,从而用最少的执法成本获得最好的执法效果。[12]由于我国相关的执法人员具有某些自由裁量权,容易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使得其主动对某些行贿受贿的行为视而不见,进行选择性执法,使得腐败官员依旧我行我素,毫不在意。

(四)官员底线意识不强

“围猎”现象之所以会发生,官员之所以“被围猎”,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作风不硬、底线意识不强,思想上缺乏精神之“钙”。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中国人历来注重人情关系,这样的社会为人处事的逻辑在于人情关系而非制度理性。围猎者往往以人情往来为由,通过探知官员的喜好甚至动态,在逢年过节给其送礼,或者是在官員家中有困难之时主动伸出援助之手。这些围猎者有的是为了获取短期的利益,而有的则是为了与官员保持长期的交往,围猎者把正常的人情往来逐步演变成功利化的人情工具。如果领导干部的底线意识不强,认为围猎者的这些行为都是正常的,并欣然接受,就会陷入围猎者精心设计的陷阱之中,越陷越深,最终成为为围猎者获取利益的工具。通过具体事例可知,官员刚开始往往都是底线意识、自我约束力都很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底线意识开始模糊,逐渐开始接受一些小恩小惠,“胃口”越来越大,最终走向腐败。

五、“围猎”与“被围猎”利益链的斩断对策

要遏制“围猎”之势,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最终胜利,就必须斩断“围猎”与“被围猎”的腐败利益链。

(一)明晰政商界限,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在当前我国的发展进程中,构建良好的政商关系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也有助于政府职能的不断完善。因此,“亲”“清”政商关系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推进。一方面,要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我国政府逐渐向“有限政府”进行转变。政府要进行简政放权,要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过多干预,让市场自己进行调节,以此来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激发企业的活力,还要继续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定期的对相关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实地了解企业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面临的难题,积极倾听企业的诉求,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实现企业的良性运转。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发一个专门的app,或者通过其他的有关渠道,企业可以在上面反映问题,那么企业反映的问题会及时传送给有关部门,待有关部门解决后会在平台上给予企业一个答复,以此来实现政商之间的有效沟通。

(二)强化对官员的监督,提高监督效能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官员手中握有权力,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即对官员的监督实质上是对权力进行监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在对官员的监督方面,首先,要增强领导干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意识。一方面要增强领导干部对于自身的监督意识,要把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一种习惯。其次,要完善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升专门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完善“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同时确保纪委办案不受任何干扰。再次,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党员群众的监督意识,维护自身的民主监督权利。推进党务政务公开,确保人民群众了解官员的权力运行状况,同时也要畅通党员群众的监督渠道,有利于群众及时反馈信息。最后,可以采取“环形监督”方式。当前,我国的监督体系呈线性,即监督是单方向的,而环形监督则形成了一个闭环,既要对“金字塔”末端的人民大众有所监督,还要对“金字塔”顶端的高级官员大力监督,最终形成一个 “环形”[13]。各个主体相互制衡,无论是人民群众还是高级官员,全都在这个闭环之中。每个监督主体不仅自己对别人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其他主体的监督,环环相扣。此外,对官员进行监督,还可以结合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有关手段,有效开展网络政务公开、网络监督以及举报等形式,同时,还可以建立官员的廉政诚信信息系统,全方位对官员进行监督。

(三)提高腐败行为查处率,增强惩戒威慑力

正如一句古话“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同时克利特加德认为官员从事腐败的动机用公式表示为:“腐败动机=贿赂-道德损失-(被发现和制裁的机会×所受处罚)>薪金+廉洁的道德满足感”,也说明了腐败的发生与腐败被查处概率有关,即公式中的被发现和制裁的机会。[14]一旦腐败的查处率提高,就会使腐败从“低风险、低成本”变为“高风险、高成本”。因此,一方面,要坚持大案小案一律查,来提高腐败案件的查处率。不论是“老虎”还是“苍蝇”,都要坚决消灭。另一方面,应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15]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从总体上来说,侧重于对受贿的惩处,对行贿的惩处率较低。但作为“围猎”的两个主体,无论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都应收到惩处。因此,首先可以通过实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形成公开、共享、实时更新的制度体系,破除行贿者的不当行为,其次可以通过完善对于行贿罪的认定,完善行贿法律条文,来加强对于行贿者的惩罚。产生腐败的微观机制在于,如果腐败行为所带来的回报要高于所遭受的损失的话,就容易产生腐败的行为。因此,还要加强惩戒的威慑力,使官员不敢受贿、不能受贿,令行贿者不敢行贿、不能行贿。首先,可以通过提高腐败的经济成本来加强惩戒的威慑力。对于行贿者以及受贿者来说,均实行高额的经济处罚,使腐败行为者望而却步。其次,可以通过提高腐败的法律成本来加强惩戒的威慑力。可根据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的情况,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来对于法律没有相关内容或者界定不清晰的内容进行针对性的修改及补充。此外,要对政府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做出严格的限制并进行监督,避免选择性执法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对官员的底线意识教育,转变人情文化观念

“打铁必须自身硬”。无论是直接被“围猎”,还是间接被“围猎”,党员干部最终是否堕为“猎物”,其根本在他们自身,在于有无练就“金刚不坏之身”。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一个人战胜不了自己,制度设计得再缜密,也会‘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因此,对于党员干部而言,防止被“围猎”成为他人利用的“猎物”,要坚持正心与正行结合,加强廉洁自律。[16] “正己”而后“正人”。对于官员而言,其手中掌握着权力,这些权力是否合理、规范使用,对人民、对国家都影响巨大。如果官员无法实现自律,无法实现对自我行为的规范,在与他人交往中流露出个人的私欲,那他就很可能被利益集团所“围猎”,满足其由公权力带来的收益,则会逐渐成为为利益集团长期牟利的工具。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官员的廉政教育。加强对官员的廉政教育,要从其心理上塑造和提升官员的道德素养,增强其公仆意识。要提升道德修养,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要搞好党性教育,提高党性观念,加强其党性修养,正确对待权力,正确使用权力。另一方面要开展预防教育,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使其自觉抵制行贿受贿,打破人情文化形成的怪圈。转变人情文化观念,打破人情文化形成的怪圈,关键还是在于利益,核心在于防止利益冲突。人情文化只是一个幌子,其背后掩盖的是双方之间进行利益交换的实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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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张煜洋

Manifestation of the Interest Chain Between “Hunting” and “Being Hunted”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An Analysis Based on 86

Judgments

CUI Huimin1,2, ZHANG Xuefei2(1. Clean Governance Research Center,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475004, Henan, China; 2.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Public Management,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475004, Henan, China)

Abstract:
“Hunting” and “being hunted” are metaphors of offering and accepting bribes. Interest groups “hunting” and officials “being hunted” are currently the main forms of corruption.” “Hunting” easily successful and officials easily falling hunted are mainly due to the interest chain formed between them which comes mainly in forms of collusion chain between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businesses, the chai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superiors and subordinates, the chain formed by power brokers and the chain formed by acquaintances. Factors accounting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chain lie in the degenerated government-business relationship, insufficient supervision, the lack of deterrent power, and officials indifference of the bottom line. For such interest chain to be broken off, the boundary between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businesses is to be demarcated for it to be both “close” as well as “clean”; official supervision is to be strengthened with its effectiveness to be improved; corruption investigation rate is to be increased for the deterrent power to be enhanced, and integrity education for officials is to be promoted for their notions regarding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to be transformed.

Key words:
public power hunting; interest chain; corruption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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