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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集中办理的实践探索

2022-03-31 11:05:20公文范文
杨焘杨君臣艳雪摘要:针对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受理难、赔偿数额确定难、受害方诉讼费用缴纳难等问题,

杨焘 杨君臣 艳雪

摘 要:针对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受理难、赔偿数额确定难、受害方诉讼费用缴纳难等问题,结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解读“一般”之内涵,检察机关应探索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并邀请多方主体参与听证,量刑协商过程中积极听取被害人意见;综合考量被告人悔罪态度、性侵行为严重程度、被害人精神损害程度、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建议法院启动“诉讼费减缓免”机制化解受害方的抵触情绪。

关键词:儿童利益最大化 性侵未成年人 民事支持起诉 精神损害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某居民小区无证辅导班老师冯某某利用补课便利,对被害人王某某(女,12岁)两次实施猥亵行为。被害人家长报案后,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 4 月29 日,白银区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冯某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提起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对猥亵儿童罪予以受理并进行审判,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予受理。鉴于被告人对被害未成年人确实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2021年5月7日检察机关决定支持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经检察机关多次协调,2021年5月31日法院就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受理立案,同时暂缓缴纳诉讼费。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支持受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起诉意见,被告方当庭支付了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检察机关积极破解被害人民事起诉受阻困境

2021年4月29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冯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5条第2款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为依据,拒绝受理该案。2021年5月6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立即与法院取得联系,就被害人精神损害民事赔偿诉讼受阻问题与法院座谈,阐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观点、理由、法律法规及法理依据,并提供社会调查报告证实被害人因性侵害导致心理障碍问题的现状,同时建议法院启动“诉讼费减缓免”机制。2021年5月31日,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起诉案成功立案。民事案件审理期间,因被告人经济困难,赔偿能力不足,检察官、法官与被告方、被害方反复沟通确定赔偿数额,最终被害方与被告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方支付被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二)依据被告人悔罪态度适度从轻调整量刑建议

案发后,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告知冯某某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冯某某当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4月29日,白银区检察院对冯某某猥亵儿童一案提起公诉,针对被告人悔罪不彻底,赔偿无诚意,赔礼不坚决等问题,导致矛盾无法化解的情形,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2021年 5月20日,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合议庭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2021年6月3日,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案。经检察官与法官协调,被告方与被害方就精神损害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就其犯罪行为当庭向被害方赔礼道歉,检察机关在听取被害方“对其性侵行为无法谅解,但鉴于其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后,于庭后调整了量刑建议,建议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

(三)加强综合保护,关爱未成年人

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注重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项检察职能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案发后,检察机关组织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侦查阶段同步开展“一站式询问”,避免重复询问给被害人带来心理伤害。发挥行政檢察职能,对案发地辅导班无证办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审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建议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对其无证违法办学行为依法处理。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督促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以本案为契机,联合教育、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展开全面排查,排摸出无证办学、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安保安全等大量隐患,召开公开听证会,向教育局等五个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全面开展对校外培训机构顽瘴痼疾的集中治理整治,规范社会管理,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三、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实践困境与探索

(一)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受理难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高达22706人[1],暴露出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和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难点。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后,相较被告人受到刑罚惩罚的宽慰而言,真正难以修复的是侵害行为对其造成的心理和精神创伤,愈合这些精神创伤的代价远远超过物质损失。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1日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表明,对于未成年人遭受严重精神创伤,侵害行为给被害家庭造成极大影响的,检察机关探索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但实践中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裁判规则依然是“以不支持为原则,以支持为例外”,对受害未成年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往往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而被告人就会要求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这个和解的过程对受害人来说无疑是二次伤害。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以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为协商赔偿的前提,遭到被害方拒绝并称“对其犯罪行为无法原谅,要求严惩”。检察机关对《解释》中“一般”一词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进行研究,认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例外”情形更能体现出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建议法院探索尝试。为防止“赔偿—减刑”陷入“以钱赎刑”“权力寻租”的窠臼,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异化为赔偿与谅解之间的交易,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多方主体到场参与听证和监督,强化犯罪分子的良心和悔罪心理,并且在量刑建议的协商过程中积极听取被害人意见,在听取被害方“对其性侵行为无法谅解,但鉴于其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后,于庭后调整了量刑建议,最终对原2年3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调整为1年8个月(该类案件在本地区一般被判处2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但同时明确建议不适用缓刑,以体现对性侵幼女犯罪的从严惩处,为后续案件办理提供有益借鉴。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难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没有明确标准,赔偿数额难确定,一般由双方协商解决,但是在双方实力过于悬殊的情况下,特别是被告人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形下,任由双方自主协商赔偿数额,难免会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及修复不利,造成“二次创伤”。例如,本案中被害人要求被告人冯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而被告人冯某某以被害方出具刑事谅解书为协商赔偿的前提遭到被害方拒绝,赔偿协商陷入僵局,在此期间被害人郁郁寡欢、闭门不出,赔偿协商过程的延宕无疑给被害人造成心理与精神层面的“二次创伤”。虽然精神损害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其损害程度难以用绝对客观的金钱数额予以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无法标准化,相反,可以通过相关因素的综合考量予以明确化。首先,通常情况下,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程度越严重,最终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就会越高,因此,办理本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了解被害人因案件导致心理问题的程度;再者,性侵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能够反映犯罪动机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再次,每个人的经济财产状况不同,如若不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则势必导致赔偿得不到支付;最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也会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因此,办理本案的检察机关综合考量被告人冯某某的悔罪态度、性侵行为的严重程度、被害人的精神创伤程度、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同时借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全国首例案件中向被害人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实践经验[2],检察官与法官及被告人反复沟通确定赔偿数额,最终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的探索尝试,为细化性侵未成年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实践经验。

(三)受害方诉讼费用缴纳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据此,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时,应当由被害方预交诉讼费用。虽然在当前诉讼费用适用“败诉方负担”的规则之下,该费用最终由案件败诉方承担,即如若原告胜诉,该费用会予以全额退还,但是实践中却普遍存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抵触情绪较大、缴费难等问题。例如,本案被害人系小学四年级学生,其父母系进城务工人员,家境比较贫寒,经济困难,存在诉讼缴费难的现实问题;又因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害人校外补课受欺凌,数次起诉被拒,如今虽然同意受理案件,但要求遭受性侵的受害方缴纳诉讼费,存在“费用虽不高,心理难接受”等抵触情绪。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解释民事诉讼缴纳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阐明法院收缴诉讼费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抵触情绪表示理解并进行疏导,结合本案被害人家庭经济情况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量,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條和第46条关于免交和缓交诉讼费用的规定,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建议法院启动“诉讼费减缓免”机制,暂缓交纳诉讼费,待判决时将诉讼费与精神损害赔偿一并处理,且应当由被告方承担。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诉讼费缓交建议。申言之,本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缴纳诉讼费用的抵触情绪在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该类案件中的诉讼费用“缓减免”机制应当制度化、明确化、常态化、规范化,以更好地解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缴费难的问题,化解性侵未成年犯罪受害方的抵触情绪,为抚慰未成年人心理创伤及精神伤害畅开“绿色通道”,让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落实,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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