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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变迁镜像中社会治理的改革路向

2022-04-04 10:31:51公文范文
摘要:道德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道德在主体身份、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评价

摘 要:道德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道德在主体身份、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评价标准上发生了重大变迁。社会治理需要根据道德变迁进行调适: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获得主体资格,要求社会治理体现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集体主义原则主导下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的正当化,要求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发挥德治教化作用、将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要求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坚持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道路;多元主体促成评价标准多元化,要求社会治理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寻找主体间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

关键词:道德变迁;社会治理;治道变革;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1)12-0063-07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精准扶贫视域下湖南贫困地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研究”(17B068);湖南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马克思国家治理思想的逻辑体系及其时代价值研究”(18YBQ040);湖南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治理重要论述研究”(XSP20YBC064);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青年骨干队伍建设项目(20GG011)。

作者简介:伍小乐(1983-),男,湖南耒阳人,湖南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基层治理。

道德能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对构建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道德不仅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相对独立的功能,也能优化社会治理的行动环境。习近平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116。可见,道德是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德治则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社会道德发生了重大变迁。道德变迁也意味着社会治理工具和方式的变化,因而这种道德变迁的趋势在很大程度也预示着社会治理的改革路向。社会治理有必要根据道德变迁作出相应调适,从而更好地借助道德的社会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推动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主体身份变迁与社会治理共同体路向

人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性,每个人也都是生活于特定社会——具体来说是特定的社会组织之中。在传统中国社会,人们首先是生活在特定的家族内,遵循家族制度和家族道德,其次是生活在国家中,遵循国家制度和国家道德。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推行,广大农民和城市居民都被组织到政社高度合一的各种“单位”中,成为“单位人”。家族制度和家族道德赖以存续的经济基础和政治保障被抽离,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被极大地削弱。国家与单位、单位与个人的关系则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国家全面占有和控制各种社会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的绝对领导和支配;单位全面占有和控制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成员的绝对领导和支配[2]。简言之,国家通过单位全面地控制着每个人,国家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是一种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道德层面,国家具有最高的道德权威,经由“单位”无条件地要求个人服从其权威,践行其提倡的价值观念,遵守其构建的道德原则与规范。个人虽然是道德行为的实际主体,但相对较少地拥有行为选择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其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都需要“单位”的权威界定和证明,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道德主体身份。单位制社会的管理是国家对社会进行高度主导,通过单位对社会领域进行严格把控,呈现出有“管控”、无“治理”的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依托于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起来的人民公社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公社体制,家庭从公社单位中分离出来,“核心家庭”成为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单元;广大农民从其所属的公社整体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平等的“个体”。同样,城市中依托于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起来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解体或改革,原来的部分单位从受国家的绝对领导和支配的单位体制中分离出来,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事务中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单位成员则从受单位的绝对领导和支配的单位所有制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自主的“个体”。不难发现,改革开放带来了道德主体的分化,原来受国家绝对领导和支配的“单位”有一部分继续存在着,另一部分则分化为无数个“核心家庭”“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原来受单位绝对领导和支配的“单位人”有一部分仍是单位成员,但其依赖、从属单位的程度有所弱化,另一部分则分化为无数个独立自主的“个体”。在主体结构上,“国家—单位—单位人”的主体构成已经逐步转变为“国家—单位、核心家庭、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个体”。随着各种群体主体、个体主体的主体身份得到确认,赋予他们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力,便成为这一时期社会管理改革的重心,也是在这一时期,社会的管理模式开始向治理模式转变。

在4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党和国家持续推出改革举措,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不断赋予广大人民群众自主权,多元化的主体格局已经基本形成。据原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介绍,截止到2018年底,中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了3000万家,个体工商户数量超过7000万户,贡献了全國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和80%以上的劳动力就业。除此之外,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81.6万个。这些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以及各个阶层的独立个体成为独立自主的道德行为主体,很大程度上为他们成为社会治理主体进行了合理性确证。他们与国家的关系不同于单位制时期国家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平等主体关系。

全面深化改革仍在向前推进,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将有更多活力、更大空间发挥其在资源配置、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人民群众将依法享有更广泛充分、更真实具体、更有效管用的民主权利以参与社会事务、社会生活的管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所作的部署包括: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3]。这种良性互动主要表现为国家—社会、政府—社群之间的良性互动,也就是说社会治理变革既坚持党和政府在治理中的领导、主导作用,也强调党和政府应与其他治理主体在互动中推动社会治理走向善治。善治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過程,其本质特征就是国家与社会处于最佳状态,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协同管理,或称官民共治[4]。因此,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在效果上是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善治,在过程上是要促成国家—社会、政府—社群之间的良性互动。“良性”意味着社会治理改革的方向是善治,是公共利益最大化;“互动”意味着多元治理主体共同掌握治理权力,特别是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群众个体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变得愈加重要。

可以肯定,伴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在数量上还将继续增长,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还会继续强化,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和能力还将持续提高。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群众个体成为独立的、自主的行为主体,表明社会治理变革的方向就是不断健全和完善多元主体良性互动,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治理主体格局。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5]。这一改革方向,正是对多元主体的主体身份得到确认及其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的一种回应。新时代,社会治理变革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群众个体多元主体间的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从而实现一种多元主体共同的、彼此间达致相互理解与尊重、相互帮助与合作的公共生活,既能包容不同主体的主体性和丰富个性,保障其自由全面发展,又能达成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内在统一。

二、道德原则变迁与共建共治共享路向

道德原则是一种高度概括的表现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的意识形式[6]。如果我们将道德理解为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的一种规范体系,道德原则在这一体系中就处于总纲的地位,它是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关系的总回答。新中国成立后,逐渐形成了以单位制的组织结构、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单一化意识形态为特征的社会结构,以及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强调个人服从集体、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这个“集体”就是指单位以及单位所服从的国家。实际上,集体主义不仅是道德原则,也是经济利益原则、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可以这样理解:在社会主义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它们之间没有根本利害上的矛盾;如果在特定情境中出现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个人牺牲个人利益甚至生命维护集体利益是道德的,片面追求个人利益是不道德的,损害集体利益更是极大的恶。在改革开放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个人通常被淹没于集体—单位之中,个人唯有遵守集体道德、服从集体利益方能在单位中获得身份、资源以及行为的正当性。国家对社会进行治理遵循着“强国家—弱社会”的治理模式,在行动上通过强有力的制度设计确立国家和单位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即国家自上而下、经由单位实现对每个人的管理和支配。

改革开放后,单一公有制被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取代,计划经济体制被市场经济体制取代,政治体制不断深化改革,道德原则也在转型。单位社会奉行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对立起来,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更是严重挫伤了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道德原则转型则是朝着这样两个方向演进:一个是重新定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即将个人和个人利益作为集体和集体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集体作为保护和成就个人的必需的集体;另一个是强调个人权利、个人利益、个人尊严的个体主义道德原则的生成和发展。有学者也总结到,过去40年来中国道德变迁的主要轨迹之一就是,从过去那种强调责任和自我牺牲的集体主义伦理,向一种强调权利和自我发展的个体主义伦理的转变[7]。道德原则的转型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治理活动不仅要维护和发展集体利益,也要维护和促进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的利益以及群众个体的个人利益、权利和尊严。在一定程度上,社会治理便是要实现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使多种利益的矛盾在平衡中得到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提到的道德原则转型,并不是指集体主义不再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转型”仅意味着单位社会那种忽视个人和个人利益的片面的集体主义向能维护和促进多元主体利益的集体主义转变。集体主义仍是中国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原则,只是个体主义的道德原则也在某些个体或群体中有所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化解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实现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可以说是推进社会治理变革的现实动因。因此,社会治理就不能沿用“指令—服从”的运行模式,而需要聆听多元主体呼声、满足多元利益诉求,通过多种力量协同共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实现多元主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正是基于主体多元化、主体间的利益矛盾加剧的社会现实,党和国家愈加重视社会管理。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管理”的概念后,正式开启了对社会管理改革创新的探索。此后,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委领导”即发挥党委在社会管理中总揽全局、配置职权、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府负责”即强化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给社会更多自主权;“社会协同”即各类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社会管理;“公民参与”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从而提升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经过一系列的改革,社会管理被纳入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中,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作为参与主体的身份得到确认。在很大程度上,新的社会管理格局就是对道德原则转型的有效回应,通过吸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能够得到有效化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形成多维方式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8]。“共建”意味着不是党委和政府包揽社会治理,而是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前提下,激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人民群众多样化、多渠道、多层次参与社会治理,建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共治”强调的是通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实现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9]。“共享”反映的是社会治理的终极目的,即让社会发展成果能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社会各阶层的正当利益诉求都能得到尊重和满足,人民群众能享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际上就是通过多元主体的共同努力,协调各方利益,整合各方资源,从根本上平衡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使多元利益诉求在共建共治共享中得到最大满足。

三、道德规范变迁与法治德治相结合路向

道德规范是一定社会或阶级根据其道德体系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原则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利益关系时必须遵守的具体行为准则。因此,在各种道德体系中,道德原则是总纲性的,而道德规范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不同的生活领域有着不同的道德规范,家庭生活有家庭道德规范,职业生活有职业道德规范,私人生活领域有私德,公共生活领域有公德。受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影响,中国社会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都存在一种“私德主导、公德缺位”的道德规范体系结构。可以说,私德主导的道德体系,构成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主流,形成了中国伦理文化传统[10]。甚至可以说,传统中国社会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公德。不过,这种私德主导的道德体系充分肯定道德的崇高性、圣洁性和根本性,强调伦理道德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良性作用,实际地成为中华民族众多伟大的道德个体的精神支柱,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公共伦理关系的实质是以血亲为辐射中心放大扩展开来的亲族关系,公共生活是放大的私人关系网;其二,道德规范是有等级、讲差序、重亲疏的规范,不能平等地对待所有道德主体;其三,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关系时“对人不对事”,道德规范具有权变性、相对性,而不具有原则性、普遍性。在这种伦理文化背景下,政治之治与德性之善相勾连,善治完全依赖于政治统治者的个人德性,社会资源的分配也是依据等级、差序、亲疏来进行,这使传统“德主刑辅”的统治模式实际上变成了人治模式。

近代以来,在灾难深重的亡国灭种危机之下,众多有识之士开始重新审视私德主导的传统伦理文化,提出革除私德之弊,培育个人对国家尽责、对社会尽责的公德的思想主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期间,作为领导者的中国共产党将无产阶级革命道德作为精神追求,建立了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和以集体利益至上为原则的道德规范体系。至此,以无产阶级革命道德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形成意味着国家道德主导的道德规范在中国社会形成。因此,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可以说是处在一种革命化社会之中。所谓革命化社会,是指以自我牺牲、无私奉献、克己服从为精神内核的革命价值观和革命道德观占精神领域的绝对主导地位的社会。同时,由于单位制体制下的单位几乎包揽了一切,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基本都在单位的管理和支配中,私人生活和单位生活并无清晰的界限。在道德规范上,私德和公德没有明确的区分,或者说私德、公德都淹没于以“自我牺牲、无私奉献、克己服从”为精神内核的革命化的国家道德规范之中。自然,社会治理也是革命式的。党和国家通过开展肃清“黄赌毒”“三反”“五反”等一系列轰轰烈烈的社会治理运动,沉重打击了社会的不正之风,使整个社会风气焕然一新。不过,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治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经历了以苏为鉴和自主探索,特别是在“文革”期间许多正确的社会治理理念和做法在执行的过程中产生了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混乱,阻碍了社会的正常建设与运转[11]。

改革开放之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整个社会都在思考如何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的问题,革命化的政治社会开始向世俗化的经济社会转变。这种转变表现在价值观和道德观上就是,“自我牺牲、无私奉献、克己服从”所代表的“崇高”开始被一些人所摒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日常的世俗化的生活。同时,当人们从高度同一的单位社会走进多元主体竞争的市场和差异分化的社会,发现原来单位生活中所遵守的道德规范与新的生活内容及道德环境格格不入,于是对开展新的社会公德建设有了强烈的需要。各种行业守则、职业道德规范、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相继出台,“全国文明礼貌月”“五讲四美”等活动在全国连续开展,使“文革”期间那种空洞且与人们的现实生活脱节的革命化道德要求向具体可操作的公民公德规范转变。“八二”宪法显然顺应了这种需要,在第24条明确规定:“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对该条的修改还加入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实际上是对公德要求的进一步具体化。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道德规范的变迁呈現出这样的特点:其一,私德和公德的界定变得明晰,社会成员对公德的需要愈加强烈,国家对公德的建设愈加重视。不过,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社会公德的社会地位与国家道德相比,仍然有差距,国家道德仍处于核心地位[12]。的确,只有“倡导共产主义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才能始终保持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当然,给公德和私德独立的发展空间也是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应有之义。其二,私德和公德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在某些人群或特定场域中有所弱化,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缺失现象比较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社会生活领域不断分化,新的生活领域不断涌现,如网络生活,许多公共生活领域没有相应的道德规范或者道德规范不健全;二是单位社会终结,人们从单位的强有力的管控和支配中走出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独立性、自主性,但新的生活领域和社会空间的道德规范对个体的约束力远不及单位社会的革命化道德规范。在这种情境下,加强道德建设是优化社会治理的题中之意,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便成为新的改革路向。

基于对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总结和冷静反思以及改革开放的发展需要,党和国家认识到法治对社会治理的重要性。邓小平就提出,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问题[13]。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先后提出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逐步推动社会治理走上“法治”的道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后,为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并明确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14],充分肯定法律和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更具体的目标要求,即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指明了新时代社会治理变革的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可见,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当然,强调法治化并不是否定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忽视法治而单纯依靠德治固然有其弊端,但是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德治仍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习近平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133。因此,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乃是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方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法治”意味着现代社会以物权关系、契约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需要依靠显性的、正式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调节,因这些社会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也需要依据法律来进行治理,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同时,基层社会治理需要遵循“以法入礼”的方向,通过“法律公约化”“法律社会化”,使法律渗透到具体的、多维度的生活场域,形成“自治、法治与德治”相融合的治理形态。“德治”意味着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在道德體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从而在全社会为法治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立法、执法、司法环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并把在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总之,在以物权关系、契约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中,多元主体的行为既需要通过法律这种“显性制度”硬性约束,又需要用道德这种“隐性制度”弥补“显性制度”的治理之弊,通过“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提升社会治理的“善治度”。

四、评价标准变迁与民主协商路向

道德作为社会治理工具,通过发挥道德调控的作用而实现治理目标。所谓道德调控,就是一定社会或阶级运用社会的力量,使特定的道德原则与规范、道德价值观念与目标在大众层面被接受并转化为人们的道德认识、情感、意志与信念,从而与该社会或阶级的价值目标相适应的活动与过程。道德调控作用的发挥需要借助一定的操作形式,主要包括社会赏罚、道德评价和道德教育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都出现了重大变迁,但其中占主导地位的部分归属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由于道德教育始终都是将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植根于人们的内心,凝结为个体的道德品质,使之自觉履行道德义务,因而受道德变迁的影响并不大。社会赏罚和道德评价则不同,它们反映的是社会组织依据特定的“评价标准”对其成员的行为、品质所作的评价,因而受道德变迁的影响较大。不同的评价标准会得出不同的评价结果,差异化的评价标准可能引发道德价值观念的冲突。

在改革开放以前的单位社会中,评价标准是高度同一的,即“一元评价标准”。这种评价标准上的“一元”与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单一化意识形态是相对应的。“一元评价标准”主要表现为:一是在个人与集体关系上的集体主义价值取向,即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具有绝对优先性;二是在理想与现实的关系上的理想主义价值取向,即把崇高的革命理想当成一种绝对的义务;三是在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关系上的精神至上的价值取向,即追求精神生活是高尚的,追求物质利益是卑琐的。“一元”意味着集体主义、理想主义、精神至上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取向,且几乎是社会中唯一的价值取向,其他的价值取向要么处于边缘地位,要么被剥夺了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因此,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除了一些以政治运动为载体的“革命斗争”之外,并不存在社会深层的价值冲突。如果除开某些特殊时期因“革命斗争”引发的社会动乱,单位社会的“个人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或“个人服从单位、单位服从国家”的管理模式在构建秩序、促进团结上是比较成功的,但存在思想僵化、活力缺乏、发展受阻等社会问题。

改革开放后,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变迁也带来了评价标准的变迁,其变迁的趋势是“一元评价标准”向“多元评价标准”转变。“多元评价标准”主要表现为:一是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上,集体主义价值取向与个体主义价值取向并存。“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个人利益”等词变得时髦起来,维护个人权利、促进个人自由、保障个人利益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层面的肯定。二是在理想与现实的关系上,理想主义价值取向与现实主义价值取向并存。“理想”仍是社会主流所提倡的,但在很大程度上褪去了“文革”时期的革命化色彩,关注人民群众生活实际的评价标准被普遍接受,如“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标准。三是在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的关系上,精神至上的价值取向、以物为本的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并存。精神价值仍受社会主流重视,但对物质价值的追求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如在政府治理上很长一段时间采用了“以GDP论英雄”的评价标准;在科学发展观提出后,“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逐步取代以物为本的价值取向;进入新时代,“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被进一步升华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多元评价标准”的出现使与“一元评价标准”相对应的“个人服从单位、单位服从国家”的管理模式的合法性受到挑战,并意味着政府要与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取得意见一致须经由民主协商的方式,而非政府依靠公权力迫使其他治理主体强制认同。

“多元评价标准”的背后是多元主体、多种需要、多重利益。在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中,如果政府强制性地要求多元主体服从行政指令,或者立足于某一群体、某一阶层来制定和实施治理方略,很大可能会引发抵触或冲突。因此,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必须以“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民主”首先强调社会治理过程是实现民主价值的过程。习近平强调,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15]。这就是说,社会治理改革要加强民主创新,以更加完善的制度明确和促进人民群众及其自主建立的基层自治组织、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等行使民主权,使他们与政府一道形成社会治理的合作格局。“民主”还强调社会治理的结果是主体多种需要、多重利益的满足。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人民群众的需要发生了重大变化。新时代人们对于美好生活需求的增加导致社会治理中的物质需要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现实需求,对于公正、法治、生态等方面的拓展正在持续增加[16]。简言之,社会治理应重点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困难最忧虑最急迫的實际问题,扎扎实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协商”则强调以对话、商量的方式来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化解多元评价标准可能带来的冲突和矛盾。以“湘江禁渔”为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10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对于“生产性捕捞”,渔民看到的是经济价值、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对于“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政府看到的是生态价值、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按照“民主”的治理方式,“湘江禁渔”政策的制定环节必须有广泛的民主参与,政府还必须解决禁渔之后渔民的就业问题、收入问题,切实保证渔民的正当利益。按照“协商”的治理方式,民主参与就是通过与相关各方进行广泛商量,使禁渔政策及其相应配套政策能体现和满足各方的共同意愿和要求。习近平强调:“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1]292-293总之,“协商”意味着不能强制要求个人利益无条件地为整体利益而牺牲,而是正视其正当的利益诉求,以广泛商量找到多元主体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而且,也只有在民主协商的治理方式之下,“人人有责”的观念方能被普遍认同,“人人尽责”的行动方能自觉做出,“人人享有”的效果方能真实达成,社会治理共同体才可能最终建成。

综上,道德是一种隐性制度,对人的社会行为起着非强制性的柔性约束的作用,与法律等显性制度交互影响,始终渗透于社会治理实践的始终。当社会道德发生重大变迁时,社会治理必然地要作出相应的调适。这一调适过程既是完善社会治理工具和方式的过程,也是持续借助道德的力量顺利推进治理、提升治理效能的过程。因此,根据道德变迁进行社会治理改革,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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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雨 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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