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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鼓励老年人从事哪些活动发挥余热呢?

2022-04-12 10:40:28公文范文
老张62岁了,退休之前是某单位的业务骨干,多年来一直对工作兢兢业业。退休后,老张赋闲在家,无事可做。

老张62岁了,退休之前是某单位的业务骨干,多年来一直对工作兢兢业业。退休后,老张赋闲在家,无事可做。享受了一段清闲日子后,因为孩子在外地,老張开始觉得生活中缺少乐趣,总是闷闷不乐。有一次,在公园散步时,老张听人说起,现在国家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有关专长,从事一些公益性活动。老张听后觉得很适合自己,但是他不知道自己可以从事哪些活动,便到社区咨询相关政策。那么,国家鼓励老年人从事哪些活动发挥余热呢?

很多老年人忙碌了半辈子,反而不适应退休之后的生活,为了有效缓解这种不适,社会鼓励老年人在退休之后继续参与社会发展。这样不仅可以丰富老年人的生活,也可以利用专长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国家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青少年教育、文化传承、咨询服务、科技研发、经营生产、志愿服务、调解纠纷等,老年人参与这些活动能从各个方面为社会公益贡献价值。

那么,退休后的劳动收入还受法律保护吗?老年人在劳动保护上比照年轻人有什么“特权”?

劳动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社会允许老年人参加社会劳动并获取报酬。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由此可知,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愿意继续参与劳动的老年人有权获得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其合法收入。同时,社会给予老年劳动者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在安排老年劳动者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不得安排不适宜老年人从事的劳动。

如果老年人退休后继续参与劳动,遇到《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4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时,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老年劳动者与年轻劳动者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劳动权益。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老年人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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