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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

2022-04-14 10:58:48公文范文
宋琦琦摘要:法律原则是一切活动的准则和基本性原理,法律条文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反映出一个部门的基本价值观

宋琦琦

摘要:法律原则是一切活动的准则和基本性原理,法律条文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反映出一个部门的基本价值观。一部法律的原则虽然不及具体的法律条文重要,但其可以贯穿在具体法律条文的方方面面之中。公司法的设立可以有效保护企业权益,但是其中仍有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本文主要论述了公司法的概述,其在保护企业股东权益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公司法;企业股东权益;保护与完善

一、公司法的概述

(一)公司法的起源

公司法设立的初衷是解决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其最初诞生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一旦出现破产的情况,债务会转移到出资人身上。如果是独资企业,单个出资人的全部财产都需要偿付给债权人,如果是合伙企业,所有出资人都会负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债务。如果独资企业中的单个出资人或者合伙企业中的某一个投资人意外去世,那么整个企业将会自动解除。公司法有效隔离了企业和出资人,让企业拥有独立于出资人之外的生命。此时,出资人的死亡不再会影响到企业的存续,同时企业的破产也不会影响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出资人可根据所出资金的多少,来负责企业的债务。而这种隔离需要依靠股份实现,股份的实质是纸质凭证,如果持有者死亡,可将其转交给自己的继承人。当然,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股份价值也是在不断波动的。这种股份制度的设立在当时吸引了很多商人,即便到了今天,这种方式也受到了世界各个国家商人的广泛推崇,是一个吸引力很强的制度。

公司法由公司制度的产生而产生,是对企业商业形式的规范、设计、组织,可有效保障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从公司制度中不难看出,公司法将企业和出资人之间的关系隔离开来,降低了连带责任所产生的风险。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有限,可有效减少隔离风险的发生,是重要的法律条文。同时,交易安全、科学管理、股权保护、公司自治原则也同样可以保证企业运行,维护企业内各个股东的权益,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责任有限原则。公司法与其他商事规则的最大区别,是有效隔离了企业和出资人之间的风险。即便企业经营不善甚至发生破产,也将出资人所面临的风险拦截在门外。公司法成立的基石是责任有限原则,可以有效分布在股东权利、承担义务、人格独立等各项处理之中。

2.企业自治原则。企业自治原则是与企业责任有限原则相对应的,出资人自身与企业的风险相隔离意味着,出资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干预也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企业自治原则是保证企业在市场中的独立性,拥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可根据市场实际的发展状况,来作出决策,把握机遇,且不会受到法律的干预。商人只有在确立了企业自治原则后,才能进行投资,并为自己的行为享受权益或承担责任。

3.股权保护原则。股权保护原则是对出资人权益的保护,出资人对企业进行出资的目的是为了带来较大的资金收益。如果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企業将失去吸引更多商人进行投资的机会。公司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对股权进行保护,以提高企业制度的稳定程度,让更多的商人参与到市场活动中。

4.科学管理原则。公司法的科学管理原则是为企业管理设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结构,其中包含经济效率、股东民主决策、权力制衡的优化。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企业内部发生腐败的情况,确保权力廉洁。在企业组织结构中,最为典型的代表是监事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他们三者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促进企业的平稳、顺利运营。

5.交易安全原则。公司法的交易安全原则是在企业与外部主体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有效保障了第三方的安全,实现企业内部和外部关系的和谐。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是获得收益,如果不对盈利加以限制,就会损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我国公司法交易原则中明确子限制了,债券的发行条件、企业上市时间、资本等内容[1]。

二、企业股东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表决权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小

公司法中设立了表决权回避制度,即当某一股东与将要表决的事项有很大的联系时,不能行使表决权,这样可以有效减低股东的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股东的权益进行保护。但是此项表决回避制度的内部尚不完善,在形式上有一定的不足存在。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间的沟通和交流变得愈发频繁,但是在合作的过程中往往有一定的问题出现。主要是因为不同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不同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只能在特定类型的企业中应用。国家应当有效扩大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有效范围,各个企业要明确股东表决权的具体内部,有效保障固定权益。

(二)累积投票制制度范围单一

在企业进行表决时,一般会采用投票制度,并采用累积投票制。一个企业想要确定董事会成员,就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各大股东对董事会竞选人进行投票,最终由票数最高的人员担任。如果参与到投票的股东人数偏少,那就降低了投票制度的意义,同时累积投票也无法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当下,一般股份制责任有效公司往往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是效果平平,甚至还会出现代理投票的情况,导致投票缺乏公平性。很容易出现企业内部部分股东进行联合,来推举特定的人选进入董事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运营。部分企业规定,凡是重大决策都需要以表决的方式确定,这边降低了部分股东的表决权,影响投票结果。

(三)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过于原则

在国家的公司法中规定,股东要有知情权,可查看企业的财务明细,但是这项规定对股东来说,并没有实质的表现,过于原则化,存在一定的问题。股东在享有知情权的同时,没有进行约束。而且股东应当有一定的资质,例如拥有股份的时间或比例,并有明确的目的去翻看账目。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容易产生争议[2]。

三、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

(一)完善表决权回避制度

股东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其投资的目的是获得收益,而表决权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股东的权益。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废除此项制度,但是这种会扩大大股东的权益,在企业内部很容易出现小股东被碾压的情况。大股东会轻易决定企业的决策,导致决策缺乏公平性。根据以上情况,应当保留决策权投票制制度。企业或国家可建立相应的诉讼机制,对于决策结果不满的股东可进行联合生命或进行二次表决,以让企业内部的大部分股东满意。

(二)完善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可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作用,但是适用范围单一。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此项规定并不完善,仍有一定的不足存在。这种制度多适用于股份有效企业,会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众性,影响到部分股东的权益,和企业长期的发展。且在股份制企业中会根据股份的比例来进行投票,很难达到最优化的结果。但是企业应当注重的是整体权益,累积投票制度可保障大部分股东的权益,激发了他们的投资热情,让企业获得更多的投入资金。我国影响对积累投票制度进行完善,以推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完善股东的知情权

知情权可以有效保障股东的权益,且是十分重要的。虽然我国公司法对知情权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其中仍有一定的问题存在。对知情权的范围不明确,所以,国家可通过司法解释或调理来明确股东的知情权,让股东更加容易行使知情权,让法律具有实践操作性。在保护知情权的过程中,要规定股东的质询权,在企业决策、管理出现问题,或有管理人员违反职业规定时,股东有权质疑或更改此行为。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质询权,但是较为简单,也没有具体的形式途径,仅为概念规定。需要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规对股东权益进行明确规定,完善质询权的具体内容,切实保障股东权利[3]。

公司法的设立可有效保障股东权益,我国很多法律都对股东权益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其中仍有部分问题存在。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注意规章制度问题,减少部分股东钻法律的控制。企业也要完善相应制度,实现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颖.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分析[J].法制博览,2018(34):91-92.

[2]吉天娇.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9(10):117-118.

[3]罗丹.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J].现代企业,2020(03):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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