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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探究

2022-08-07 14:00:11公文范文
沈立谢崇宁蔡铮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 294    文献标志码:A 

沈立 谢崇宁 蔡铮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2-0159-03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义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从我国农业发展来看,农产品实现了从供不应求到可满足供给需求的历史性飞跃,达到一个平稳的发展状态。近年来,随着我国食品数量问题的逐步解决,人们对农产品的关注已逐渐从定量安全转向质量安全[1]。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类生存环境保护、人类健康、需求满足以及社会福利等方方面面,在农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成为目前非常重要的任务。

(一)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业发展

在国际市场背景下,农业发展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逐渐出现了农产品销售困难、价格偏低、农民增收困难等问题。质量安全的产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而这些产品的價格要远高于普通农产品。因此,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当前农业结构调整的核心,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所以,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这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处于关键阶段的现实选择。

(二)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现阶段,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建设情况不容乐观,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细菌中毒、微生物引起的食品病、化肥农药造成的环境污染等,使农业的经济效益受损。同时,还存在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以及农场和经销商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要实现保障群众健康安全的目标,必须要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让人民吃得放心。

(三)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保证农业持续发展

在进行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的使用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并且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农药流入到空气当中会对空气造成污染;化肥渗入土壤会对土壤造成污染,污染的不断积累,最终会破坏生物的食物链,甚至会威胁人民的生命安全。环境污染导致环境变化,环境变化又从根本上阻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想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要降低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不断地优化农业生产环境,有效保障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一)我国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主要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兽药产品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等,同时还出台了一些关于农业质量管理和安全的规范性文件。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的作用和地位、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确定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具体且全面的条款[2]。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保障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重大事故调查,分别由农业部门、质检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主要涉及的环节包括农产品生产、施工和流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同时,相关部门监管人员也要进一步明晰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在以省会城市为主体的各大中城市开展蔬菜监测工作,将畜产品监测覆盖率提高到农药残留监测计划、兽药残留监测计划、饲料添加剂残留量监测计划的20倍,水产品残留量监测计划和畜禽产品残留量监测计划也都在实施中。同时,启动了“农产品无排放质量保证体系”试点。中国首次建立并实施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还规定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验收制度,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样检验,在农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对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国家要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不完善

尽管我国于200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还不够完善,很多规定基本上都是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因此,许多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自己的权利与责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知,主管部门也不能明确自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执行权限和执行标准。因此,各项法规的功能发挥不够充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体混乱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包括农业部、工信部和质检总局,这容易造成监管主体混乱、监管职能交叉和职能重叠等问题[3]。部门职能和责任不明确,界限不清晰,易出现责任转移的情况,从而造成监管不及时,进而影响监管效果。因此,各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都应该按照标准规范执行。但是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同一内容被多次监督,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也暴露出农产品监管机构不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缺乏认知、监管不力等问题。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数量少、国际采标率低

尽管近几年国家对农产品质量予以高度重视,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大多散见于各种农产品质量法规中,大多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具有强制性,但并没有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能和责任;标准的制定没有与实践相联系,也没有真正按照标准反映社会的需要;标准化进程没有足够的透明度,不同组织和公众的参与不足。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面存在不足

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人员较少,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监管机构的技术水平低,检测方法单一,有害残留量检测方法少。样品的处理和抽样检测技术的落后以及检测效率的低下,造成我国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各种机构和媒体不公布检验结果,公众就不能真正了解食品安全状况。

四、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的法律。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可制定不同的技术标准,以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立法的任务和目标,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同时,在法律中要确立惩罚性原则,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遏制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高发态势,实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各级政府也应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法规,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执行力。

(二)理顺政府各部门间的关系,确保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国际上普遍采用三种管理方法:第一种是农业部门的责任制,典型的是加拿大食检局的责任制;第二种是英国食品标准局等独立机构的责任制;第三种是多部门的共同责任制,如美国农业部、卫生部和公共事业与环境保护局共同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多部门责任制,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工信部共同负责。通过构建多层次、功能清晰、管理有序、多部门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使各部门能够明确分工,从而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基于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1.建立多层次的管理体系。成立由国家行政部门组成的多层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制定监管原则和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标准化、市场准入、质量示范等措施[4]。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上级行政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当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上下级关系。

2.各部门间建立沟通、信息共享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包括生产、加工、包装等一系列流程,仅通过单方面的信息并不能够完成准确评价,所以要加强各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各级政府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交流机制,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促进部门之间的交流,避免失败或重复的信息检索。各部门之间应做到及时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三)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应统筹规划,明确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原则和依据,加快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把种子标准化、生产技术标准化和农产品标准化作为农业标准化的主要目标,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扩大标准制定范围,提高标准要求。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相对较低,并且有强制性的标准范围,如农业投入、农业资源与环境、安全卫生、动物福利等。应根据中国社会的发展实际和世界发达国家的标准,及时调整和完善现有的标准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是多个更加全面、系统、协调、统一的二级标准。因此,要积极推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约束性标准,出台农产品质量监管相关规定。

2.增强标准制度的透明度,提高相关企业的参与度。当前,有关机构参与了国家标准的制定,协会和企业成为标准化的主体。标准制定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本着透明原则,坚持协商一致。向组织、协会、企业和政府提供专门的接待机构,提供关于清洁标准的社会意见和建议。在制定标准制度之前,要在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上公布标准制订计划,并且要向各公司分发标准表格,如情况允许,可委托特定组织或协会起草标准,或举行听证会。

(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能做到有效地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因此,应当加强对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控制,确保各地的监察机构根据当地需要增加财政投入,购置现代化检测仪器设备,以国际标准培训测试机构的工作人员,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并设立技术、管理监察人员。在此基础上,保证检测设备资质认证严格,检测标准统一,推广快速检测技术,增强检测能力,提高检测效率。

2.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农产品质量的重要工具,为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农业市场的竞争力。农经部门要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分析,并且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活动的结果,评定并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级。构建通报机制,如批发市场、超市等农产品销售点要随时向农民通报市场农产品抽样结果,防止劣质农产品进入农贸市场。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

各种社会组织、媒体、民众等是社会监督的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曝光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参与监督管理。政府与人民群众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上应加强互动,社会和政府能够实现协调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政府要认真处理,尽快解决。同时,把结果公布于众,使公众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的地位,更好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让更多的人参与社会监督,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良性循環,促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存在着农业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以制定和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核心,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等各环节的质量安全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龚玉璐.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监管制度探究[J].商情,2017,(32):276.

[2]  王亚楠.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D].合肥:安徽财经大学,2014.

[3]  李长健,卞晓伟,吴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监管探究[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2-27.

[4]  黄乙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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