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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多民族国家体制的几个悖论

2022-08-16 14:14:02公文范文
摘要:中国多民族国家属性的界定,一旦超越依经验而进行描述的层面,尤其是将多民族国家确定为一种国家类型

摘要:中国多民族国家属性的界定,一旦超越依经验而进行描述的层面,尤其是将多民族国家确定为一种国家类型之后,一系列深层次的认知问题便凸显了出来。其间,那些相互否定而各自又能证成的判断,便构成了多民族国家体制中的悖论。当代中国既是民族国家又是多民族国家、人口的基本身份既是国民又是各个民族的成员、少数民族的权益诉求应该得到满足但又无法都得到满足等,是其中最为突出的几个悖论。这些悖论具有合理性,也蕴涵着复杂的问题。对这些悖论进行合理化解,才能促进多民族国家论述的周延和自洽,从而深化对多民族国家的认识。

关键词:多民族国家;国家叙事;悖论;国家属性;社会身份;权利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2)06-0029-10

一、引言

在当代中国国家属性的讨论中,“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几乎成为了标准答案。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判断是根据国内生活着众多民族的事实而作出的。这样一种经验性、描述性的判断,并没有揭示多民族国家的本质,无法将多民族国家确定为一种国家类型,无助于中国多民族国家意义的有效彰显。

其实,中国的多民族国家性质的形成,不仅是由于国内生活着众多的民族,更重要的是,国家通过相应的制度设置,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从而在国家制度层面体现了“多民族”的特征,因而将多民族国家确立为一种特定的国家类型,丰富了人类国家体制的类型。

可是,将中国的多民族国家作为一种类型来看待和界定,从而凸显其体制性和类型性特征后,对多民族国家体制的理解和论述中,有一些被广泛接受的认知或判断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或排斥关系的问题便随之突出,而且这些矛盾的认知或判断皆能在特定的认知框架中分别得到证成,从而成为多民族国家体制的悖论。对于这样的问题许多论者有意无意地加以回避,但这些矛盾的认知或判断总是存在的,从而成为深化中国多民族国家研究所无法绕开的问题。换句话说,不对这样的悖论进行化解即解悖,就无法对多民族国家体制进行周延的论述。

从研究旨趣来看,将多民族国家体制中的悖论突出出来,并不是要否定多民族国家作为国家类型的意义,更不是要否定多民族国家体制,而是要将多民族国家体制在理论、政策和实践中存在的深层问题揭示出来,进而通过深入的研究找到这些不同判断相互矛盾或相互抵牾形成的原因,从理论上将这些矛盾说清楚,从而将悖论加以化解,深化对多民族国家的认识,构建对多民族国家的完整的理论论证,确立多民族国家类型的意义,进而为中国的国家制度(伦理)创新和针对民族国情进行的治理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

二、中国多民族国家体制的塑造

中国的多民族国家叙事,既是对多民族国家现象的认知,又通过对多民族国家的论述,尤其是学术上和理论上的界定而对多民族国家本身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回溯历史可以看到,中国的多民族国家叙事是在近代才出现的,并且是在民族国家叙事成为世界范围内主导性的国家叙事方式,以及中国的民族国家叙事已经形成并产生广泛影响的基础上形成的。

中国具有悠久的国家发展史,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国家叙事方式。其间,王朝国家叙事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并延续了数千年。早在公元前21世纪,被称为“夏”的统一中央政权便出现了,中国国家形态演进的历史由此开启。对于这样一个中央政权及其统治体系,“夏朝”是公认的称谓,王朝国家叙事由此肇始。不过,夏商时期,“由于国家的组织不够严整,维护权威的国家机器不够完备,统一的王朝更像是一个松散的联盟”。这样的部落国家“至周代演变成为通过土地分封来实现封邦建国”,才实现了“古代国家制度上的一次大变革”。到周王朝,“以分封制、等级制、宗法制为主干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基本的国家制度”。① 但如此一来,中央政权下便出现了诸侯、卿大夫两个统治层次。于是,周天子的统治范围便以“天下”来称谓,“天下、国、家的政治层次也因名而实”②,王朝国家叙事中加入了“天下”叙事的内容。秦统一并建立中央集权的政权后,王朝这种国家形态的充实和世代相袭,促进了王朝国家叙事的稳定和丰富,并将“天下”叙事蕴涵其中。在此条件下,“天下”指的就是王朝的统治范围。

可是,在西方势力直抵古老王朝家门口的时候,民族国家(nation-state)这种前所未见的国家类型便赫然出现于国人面前。作为人类国家形态演进中的一种类型,民族国家最先出现于西欧,是民族(nation)与国家(state)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类型或形态。民族国家在欧洲出现并遍及全世界,进而成为主导性的国家形态后,不仅确立了从民族与国家关系角度来界定国家的范式,而且使民族国家成为现代国家的典型形态,还将“民族”凸显成为一种描述和分析人类群体形式的重要概念,创造了一种影响深远的认识工具。

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列强对古老王朝的侵入,民族国家基础上所形成的概念和叙事也渗入国内,并揉入到了传统的王朝国家叙事之中。1864年京师同文馆刊印的《万国公法》经总理衙门确定为清王朝处理外交事务的主要依据后,尤其是1901年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以后,清王朝以“大清国”自称的情况也多了起来。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大清国致大英国国书》《大清国致大法国国书》表明,官方正式文件中已经正式使用了“国家”的概念。于是,在王朝国家叙事日渐式微的同时,民族国家的相关叙事也在异军突起。有学者云:“近代中国思想史的大部分时期,是一个使‘天下成为‘国家的过程。”③

在此背景下,中国在20世纪初逐步构建起了自己的民族国家叙事。三个方面的因素对此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首先,“民族”概念被引入国内并创造了“中华民族”概念。19世纪末,梁启超将“民族”概念引入国内。当时的中国,一个由历史上众多民族群体交往交流交融而形成的庞大民族群体呼之欲出,汉满蒙回藏等民族群体也日渐活跃。那么,“民族”概念所指为何呢?梁启超通过“中华民族”概念的创造,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梁氏此举,也是为了顺应当时国际上所谓“民族国家”潮流,“因为当时世界趋势是建立‘民族国家……为了符合这个‘民族国家的模式,就要塑造整个的‘中华民族。”④ 为此,他通过对“小民族主义”和“大民族主义”的划分而作出了中华民族是国内诸族“组成的一大民族”的论断,从而確定了“中华民族”概念与今天大致无二的内涵。而“从理论上说,梁启超形成‘大民族观念,是基于对西方有关‘民族国家思想认识选择的结果”⑤。既然中华民族是合国内诸族为一体的“大民族”,“民族”概念便落在了组成中华民族的“国内诸族”的头上。BA4DB87E-0F9F-43E9-B55E-D0EA2AFD65E5

其次,一个全新的国家概念——“中华民国”——出现了。1904年,孙中山在美国用英语发表《中国问题之真解决》演讲时,用了“中华民国”一词的英译“National Republic of China”来指称他理想的国家。1906年12月2日,同盟会在东京召开纪念《民报》创刊一周年大会,孙中山在演讲时第一次用汉语提出“中华民国”概念。于是,中国的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中国”的国名。

最后,也是最根本的,是民族国家构建的开启。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在终结数千年的王朝国家历史的同时,在中国开启了民族国家构建的进程。其所建立的中华民国,不仅以法国大革命所开创的以国民来注解民族的做法为依据,而且以“国民”来定义国家,以体现“主权在民”的国家伦理。这样一来,便在王朝国家的废墟之上开始了民族国家的构建,促进了中华民族的现代构建,实现了中华民族与现代国家的有机结合,一步步地将民族国家做实。

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一种全新的国家叙事——民族国家叙事——便逐渐形成和巩固,并取代了传统的王朝国家叙事,从而将中国的国家叙事推进到一个全新的阶段。

但是,在民族国家叙事形成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同时,国内各民族的构建也在稳步推进。首先,将“民族”概念引入国内的梁启超在创立“中华民族”概念的同时,又将汉满蒙回藏等称为“民族”或“国内诸族”,从而在为中华民族的现代构建提供族称和认同符号的同时,也促进了国内各个民族的构建。其次,辛亥革命所建立的中华民国“五族共和”的原则,将自我构建的各个民族纳入到体制之内,为各个民族的构建注入了活力和动力,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构建不断被强化。如此一来,国内存在多个民族的问题便被进一步做实,并在理论上和体制中得到了肯定,在国家体制中体现这一特点的问题随之出现,从而对民族国家叙事形成了挑战。

当时的中国应对这个现实的挑战的办法是,在民族国家类型的基础上,将多民族国家确定为一种次级类型。人类学家吴文藻的观点,既有代表性也产生了影响。他说:“民族与国家结合,曰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有单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之分……一民族可以建一国家,却非一民族必建一国家,诚以数个民族自由联合而结成大一统之多民族国家。”⑥ 很顯然,吴氏是根据一个国家存在多个民族的现实来确定“多民族国家”的,并“主张无数民族自由联合而结成大一统之民族国家”⑦。这样的界定和论述,将多民族国家类型的问题凸显了出来。

多民族国家在学术层面得到认可之后,也逐渐得到了政治认可。1939年,在“中华民族是一个”的大讨论实现了中华民族从自在向自觉转变的时候,毛泽东作出了“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⑧ 的重要判断。在1946年底南京制宪国民大会上,少数民族代表“主动接受并开始习惯以‘少数民族自称”,并“积极争取自身的民族权力”⑨,又使多民族国家具有了体制上的意义。《中华民国宪法》以第五条“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规定承认了国内多个民族的地位,多民族国家便在事实上获得了宪法的认可。为新中国成立奠定宪法基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的规定,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多民族国家的性质。

中国的多民族国家叙事构建起来,并经政策和学术文献及教材的不断使用而得到充实以后,宪法的明确界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当代中国国家性质的问题上,“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均使用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的表述,“八二宪法”即现行宪法则表述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如果说“多民族的国家”的表述肯定了国家具有“多民族的”性质的话,那么“多民族国家”的表述则突出了国家的“多民族”类型。

然而,学术文献和政策文献在相当长时期却是将“多民族的国家”或“多民族国家”作为经验性、描述性的概念使用的,与宪法规定及国家制度设置的要求并不相称。要弥补这样一个“现有”与“应有”之间的落差,将多民族国家规范化、类型化就成为了必要的选择。⑩ 但如此一来,多民族国家与今天在世界范围内处于主导地位并作为现代国家之典型形态的民族国家的关系就被凸显,与之相关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被钩沉。在由此引出的一系列问题中,一些基本的判断具有相互否定的性质却各自皆能证成,并对多民族国家的理论或论证的周延性、自洽性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因而成为了多民族国家体制中的悖论。

三、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属性悖论

中国多民族国家类型化所凸显的第一个悖论,是国家属性悖论。关于辛亥革命推翻最后一个王朝后所建立的国家类型的讨论,近年来取得了明显的进展,越来越多的论者将由此构建的现代国家确认为民族国家。与此同时,多民族国家的研究也在稳步推进,多民族国家的类型化日渐得到认同。因此,问题便出现了:一方面,近代以来的现代国家构建被认定为民族国家构建,当代中国被确定为民族国家;另一方面,当代中国是多民族国家的判断也越来越明确,多民族国家作为一种国家类型的地位逐渐确立。而且,相当多的论述将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作为对立面看待,有的论者甚至根据现行宪法对多民族国家的规定而拒绝承认中国的民族国家性质。于是,在当代中国的国家属性的认知上,一个明显的悖论就日渐凸显。

对于中国来说,不论是从认知的角度还是从体制的角度来看,民族国家都是从外部引入的,对其进行认知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对国家属性的论述主要在意识形态的范围内进行,聚焦于国家的人民属性和阶级属性,国家的类型属性或体制属性则被忽略了。意识形态的论述淡化后,对民族国家的认知深受民族主义“一族一国论”的影响,往往将其作为单一民族国家来看待,进而又根据单一民族国家的稀缺性而将其判定为“虚构”。

其实,这是对民族国家的误解,至少是一种表面化的认识。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民族国家是国家与民族的结合”{11},是从民族与国家的关系而确定的国家类型。那么,这样一种特定的国家类型或形态是经由人为设计而构建的吗?显然不是。从英、法两个最早出现的民族国家的形成来看,民族国家并不是人为设计和创造的结果,而是为解决王朝国家的社会政治矛盾而自然地构建起来的。在王朝国家发展成为绝对主义国家以后,专制王权与经过长期整合而提高了整体性的民族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要求夺回被君主攫取的主权的呼声日渐高涨并促成了实际的行动。最终,英国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中将君主占有的主权加以剥夺并交由代表民族的议会来行使,确立了“王在议会”的国家体制,实现了国家主权从“王有”到“民有”的转变,达至“民族之国”对“君主之国”的取代,从而开创了民族国家的先河。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更是在夺回君主占有的主权的革命中,通过《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明确规定,国家的主权属于由全体国民组成的民族,并由议会直接行使,将“主权在民”原则实现为由国民组成的民族拥有主权,从而实现了民族国家的宪法化。由此看来,民族国家不过是取代王朝国家的一种国家类型或形态,民族与国家的结合是通过将国家主权从君主手中剥夺后交由代表全体国民的议会行使而形成的。BA4DB87E-0F9F-43E9-B55E-D0EA2AFD65E5

民族国家具有民族的形式并经由民族来界定,但它本质上是一种国家体制,核心在于国家主权为民族拥有。被人们广泛援引的吉登斯的观点,也是从这个角度来定义民族国家的。他说:“民族—国家是拥有边界的权力集装器,是现代时期最为杰出的权力集装器。”{12} 霍布斯鲍姆更是指出:“并不是民族创造了国家和民族主义,而是国家和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13} 这样一种以民族拥有主权而形成和界定的国家体制,为了体现民族对国家主权的占有和支配,将组成民族的国民确定为国家内部基本的社会政治身份,将个体性的国民作为社会权利的基本单元,进而以一元性的国民权利为基础而组织国家政权,建立起一系列维护国民权利的体制机制,以此来体现民族国家的本质。于是,将“主权在民”原则落实到一元性的国民权利上,由此构成的组织国家权力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价值原则便成为民族国家基本的国家伦理,进而成为民族国家合法性的根源。这一系列的国家伦理和体制机制,才是民族国家的本质之所在,也是民族国家成为现代国家的根本原因。

辛亥革命摧毁王朝国家后建立的新国家,不仅采取了共和的形式而成为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并且以国民的名义来命名。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民会议于1931年通过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又进一步明确:“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凡依法律享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1946年底南京制宪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也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此后,《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等也贯穿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将民族国家的基本伦理载入了宪制性文件,并依据这样的国家伦理来组织国家政权、构建国家制度。这些都与最早出现于欧洲的民族国家体制并无二致。

经过了长期的讨论甚至争论以后,当代中国就是典型的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已经成为普遍的共识,民族国家已经成为當代中国国家属性的基本判断。

但是,当代中国的确生活着多个民族,因而也可界定为多民族国家。其实,当代中国的多民族国家性质,还有更加丰富的事实或法制支撑。如果说辛亥革命后根据国内存在多个民族的事实而提出“多民族国家”的概念是多民族国家认知的初步形成的话,那么《中华民国宪法》关于各个民族平等的规定,尤其是当代中国的几部宪法对多民族国家的规定,就为多民族国家的性质提供了宪制支持。新中国的政权更是在国家制度中设置了保障少数民族集体权利的制度,真正将多民族国家的属性做实,实现了多民族国家的制度证成。

当代中国的这项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国家制度,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曾提出了民族自决的原则和联邦制的设想,但在为新中国的成立而制定宪制框架的政治协商会议上,领导人民夺取了全国胜利的中国共产党最终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并将其作为取代民族问题上曾经的政策主张的正式方案,进而又将其确定为国家的政治制度,载入了为新的国家政权奠定宪法基础的《共同纲领》。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既具有政党政策的性质,也具有国家制度的性质。在此基础上,党和国家又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政策,形成了一个以保障少数民族权益为基本取向的民族政策体系。在这样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安排的支持下,作为非主体民族的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当代中国的多民族国家性质因此而做实。“八二宪法”序言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规定,以及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和颁布,进一步丰富了多民族国家的内涵。

如此一来,民族国家性质的判断以及多民族国家性质的判断,都是对当代中国国家性质的客观表述,并都实现了宪法证成、制度证成、实践证成。因此,它们便构成了一个确凿的悖论,并且成为当代中国国家性质论述中的一个“痛点”。

四、多民族国家的社会身份悖论

中国多民族国家类型化以后,一个与国家属性悖论高度相关并紧随其后的悖论也突出了起来,这便是社会政治身份的悖论。在当代中国,社会个体的基本社会政治身份既确定为国民,又确定为民族的成员,两种身份又常常被置于对立的状态,因而便形成一个悖论。

社会政治身份是一个关联着国家体制的根本性问题。具体来说,任何一种国家政治体系或国家政权,都与其所管辖的人口形成直接和本质性的联系。民族国家分析范式中的“三要素说”“四要素说”,皆包含着人口因素。然而,人口不过是对作为社会之主体的人的概括性描述。如此一种抽象的“人”,只有通过与国家关联并在其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确定自己的人身位置,才能成为具体的社会行动者并发挥作用。这样一种人口个体由于自身与国家政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确定的人身位置,即为人口的社会政治身份。{14} 依据特定的社会政治身份的权利而形成的对国家政权的组织和运行具有规约作用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则构成国家伦理的基本内容,从而具有刻画一种国家体制之特征的功能。正因如此,法国大革命在为民族国家体制制定基本原则时,也将国民作为基本的社会政治身份而加以确立。对人口基本社会政治身份的确认,意味着对国家伦理进行塑造,并影响到国家权力的配置。国家体制中的身份悖论,与国家体制的构建和运行具有直接的关联。因此,中国今天的社会政治身份的悖论,对于多民族国家体制的完善和理论的周延来说皆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当代中国的国民身份,是在辛亥革命开启的现代国家即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逐步构建起来的。当代中国采取了民族国家的体制,按照民族国家的伦理原则尤其是“主权在民”原则组织和配置国家权力,因而便在事实上将国民确定为基本的社会政治身份。尽管为适应特定历史条件的需要,多种具体的社会身份又被构建出来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国民仍然是具有底层逻辑意义的社会政治身份。

在中国历史上,秦统一并建立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以后,王朝统治下的所有人口皆成为了皇帝的臣民,臣民成为了基本的社会政治身份。与此同时,由于人口的活动范围主要局限于村社,因而又通过在村社的家庭、家族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塑造了村民、族人等更为具体的区域性社会身份,从而形成了一种全国范围内的臣民和区域范围内的村民、族人的双重社会身份体系。正是这样一种独特的社会政治身份体系,为王朝国家的中央集权体制提供了基础性的社会支撑。BA4DB87E-0F9F-43E9-B55E-D0EA2AFD65E5

但是,辛亥革命开启中华现代国家构建的进程后,传统的臣民社会身份不仅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而且对现代国家体制的构建形成了直接的阻碍。于是,一个将传统的臣民改造为国民的人口国民化进程便在现代国家构建的推动下出现并持续向前推进,国民身份因此而一步步地建立了起来。与此同时,将逐步获得国民身份的个体组织成为国民共同体意义上的中华民族的国民整体化进程也随之开展并不断推进。这样一种塑造国民身份的人口国民化进程,在将地域性、依附性的臣民转变为普遍性、自主性的社会个体,从而为现代社会提供自主、能动的社会行动者的同时,也为民族国家或现代国家基于一元性国民权利而构建国家权力体系的国家伦理,以及通过选举等方式组织或产生国家权力体系奠定了基础。没有这样的自主性、能动性的社会行动者的形成,民族国家或现代国家的政权组织就无法按“主权在民”原则来实现,现代国家道义上的正当性就无法确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支撑现代國家体制的国民身份仍在延续,不仅成为国家伦理的基石,也为现代国家体制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与此同时,经由国民整体化而塑造的作为国民共同体的中华民族的构建也最终完成。{16} 当然,新中国的成立,又对国民身份进行了人民性改造,使其具有了人民的属性和内涵。在《共同纲领》使用“人民”概念以后,国民身份就被广泛使用的“人民”概念所淹没和取代。此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皆以“公民”概念取代了“国民”概念,从而使国民身份以公民的名义出现。但是,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构建了其他更为具体的社会政治身份以后,不论是国民身份还是公民身份,就都处在了某种虚置或模糊的状态。

与此同时,另外一种身份虽然在演变中经历了曲折却历久弥新并日渐突出,这就是富有特色的民族身份。在当代中国的历史进程中,一些权利义务关系明显的社会政治身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被自上而下地构建了出来,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民族身份是其中之一,此外还有城市人与农村人,单位人与城市居民,不同阶级成分的人,等等。但是,这些基于特定需要而构建的身份中,绝大多数都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只有民族身份得以存续和加强。

当代中国的民族身份,实质上就是少数民族的身份。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各个民族的身份,往往只具有文化的和区域性的意义。今天各个民族的身份,是在民族识别基础上经过国家赋予和保障一系列权利而构建起来的。这样的构建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便开始了,随后受到阶级斗争的影响,尤其是在“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认识的影响下,民族身份受到了冲击和抑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拨乱反正和为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而构建的以少数民族权益为基本取向的政策体系不断发挥作用,民族身份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逐渐成为影响广泛的基础性社会政治身份,在国家政治体系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居民身份证和各种履历表中都必须标注民族身份。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国民身份与民族身份之间的关系是在一个长期的过程中逐渐形成或构建起来的。不过,在相当长时间内,由于多种原因,尤其是国民身份的虚置和模糊化,两种身份之间的关系并不具有刚性。但是,随着国家与社会个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日渐明确,以及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过程中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的国民待遇问题的凸显,国民身份问题也被激活。与此同时,民族身份朝着强化各个民族特性的方向发展所导致的问题引起的反思越来越多,这也使民族身份问题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审视。这样一来,国民身份与民族身份的关系长期处于模糊状态的情况便逐渐改变了,越来越显性化甚至刚性化,两种身份相互抵牾的问题随之突出,多民族国家的社会身份悖论的问题就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无法回避了。

五、多民族国家的权利保障悖论

新中国成为多民族国家的基础是国内生活着56个民族,它们共同组成了支撑中华现代国家的中华民族。在全国人口中,汉族占了90%以上,其他55个民族所占比例较小而成为少数民族。因此,将多民族国家的属性落实到体制上,就必须通过国家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是当代中国成为多民族国家的根本条件。但是,在不断推进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实践过程中,一个始料未及的问题出现了,那就是少数民族的权益要求无法都得到满足。少数民族的权益要求必须得到满足,而事实上少数民族的权益要求又无法都得到满足,而且这样两个互斥的判断各自皆能证成,它们便构成了一个悖论。

的确,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国家就立足于国内存在多个民族的事实,将民族政策落实到尊重各个民族权利的实践中,以利益给予的方式来维护各个民族的权益,使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首先,在国家制度中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成立新中国而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在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这就表明,“中国共产党最终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7}。由此,少数民族的权益获得了国家制度和党的政策的双重保障。

其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新中国成立时,中国境内有自称和他称的民族群体数百个,不仅称谓不规范甚至有侮辱性的内涵,而且还有一族多称和称谓相互重叠的情况,为实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政策造成了障碍。针对这种状况,党和国家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民族识别工作,经过三次民族识别最终确定了国内的56个民族,为实施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的制度和政策奠定了基础,也完成了近代开启的国内各个民族的构建过程,对少数民族权益的维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再次,构建了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政策体系。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标志着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取向就是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并且将此作为实现民族平等的基本手段。因此,所有的民族政策都是以此为指向或围绕着这样一个目标制订的,最终形成了一个内涵丰富的政策体系。1999年10月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及2005年5月召开的第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皆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其所提出的加快少数民族发展的问题,更是把以这样的政策体系来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的做法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BA4DB87E-0F9F-43E9-B55E-D0EA2AFD65E5

最后,在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的过程中,通过制度和政策对少数民族的文化加以保护和弘扬的同时,也对少数民族的文化加以了全面的挖掘和整理,以及进一步的创新和塑造,尤其是开展了对少数民族历史的挖掘和整理,以及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创造。国内的各个民族都是由共同的历史文化凝聚起来的共同体,本质上是历史文化共同体。这样的历史文化的挖掘和塑造,又为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进一步凝聚创造了条件。

在上述几个基本的方面以及其他方面的共同作用下,当代中国便形成了一种“民族主义”取向的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治理体系。{18} 这样一种特定取向的政策和治理体系,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逐步地形成了,但在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过程中遭受挫折,尤其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而在改革开放时期又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丰富和深化。

这样的权利保障措施,尤其是一个完整的以少数民族利益为基本取向的民族问题治理体系的形成并持续发挥作用,在彰显了政策的强大功能并达成相关的政策意图和政策目标的同时,也把当代中国的多民族国家性质充分地体现了出来,使当代中国的多民族国家成为一种完整的国家体制,实现了多民族国家的类型化。

但是,在这样的“民族主义”取向的治理目标或政策目标达成,并不断论述其合理性、正当性和有效性时,一个始料未及的问题悄然出现了,即少数民族的权益诉求在不断得到满足的过程中,它本身也在不断地发展和提升。而相对于这样不断发展和提升的权益诉求,不满足的情况就始终存在,某些方面或某些时候还十分突出,少数民族的权益要求无法都得到满足的问题随之凸显。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9} 追求自身利益或以利益追求为行为的基本动机,是人类活动最深层的本质。但问题在于,人们的利益诉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演变并逐步提高的。国内的各个民族既是历史文化共同体也是利益共同体,不仅会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且这样的利益诉求还会不断提高。首先,民族的需要同个人的需要一样,在较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便会指向更高层次的需要。民族自身的发展,尤其是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自我意识的增强,也会对其利益需要的提高不断地注入活力。其次,长期实行的以利益给予为主要内容的政策,对利益需要增强和提升产生的诱导和激发作用也不可忽视。再次,西方国家在自我认同(identity)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少数人权益理论,以及多元文化主义、族际政治理论等被引入国内后即被用于对少数民族权益的论证,更是在将各种利益诉求朝着政治权利聚焦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影响。最后,相关领域的学者朝着增强少数民族权利方向所作的论证和呼吁,如将某些历史文化群体提升为民族的努力,以及为创建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所作的努力等,对少数民族权益诉求的增强和提升所产生的影响也十分突出。

值得注意的是,少数民族的权利及其诉求,经过了相关的学术和理论论证,尤其是引入了西方国家的少数人权益理论的论证后,内容更加丰富、充实,而且更加系统、全面,理论化和意识形态化的色彩更加突出。其间,西方族际政治理论影响下的族际政治民主化的论述,按一人一票的原则解释族际政治民主中的民族权利,以及那些取代民族区域自治的“创新”理论,更是将少数民族的权利诉求聚焦于民族集体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对政治权利的分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少数民族权益诉求不断发展和提高的背景下,民族权益保障中的狄德罗效应{20}这样一个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少数民族发展程度低的时候已经得到解决而发展程度提高后又会突出的问題,都持续而有力地凸显了出来。从实践的层面来看,某些基于少数民族特殊性的诉求,如突破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而在国家权力分配中给少数民族以更大份额的要求,以及将民族自治地方视为某个民族独有的区域的要求,在现行国家体制中都是无法得到满足的,还有一些极端的权利要求更是触及到国家的安全警戒线,甚至导致了现实中的重大矛盾和冲突。近年来,国家决策层提出的尊重差异但不扩大差异,少数民族的差异性要与共同性相协调,要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以及民族工作要“加强和改进”的要求,更是引起了全社会对少数民族的权益要求无法全部得到满足问题的关注。

这样一来,在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这个特定的方面,少数民族的权益要求应该得到满足,以及少数民族的权益要求无法都得到满足的问题,就这样逐步浮出了水面,横亘在民族问题治理不断改进的道路上,成为必须面对的悖论性问题,也是民族问题治理中的一个“痛点”。

六、多民族国家多重悖论的化解

多民族国家体制中的上述悖论,既存在于理论论述中,也存在于制度规定中,还存在于政治实践中。当然,如果对多民族国家的讨论仅停留于经验描述层面的话,就不需要这样一种追根溯源的追问,因而也就不会触及这些悖论。可是,随着对多民族国家研究的深化,尤其是将多民族国家确立为一种国家类型后,这些问题就会被揭示出来,成为关乎多民族国家理论周延、制度完整和实践顺畅的根本性问题。

上述悖论中相互矛盾的两种认知或判断,被置于同一个平台或场域中讨论,各自都能找到相应的理据而得以证成,所以就被当作悖论来对待。从这个意义上看,这样的问题被揭示出来是多民族国家研究或认知走向深入的表现。但是,如果两种互斥的判断始终处于对立状态,它们的矛盾无法得到化解的话,那就表明关于多民族国家的认知或论述并不全面,理论并不完整甚至缺乏周延性。其实,对这些悖论进行追根溯源的梳理和分析就会发现,一对互斥的认知或判断被置于一个特定的平台上讨论,并将它们对立起来,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发生的,其间存在着不恰当之处。只要找到将相关的判断错置或错配的根源,并对它们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进行合理的梳理,辩证地看待和认证它们之间的关系,就能化解它们之间的矛盾,从而进行有效的解悖,既深化对多民族国家的认知,又实现多民族国家的全面证成。

首先,国家属性悖论的化解。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个王朝后,便按民族国家的基本原则和伦理来建立现代国家体制。这样的国家体制尽管具有由特定的历史文化所塑造的中国特色,但毕竟是按民族国家的基本伦理来配置国家权力的,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新中国对这样的现代国家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造并注入了人民性的内涵,却未改变民族国家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伦理。新中国成立后按人民性、阶级性的要求进行国家叙事,因而在淡化了民族国家的认知和判断的同时,也将国家界定为“多民族的国家”或“多民族国家”。随后又由于受民族主义“一族一国”主张的影响而将民族国家错误地界定为一个民族的国家,从而将民族国家当作“虚构”,于是就不仅不承认民族国家的属性,反而将多民族国家绝对化了。跨入新世纪以后,随着对民族国家认知的不断深化,中国近代的民族国家构建以及当代的民族国家性质都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肯定,于是便有论者以当代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判断来否定“中国是民族国家”的判断,将两种互斥的判断放置在一起并不断强化,从而导致了悖论的形成。BA4DB87E-0F9F-43E9-B55E-D0EA2AFD65E5

其实,从中国近代终结王朝国家以后的现代国家构建来看,中国的民族国家性质和多民族国家性质并不构成一个对子,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互斥关系。如前所述,吴文藻在1920年代就将这一点说清楚了。在近代以来的现代国家构建中,中国按照民族国家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伦理构建现代国家,并在新中国成立时完成了这一构建过程,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于此,中华民族也完成了自己的现代构建,成为了一个典型的现代民族,即nation-state之nation,从而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同时,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的地位在新中国也得到了承认,执政党和国家通过制度和政策来保障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权利,从而使民族国家体制被嵌入了“多民族”的内涵,成为了“多民族的国家”或“多民族国家”。由此可见,当代中国的民族国家属性和多民族国家属性,是依据不同的逻辑而形成的,并在国家体制中处于不同层次,前者为基础属性,后者为次级属性。它们之间形成了底层逻辑与延伸逻辑的关系,相互结合、相互补充,从不同的侧面或层次来凸显当代中国国家体制的立体性和复杂性,它们并不相互矛盾。

其次,社会政治身份悖论的化解。从民族国家在人类历史上首先于欧洲出现的情况来看,民族国家与国民身份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民族国家的基本原则、基本伦理和体制机制皆以国民身份的构建和充实为基础。离开了国民这个基本的社会政治身份,民族国家或现代国家的国家伦理和体制机制就会处于悬空状态。中国历史上既没有“国民”概念也没有国民身份,只有“臣民”概念和臣民身份,并以这样的臣民身份支撑了王朝国家的体制机制。中华现代国家构建开启后,便促成了一个将臣民身份转化为国民身份的社会政治进程,通过人口国民化而塑造国民身份,从而为民族国家或现代国家的构建创造了基础性条件。新中国成立后,国内全部人口在法理上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民,其权利受到国家的保障,并通过自身对国家的支持和认同而为新的国家体制提供道义上的正当性。但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特定的需要,党和国家全面强调国家和社会的人民性,推动构建了多样化的次级社会政治身份,国民身份虽然为国家体制奠定了道义基础和体制基础,却逐渐被置于模糊的境地,即使以“公民”概念取代“国民”概念后情况也没有太大的改变。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各种次级身份却清晰而活跃,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实实在在的作用。近年来,除民族身份以外的其他次级身份日渐淡化,国民身份则在现实生活和学术研究中日渐凸显。这样一来,在社会政治身份的讨论中,国民身份与民族身份就常常被放置在一起,它们之间的矛盾或互斥关系也被强化,从而形成了一个悖论。

显然,这样的社会政治身份悖论是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导致的错置或错配而形成的。在当代中国的民族国家体制中,每个人的基本身份就是中国的国民或公民。每个人由于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获得自己的国民或公民身份,经由国家政权而获得权利保障,并对国家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国家则以一元性的国民权利来构建自己的体制机制。但是,所有國民在同属中华民族的同时又分属于国内56个民族,因而具有了民族身份,少数民族的身份又由于其权利受到国家制度和政策的加持而具有特别的意义。由此来看,这两种身份是基于不同的逻辑而形成的,并且在国家的社会政治身份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层次。国民是基本的社会政治身份,民族身份是在国民身份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次级身份。如果不是有意为之,它们之间其实并不存在互斥关系。民族身份在国民身份的基础上形成,并附着于国民身份之上,反过来又丰富了国民身份的内涵。

再次,权利保障悖论的化解。当代中国在立国之时便以民族区域自治来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不仅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制度,而且也将其确定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政党政策,从制度和政策两个方面对少数民族的权益进行保障,从而为国家体制注入了“多民族”的内涵,做实了国家体制的多民族性质。这样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受益方在满足感基础上形成的正向反馈又给政策方以极大的鼓舞。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少数民族的权益诉求被持续拉高,一些人甚至形成了少数民族特殊论的错误观念,并基于此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利益诉求,乃至将少数民族的权益绝对化,从而将某些权益要求无法满足的问题凸显了出来,并常常将少数民族的某些权益要求无法在现行体制中得到满足的特称判断扩大为少数民族的权益要求无法得到满足的全称判断,由此形成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中的悖论。显然,这样的悖论是在一个历时态的过程中形成的,其间又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中的问题扩大化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悖论的出现既有一定的客观依据,也有主观上将矛盾扩大化的原因。

诚然,中国作为多民族国家,尊重各个民族的权利,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因而就必须对各个民族的权益加以保障。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坚持民族平等、团结,是国家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统一和稳定的客观需要。问题是少数民族的权益要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有自己演变的内在逻辑,总体来看是不断走高的。可是,现行国家体制对国内各个民族利益诉求的满足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既要受国家统一和稳定要求的硬性约束,也受特定历史条件下资源和能力的限制,不可能无限满足国内各个民族的所有利益诉求。因此,在坚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原则的同时,也需要对少数民族的利益诉求进行必要的规制。首先,今天中国的56个民族已经组成一个更大的民族即中华民族,它们各自都与历史上曾经的状态不同,也不是独立的民族,每个民族的利益诉求都要受到中华民族和统一国家的双重制约。其次,各个民族的利益诉求也会受到与其他民族共处时所形成的相互关系的制约,以及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今天在实践层面也可看到,在满足少数民族权益要求时越来越强调“合法”的要求,并且要根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对其正当性进行判断,同时还要根据各个民族的差异性与共同性的关系来梳理和规范各个民族的利益诉求。有了这样一系列的规制,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中的这个悖论就能得到消解。BA4DB87E-0F9F-43E9-B55E-D0EA2AFD65E5

七、结语

对中国自己国家的类型或属性作出清晰、准确的述说,是中国政治学必须承担的使命,也是国家建设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然而,对于中国从古至今的国家属性进行全面、完整认知的问题,却至今尚未最终解决。

在国家类型的认知问题上,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近代以来形成的各门社会科学皆受到西方民族国家体系和自然科学知识体系的深刻影响。关于国家的各种描述和分析,更是受到西方民族国家的构建、原则、伦理和机制的深刻影响,甚至所使用的概念工具和遵循的知识逻辑皆源于西方。对于中国历史上自夏至清的历代政权的叙事,也是将历史上一直存在的“朝代”论述与西方的王朝国家论述结合而进行的,而且这样的结合基本上不存在违和感。于是,王朝国家的叙事便被广泛采用,并且通过这种叙事对历史上的国家政权进行了全面论述,大致上将历史上的国家类型或国家属性说清楚了。

但是,对于清王朝灭亡后的国家类型或国家属性的认知,却经过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其间还有曲折和反复。19世纪末现代国家观念被引入国内时,其所指就是民族国家。孙中山提出的“中华民国”概念,尤其是辛亥革命所建立的政权,皆以民族国家的原则、伦理和体制为依据,宪制性文件中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遵循的也是民族国家的原则和伦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叙事突出了国家的人民属性、阶级属性,所以民族国家的问题长期被搁置。近年来通过对国家属性问题的全面讨论,中国近代以来建立的国家类型以及当代中国的国家类型皆是民族国家的判断才逐渐获得了共识,当然不同的看法也仍然存在。

关于当代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定性由来已久并得到了官方文献和学术文献的充分肯定,但这个判断长期以来是基于经验事实而得出的,并未进行深入的理论论证,因而多民族国家作为一种国家类型的地位始终未能确立。近年来随着对这个问题认识的深化,尤其是将多民族国家确定为一种国家类型以后,一些深层次的认识问题便横亘在研究前行的路上。本文提出的几个悖论,就是其中的关键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析论证,才能对中国的多民族国家属性进行准确的认知,从而将中国的国家论述继续向前推进。显然,这样的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更长时间和更多人的努力。

注释:

①② 谭力、李海生:《中国早期的国家形态与国家观念》,《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③ [美]约瑟夫·列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郑大华、任菁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④ 葛兆光:《什么时代中国要讨论“何为中国”?》,《思想战线》2017年第6期。

⑤ 黄兴涛:《现代“中华民族”观念形成的历史考察——兼论辛亥革命与中华民族认同之关系》,《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⑥⑦ 吴文藻:《民族与国家》,《留美学生季报》1927年第3期。

⑧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22页。

⑨ 黄兴涛:《重塑中华:近代中国“中华民族”观念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55页。

⑩ 参见周平:《多民族国家国家整合的逻辑》,《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多民族国家是怎样的一类国家》,《江汉论坛》2021年第10期。

{11} Hans-Rudolf Wicker, Rethinking Nationalism and Ethnicity:
The Struggle for Meaning and Order in Europe, Oxford:
Berg, 1997, p.61.

{12} [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5页。

{13} [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14} 这里所说的人口的基本社会政治身份,不同于近年来在西方广泛流传的主观身份。以主观的自我认定为特征的身份,即identity,不过是社会个体表达自我态度的一种方式,并不具有塑造社会行动者的功能,不能成为基本的社会政治身份。与之不同,由人口个体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确定的身份,是一种具有客观性的社会机制,即status所表达的身份。这两种身份是完全不同的。

{15} 参见周平:《中华现代国家构建中的人口国民化》,《江汉论坛》2020年第12期。

{16} 参见周平;《中国民族构建的二重结构》,《思想战线》2017年第1期;《中华民族的“全民一体”属性》,《思想战线》2021年第1期。

{17}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前言”第10页。

{18} 这种政策取向问题上的“民族主义”,专指政策过程中偏重于少数民族利益或维护少数民族利益的取向,是描述性的而非价值性的,不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参见周平:《中国民族政策價值取向分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年第2期。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20} 这种效应是18世纪法国哲学家丹尼斯·狄德罗发现的。其基本的涵义是,一个人在没有得到某种东西时心里是很平稳的,而一旦得到了却又想要更多。此种现象十分常见,是人类需要层次演进规律的具体表现。这样一种愈得到愈不足的效应,就被称为“狄德罗效应”。

作者简介:周平,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云南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云南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云南昆明,650091。

(责任编辑  刘龙伏)BA4DB87E-0F9F-43E9-B55E-D0EA2AFD65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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