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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的“帮信罪”缘何激增

2022-08-27 09:42:02公文范文
“帮信罪”在设立之初少被人知,但从2020年开始激增后,一时间让不少人不知所以,不知“帮信”为何罪。

“帮信罪”在设立之初少被人知,但从2020年开始激增后,一时间让不少人不知所以,不知“帮信”为何罪。短时间内该罪名的起诉案件猛增,也让一些法学专家担心,是否存在打击面过广的问题?此外,大量的“帮信罪”案件表明,参与者以青年、低收入、无固定工作人员为主,甚至出现了不少在校生涉案的情形。因而,如何谨慎、妥善处理这类人,使得他们的未来人生不因此断送,也成了司法机关需要面对的问题。

从沉寂到激增

  近日,海南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育才派出所破获一起“帮信罪”案件。经查,今年1月份,黄某凡在海口某酒吧玩耍时,一名陌生女子以银行卡每转账10万元可获300元报酬为由,提出向黄某凡购买其名下的银行卡。因缺钱,黄某凡心动了,便答应了该女子,将其在三亚市天涯区某银行办理的一张银行卡,出售予该女子,并获利10010元。但黄某凡不知道的是,自己正因所谓的“跑分”行为,即用自己的支付账户帮别人收款转账,获取佣金,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简称的“帮信罪”。

其间,黄某凡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流水达380余万元。目前,天涯分局依法对黄某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帮信罪”,这个名字读起来拗口的罪名,令人意外的是,竟然在2021年刑事起诉罪名中排名第三,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

  从“年龄”来说,“帮信罪”还很年轻。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中,新增了此罪,从当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其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实际中多表现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开发违规App;为相关电信诈骗App进行广告推广等行为。他们构成了电信诈骗链条中重要一环,被称为电诈“工具人”。

  有学者撰文表示,“帮信罪”在2020年突然猛增,原因在于2019年10月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彻底激活了这一新罪名。

  深圳某区的一位反诈民警告诉记者,他们的确是在“解释一”发布后开始大量破获“帮信罪”案件。

有学者表示,“解释一”的出台是导致“帮信罪”爆发的其中一个原因。此外,当前网络犯罪本身呈现的高发态势,导致相应帮助行为数量庞大。而且,“帮信罪”帮助手段较为集中,多表现为帮助上游诈骗团伙“跑分”洗钱,为诈骗团伙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服务”,为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等行为,由此催生了大量从业群体。

是否打击过广

“帮信罪”起诉人数激增后,也有法学专家担心此罪名打击过广。高艳东告诉记者,当前“帮信罪”打击范围确有些过宽。具体有三个原因:

  一是“帮信罪”设立之时,仅针对“六类”犯罪,即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但这六种行为模式实际上有非常大的解释空间。如提供互联网接入可解释为安装猫池设备(基于电话的一种扩充装备,可以同时接收多个用户拨号连接的设备),用于远程控制进行电信诈骗,使用虚假身份购买SIM卡或办理宽带等行为。更不用提“帮信罪”构成要件中还有“其他技术支持”“其他帮助行为”等表述,这无疑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

  二是司法实践中对“帮信罪”具体行为类型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是否严格符合以上行为模式均未得到严格论证。

  如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出台的另一司法解释认为,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也属于帮助行为。但是否适用本罪,不仅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符合以上六种行为模式或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还要从违法性方面考察是否具备刑事违法性,从行为人的罪责方面考察其处罚必要性。

  三是由于“帮信罪”与其他罪名之间存在竞合(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规定的罪名),其界限划分不明确,“帮信罪”也因而成为新“口袋罪”。

别说“我不知道”

“银行卡借给朋友了或者卖给了别人,但我哪知道别人用来干啥了?”这样的情况能否避免被认定为“帮信罪”?司法实践中,常有人以自己不知情辩解,对该罪的要件之一“明知”产生挑战。湖南人和律所律师石伏龙告诉记者,有些“帮信”人员的确不知道自己的卡被用于电信诈骗中,而且对“帮信”这种行为的违法性知之甚少。“卡商”或“卡头”在租购卡时,不会说卡的具体用途,而是想方设法打消当事人的疑虑。

  但是,“就算你不知道对方是否用自己的卡实施违法行为,但你这个卡和账户是不能借出去的,一旦借出去,就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违规性。”石伏龙表示,单纯以不知情来辩解,在实际中很难有效。

  他说:“法律上的‘明知’由于是一种主观认识状态,除行为人外难以为外人所知,故明知的范围可认为是明确知道以及应当知道。后者需要进行司法推定,由法官结合行为人认知能力与水平、是否逃避监管、是否符合常理等因素进行判断。”比如,将银行卡借给或卖给他人,既不符合银行的规定,也不符合常理,行为人应当知道该行为有违法风险。

  此外,在“断卡行动”开展后,银行、电信公司等非常重视银行卡、手机卡不外借、不出售的告知和提醒工作。中国银行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断卡行动”以后,银行如果出现涉案账户会遭到行政处罚,如果数量较多,甚至会面临停业整顿的处罚。“有些银行不敢开新户,个人开户需要单位开介绍信,无单位的需要社区或村委开介绍信。”上述银行人员说,开户前银行会再三强调开户须知,告知司法风险。因而,在原则上,所有持卡人员都应知道,外借或出售“两卡”具有违法风险。

酌情“网开一面”

  在没跟刑侦的同事交流前,上述反诈民警觉得,涉及到“帮信”行为尤其是卖卡行为的,应该多是一些上了年纪的人。因为在他的印象里,这类人容易被哄骗。但让他惊讶的是,刑侦的同事告诉他,“帮信罪”嫌疑人几乎清一色是年轻人。同时,他们还多是外來务工者,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住所,集中在劳务市场和城中村。

  石伏龙有同样的总结。他接触的“当事人”,也多是一些年轻工人和刚毕业的学生,收入不高,想着挣点快钱。但由于社会经验不足或文化程度不高,被卡商或卡头以兼职外衣哄骗,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

  按照“解释一”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这些“工具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等行为,均构成“帮信罪”,面临刑事处罚。

  但从目前来看,司法机关对涉“帮信罪”的在校学生会酌情“网开一面”。但这种出于为在校学生未来考虑的酌情“网开一面”,并非是“免死”金牌。要想达致这种结果,也得是初犯、偶犯,满足造成后果不严重、获利不多且积极赔偿的条件。所以,其他人不能因此而再生侥幸心理,以为司法机关对在校学生处理相对较轻,就冒险为之。

(摘自《南风窗》何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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