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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嘉奖制度

2021-10-28 12:41:41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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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嘉奖制度 本文关键词:嘉奖,制度,质量,企业

企业质量嘉奖制度 本文简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1、总则1.0.1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实现企业年度质量目标,有效落实公司内各部门及岗位的质量职责,促进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1.0.2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和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以及XXXX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质量嘉奖制度 本文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

1、总

1.0.1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实现企业年度质量目标,有效落实公司内各部门及岗位的质量职责,促进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1.0.2

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和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以及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而编制。

1.0.3工程(产品)质量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经理是相应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严格按规定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1.0.4

本制度必须与现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程》、XXXX《管理手册》以及相关程序文件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配合使用。

2、基本规定

2.0.1

各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施工生产岗位责任制,促进质量管理方法标准化、工作程序规范化、考评手段科学化。

2.0.2

全面贯彻XXXX质量方针,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按XXXX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和程序运行。

2.0.3

应严格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认真做好班组自检、互检、项目专职质量检查员的专检以及工序交接检,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2.0.4各单位应逐级制定质量责任制,以进一步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目标。

2.0.5

各工程项目部应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明确规定质量控制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放行准则、签认制度以及岗位职责,依此适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2.0.6

坚持“谁施工,谁负责;谁指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质量管理原则,做到“责、权、利”的统一。

2.0.7

应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各级领导负责制并加强报告制度。要牢固树立“质量兴业”的宗旨,不断加强员工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建立起一支职责明确、组织严密、团结稳定、工作积极的员工队伍。

2.0.8

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各尽其职、自我把关、人尽其责,做到按图施工、按工艺操作、按制度办事,保证本岗位不将不合格产品流向下一道工序,对自己参与的工序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到底;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应与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收入挂钩,并对其工作业绩具有否决权,真正做到奖优罚劣。

2.0.8

各级质量管理人员本着对国家负责、对企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严格把好质量关。

3、质量奖罚的规定

5.1设立工程质量奖罚专项基金

从在建工程项目收入中提取工程质量奖励基金,提取额度为单位工程造价的2‰与工程质量处罚资金一同存入公司财务部门开设的工程质量奖罚专用账户,用作专项奖励获奖优质工程和获奖单位。

5.2

获奖工程奖励办法

5.2.1

获地、州、市级优质工程奖励:5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2.2

获部、自治区、XX级优质工程奖励:1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0万元。

5.2.3获国家鲁班奖的优质工程奖励:2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2.4获地、州、市级用户满意工程奖励:3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万元。

5.2.5

获部、自治区、XX级用户满意工程奖励:5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2.6

获国家级用户满意工程奖励:8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万元。

5.2.7

获地、州、市级工程质量检查通报表扬的一次奖励:2000元。

5.2.8

获部、自治区、XX级工程质量检查通报表扬的一次奖励:5000元。

5.2.9获国家级工程质量检查通报表扬的一次奖励:2万元。

5.2.10

获地、州、市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奖励:300元/项。

5.2.11

获部、自治区、XX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奖励:500元/项。

5.2.12

获国家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奖励:1000元/项。

5.3

获奖依据和奖励兑现

5.3.1

获奖依据是各级优质工程评审结果的正式文件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工程质量检查通报。

5.3.2工程质量的奖金兑现同类别奖励就高不就低(低等奖励已兑现的部分,应给予扣除),不同类别可同时兑现。公司财务科收到总经理审批文件后,直接兑付。

5.4工程验收实行分级验评、上报考核制度

5.4.1

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屋面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必须由工程项目经理或分公司(项目部)经理组织检查自评,合格后报公司质量检查科备案,再另行安排工程预验。必须经过公司质量检查科复查符合相应验收条件后,方可报请各方参建单位共同验收。否则,将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5.4.2

外区工程也可采用传真方式向公司质量检查科提出验收申请。

5.5

处罚依据及处罚兑现

5.5.1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被书面通知停工的单位,应将此情况及时通报公司质量检查科,公司质量检查科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或再次出现同类问题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停工天数进行处罚:500元/天。有隐瞒不报或未及时上报(项目接到停工通知书的当天可采用电话方式上报,两天内应向质量检查科提供书面材料)的加倍进行处罚。

5.5.2

对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被地、州、市级单位通报批评的一次处罚不少于2000元。被部、自治区、XX级单位通报批评的一次处罚不少于5000元。被国家通报批评的一次处罚不少于1万元。

5.5.3

对于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公司质量检查科以书面材料形式提出的施工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同一单位工程同一质量问题屡教不改的,每次将给予1000元以上的处罚。

5.5.4

对各级质量监督站提出质量问题的回执,均由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质检员检查、落实,处理结果符合要求后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再将回执单报送公司质量检查科复核;经现场核实整改结果确实符合有关要求后,方可签章上报。对提出的施工质量问题在通知单限定的时间内未整改的,每条将给予1000元以上的处罚。

5.5.5

工程质量罚款由公司质量检查科开出书面罚款通知单,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审阅。罚款通知单与被处罚单位的停工通知或检查通报文件(复印件)一并交公司财务部执行。分公司(项目部)经理应将罚款金额按规定进行分配和造册,并将造册表上报公司劳动人事部备案。

5.6优质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奖金兑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应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①分公司(项目部):占50%(含创建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②单位工程项目:占50%,按工资比例分配给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有突出贡献者,可根据贡献大小进行调整。

5.7其它工程质量奖金或罚款可按工资比例分配给该单位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有突出贡者或明确责任人的,应根据贡献或责任大小进行分配比例的调整。

5.8

工程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相应的批评或处罚;必要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或刑事责任:

5.8.1

对不服从组织分配和工作安排,自行脱岗或不坚持原则、玩忽职守、工作疏忽以及不负责任麻痹大意,而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8.2

对重大质量施工或多次重复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拒不整改的。

5.8.3

由于施工质量或工作原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工程不得正常交验合格的。

5.8.4

有野蛮指挥、野蛮施工行为,被媒体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8.5

因工作力度不够,而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者。

5.8.6所施工的工程竣工交验质量不合格的或工程质量迎检不合格的责任人,将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5.8.7

对不组织图纸会审,不做施工组织设计,不执行企业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将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5.8.8

对工程开(复)工或停工,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开(复)工或停工报告进行审批的,一经查出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5.8.9

对造成重大技术、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和事故起因及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5.8.10

对不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私自修改施工方案,对企业或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工程项目经理和当事人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5.8.11

对工程资料无故拖延不归档的、以及发生资料丢失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5.8.12

不执行公司有关部门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5.8.13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质量检查员例会的人员,将给予50~100元的经济处罚;缺席例会三次以上者,同时取消其本年度评选所有个人先进的资格,年度专业技术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会者,应请本单位管理人员代表参加,并提供经分公司(项目)经理或书记批准的请假条;否则,一律按违规处理。

5.8.14

无正当理由无人员参加公司质量检查员例会的分公司(项目)或工程项目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5.9

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企业进行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5.9.1

一贯认真执行本规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取得良好工作业绩的。

5.9.2所负责施工的工程质量超合同目标或创各级政府或各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奖杯的。

5.9.3

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制定大型工程施工方案经实施取得明显质量和经济效益的。

5.9.4

在各级政府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检工程(产品)质量的迎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5.9.5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排除质量隐患,避免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

5.9.6

参加市、省级和国家级的质量管理活动(如:“QC”小组活动),获通报表彰或奖励的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和10000元奖励。

二○○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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