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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整改核实报告【3篇】

2021-11-07 22:51:29整改报告
农田,指农业生产的用地;耕种的田地。语出《礼记·王制》:“制农田百亩。”,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基本

农田,指农业生产的用地;耕种的田地。语出《礼记·王制》:“制农田百亩。”,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基本农田整改核实报告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基本农田整改核实报告3篇

基本农田整改核实报告篇1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和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回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回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权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旧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l年不使用而又可经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元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含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塞木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二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旧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坡、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来事故的,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实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边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I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2邸,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l994年8月l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4条例〉同时废止。

基本农田整改核实报告篇2

监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新一轮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大垸、荒湖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迅速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2〕49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新一轮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切实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落地到户”的原则,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为基础,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和耕地地力调查成果,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和生态环境,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保护片块,完善保护制度,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计算机化、网络化,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内容

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和有关规定,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落实保护片块和保护区,建立健全台账等基础资料,设立保护标识,落实保护责任与义务,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化监管。

(一)落实基本农田片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和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基础上,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片(块)编号、质量等级信息和承包经营信息。

(二)健全台账和图表册。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和数据库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片块登记表、保护区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的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基本农田划定后,按照《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界桩等,并用手持GPS对界桩坐标测定入库。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上应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落实保护责任。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发放《基本农田保护明白卡》,明确各级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范围、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数据库和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基本保护信息和质量信息,质量信息由县级农业部门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纳入数据库。

三、工作步骤及时闻安排

(一)前期准备(7月10日之前)

1.组织准备。成立监利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名  单附后),设立工作专班,制定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各乡镇、管委会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具体负责落实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2.基础资料收集。收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图件及数据库资料。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和图件资料,已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地力调查、生态退耕及灾毁、土地整治等相关资料。

3.落实工作经费。县、乡级基本农田划定经费从县级基本农田保护专项经费中列支。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2年度基本农田保护专项经费支出范围的通知》(鄂土资发〔20ll〕160号)精神,编制基本农田划定经费预算方案,报政府财政部门纳入年度支出预算。

4.选定技术协作单位。基本农田划定技术协作单位及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信息管理系统的选择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确定。

(二)调查核实(7月30日前)。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已有划定成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地块的对应关系。通过内业核实和实地勘察,确定基本农田地块有关信息,核定质量等级,核实保护区边界与实地是否一致,综合分析划定保护片块和保护区空间位置、地类、数量和质量等级。

(三)方案编制(8月10日之前)。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基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实地调查核实成果,在基本农田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上,按照调出和调入的要求,编制划定方案,形成划定成果。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应征求村组意见,县级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批准。

(四)组织实施(8月25日之前)。

1.设立统一的保护标志。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建立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界桩等。

2.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将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保护  责任落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填写保护责任一览表,发放或更新明白卡。

3.建立台帐、更新图表册。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基本农田  面积、地类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建立台帐。编制县、乡、村三级基本农田统计汇总表,并加盖县、乡级政府与村委会公章。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图和分布图,对基本农田划定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报告、数据分析报告,形成文字、表格及图件成果。

4.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  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基本农田专题要素两部分,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和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的规范要求,并实现数据库联网互通。

(五)成果验收(8月30日之前)。

1.成果内容。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总  结报告、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成果。

2.验收标准。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采用的资料  真实、合法、实时;数据库和图、表、册等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订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等。

3.验收方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   相结合的方式。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经批准的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对新划入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

4.验收程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县级对划定成果进行自验后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8月25日前,市级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检查符合要求的,市级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

5.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重点内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上级下达的规划目标;以县为单位具体核实是否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图件,划定地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做到图、数、实地一致,新划定基本农田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六)成果报备(9月底)。

1.报备内容。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及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基本农田数据库。

2.报备要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确保工作进度。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务必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各乡镇政府要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分管领导应靠前指挥,各行政村应明确一名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干部具体负责协调配合、外业调查、资料组织等工作。

(二)确保数量质量。新划定的基本农田现状必须是耕地。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要求,且不可调整或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不得保留划定为基本农田。划定后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划定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平均质量等级。

(三)加强信息建设。要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数据库建设,  建设基本农田管理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相结合,信息管理系统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确定。

(四)加强指导督导。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全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班的检查指导和技术培训,对各地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度、质量进行督导把关。各地要建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报制度,每周向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划定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五)严肃工作纪律。基本农田划定必须做到图、数与实地三者一致,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成果。对虚报、瞒报基本农田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县政府对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重点内容,各地工作进度和验收结果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严格奖惩兑现。

监利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黄 镇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张道毅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廖和平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彭开扬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继国 县财政局局长

周传垓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董泽爽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家模 县农业局局长

吴爱清 县水利局局长

熊绍友 县交通局局长

刘昌悦 县城乡规划局局长

王建平 县林业局局长

夏祖军 县环保局局长

陈万红 容城镇镇长

朱明波 朱河镇镇长

刘俊军 新沟镇镇长

谭敦斌 网市镇镇长

朱 咏 龚场镇镇长

张平华 周老嘴镇镇长

宋敦才 黄歇口镇镇长

张继文 分盐镇镇长

石团方 毛市镇镇长

鄢来平 福田寺镇镇长

段少华 红城乡乡长

曾祥虎 汪桥镇镇长

叶 苗 程集镇镇长

邵瑶瑶 上车湾镇镇长

吴 俊 汴河镇镇长

李春发 棋盘乡乡长

费建宏 桥市镇镇长

何新春 柘木乡乡长

瞿建民 白螺镇镇长

熊耀平 尺八镇镇长

李海涛 三洲镇镇长

张志隆 人民大垸管理区党委书记、主任

杨清亮 荒湖管理区党委书记、主任

宋敦砚 县农业局副局长

柳建军 县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周传垓兼任办公室主任,宋敦砚、柳建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基本农田整改核实报告篇3

  自查报告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永久基本农田 关于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自查报告,希望对你有帮助。

  永久基本农田 关于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自查报告

  按照xxx市国土资源局xxx区分局(x区国土资发〔20xx〕661号《关于对xxx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要求,我镇高度重视,立即对辖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土地总面积49525亩,其中耕地40015亩。此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涉及我镇12个行政村,90个合作社,16个农场,3734户,图斑1412个,划定面积为29980.99亩(村集体耕地211439亩,国有耕地88360亩),占辖区总面积的60.53%,占耕地保有量的792%。其中,城市规划区涉及3个行政村,12个合作社,图斑133个,划定面积15295亩。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卡签订情况。

  将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到各村委会责任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要求,镇政府与各村、各农场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与农户签《基本农田保护卡》,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奖励与处罚等,全镇共签订区级责任书2份,与各村签订责任书24份,与各农场签订责任书32份,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卡》7468份。

   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动态巡查情况。

  按照国土资源目标责任书要求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国土所积极开展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制定巡查计划,定期进行巡查。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三级保护区不定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有破坏、侵占耕地及基本农田行为,保护碑是否保持完整、整洁。并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台帐、巡查台帐、记录。

  3、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保护基本农田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我镇严格遵循这一基本国策,同时,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要求,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知识宣传,严禁个人或单位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发生,较好的保障了基本农田质量、数量不减,杜绝了辖区内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现象发生。

   辖区内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摞荒情况。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的规定,我镇对各村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随时进行检查,督促各村对农户进行宣传,培肥地力,保证基本农田质量不减,等级不降,严禁触犯18亿耕地红线。

  三、下一步的保护措施

  (一)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按照中央、省、市、区文件精神,此次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

  (二)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六不批”、“七有”措施等管护制度,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全部纳入年度考核评价,镇、村、社及农户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并在各村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将耕地保护及基本农田保护列为重点考核项目进行检查评比。同时通过严肃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严厉查处、重点问责。从而保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

  结合我镇实际,紧抓已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的机遇,在永久性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村社,大力推进高产农田建设,优先争取土地整理项目,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力求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和产出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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