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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约束视域下农民合作社转型发展路径

2021-11-07 10:33:51公文范文
陈永章刘思静邹利林摘要: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产业发展重要载体,面临着高度依赖政府推动而缺乏内生动力的现

陈永章 刘思静 邹利林

摘 要: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产业发展重要载体,面临着高度依赖政府推动而缺乏内生动力的现实困境,激励约束机制为探析这一困境提供了有益视角。通过对贵州省贫困县三个典型农民合作社微观案例剖析,发现农民合作社中多元主体间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同一主体在“委代”双重角色下行為动机不同,并且面临不同激励约束困境,如地方政府强激励硬约束、龙头企业强激励软约束、能人大户强激励硬约束、村支“两委”弱激励硬约束、贫困户弱激励软约束。为此,进一步从起步筹备与初步发展两个阶段探析农民合作社的转型路径,提出处于起步筹备阶段的农民合作社可采取“合作社(龙头企业、能人、农户)+党小组”模式,该模式中合作社设不同部门管理不同主体,地方政府则以宏观角度调控产业发展,多元主体各司其职实现农村产业自身发展;将初步发展阶段农民合作社多元主体划分为内源型、外源型和内外混合型三类,倡导从绩效考核、利益分配、平等参与、资源分配和监督效力等方面优化不同主体间激励约束机制。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激励约束机制;地方政府

作者简介:陈永章,管理学博士,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公共政策,行政哲学(E-mail:
rabbit30@hqu.edu.cn,福建 泉州 362021);刘思静,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邹利林,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土空间规划与评价、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

基金项目:华侨大学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19SKBS213)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21)03-0081-11

农民合作社是指农户为了谋求、维护和发展共同利益,按照自愿、公平、民主、互利等原则,通过共同经营活动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黄祖辉、徐旭初:《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制度安排》,《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15—20+125页。]。农民合作社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截止到2020年6月,全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已经超过220万家,还有超过100万家的家庭农场,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农民。然而,农民合作社单体规模普遍较小,在组织带动小农户进入大市场时,还面临技术创新能力较差、风险防控机制较弱等困难,使得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转型成为亟需破解的理论与现实难题。

农民合作社作为产业扶贫的发展主体,旨在促进贫困户持续增收,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出现合作社发展与扶贫政策初衷偏离的问题,这引起学界的研究关注。首先,在绩效考核和扶贫资源分配方面,由于现有扶贫绩效考核机制缺乏长远化考评视角,导致产业跟风发展,同质化问题严重[兰定松:《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返贫困防治探讨——基于政府和农民的视角》,《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第87—93页。],参与产业扶贫的主体缺乏协同,主体间未建立项目有效的整合、管理与考核机制,严重影响扶贫工作高效开展[熊晓炼等:《民族地区科技支撑精准扶贫的体制约束与创新路径》,《经济体制改革》2019年第6期,第191—196页。];贫困县农村产业发展呈现内卷化特征,农村精英利用优势俘获扶贫资源,剥夺农户获取扶贫资源的权利和发展机会,约束机制不健全状态下使得扶贫产业发展后备动力不足[周常春、刘剑锋、石振杰:《贫困县农村治理“内卷化”与参与式扶贫关系研究——来自云南扶贫调查的实证》,《公共管理学报》2016年第13(1)期,第81—91页。]。其次,在平等参与和利润分配方面,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多元主体间互动参与异化为政府主导下的被动参与,使得多元主体间难以进行平等对话和协商[胡振光、向德平:《参与式治理视角下产业扶贫的发展瓶颈及完善路径》,《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4期,第99—107页。],并且在农业产业链条上各利益主体间存在信息非对称性,使得农户占有更少信息而在利益分配上处于劣势地位[姜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村三产融合的动因、模式和对策》,《中州学刊》2019第10期,第46—52页。]。总体来看,贫困地区现有合作社因存在政府主导、各主体间为追求自身利益寻找政策漏洞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农民合作社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出现诸多偏离。此外,由于政策扶持力度、区域差异及社会基础条件不同,这些基于脱贫攻坚目标而设立的农民合作社呈现出参与主体多元化和发展差异性的特征。为提高此类农民合作社生产效率,使农民合作社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发展优势,需为多元参与主体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基于此,本文将激励约束理论作为分析起点,以贵州省贫困县三个典型农民合作社为研究对象,结合组织微观考察对象与宏观制度环境,对现有农民合作社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与拓展,探讨如何通过激励约束不同发展阶段农民合作社多元参与主体的行为动机,从而推动不同阶段农民合作社从“政府推动”向“自身发展”发展转型,实现农民合作社良序健康发展。

一 农民合作社发展转型路径的理论框架

传统科学管理以“经济人”“机械人”的假设为前提,“胡萝卜加大棒”的激励方式被认为是使被管理者做管理者希望做的事,人只是受个人经济利益的驱使而采取某种行为[尹刚,李金花:《浅析巴纳德系统组织理论》,《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6期,第267—268页。]。随着行为科学的产生,麦克金森、巴纳德等学者系统性研究激励约束理论,强调用多元化激励手段诱导组织成员努力工作和相互协作,并约束成员追求自己目标时兼顾组织目标的必要性[[法] 让-雅克·拉丰、大卫·马赫蒂摩:《激励理论(第一卷):委托代理模型》,陈志俊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54页。]。梳理以往研究可知,激励理论描述的问题是: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按照自己的目标行动,但其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什么行动,为此委托人需根据可观测的变量信息为代理人设计一套激励约束机制[张维迎:《博奕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59页。]。激励与约束是两种不同的管理活动,激励的直接目的是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而约束的直接目的在于保证人的行动方向不偏离组织目标方向[候光明、李存金:《现代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多元主体参与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由于主体间在获取信息、参与途径和生产效率等方面具有不完全性和不平等性,因此分析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转型不仅要关注内部组织结构与外部制度环境,还必须关注农民合作社治理主体参与推动力。委托代理理论学者提出的激励约束机制为恰当处理农民合作社面临的现实问题奠定了较为完备的理论基础。

农民合作社中可能出现的委托代理人主要有地方政府、龙头企业、村级自治组织、农民合作社以及贫困农户。多元主体在合作社发展中相互合作,呈现出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多重委托代理典型特征是在接受权利和转让权利的过程中,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不同角色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生产效率低和利益冲突等困境,这就带来了一系列行为激励与约束等管理问题[王慧霞、李伟红、杨淑君:《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企业所有者与经理人合作决策模型》,《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112—114页。]。同理,多元主体在参与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相应激励约束困境,不同类型主体在特定情境下的行为动机和激励约束困境不同,所需激励约束强硬度亦不相同。当前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间激励约束互动关系主要呈现出:弱激励与软约束、弱激励与硬约束、强激励与软约束、强激励与硬约束四类现状[张修魁、胡洁、陈鑫:《优化思想政治建设中的激励约束机制探讨》,《中国集体经济》2007年第10期,第128—129页.]。在不同激励约束现状和困境下,农民合作社中不同行为主体受到制度环境、政策场域约束、发展阶段差异和主体能动性等因素的影响,行为动机和激励约束互动关系呈现差异化,这在以往研究中有所忽视,而这正是分析产业扶贫中农村合作社转型发展的焦点和方向。鉴于农民合作社在不同发展阶段中多元主体互动关系和激励约束困境的异化,文章先将产业扶贫中成立的农民合作社发展阶段分为起步筹备和初步发展两个阶段。接着,文章基于农民合作社多元参与主体面临激励约束困境、资源禀赋和发展背景的差异,将多元参与主体划分为:外源型主体、内源型主体和内外混合型主体。其中,乡村产业发展面临低生产率和人才缺乏挑战,需立足于乡村自身优势资源吸引外部资源注入,例如龙头企业;也需根据乡村内部不同主体资源禀赋和行为取向特性,组织动员村域内部主体参与发展;更需将内外主体联合,建立相应组织,发挥多元主体的合力作用。最后,文章根据不同主体类型的特征,对产业扶贫与产业振兴衔接中农民合作社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化路径进行探析。

二 融入多元主体的农民合作社运作模式

(一)企业领办:S乡香葱种植合作社

S乡的县政府结合实际考察,引进外源型主体X公司,以“政府+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发展香葱种植产业。在外源型主体中,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每亩一次性投入8 024元建设基础设施,基层党组织对各支部实行积分管理的激励制度,并将优秀群众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企业每年投入17 144元/亩组织项目实施、经营管理生产、聘用专业技术人才,组织培训、开拓销售渠道,承担市场风险。合作社由企业人员参与管理、党小组辅助监督,负责组织农户务工输出、技能培训、股份分红和收入分配;农户依据自身资源优势入股合作社和参与务工。五年来政府与农户以财政专项资金、农户“5万特惠贷”、500元/月土地流转(每个周期涨100元)和村级互助发展资金等方式入股,合作社逐步走向初步发展阶段,基地稳定务工人员达800人以上,其中贫困户200人,月平均工资2 300左右。合作社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地方政府对企业基础设施、劳动力培训等投入存在预算软约束现象;农户主体地位缺失,监督效力弱;入股分红多为保底分红,获益甚微且稳定性不强。

(二)村社一体:“白叶一号”茶产业合作社

Y县政府接受“白叶一号”种苗捐赠,采取“地方政府+村支两委+合作社(茶园)+农户”模式发展茶产业,成立党委、政府一把手任组长的“白叶一号”领导小组,指挥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长期驻村指导;村支两委配合上级领导组建合作社,宣传鼓动农户入股入社,协调扶贫资金投入;合作社由村支两委主管,统筹村域茶叶种植、管理、加工和销售;贫困户以劳务输出方式参与茶产品生产。各主体以“73631”利益联结模式(基地收益70%为村集体经济收益,30%为合作社收益,村集体经济收益60%贫困户共享,30%公益性支出,10%集体经济积累)运行,计划实现土地流转收租金、务工就业挣薪金、委托经营拿酬金、股权量化得股金、集体收益分现金的“五金”利益联结机制,但茶园尚处起步筹备阶段,利益联结机制未贯彻执行。目前,茶叶种植面积覆盖贫困户729人,动员贫困户80人参与茶园管护工作,实现参与务工人均年增收1万余元,尚未实现入股分红。合作社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人才缺乏,村支两委“一肩挑”,容易导致职责混乱;茶园各方面管理机制和销售渠道未成形,多元主体间利益联结机制暂无保障;政府“主导式”发动,农户参与内生动力有待挖掘。

(三)农村能人领办:半夏种植合作社

H县政府成立中药材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考虑到能人李某丰富的种植经验,鼓励李某成立合作社种植半夏,“地方政府+能人大户(基地、合作社)+农户”模式的半夏种植合作社就此成立。地方政府投入扶贫专项资金30万,要求李某以务工纳入或农户自主创业等方式带动15户贫困户连续五年增收,并且,地方政府简化贷款流程鼓励农户创业,每斤半夏鲜品补助3元,免费为贫困户的农作物参保;大户建设示范基地,鼓励农户参与学习标准化技术,统一种源、统一标准产品,并以标准化产品的质量保证与药商合作,签订协议,保底回收;农户可以学技术自主创业种植,能人给予技术指导和农产品回购,也可以入股增收和务工增薪。三年以来合作社初步发展,带动生产型农户年均增收4.5万元,务工型农户80元/天收入和500元/亩租金收入。合作社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大户掌握专业技术而管理能力有限,拓展产业链能力受限;农户参与激励力充足而约束力不足,学习成果无从考量。

三 农民合作社多元主体间委托代理角色转换与激励约束困境

基于以上案例分析可知,地方政府在培育农民合作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农民合作社中多元主体间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了不完全信息和不完全契約,委托人需要设立一套激励约束机制,以使代理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为实现委托人最佳利益而工作[Gibbons, R. Incentives Between Firms (and Within). Management Science, 2005, (51), pp:2-17.]。因而,同一主体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不同身份下受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及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容易产生经营主体热衷于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农户合理利益的现象,这使得农民合作社在实际运作中与政策目标产生偏离。下文笔者将以激励约束机制为分析起点,梳理不同委托代理角色转换下多元主体间的不同职责,总结三类不同发展路径农民合作社参与主体行为动机与激励约束现状。

(一)多元主体中“同一主体双重身份”

在贫困地区成立的农民合作社中,多元参与主体间存在四重委托代理关系,具体如图1所示。在多重委托代理人关系中,第一层委托人——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倾向于委托龙头企业、农村能人或村支两委发展农村产业;第二层委托人——龙头企业、能人大户、村支两委,经营主体委托地方政府协调资源投入和宣传动员,将生产任务、薪酬利润股金委托合作社落实发放;第三层委托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委托农户劳动力输入、参与劳动技能培训;第四层委托人——农户,其将土地、扶贫专项资金委托合作社与经营主体经营。不同参与主体在产业链中担任委托人角色的同时,也承担着代理人角色,即同一主体双重身份。第一层代理人——农户,农户依据掌握的信息决定其在务工、

参与培训中努力程度和入股入社意愿大小;第二层代理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进行股金租金分配、矛盾纠纷处理和项目运作监督;第三层代理人——龙头企业、村支两委与能人大户,不同经营主体根据其所掌握的市场信息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第四层代理人——地方政府,根据区域要素资源禀赋优势进行产业选择,监督各主体间利益联结机制。

(二)“双重身份多重困境”下不同主体行为动机

1.“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主体间激励约束。受政绩考核强激励和脱贫指标硬约束影响,地方政府引导乡村产业发展的行为动机明确。基于此,地方政府以委    图1 农民合作社内多重

托方身份介入,使用税收减免、基础设施建设帮扶等方式引进     委托代理关系[表示委托人角色,反之表示代理人角色。]

龙头企业,将扶贫专项资金委托企业管理运作。同时,地方政府是场域内产业选择的代理人,基于短期政绩考核压力,官员倾向于附和强势群体意见选择短平快产业,而忽视产业扶贫长效机制的构建,政绩考核强激励与产业选择软约束使得扶贫产业同构化。

龙头企业是在资金和土地强激励驱动下驻入村域的外源型主体,是扶贫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土地流转及合作社经营管理的代理人。现有的考核机制无法对龙头企业的“名义扶贫行为”形成相应约束,反而诱发龙头企业根据政策发展局势调整自身行为以套取政策优惠的行为动机[古川、曾福生:《产业扶贫中利益联结机制的构建——以湖南省宜章县的“四跟四走”经验为例》,《农村经济》2017年第8期,第45—50页。],形成资金土地规模化强激励情境下套取政策优惠软约束的现象。同时,企业又是农产品生产、务工需求和人员培训委托人,在低劳动力成本强激励下,企业更多与农户形成劳务外包关系,双方未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从而产生劳动力成本强激励和利益联结机制软约束的恶性循环。

相对而言,农民合作社参与主体多元化属于内外混合型主体,是组织生产、吸纳培训人员和动员入股入社的间接委托人。受“一户一就业”政策硬约束的影响,合作社必须优先纳入贫困劳动力,而无法精确衡量贫困户劳动能力和劳动欲望,导致政策硬约束与人岗匹配弱激励的困境。合作社同时是培训开展、纠纷处理、薪资利润股金分配的代理人,拥有相对较大的权利比重,但参与合作社发展时,农户的权力和能力有限,企业参与管理强激励而贫困户参与管理软约束,使得合作社名存实亡[许汉泽、李小云:《精准扶贫背景下农村产业扶贫的实践困境——对华北李村产业扶贫项目的考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7期,第9—16页。]。贫困户以土地、扶贫专项资金入股入社成为委托人,却无正式渠道以获得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信息,引发信息获取软约束与农户入股强激励的矛盾。同时,农户作为劳动力输入、培训效果好坏的代理人,而现有扶贫考核体系缺乏对农户劳动成果和培训效果的考核标准,促使低风险生产强激励而考核机制软约束困境的出现,农户“搭便车”的偷懒行为盛行。

2.“地方政府+村支两委+合作社+贫困户”主体间激励约束。地方政府持有区域内扶贫资源分配的主导性权力,因农村人才缺乏和政绩考核强激励、脱贫指标硬约束的驱动,其倾向于委托乡村行政精英引领乡村产业发展。并且,受到晋升锦标赛强激励的影响,产业选择软约束的行为逻辑使得官员在完成上级下达的脱贫任务时,将短平快产业作为首要选择。村支两委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长和上级政府调任的驻村工作队组成,属于内外混合型主体,是项目落地、土地股金及合作社管理的代理人。一方面。人才交叉任职解决了农村无“能人”的棘手问题,但资源分配软约束易造成“精英虏获”现象;另一方面,工作量激增背景下,村支两委的物质精神激励机制缺乏,这造成合作社发展形式主义盛行。同时,委托人村干部和驻村干部是“理性人”,与地方政府行为动机相似,在政绩考核强激励工作量硬约束下,更为关心个人利益。

农户受自身文化素质和能力限制,使得他们在获取、判断信息和劳动技能方面,无法适配合作社发展需求,进而无法有效监督和参与合作社产业发展全程,致使能力适配弱激励情境下农户参与产业发展全过程软约束困境产生。同理,农户也是生产过程中劳动力输出、参与培训的代理人。在劳动成果软约束和内生动力弱激励的局面下,贫困户行为动机多是“都是公家的不拿白不拿”,努力程度有待考量。

3.“地方政府+农村能人+合作社+贫困户”主体间激励约束。地方政府与上文“地方政府+村支两委+合作社+贫困户”发展模式面临同样困境。能人大户是新型经营主体之一,主要指在创业、营销、技术等方面具有资源要素禀赋的农民,属于内源型主体。在地方政府谋篇布局和扶贫专项资金注入下,能人大户成立专业合作社,利用自身“精英效应”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以“订单生产”的模式委托农户参与农产品生产。在创业氛围强激励的影响下,大户接收企业订單,农户接受大户订单,降低农产品市场风险。但是能人自身能力有限,容易产生农产品深加工硬约束的困境。远不止于此,能人还是专项扶贫资金利用、技术传授、土地股金及合作社经营管理的代理人。能人自身利益与合作社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其努力程度不言而喻;但在工作努力强激励背景下,能人只具备某项专业技能,发展能力硬约束的情况下,不利于确立农村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受乡土社会差序格局影响,贫困户对能人信任度较高,多愿意在大户技术帮扶下发展小产业,两者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固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合体。在委托人角色下,农户作为劳动力输出、家庭农产品生产和培训效果的代理人,在能人技术指导下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增强大户与农户之间利益联结平衡的硬约束作用机制。

由以上分析可知,地方政府所掌握的扶贫资源多由村委会或合作社承接与传递,最终更多流向龙头企业、村干部及种养殖大户等精英群体,贫困农户则处边缘位置。中心—边缘结构使得贫困户与其他行为主体间平等互动机制扭曲,各主体间在参与产业扶贫过程中,展露出不同的激励约束现状与困境,具体如表1所示。

四 农民合作社合理化发展路径

在不同发展阶段中,农民合作社的多重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和能力不对称的问题,这使得参与主体间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所传递的扶贫效益远不如预期,甚至与政策初衷相悖[郑瑞强、赖运生、胡迎燕:《深度贫困地区乡村振兴与精准扶贫协同推进策略优化研究》,《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8年第7期,第762—772页。]。对此,文章将合作社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讨论:起步筹备和初步发展。前者指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政策资金扶持等方式,吸引多元主体到贫困地区因地制宜选择和发展乡村产业,此类合作社虽初具雏形,但各项机制未健全;后者指在地方政府的高度扶持下,合作社各项机制逐步健全发展,但存在“高依赖,低发展”,多元主体间平等参与路径被扭曲,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和缺乏长效发展机制等问题。

(一)起步筹备阶段农民合作社合理运作模式探索

鉴于以往农民合作社发展经验可知,弱化地方政府主导者角色、建立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合作社发展的渠道,是起步筹备合作社需重点注意事项。基于此,為了避免以往合作社发展路径所产生的激励约束困境,本文鼓励起步筹备阶段农民合作社采取“合作社(龙头企业、能人、农户)+党小组”的发展模式,具体如图2。此时,农民合作社独立于企业成立,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统筹推进整个产业链运营发展,再分别增设运营营销部、生产管理部和协调组织部管理不同参与合作社发展的主体。其中,龙头企业是农民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受运营营销部管理。一方面,通过龙头企业主导出资、社会力量帮扶、政府财政补贴生产机器等方式,企业作为农产品代理人应主动完善生产加工基础设施等硬件设备,提升农产品品质,引领合作社产业发展方向;另一方面,企业以委托人身份注入资金、技术和管理,根据需求就地培养“高精尖”人才,激励农户参与产业发展全程。此时,企业是农村产业发展的引领者和研发者,而且为避免“利润分配一级化”问题,企业经营成果分配需受合作社协调和监督。

在熟人社会中,农村能人是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企业加工原材料来源的重要主体,主要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能人建设示范基地传授生产技术,委托农户参与生产,确保产成品符合标准,实现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同时,能人以契约形式与地方政府签订带动贫困户脱贫任务量,获得扶贫专项资金。此时,大户处在产业链上中游,是农产品规模化生产的带动者、企业加工所需的原材料生产供应主体。农民合作社的协调组织部负责具体了解农户就业需求和就业技能,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农户到企业加工厂或大户生产基地务工。在委托人角色下,农户入股入社,主动参与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多层次参与产业发展全程;农户是农产品生产品质的代理人,需要积极参与培训,提升自身劳动技能,根据自身优势参与加工厂、大户和合作社生产,实现自身稳定增收。此时,农户是农产品生产、加工品制作的实际劳动者。

将龙头企业、能人大户和农户囊括在农民合作社,不同主体在农村产业链发展中扮演不同角色。由不同部门按比例选举人员出任的合作社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是统筹、协调和使用土地、扶贫资金和小额信贷等土地资源的代理人,也是确保产业链各环节合理运作的委托人。统筹层的设立,意在发挥监督作用,依照平等原则构建合理利润分配机制,保护各方利益不受侵害;以村集体名义统一登记采购生产资料,降低各主体生产成本吸引农户参与生产;遵循及时性、适用性、专业性原则,因地制宜开展符合实际发展需要的培训。此模式下,合作社是产业链核心,承担起各个主体间物质交换、利润分配的协调者和监督者角色。

在“合作社(龙头企业、能人、农户)+党小组”产业链条内,农民合作社实现了多元主体间内部监督,但必要的外部监督也是不可或缺的。实行党建引领是实现外部监督的有效方式之一,把支部建在产业链上,让优秀党员帮助“落后”农户,减少农户务工“搭便车”的现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退出微观层面的作用,以宏观角度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政策、法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产业发展,规范监督农民合作社多元参与主体的发展行为,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此时,地方政府和党小组是产业发展的监督者和扶持者,内外监督相结合促进合作社良序健康发展。

(二)初步发展阶段农民合作社多元主体间激励约束规范化

在产业扶贫中,不同经营主体被吸引到农村产业发展,但多元参与主体在“双重角色”中面临着不同激励约束困境。所以,产业振兴是改善起步发展阶段农民合作社现存问题的重要阶段。为此,本文将从考核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平等参与机制、资源分配机制、监督效力机制等角度对不同主体间激励约束完善路径进行分析探讨,具体如表2所示。

1.外源型主体的激励与约束。在地方政府层面,激励约束规范化需要考虑人员激励和制度约束两方面。首先,在人员激励方面,政府需创新激励方式,抓典型作示范,及时给予相关人员精神物质双奖励,使得基层干部有动力沉下心来干实事;转变自身角色和激励方向,改变组织统筹的委托人角色,成为产业链的监督协调助力者,激励企业拓展农产品产业链。其次,在制度约束上,政府需设置多维度政绩考核指标和培训效益考核指标,让基层干部真正有向下负责的动力;协调建立产业运营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主体行为监督,及时叫停偏离政策目标和套取政策资金的项目,避免资源闲置或滥用;脱贫考核指标设置长远化,促进地方干部的产业选择焦点从短平快产业转移到具有长效机制的产业;政府突出示范产业链深化的优秀事迹,树典型做示范,激励企业做好产业规划[白描:《中国精准扶贫的实践与思考——中国精准扶贫进展与前瞻研讨会综述》,《中国农村经济》2018年第4期,第140—144页。]。

龙头企业虽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禀赋优势,但需关注效益分配约束和产业链深化激励两方面,发挥好企业“领头羊”的作用。首先,在效益分配约束方面,龙头企业应适度弱化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战略,与地方政府共同探索乡村产业优化发展路径,加入“情怀经营”,形成扶贫意识[闫东东、付华:《龙头企业参与产业扶贫的进化博弈分析》,《农村经济》2015年第2期,第82—85页。];建立扶贫项目收益公开化和内部监督问责制度,促进形成公平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其次,在产业链深化激励方面,企业要做好产业发展规划,设立管理者考核机制以明确每个阶段任务;树典型强示范,定期对优秀事迹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加强品牌建设,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和市场,带领产业链向纵深拓展,实现贫困户持续增收。

2.内源型主体的激励与约束。现阶段我国仍处于能人培养阶段,应以多激励少约束的方式,筑牢农村人才培育机制的根基。首先,在能力深化激励方面,能人要积极参与专项培训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因地制宜实践学习内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利用内源型主体的优势,动员从生产到销售的各类大户共同成立农业联合社,共同拓宽农村产业发展规模和带动能力。其次,在示范效益约束方面,能人要保质保量完成与政府约定的脱贫攻坚任务量,按照生产需求开展贫困户技能培训,并对农户劳动成果实行绩效考核,杜绝偷懒和“搭便车”行为;激励农户利用零散土地从事生产,给予农户技术指导,帮助农户生产标准化农产品,增强农户依附发展的信任感,扩大能人带头示范作用。

同时,农户是乡村产业发展根深蒂固群体,但受到能力、信息和渠道等各種因素影响,农户参与农村合作社产业发展的动力和能力不足,因而,参与激励和成果考核约束是促进农户融入产业过程的激励约束路径。首先,在参与激励方面,农户需转变态度,真才实干提升自身技能,以获取利益联结偏向优势;发挥自身三维资本作用,即物质资本的基础性改善作用、人力资本的智力提高作用和社会资本的合作信任作用,全方位提高综合能力,主动融入合作社重大决策过程,监督经营主体行为和收益状况[李华晶、王祖祺、陈建成:《精准扶贫的社会创新: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宏观经济管理》2018年第5期,第57—63页。]。其次,在成果考核约束上,贫困户以正确心态应对考核,将发展劣势转变为增收优势,向身边典型看齐;定期开展经验交流会,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

3.内外混合型主体的激励与约束。农民合作社是整个产业发展核心,也是需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的关键主体。农民合作社激励约束机制的完善离不开合作社自身结构完善化约束、监督机制约束和平等参与激励。首先,在完善合作社结构上,合作社需完善自身财务制度, 实行账目全社公开和信息透明化,实现委托人能够对合作社盈余分配行为的有效监督;明晰合作社产权结构,加大贫困户在理事会及监事会中比例,提升农户主体地位[赵凯:《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机理研究》,咸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25页。]。其次,在监督机制约束方面,通过合同、契约和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合作社明确多元参与主体间的权益分配、行为责任等问题,使双方从松散的市场交易关系逐步过渡到紧密的利益联结盟友,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利益[陈娟:《利益联结机制的实践与思考——以湖北南漳县为例》,《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年第2期,第39—40页。]。最后,在平等参与激励方面,合作社需建立一条完善的农户意愿表达机制,赋予农户平等的沟通地位,将农民从分散的“原子化状态”引导到规范的“组织化状态”[陈秋红:《农村贫困治理中的问题与推进策略——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分析》,《东岳论丛》2018年第39(11)期,第38—45页。];管理层秉持平等参与的原则,根据农户能力差异安排合适岗位,避免人不配其岗而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

村支两委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精确履责约束、资源分配约束和人才培训激励着眼,是规范村支两委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途径。首先,在精确履责约束方面,上级政府需建立“部门长期包联、干部定期驻村”的长效机制[王晓晖、颜安:《农村精准扶贫:政策内涵、实践困境及政策建议——一个系统性的述评》,《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184—196页。],明确职位职责权限,避免一人分饰两角、职责权利混乱的现象;村支两委需成立党小组监督合作社发展全过程,协调主体间利益矛盾纠纷,确保扶贫产业发展符合政策目标。其次,在资源分配约束上,村支两委需建立公平的扶贫资源分配方式,不搞“裙带关系”;从产业选择、发展到成熟全程协调纳入农户,让农户意识到自己在产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改变被动式扶贫局面,使扶贫工作实现由“外生”向“内生”转变,由“强制性”向“需求诱致”转变[向德平、黄承伟:《中国反贫困发展报告(2014)社会扶贫专题》,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最后,在人才培养激励方面,村干部要善于发现乡村精英,实现“就地取才”和“外来引才”并重;整合资源,完善村域内基础设施,吸引和促进优秀人才返乡创业。

五 结 语

发展农村合作社是产业扶贫开发和稳固脱贫成果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合作社发展实践中存在地方政府主导式参与,多元行动主体间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严重影响扶贫效益。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视阈下激励约束机制为分析起点,引用企业领办、村社一体和能人领办三类农民合作社微观实践案例,分析农民合作社多元参与主体行为动机、激励与约束困境,并进一步提出农民合作社的转型发展路径。

本文从不同阶段农民合作社着眼,将多元参与主体划分为内源型主体、外源型主体和内外混合型主体。各主体行为动机和面临困境如下:1.在扶贫绩效考核指标设置不健全的情况下,个人利益和晋升是地方政府和村支两委的行为动机,这使得地方政府过于关注“一达”[201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首次提出“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勾画了全国扶贫开发愿景,其中,“一达”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当年全国扶贫标准,即为达标,该贫困户具备了脱贫的前提条件。],对经营主体诉求几乎“有求必应”;2.套取政策优惠是龙头企业入驻贫困地区的行为动机,加之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导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联结机制失衡,且过于依赖地方政府;3.农民合作社尽管实现了资源整合,但利益分配透明化程度不够;4.个人事业发展是农村能人的行为动机,但自身能力有限,识别和承担风险能力不足,激励能人深入学习的机制不健全;5.赚钱是农户的行为动机,农户虽是合作社中的劣势群体,但缺乏对农户培训效果及劳动成果的考核机制,使其参与能力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升。

为缓解多元主体间激励约束面临的困境,本文将农民合作社分为起步筹备和初步发展两个阶段。对于起步筹备合作社,文章建议采取“合作社(龙头企业、能人、农户)+党小组”发展模式,将合作社作为产业发展的统筹者,产业链由企业负责技术研发及销售、大户组织生产、合作社协调监督各方、农户参与生产和政府及党小组监督帮扶组成,形成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对于初步发展合作社,将多元主体划分为内源型、外源型和内外混合型主体,分别从考核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平等参与机制、资源分配机制和监督效力机制方面优化不同主体间激励约束机制。

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一大工作要点,仅依靠农民自身去实现产业兴旺的目标是不切实际的。未来农民合作社发展不仅需设置扶贫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合作社各个主体权利义务,将产业激励约束机制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扶贫工作常态化,而且还需转变扶贫方式,规范政府内部扶贫模式,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推动政府与社会各界力量合作扶贫,更需激发农户自主性和拓展入股范围,引导村庄农户建立经济利益为纽带的组织结构,弱化熟人社会关系法则意识,吸引非贫困户入股合作社。

Development Path of Farmers Cooperatives from the View of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Case Study of Poor Counties in Guizhou Province

CHEN Yong-zhang, LIU Si-jing, ZOU Li-lin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carrier of rural industry development, farmers cooperatives are faced with the realistic dilemma of relying highly on government promotion and lacking endogenous power, while the incentive-and-constraint mechanism provides a useful perspective for analyzing this dilemma. Through an analysis of three typical farmers cooperatives in poor counties of Guizhou Province, it is found that there are multiple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s among multiple participants in farmers cooperatives. Under the dual roles of “appointed representative”, the same subject has different motivations and faces different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dilemmas, such as strong incentive and hard constraint of local government, strong incentive and soft constraint of leading enterprises, strong incentive and hard constraint of capable people, weak incentive and hard constraint of “two committees” of village branch and weak incentive and soft constraint of poor households. Therefore, this paper further analyzes the transformation path of farmers cooperatives from the two stages of initial preparation and initial development, and puts forward that farmers cooperatives in the initial preparation stage can adopt the mode of “cooperatives (leading enterprises, capable people, farmers) + Party group”. In this mode, the cooperatives set up  different departments to manage different subjects, the local government regulate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from a macro perspective, and the multiple subjects perform their duties to realize  the self-development of rural industries. Furthermore, the farmers cooperatives are divided into three types of endogenous, exogenous and mixed cooperatives. It advocates optimizing the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mechanism among different subjects in terms of performance evaluation, benefit distribution, equal participation,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supervision effectiveness.

Keywords:
farmer cooperatives;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mechanism; local government

【責任编辑 龚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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