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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性公司法模式与司法体系的关系分析

2021-11-17 12:38:23公文范文
蒋捷摘要:美国特拉华州(Delaware)是公司注册的圣地,其专业化的商事法院为解决公司法律争端提供

蒋捷

摘 要:美国特拉华州(Delaware)是公司注册的圣地,其专业化的商事法院为解决公司法律争端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司法体系与授权性公司法之间的有效配合,在公司的顺畅运转与企业纠纷的高效解决方面形成了强大指导功能。

关键词:商事法院;特拉华州公司法;授权性商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1.060

授权性公司法模式对司法体系有很高的要求。效率是司法的目标之一,但是授权性公司法对司法系统的效率有更高的要求。授权性公司法中存在大量授权性规范,当事人可以排除这些规则,制定适合自己需要的规则。因此,在强制性公司法模式下,不同的公司会呈现出趋同性的特点,而在授权性公司法下,不同的公司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同时,授权性公司法模式对司法体系的公正性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授权性公司法赋予了公司与公司的参与者更大的自由,授权性公司法模式之下的纠纷解决,司法体系也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对于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判决的公平公正,是发挥出授权性公司法的功能的基础条件。

1 特拉华州商事法院

特拉华州被誉为“全球公司之都”,财星杂志所列的全美五百大公司,超过60%的企业在特拉华州设立,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者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机构上市的公司则约有半数在特拉华州设立。特拉华州在公司注册登记市场上已经持续了百年以上的领先地位。

特拉华州商业法院架构提供了高效率与专业的裁判体系。特拉华州宪法保留了区别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历史,由高等法院管辖普通法、衡法法院管辖衡平法。在2003年,衡平法院的审判权扩张至包括对于“科技争议的裁决”。只要当争议由一家特拉华商业主体所为契约而生即可;即使该契约争议主张的内容,纯属金钱赔偿,也属于商业法院的管辖范围。2003年修法的主旨,主要在于使特拉华州能在响应一直变化的商业需要的竞争中保持领先。对于高等法院及衡平法院裁判不服,均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六名法官组成即决判决(Summary Proceedings)庭处理商业纷争。这些法官个别受理分案,进行快捷之证据开示及声请程序。依次衡平法院在商业事件上的专业,这个特别庭可补充高等法院的不足,“提供能快速解决商业纷争且学有专精的法官”。后又成立复杂商业诉讼委员会(Complex Business Litigation Committee)筹设高等法院设立独立商业法庭。

在特拉华州,迟来的正义就不是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的法谚不是陈词滥调。特拉华州司法体系对于所有案件的决定都比较迅速。虽然在衡平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商业诉讼已经有其规律并且适时处理的方式,但在特殊紧急情况时,法院会加速处理。衡平法院向来以迅速处理重大公司法案件及判决详尽而著名。极为复杂的公司法案件,衡平法院在60天之内裁判,并非难事。同样的,最高法院亦会迅速裁判。不仅公司法案件,最高法院内部运作程序要求所有案件,均须在言词辩论后或者上诉状提出后的90天作出判决。在2007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自受理案件时起,至判决时为止,平均需要37.8天。最高法院及衡平法院判决所建立判决先例,具有可预测性而符合企业从事商业行为的需求。自1899年以来,特拉华州所发表的上千份判决,几乎就公司法的每一个条文均予以阐释,别无其他州可与之比拟,多数特拉华州企业不会进入诉讼程序。因为法院的判决是如此的清晰并且具有很好的操作性,使得从事交易安排的专业人士,通常可以合法地规划与进行交易而避免诉讼。特拉华州对于日本法规及判例法关于董事受托人责任亦有影响。在日本股东代位诉讼案件,法院认为大和银行的董事应负担7亿7千5百万日元的赔偿,因为他们未察觉一笔未经授权的交易,造成公司近15亿元损失及罚款。董事违反义务乃因其未善尽监督员工的不法行为,这是借鉴特拉华州Caremark案监督义务。日本在1950年将董事忠实义务纳入法典,上述法条被形容为直接继受美国法,且源自于特拉华州法院一些令人尊敬的判决精义。上述法条公布施行后的十年间很少被适用,但在这之后,韩国和中国陆续移植日本法上的忠实义务,使得特拉华州对于国际公司法学的影响更加深远。

法院及有关司法体系对授权性公司法的适用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强力和有效的司法体系是民主与经济的重要因素,包括及时审理案件、司法资源的可使用性、公平救济的结果和可预见性等。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应当能够及时解决法律上的纠纷,这是一个司法效率的问题。可使用性是指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应当被公众平等的用来解决纠纷。也就是说,社会公众能够得到均等的司法救济。而可预见性在英美法中,是关于以地先例的需要,当存在已经确立的先例时并且他们确信法院将遵守这些先例时,投资者将会变得更有信心。在大陆法系,可预见性是指成文法的清晰和稳定。

在授权性公司法模式下,法院不应当是一个积极主动的司法机构,因为对于公司内部事务,只要董事的行为符合商业判断规则,司法机构就应当予以尊重。商业判断规则是指,只要董事会基于合理信息、善意和诚实所作出的合理决议,即使事后在公司的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的或者是有害的,也无须由董事负责。但是,“即使司法文告和案例法原則表明法官对干预公司事务是小心谨慎的,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总是站在旁边”。授权性公司法模式对法院的需求更主要地体现在效率和判决的质量方面。衡量法院好坏有很多不同的标准。有一些客观性的标准,比如结案率和选择法院而不是其他仲裁机构等。也有一些主观方面的标准,比如当事人在收到判决后所表示的满意程度,律师、学者、法官对法院的评价,以及管辖范围内居民对法院判决结果的认同程度等。

对于成功的法院的判断标准,本文认为应当从判决的质量、效率和正当程序三个方面来考察。判决的质量包括三个要素:准确度、精确度、一致性(accuracy,precision and coherence)。准确度是指法律被适用而产生的客观的正确结果的程度。这种程度可以用当事人的事实与法律的契合程度来表示。而且,一个准确的裁判结果应当是充分反映了立法思想的裁判结果裁判的准确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法院的判决经常不准确,那么法治就成了没有意义的概念。精确度有时会与准确度混淆,因为二者在很多场合是同义的。但是,精确度是指判决的可重复性,也即法院在相同案件中作出相同判决和程度。精确度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法律应当同等对待相同的诉讼当事人。另外,法律应当被认为是稳定的和可以预见的,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很好地遵守法律。精确的判决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也有很大的价值,因为在理论上,如果当事人根据以前的裁判,可以自己预见他们的纠纷结果,则他们可能不太经常要求司法干预(判决的精确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并且容易获得,因为英美法系法官需要遵守先例。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作为判决依据,法官对条文的理解存在不一致,容易造成判决的精确度不高。同案不同判的出现,将会损害法律的安定性。因此,判决的精确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是法官应当追求的一个目标。中国法院现存实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追求判决精确度的一种制度。)一致性是判决质量的最后一方面。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其主旨,也就是该法要试图实现的公共政策目标。一致性要求法院的判决将公共政策的目标体现出来。

衡量司法系统的第二个方面是效率。就像判决的质量一样,效率也是有多层次含义的。对于当事人而言,时间也许是他们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即法院能否在所确定的期限内对案件作出裁决。

衡量法院的第三个要素是正当程序(due process)。就特拉華州法院来看,在判决质量方面是比较好的。因为将法院的管辖仅仅局限在某一个特定的领域,局限在公司法诉讼领域,则法官将重复面对相同的问题,从而有时间和动力来做研究和思考,从而准确地解决问题。法庭的规模也有助于合议,法官可以理解相互之间的观点,从而精确地表述法律。在效率方面,专业化法庭可能有助于提高效率。法官Markey说过“如果我每天做脑外科手术,那么,比起那些几年才做一次脑外科手术的医生,肯定会将脑外科手术做得快一些。当然,法官不是脑外科医生,但是这意味着,专业化有助于法官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专业化也可能产生低效率。如果法律确实变得可预见性和稳定,一方当事人经常可以明确知道其在特别法庭会败诉的情况下,则他可能会设法将案件提交到其他不同的法庭去,而这些法庭并不具有特别法庭那样的效率。

2 司法体系与授权性公司法模式的关系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法院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从更加广阔的视野来看,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其他法律从业者所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完善法治的过程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是一种文本上的规范,在某一方面是静态的文字。但是法律更是一种经验,一种存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东西。白字黑字的法律条文不能直接发挥作用,而必须通过人的运用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法律,要发挥作用,就需要有执法机构的认真执法,与相关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努力。

授权性公司法模式对司法体系有更高的要求。因为授权性公司法模式是要把原来的内部监控机制转移到外部来,而法律本身更主要的是关注效率的问题,而并非安全的问题。市场机制、信用制度、内部人的自律机制、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及完善的司法体系,构成了授权性公司法模式的外部监管机制,用来填充授权性公司法所留下的空白,用来解决授权性公司法下的交易安全问题。授权性公司法中通常包括大量诉权的规定,而强行性公司法中的诉权规定则相对较少一些。修订公司法,增加公司法中的授权性规定时,通常也要增加诉权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的可诉性与授权性规范的增加应当是成正比例的。授权性公司法规范增加之后,公司法变得更加弹性,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控制转移到了事后的监督。控制监督权的后移,体现在公司法规范上就是诉权的规定。通过设置可以起诉的相关事项的规定,法院可以起到被动监督者的作用。但是,作为一个被动的事后的监督者,法院应当高效率、专业化与公正。

因此,要保证授权性公司法模式的有效运行,则相关的外部监督机制要发挥有效作用,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也才能使授权性公司法模式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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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3]金鼎.公司章程之效力与界限——以英美法制为借鉴[M].北京:元照出版公司,2014.

[4]保罗·戴维斯.现代公司法原理[M].北京: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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