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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垄断化的关键问题实证分析

2021-12-16 11:43:17公文范文
舒辉胡毅摘要: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的演化阶段分为技术创新成果-专利、专利-标准、标准-垄断化,标准垄断

舒辉 胡毅

摘 要: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的演化阶段分为技术创新成果-专利、专利-标准、标准-垄断化,标准垄断化是技术创新成果演化的最后阶段。标准垄断化分為事实标准垄断化和法定标准垄断化两种类型,从技术、市场、管理、政策和法律五个层面分别对两种标准垄断化的问题进行分析,形成标准垄断化的三级评价指标体系并形成问卷。运用层次分析法(AHP)对问卷数据进行运算,测量各指标权重,对两种标准垄断化对应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标准;垄断化:关键问题;层次分析法

中图分类号:F124.3;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1)03 - 0098 - 09

一、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技术标准化效益逐渐取代了规模化生产效益。标准成为市场主体扩大市场规模、占据市场先机的有力武器之一,技术标准往往引领着行业的技术路线和发展方向。随着网络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专利申请数量急剧增加,几乎所有的技术研发新成果都被专利技术所覆盖,技术标准和专利技术日益融合即出现技术标准专利化的趋势。技术标准中私有性和排他性的专利技术的渗入,不仅改变了技术标准的公共产品属性,而且为标准竞争中的获胜者带来了丰厚的回报,标准竞争中的胜利者既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又可占据长远的竞争优势。标准从其形成过程看,可分为事实标准与法定标准。基于此,可将技术标准垄断化分为两种类型:事实标准垄断化和法定标准垄断化[1]。

事实标准垄断化是指由单个企业或是少数几个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打败其他竞争性技术获得消费者认可,实现技术事实标准化,并且在事实标准的保护伞下实现事实标准垄断的过程。在事实标准垄断化的前期,标准的形成是由行业少数主导者非正式批准,通过“私有协议”而形成[2]。而法定标准垄断化的形成是依托法律的保护,这些法律可以来自国际或者本国的专利标准化组织所制定的条款。无论是事实标准垄断化还是法定标准垄断化,其在垄断化的过程当中都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识别出关键问题并进行有效解决,是技术标准能够顺利实现垄断的必要条件。笔者通过对两种技术标准垄断化的类型进行分析,从技术、市场、管理、政策和法律五个层面对垄断化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识别,并形成问卷指标测评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AHP)测算各问题指标权重,识别出两种垄断化类型的关键问题。

二、标准垄断化问题分析

针对事实标准垄断化和法定标准垄断化两种类型,分别从技术、市场、管理、政策和法律五个层面分别对两类标准化的垄断过程进行分析。

(一)事实标准垄断化问题分析

1.技术层面

(1)事实标准中专利技术的创新性问题。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进而形成行业内或市场上的垄断局面,其主要的着力点在于专利的掌握,此处的专利通常为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传统意义上市场主体垄断地位的形成多是凭借产品质量和长期发展积累起来的规模效益,而依据事实标准形成的垄断局面则是知识经济时代的独有现象,其突出特点在于专利的高技术含量。基于此而形成的标准垄断也很难被新进入者打破,一方面是起步晚,研发基础薄弱;另一方面是进行新的技术创新需要以原有技术为依托,往往导致受制于原技术持有人的局面。因此,要实现事实标准垄断化必须注重培育专利的创新性。

(2)事实标准中专利技术的必要性问题。只有那些关键的、基本的、核心的专利才能纳入标准。因此,要凭借进入标准实现垄断就必须确保纳入事实标准的专利在技术上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和难以模仿的。技术的核心关键在于与专利标准体系要有内在一致性。

(3)事实标准中专利技术的动态时效性问题。考虑到通过专利标准化上升到垄断地位是一种技术标准垄断,是在技术创新的基础上形成的,企业要在行业竞争中不断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改进、创新,这一点不同于长期市场积累形成的传统垄断。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年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为十年,如果超过规定的年限,专利技术则成为公共物品。此外,专利技术还有市场生命周期,如果事实标准中的某些关键性的专利技术提前进入衰退期,会严重影响事实标准的垄断化进程。

2.市场层面

(1)事实标准是否能持续锁定市场。事实标准不同于法定标准,没有政府机构的“庇护”,依然面临着激烈的技术市场竞争。当企业实现事实标准化后,不能安于现状,掉以轻心,忽略掉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例如其他替代性的新兴专利技术的冲击。

(2)事实标准是否能维持并不断扩大网络效应。技术标准中的各项技术,尤其是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应该具有强大的兼容性。就生产者与最终消费者而言,都能通过采用事实标准获得便利,不存在多余的学习成本,并且事实标准垄断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有利于核心技术的扩大。

(3)事实标准是否能持续推进正反馈回路。现代市场竞争表明,对网络效应和正反馈回路存在的有效识别能力是市场标准竞争胜利的重要条件[3]。由此可见,事实标准的形成与垄断依赖于强大的用户安装基数,而正反馈回路对于用户安装基数的培育至关重要。

3.管理层面

(1)事实标准主体的关系管理问题。随着科技更新速度的加快,由一家企业研发所有技术并成为一系列技术标准变得难以实现,而是企业通过联盟实现。因此,事实标准并不是由某一家公司或集团提出,而是分散掌握在不同的市场主体手上,各个主体的地位、利益诉求和目标存在差异。所以,要顺利实现事实标准垄断化有必要协调好各个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

(2)事实标准中专利池的管理问题。在成立专利池管理机构时,需要明确管理机构归谁管理。例如,是选举某个联盟成员进行集中管理,还是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抑或是采取某种新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管理机构的职责有哪些,管理的方式又是什么[4]。此外,管理机构设定的专利许可收益分配机制是什么,是按照研发贡献程度分配,还是按照成果创造的价值分配。

4.政策层面

(1)政府是否对事实标准进行了全面的规划。政府作为主要的政策制定者,应该加强对事实标准垄断化建设的指导和协调,扶持重点领域的技术标准与重要的技术标准成为国家标准,甚至成为国际标准,并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垄断竞争优势,增加全球市场占领份额,提高经济地位。同时,政府主管部门注重标准化政策的协调性,对重点领域的事实标准和重要技术的事实标准的垄断化的扶持有所侧重。

(2)如何对标准垄断化进行适当干预。实践表明,消费者对于专利技术的偏好是可以通过政策进行诱导的。因此,政府作为“有形的手”,主要通过政策对市场进行干预管理,在事实标准垄断化的演化阶段尤为重要,尤其是当几个事实标准争夺垄断地位时,政府需要从节约研发成本、交易成本等角度,充分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在标准化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市场选择某项技术标准,实现事实标准的垄断。

5.法律层面

(1)私有协议引起反垄断诉讼问题。事实标准中存在一些封闭性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私有协议。它是在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进入相关领域并建立标准和规范之前,市场主体由于先期进入市场,依据在行业内积累的技术资源、市场资源、财力资源、管理资源等,进而形成自己的一套标准。其在本质上是企业的内部标准,除非获得授权,其他企业一般无权使用该协议。私有协议可以通过拒绝许可、限制交易、捆绑搭售等形式排斥竞争者,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有利于推动事实标准实现垄断化,但是也可能会引起反垄断诉讼[5]。

(2)强制许可对垄断化进程阻碍的问题。《巴黎公约》较早对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进行了规定,《TRIPS协定》以及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条款进行了完善和补充[6]。不可否认,对于标准化的强制许可一定程度上为法定标准垄断进程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在事实标准垄断化进程中,要注意在现有的法律体制框架下合法合规地推进,尽量避免因被判定为垄断行为而被迫实施强制许可从而丧失垄断地位。

(二)法定标准垄断化问题分析

1.技术层面

(1)法定标准中专利技术的替代性问题。法定标准通过正当的程序确立后,生产经营者必须获取法定标准规定技术许可,不能用其他技术标准替代,并且还要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的独特性。只有不可替代性的专利技术才能纳入法定标准中,进而才有后续依托专利技术实现法定标准垄断化的可能。

(2)法定标准中专利技术的先进性问题。在技术先进性方面,法定标准中专利技术不必是同类技术中最为先进的技术,但是需要具备一定的先进性[7]。纳入法定标准中的技术必须是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的突破性关键技术,是通过自主创新研发的原创性专利,代表国家一定科研实力的优势技术,且自身的代继性强,较市场上其他竞争技术具有较好的兼容性,其他竞争者不容易模仿[8]。

(3)法定标准中专利技术的动态时效性问题。同事实标准中的专利技术动态时效性问题类似,法定标准中专利技术同样面临法定保护期限的问题,这就意味着依据这些专利所确定的标准将在专利期限届满后成为公共标准进入公共领域而丧失垄断性。专利标准化所确立的标准垄断与传统垄断相比更具有时效性和波动性。同时,也需要考虑法定标准中专利技术的市场生命周期,如果专利技术被市场淘汰,即使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也不利于法定标准垄断化的实现。

2.市场层面

(1)如何完善相关的市场配套。与法定标准相关的市场配套若没能在标准形成后产生,就需要市场上的相关企业在政府的引导下开展相关合作,将上下游技术链组合起来,将与该专利技术有关的信息流、知识流组合起来,寻找社会资本投资该项专利技术的后期研发和技术升级工作,注重必要专利技术所在产业的产业链建设,使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生产流通环节更加通畅,从而使以专利技术为核心的产品市场盘活起来、市场各个通道打通。[9]在市场建立后,消费者的消费预期提升,市场的安装基数也增加,逐步形成一定的网络效应,形成了以专利技术为核心的商品市场垄断,由于该项必要专利技术原本已经是法定标准的重要技术组成部分,更容易实现专利技术法定标准垄断。

(2)法定标准是否积极强化“锁定效应”。虽然政府在法定标准的形成过程中可以提供众多的指导与便利,但是同事实标准垄断化一样,法定标准要实现垄断化也需要强大的网络效应和良好的正反馈回路,以获得强势的锁定效应[10]。稳定的垄断地位又强化和放大了网络效应,使得竞争者如果另辟蹊径则要为巨大的改变成本买单,路径依赖及其惯性往往迫使无数竞争者就此止步[11]。

3.管理层面

(1)如何对法定标准主体关系进行管理。在制定法定标准时,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不可能只纳入一家企业的技术,还会将一整套与某项标准有关的必要技术均纳入法定标准中。因此,法定标准中的技术所有者呈现多元化的特征。而同事实标准一样,法定标准中技术相关主体的地位、利益诉求和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因此,要顺利实现技术法定标准垄断化有必要协调好各个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2)企业是否具有较好的专利管理能力。专利与标准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专利的申请、专利的维护、标准的申请,以及其他日常运营工作,同时积极与外部其他企业加强合作,从技术、信息、物流、资本等方面共同开拓市场。此外,该管理机构还要积极保持与政府的紧密联系,随时关注政府动向,抓住政府发起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契机,积极争取标准话语权和主动权,游说政府将自身专利技术纳入法定标准中,为后续的垄断作必要准备。

(3)是否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这些标准进行管理。不是所有的法定標准都能实现垄断化,如果法定标准不具有远大的发展前景并且标准所有者还不代表本国的利益,那么政府帮助其实现垄断化无疑会损害本国的利益。因此,政府方面应当设立专门的标准管理机构,对垄断化的标准进行识别,找出有着发展潜力并且能够代表我国技术创新的标准,用政策对这些标准进行庇护,促进其垄断化的实现。

4. 政策层面

(1)如何提高政策鼓励源头技术研发的力度。法定标准要实现垄断化,关键在于法定标准中的技术要“过硬”。因此,政府需要从源头上鼓励创新技术的研发,制定各项政策从资金、人才、信息等方面支持创新技术的研发,鼓励原始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法定标准垄断化奠定坚实的核心技术“基石”。

(2)政府相关政策体系是否完善。政府有必要完善技术创新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标准化政策等相关政策体系,加强建设公平有序、健康和谐的政策环境,积极协助企业研发技术、培育市场,将相关产业结合起来联动发展,形成高质量的法定标准。

5.法律层面

(1)如何对法定标准中的专利许可义务进行规定。政府将专利技术写入法定标准时,一般会附加免费或FRAND/RAND 许可义务,因此企业想凭借拒绝许可等形式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进而实现垄断的可能性不大。[12]在FRAND原则下,法定标准垄断化有必要强调专利的适用范围、专利许可费等相关内容。但是,对于FRAND原则,目前标准制定组织并没有对其给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和判定方法,以“合理许可费”为例,目前对于如何确定“合理许可费”,各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并无公认的计算方法,这也是造成许可纠纷案件频发和司法成本高的重要原因[13]。因此,有意进军国际市场的法定标准需要立足于所在国的具体情况,合法合规地设置“合理许可费”,以避免反垄断诉讼。

(2)专利法是否能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的垄断行为。标准垄断化进程的顺利实施需要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专利法对于标准垄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必须“稳、准、狠”,以体现专利法的公平和效率。此外,法定标准垄断化不能依据恶意的事后主张专利权利,故意设置专利“地雷”来打击竞争者,扩张市场份额,实现垄断。因为这种“垄断”是不符合市场竞争秩序的,要受到法律的打擊和规制。

三、基于AHP的标准垄断化关键问题分析

(一)指标构建

综合对两类标准垄断化的问题分析,构建一个三级评价指标。把事实标准垄断化和法定标准垄断化作为指标体系的目标层,把技术、市场、管理、政策和法律五个层面作为指标体系的准则层,五个层面分别对应的问题作为指标体系的要素层。指标评价体系,如表1、表2所示。

(二)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对相关人员的问卷调查,问卷对象主要是:在企业从事(过)专利相关工作的人员、在知识产权局从事(过)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在高校进行或者从事专利标准化研究的学者等。为了便于被问卷者更好地理解问题,我们对相关问题进行适当解释,这样提高了问卷的效度。问卷人数共计107人,有效问卷95份,问卷有效率达88.8%。从被调查人员的性别、职业来看,男性69人,女性26人;企业工作人员33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17人,高校标准化研究学者45人。从被问卷人员的职称结构来看,正高级职称有7人,副高级职称有15人,中级职称28人,初级职称45人。对于被问卷者从事专利相关工作的年限,10年以上的有5人,7~10年的有19人,4~6年的有30人,0~3年的有41人。

一般而言,从事相关工作的年限越长、职称越高,其对标准垄断化问题能有更加深入的体会,其打分结果的信度也就越高,这个信度通过专家权重值进行衡量。根据专家职称(ai)、工作年限(bi)、指标熟悉程度(ci)共三个维度进行打分[14],打分依据如表3所示。专家评价值为,得出各专家评分权重。

(三)数据分析

层次分析法(AHP)在实现多目标、多准则的目标分析上已经非常成熟,其系统性较广,解决了一些定性指标难以度量的问题。因此,采用层次分析法对各领域的专家的打分数据进行计算,获得关键性指标。层次分析法的计算工具也非常多,文章采用EXCEL进行数据处理,EXCEL处理层次分析法有学者专门制作的计算模块。把每位专家对标准垄断化各阶段指标的打分情况输入相应模块,再结合专家权重值,取各专家排序向量的加权算术平均值。

1.事实标准垄断化问题指标权重测算

根据专家们对事实标准垄断化各指标的打分及专家权重值的联合运算,得出事实标准垄断化各衡量指标的权重,如表4所示。

根据表4得到的事实标准垄断化问题各衡量指标的权重来分析,可得出如下两方面的信息。

一方面,从准则层来看,在技术、市场、管理、政策和法律五个层面中,处于第一位的关键问题是技术层(权重0.3138)的问题,其次是管理层(权重0.2589)的,接着是市场层(权重0.1535)、政策层(权重0.1376)的问题,最后才是法律层(0.1362)的问题。这表明,对于事实标准垄断化而言,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是专利所有者角逐胜利的关键,这符合了专利在现实竞争中的情况。因为,对于事实标准而言,就是要通过过硬的专利技术来打败竞争对手,从而占有事实标准。对于第二位的管理层问题,是事实标准拥有者能否实现垄断的重要支撑。这是因为,事实标准垄断化需要通过“私有协议”和企业间专利联营的方式来实现,而要达成这样的协议或者实现这种联营,就需要事实标准拥有者来管理企业间的关系,为标准的垄断化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

另一方面,从要素层来看,在影响事实标准垄断化的十二个问题当中,排在前六位的有:事实标准主体的关系管理(权重0.1589)、技术的创新性(权重0.1298)、技术动态时效性(权重0.1051)、事实标准专利池的管理(权重0.0999)、私有协议引起反垄断诉讼(权重0.0798)和技术的必要性(权重0.0789)。不难发现,管理层面的两个问题都排在前六位,分别是事实标准主体的关系管理(第一位)和事实标准专利池的管理(第四位),说明事实标准要实现垄断化需要和企业搞好关系,达成“私有协议”或者实现专利联营,为标准实现垄断化提供便利。同时,有必要成立管理机构对专利池进行管理,尤其是许可收益的管理,以防止后续因为收益分配不公平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甚至导致垄断化失败的风险。同样,技术层面的三个问题也排在前六位之中,它们分别是技术的创新性(第二位)、技术动态时效性(第三位)、技术的必要性(第六位),表明事实标准所有者解决技术问题的成功与否对于事实标准实现垄断化是至关重要的基础。法律层面的私有协议引起反垄断诉讼也是需要关注的关键问题之一。

此外,在这前六位的问题当中,事实标准主体的关系管理、技术的创新性、技术动态时效性是属于同一权重级别的问题;而事实标准专利池的管理、私有协议引起反垄断诉讼和技术的必要性是属于另一权重级别的问题,但相比上一权重级别低一个等级。因此,对于事实标准垄断化而言,在解决关键问题时,事实标准主体的关系管理、技术的创新性、技术动态时效性是属于第一优先级的关键问题,而事实标准专利池的管理、私有协议引起反垄断诉讼和技术的必要性是属于第二优先级的关键问题。

2.法定标准垄断化问题指标权重测算

根据专家们对法定标准垄断化各指标的打分及专家权重值的联合运算,得出法定标准垄断化各衡量指标的权重,如表5所示。

根据表5得到的法定标准垄断化问题各衡量指标的权重来分析,可得出如下两方面的信息。

一方面,从准则层来看,在技术、市场、管理、政策和法律五个层面中,处于第一位的关键问题是管理层(权重0.2777)的问题,其次是政策层(0.2461)的问题,接着依次是法律层(权重0.2276)、技术层(权重0.1337)和市场层(权重0.1149)的问题。这是因为法定标准是依托国际标准化组织、政府标准化机构及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的政策契机,将自身的技术纳入法定标准中,因此不难理解,法定标准所有者要想实现垄断化就必须和政府标准化部门或者组织搞好关系,重视管理层面的问题。重视和标准化部门的关系管理,其目的就是要抓住政策契机,因此政府部门要重视政策方面的问题,严格把关,避免鱼目混珠。此外,第二位的政策层问题和第三位的法律层问题的权重值差别不大,因此法定标准垄断化的实现还要注意法律层面的问题。

另一方面,从要素层来看,在法定标准垄断化的所有问题要素当中,排在前六位的是:如何提高政策对技术研发鼓励的力度(权重0.1444)、专利法是否能够制止不正当的垄断行为(权重0.1210)、如何对法定标准主体关系管理(权重0.1154)、如何对专利许可义务进行规定(权重0.1065)、政策体系是否完善(权重0.1016)和是否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标准进行管理(权重0.0991)。不难发现,政策层的两个问题均位于前六位之中,分别是如何提高政策对技术研发的鼓励力度(第一位)和政策体系是否完善(第五位)。由于法定标准是以政府部门为依托的,因此政府要完善标准政策,对符合国家发展的标准要全力促成其垄断化的实现,提升我国技术创新在国际市场当中的地位。同样,法律层的两个问题均位于前六位之中,分别是专利法是否能够制止不正当的垄断行为(第二位)和如何对专利许可义务进行规定(第四位),说明确保对于已垄断标准要有有效的标准法案进行规制,以防止反垄断诉讼以及不正当的垄断行为损害国家利益,这是非常重要的。而管理层当中的三个问题有两个位于前六位,分别是如何对法定标准主体关系管理(第三位)和是否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标准进行管理(第六位),说明标准所有者应当重视标准主体的关系管理,同样政府也需要成立专门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对这些标准进行管理。

此外,在前六位的问题当中,如何提高政策对技术研发鼓励的力度、专利法是否能够制止不正当的垄断行为、如何对法定标准主体关系管理是属于同一权重级别的问题,而如何对专利许可义务进行规定、政策体系是否完善和是否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标准进行管理基本上是属于同一权重级别的问题,是稍微低一点的等级。总体而言,对于法定标准垄断化而言,其关键问题分为两个等级,如何提高政策对技术研发鼓励的力度,专利法是否能够制止不正当的垄断行为,如何对法定标准主体关系管理是属于第一优先级的关键问题,而如何对专利许可义务进行规定,政策体系是否完善和是否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标准进行管理是属于第二优先级的关键问题。

四、结论

标准垄断化一般分为事实标准垄断化和法定标准垄断化,文章分别从技术、市场、管理、政策和法律五个层面对两种标准垄断化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根据所得问题形成三级指标体系并形成问卷,并运用层次分析法对问卷数据进行测算,计算这两种标准垄断化各问题指标的权重,找出标准垄断化各阶段中的关键问题,通过分析得出标准垄断化问题处理过程的结论及启示。

对于事实标准垄断化而言,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技术层和管理层是影响事实标准垄断化前兩位的大问题。技术方面的问题主要取决于技术的创新性、技术动态时效性和技术的必要性,因为事实标准的确立要求标准所有者通过竞争打败其他对手,因此技术上要求有绝对的优势。此外,事实标准垄断化的实现要求达成“私有协议”或多个企业专利联营的方式使产业界接受自己的标准并实现垄断,要使协议达成或者实现专利联营就必须重视与其他标准主体关系的管理,此外还要重视对专利池有关事项的管理,这两个是影响事实标准专利化第一位和第四位的问题。由此可见,事实标准垄断化的关键问题有二:一是标准所有者能够保持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如果其技术没有创新性,先进性不强并且不具备动态时效性,就很难击败竞争对手;二是要重视标准主体的关系管理,在团队意识占主流的时代中,光靠企业单打独斗是很难使标准垄断化的,必须借助其他标准主体的力量,达成“协议”或者实现专利联营促成标准垄断化的实现。

对于法定标准垄断化而言,从广域的方面来说,管理层问题、政策层问题和法律层问题是影响法定标准垄断化前三位的主要问题。管理层的问题主要取决于如何对标准主体的关系进行处理以及标准管理部门的设立,法定标准垄断化的实现以政府标准化部门或者组织为依托,从而实现标准的垄断化,因此法定标准垄断化的实现需要处理好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对于第二位的政策层问题,政府需要考虑如何提高政策对技术研发的鼓励力度以及如何完善标准垄断化的政策体系,为法定标准垄断化的实现尽可能提供支持。此外,为了防止反垄断诉讼以及制止不正当的垄断行为,需要重视法律层问题的处理。综上,法定标准垄断化的关键问题有三:一是标准所有者如何对政府标准部门关系进行管理,不失时机地抓住政策契机;二是政府如何出台完善的政策体系,对参与垄断竞争的标准进行甄别,鼓励他们进行技术的研发及创新,为本国技术创新的发展注入生机;三是法律部门如何出台有效的法案对标准垄断化的相关义务进行规定,并制止后续垄断化运营中一些不正当的行为,为标准市场的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总之,标准垄断化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需要集标准所有者、政府部门、法律等多个主体合力解决,专利所有者应当抓住关键问题,善借市场,巧用策略来促成标准垄断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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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Key Problems of Standard Monopoly

Shu Hui,Hu Yi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chang 330013,China)

Abstract:The evolution stage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chievement standardization is divided into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chievement-patent,patent-standard,standard-monopoly,and standard monopoly is the final stage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chievement evolution. The standard monopoly is divided into two types:factual standard monopoly and legal standard monopoly. Two kinds of standard monopoly are analyzed in this paper from five aspects:
technology,market,management,policy and law.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 is used to calculate the questionnaire data,measure the weight of each index,analyze the key problems corresponding to two kinds of standard monopoly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standards;monopolization;key issues;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责任编辑:陈文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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