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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研究

2022-03-26 11:10:47公文范文
摘要:近年来短视频发展迅猛,加之生动灵活、趣味性高,与碎片化及快餐化的消费习惯十分契合,因此成为新型

摘要:近年来短视频发展迅猛,加之生动灵活、趣味性高,与碎片化及快餐化的消费习惯十分契合,因此成为新型社交平台及大众主流娱乐方式之一。但短视频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侵权问题,侵权行为认定难、短视频平台监管不到位、作品属性有争议等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在阐述短视频概念、分类及行业侵权现象的基础上,详细剖析阻碍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并提出几点有针对性的优化建议,以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改进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15-00-02

网络时代的到来,打破了以往信息接收和浏览在时间与空间方面的限制,移动互联网用户数量剧增,互联网社交与娱乐需求不断提升。与传统文字图片形式相比,短视频内容更丰富、表达更具个性,因此备受移动端用户青睐。短视频本身制作便捷,且具备较快的传播速度,加之侵权成本并不高,因此频频引发著作权纠纷,给现有法律法规适用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尽管国家版权局在开展的“新时代网络版权严格保护与产业发展”的主题大会中进一步强调了保护独创短视频内容的急迫性,然而短视频权利归属及法律属性等方面仍然存在争议,所以明确权利归属、理清著作权内容至关重要。

1 短视频概念及分类

社会化商业网站明确界定了短视频含义:短视频是以秒计数时长、以移动智能终端为主要载体,拍摄迅捷、支持美化编辑且能即时分享在大众社交平台上的全新视频形式。也有主流媒体在短视频定义中立足于短视频形式及时长定义短视频,认为其是播放时间不超过5分钟、以PC和移动设备为平台进行传播的一种视频内容[1]。综合而言,短视频内容时间较短,社交平台用户可以自行编辑创建并在社交平台中传递分享,是与传统长视频区别显著的一种新型视频形式。

短视频涉及纷繁复杂的创作内容,如技能分享、情境短剧、视频剪辑、短纪录片、街头采访及脱口秀等,以具体内容为根据予以分类,主要包含三种。一是提炼作品核心故事情节的视频,以主线为基础搭配创作者解说的视频等,诸如此类的有以电影解说为主的微博博主“刘哔电影”等短视频创作者。二是直接剪辑视频作品成为不同长度的短视频,诸如此类的有电影频道抖音账号发布的截取原电影中的片段。三是“剪刀手”,建立在原视听作品的基础上,重新构思剪辑完成新视频的创作,诸如此类的有哔哩哔哩中的自制同人视频。

2 短视频行业侵权现象

2.1 侵权影视剧著作权

影视剧类型的短视频中,大多采取快速解说电影或电视剧的形式进行搬运、剪辑,二次创作影视作品,此类短视频是侵犯影视剧著作权的典型行为。结合相关数据统计结果得知,各大短视频平台中有超过1万个剪辑类影视自媒体内容[2]。例如,抖音短视频中,仅以“剪辑”作为关键词在平台内搜索就会出现上百个自媒体账号,且很多账号拥有百万粉丝及上千万的点赞量,粉丝最少的也不低于10万。而以“影视”“追剧”“说电影”等为关键词在平台内搜索时,也会发现有大批剪辑类自媒体账号。通常情况下,此类行为会对影视剧著作权人权益构成侵害。

2.2 盗用抄袭知名UP主原创小视频

短视频平台中,内容独特新颖的小视频众多,而此类作品的原创者的粉丝数量也比较多。但是,部分账号会将这类原创的内容直接搬运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甚至会有人借用此类短视频谋取利益,或是商家冒充网红博主发布其他网红的小视频,并贩卖虚假商品。这一系列行为不仅对原创人利益构成了损害,同时也损害了他人声誉。

2.3 抄袭短视频原创者创意

抄襲会带给所有原创者极大的烦恼,认真参与脚本和文案撰写的原创者在创作过程中耗费的心力与时间较多,但是抄袭者却不费丝毫力气和时间直接抄袭使用[3]。与完全照搬照抄有所区别,抄袭创意涉及更隐蔽的侵权形式,因专业性及权威性指引欠缺的缘故,短视频平台管理人员很难界定其违法性并进行处理。有关视频模仿属于合理借鉴或是抄袭,应以具体问题为中心展开具体分析,维权难度也因此加大。

3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

3.1 侵权行为认定难

在视频创作比例极低或极高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该作品有无侵权的认定较为简单。但在第二类创作比例较高的作品中,是否涉及侵权,不同人的看法各有差异,如有人提出通过“合理使用”的三步检测法,即判定其是否满足“特殊情况”“不对作品正常使用构成损害”“不致无故对作品合法权益构成损害”三个要求,若满足即不存在侵权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也有人认为以既有素材为基础通过创作形成的短视频,在编排、选择及最终呈现效果方面完全不同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从某种层面而言是具备独创性的,因此并没有构成侵权[4]。然而,此类标准不够明确,存在模糊性,如不对原作品正常使用构成损害、完全不同于原作品等方面的界限应当如何界定等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如果无法妥善解决,极有可能构成舆论热潮,稍有不慎还会导致司法权威遭受损害。

3.2 短视频平台监管不到位

作为商业性质传播平台的短视频,其目的始终是盈利。平台在面对个别有侵权行为但会让自己受益的短视频时,难免会有意无意放松其合法性审查,甚至有平台为促进点击率的提高会注册大量僵尸号,冒充用户转载其他平台原创短视频并简单处理后上传或直接上传,此时平台本身便被归属于侵权者范畴。多数情况下即便临近诉讼,平台也会采取避风港原则(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负责空间服务的提供,不参与网页内容的制作,当告知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时需要履行删除的义务,否则就构成了侵权。而网络服务提供商服务器中并没有存储侵权内容,且未被告知应删除的内容时,则不承担侵权责任)进行抗辩。对于大量的网络视频,多数权利人发现自己在申诉视频被侵权时的维权难度较大,为了减少麻烦不会向短视频平台反馈,而没有接收到通知的平台可以继续保留侵权视频。视频平台凭借该原则获取了一定免责空间,现实诉讼中对其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判断时,需以程序规定为依据展开论证,然而司法实践中却时常出现滥用避风港原则的情况。

3.3 作品属性存争议、维权渠道少且成本高

在著作权法中,只有对思想表达予以保护的规定,纯粹的思想不属于保护的范畴。然而,众多短视频实际上仅是简单记录了日常生活,由于没有独创性无法被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于是否可认定短视频为作品,司法实践中争议诸多,具体应以短视频内容为依据展开分析。目前,短视频已有独立市场,有利益分配问题存在,故而在认定作品属性时需与相关商业利益相结合。

短视频用户或平台出现著作权被侵害的情况时,维权方面基本仅限于提起诉讼。但是该手段成本较高,且面临较大的固证压力,很难再现侵权过程,侵权行为隐蔽性高,独立起诉的用户少之又少,法律法规保护短视频著作权方面仍需进一步优化。当用户选择了诉讼维权后,涉及大量时间与金钱成本的花费,会对创作者后续创作构成影响,而一旦不再创作短视频,必定会对后续收益构成影响。因诉讼成本远远高于所得收益,大部分创作者在维权方面都没有太大的意愿[5]。此外,因大众欠缺著作权意识,更有甚者认为对创作者的视频进行转载是在变相宣传,可能会形成不利于创作者维权的舆论。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导致创作者维权难度加大。

4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优化策略

4.1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就司法实践中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而言,涉及的主体包含短视频创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以侵权方式为依据,可由直接与间接侵权划分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类型。前者表示没有获取著作权人同意时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与法定许可使用及合理使用相违背;后者表示侵权人是通过煽动、欺骗或引诱等方式诱导他人侵权,或是知晓他人行为构成侵权却依旧予以辅助性帮助,其行为没有构成直接侵权。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得知,有关直接侵权方面有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不论侵权人是善意或恶意都不会对成立侵权行为构成影响,而间接侵权主体多以帮助或支持用户对他人著作权构成侵权行为的短视频社交平台为主[6]。作为互联网用户作品上传、分享及交流载体的短视频平台,其提供给用户的播放、互动、存储、传播等一系列功能,会为直接侵权提供客观帮助。以《著作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为根据,短视频社交平台在已了解用户有侵权行为的前提下,如果不停止相关服务的提供,此时可判定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4.2 加大平台监管力度

短视频社交平台在短视频侵权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因此平台需要注重自身行为的规范,引入相关运营管理和技术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短视频侵权与事后救济风险。首先,平台应树立正确的发展观,确保发展方式合法合规,切忌知法犯法,不得出现谋取点击量忽略用户上传侵权视频或自行上传侵权视频的行为。同时,为增强用户著作权意识,在其申请账号及视频发布中,平台需充分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阅读用户须知及相关服务协议,平台可在条款中着重标注视频侵权及责任条款相关的内容,帮助用户了解侵权行为的界定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后果,这样一来他们在上传视频时也会自行查看是否涉及侵权行为。其次,平台也要更加严格地审核视频,通过智能与人工审核方式有机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入现代化审查技术,确保能够及时识别出与现有视频资源库中视频相似度较高的新上传视频。这尽管会增加平台运作成本,但就长远角度而言却能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同时有利于形成良性竞争,可使自身在市场中占据更多的份额。最后,短视频行业协会应对中小视频平台运作予以适当的扶持,可统一向政府提出补贴申请,以此加快此类平台发展速度。

4.3 明确短视频作品属性,降低维权成本

有关短视频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客体的判断方面,归根究底是对其表达是否具备独创性进行判定。在作品属性认定中,应适当对创意与社会效果进行考虑,而非仅限定在视频长度的单一标准方面。虽然短视频内容简单、时长短,在认定作品属性时处于劣势,但因其创意及效果独特,也依然可认定为作品。有关创作者维权方面,短视频平台可联系个别优质原创用户就向平台转让一部分著作权事宜签订合作协议。以抖音为例,该平台便联系了部分原创作者并签订了“抖音享有独家安排原创达人发布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维权权利”的合作协议。根据抖音诉讼维权总监的想法,该方式是在帮助创作者维权,由平台承担维权中消费的各类成本和诉讼中的大部分成本,相对于单个创作者而言,平台在掌握和整合各方信息方面更具优势,长久如此能累积更多的诉讼经验,可为原创者权益提供更好的保护。此外,平台还需要严格监管侵权行为,注重对投诉渠道的优化与完善,更高效地解决问题。同时,落实责任承担与执行保障机制的构建,尤其是在侵权赔偿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使侵权人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让其无利可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

5 结语

在保障短视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及优化行业升级方面,健康的版权保护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促进短视频市场发展规范性的增强。目前短视频著作权方面屡屡出现侵权行为,加之侵权行为认定难、短视频平台监管不到位、作品属性有争议等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进程。基于此,需要对短视频侵权行为准确界定及划分,同时加大平台监管力度,明确短视频作品属性,以降低维权成本,全方位做好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工作,进而保障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俊莹,双凡,邱开忠.新媒体时代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策略研究[J].未来与发展,2021,45(01):52-57.

[2] 倪朱亮.自媒体短视频的著作权法治理路径研究——以公众参与文化为视角[J].知识产权,2020(6):70-80.

[3] 邢程程.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0,21(02):104-109.

[4] 刘佳.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J].出版广角,2019(03):72-74.

[5] 雷硕蕊.我国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J].区域治理,2019(40):132-134.

[6] 許纯纯.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路径探微[J].新闻研究导刊,2019,10(11):80,82.

作者简介:谢莎(1996—),女,湖北荆州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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