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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纪委”: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机制的特征分析

2022-03-31 11:03:12公文范文
王冠任建明摘要: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的监督专责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进

王冠 任建明

摘 要: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的监督专责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明显呈现出权力集中、权限扩大的趋势。由是,“谁来监督纪委”成为一个更加迫切的议题。本文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各级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的要求,在系统梳理现有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制度和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制度的发展呈现间断平衡性特征,党的十九大时期是制度发展的“关键期”。当前,已经构建起以党内监督为主,多主体各有侧重的制度框架;未来,监督制约具体模式仍需探索并不断充实。

关键词:监督制约;制度;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监察权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21)06-0028-12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的监督专责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进入新時代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明显呈现出权力集中、权限扩大的趋势。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整合成为一个具有极高政治权威的“单头制”反腐败工作领导机构。1一方面,改革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提升了运作效率。另一方面,权力的过分集中往往易于导致权力滥用。监督权同样存在被滥用和发生腐败的可能。因此,如何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制约2,逐渐成为一个更加迫切的议题。

中央对权力制约与相互监督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2016年12月,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首次直面“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他表示,纪委要以身作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纪委要把自我约束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1]2017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指出:“各级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2]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问题指明了方向。由是,“谁来监督纪委”被列入正式议题。此后,一方面,学术界开展的相关研究日渐增多;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积极研究、实施具体接受监督的方式和举措。

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议题早已有之,但囿于种种原因实务界对此鲜有置评,学术界亦对此关注不高。新时代以来,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关于如何有效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权力)的议题逐渐开始发酵,研究开始逐渐增多。早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之初,即有学者前瞻性地提出该议题。郭文亮[3]认为,随着党内监督机构地位和作用的提升,更需要加强对其监督;可以适度分离,建立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童之伟[4]认为,被监察者权利的保障与监察者权力的运用需要达成均衡;现有监督制约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权的路径几乎都可用来监督制约监委,但需充实和革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开始后1,关于监督监察权的研究进入到了新阶段。谭世贵[5]、高越[6]、龚举文[7]等认为,国家监察权存在被滥用和发生腐败的可能,须以制约和监督,并提出了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8]、司法机关制约监督,社会组织和社会舆论、公民监督,监察机关自身监督等多种方式。熊丝语[9]、曹亘平[10]、刘素梅[11]、南杰·隆英强等[12]、吴国斌等[13]认为,内外部的多元监督主体应相互配合,构建形成内外结合、衔接顺畅、互相配合的全方位监督制约体系。周智博[14]进一步提出了在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监委会内部设立调查委员会,建立监察诉讼制度等较为具体的思路。林晨等[15]、秦前红[16]着重探讨了人大监督监委的方式与途径。雷连莉等[17]、伍洪杏等[18]探讨了检察监督监委的方式方法。龚保霖[19]从人才选拔、培养和考核等视角思量对监委的监督。潘春玲[20]重点关注监委自我监督,并提出完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也就如何加强自我监督表达了明确态度。[21]任建明[22]指出,鉴于组织监督的局限性,在顶层权力监督方面只能依靠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尤其需要切实强化同级相互监督。由此可见,尽管对于具体的监督方式方法有不同观点,但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纪检监察机关都认为,被关进制度笼子的也应该包括监督者和监督权。这些成果为本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重要参考。

尽管现有研究已经清楚阐述了监督监督者的重要意义,并从不同视角提出了一些很有见地的具体建议,但是,对这些监督制度的有效性没有进行过具体分析,对于制度的发展空间和可能也没有深入探讨。因此,本文在系统梳理现有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制度和模式的基础上,一是根据一般性监督要素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监督有效性的分析框架;二是从制度主义视角,对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制度和模式的发展空间与可能进行了探讨和展望。

一、纪检监察体制特征与监督制约机制分析框架

(一)纪检监察体制特征

纪检监察体制通过“政党-国家”复合结构对党和国家的监督权进行整合,产生事实上的权力混同。因此,对于一体两面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进行整体观察和分析,不能割裂。

一是纪检监察体制的结构、职能与领导关系。现行的纪检监察体制是在“政党-国家”框架下,以中央纪委为核心建立的具有中国政治特色的监督体制。首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产生,中央纪委机关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纪委系统实行“双重领导”。2其次,国家监委不设党组,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个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监委系统实行“上级监委领导下级监委”。1由此可见,纪检监察体制是党和国家监督机关一体化的复合体制,纪检监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本质上就是党的工作机构。

二是纪检监察权的属性与分布。首先,党的纪检权和国家的监察权,都是监督权。其次,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中央重新修订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调整范围上按照“政党-国家”的逻辑对党的纪律检查权和国家的监察权划出了相对明晰的边界,因而呈现出纪法分离的分布状态。再次,从监察法和相关配套规定的文本来看,法律法规对监察机关在监督调查措施的规定和授权上,没有超出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原来的范围。但权力的集中度提升了——原来由几家分别行使的权力,现在集中到了监察机关一家。当前,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下,纪检、监察权能够被一体行使,在内部实现纪法贯通[23],实际上大大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权。

(二)监督制約机制分析框架

我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各级纪委加强“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的三项要求;根据党章2和党内法规3关于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国家机关监督和制约的有关规定4;引入监督所需四项条件[22],建构起一个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二三四”分析框架:两个维度、三种类型、四项条件(图1)。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两个维度:纵向监督、横向监督;三种类型:组织监督、权力制约,社会监督;四项条件:能力、信息、资源、问责。该框架是一个开放式的结构,各种类型的监督方式都可以纳入其中,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和分析功能。

1.两个维度。“纵向监督”主要指自上而下的监督,例如党中央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本系统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监督等。

“横向监督”主要指法律意义上处于平等政治生态地位的主体之间的权力制约,以及体制外的社会监督等。

2.三种类型。“组织监督”或称党内监督。本文重点关注党中央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

“权力制约”既是对西方分权制衡(Separation of Power;Check and Balance)观念的中译,也是中国共产党主流话语自我演化的新词。[24]当前,在中国国家权力横向配置层面形成了“一会一府一委两院”结构。在这一新的五元结构中[25],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行使司法权1。由是,各国家机关之间构成了新的协调与制约的权力关系。本文重点关注人大常委会、检察院和监委之间的权力制约关系——人大常委会对监委的监督,以及检察院对监委的法律监督。

“社会监督”没有统一的定义,大体是指由党和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该意涵范畴内还包括“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2“媒体监督”等各有侧重的类型。尽管体制外的社会力量是否能够成为一种相对独立且有效的监督主体还有待商榷。但从形式上,本文还是设定了两个观察对象:特约监察员监督、媒体监督。

3.四项条件。“能力”是指监督主体或监督者必须要具备相应的监督知识和能力,能达到专业水准为佳。

“信息”是指监督主体或监督者必须要能获取进行监督所需的信息,如达到信息对称是理想状态。规定监督客体或被监督者主动公开信息,是满足信息条件的普遍方式。

“资源”是指应当为监督主体或监督者充分授权,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预算等。

“问责”是指监督主体能够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其监督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问责”是对“Accountability”的中译3,其意为“当一个人处于某职位时,公众有权对其进行批评,并要求其对有关事情向公众作出解释”[26](P10)。由于中西方政治体制的差异,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很难完全套用西方既有的“问责”的理论。因为,“一切政治都具有本土性”4,所以中国的“问责”定义需要基于本土政治现实来建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官方文本,当前中国政治实践中的问责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行政问责5、党内问责6、监察问责7。总体而言,无论是行政问责、党内问责,还是监察问责,本质上都属于同体问责(内部问责)——即组织凭借自身权力建立的一种内控(监督)机制,其目的是追究责任、规范行为或提高效率等。

尽管我们还可以开列出更多的条件清单,但无论如何以上四项条件对于监督者来说是缺一不可的——如果监督者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或无法获得被监督者的关键信息,或资源严重缺乏,或无法对其履职情况进行问责,都不可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督制约机制分析:

能力、信息、资源、问责

本节我们对党和国家已经建立的监督机制进行梳理和分析。一是观察当前已经建立的监督制度和实行的监督举措,二是对监督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表1)。

(一)党中央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监督

首先,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1规定,中央纪委受党中央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对党中央负责,接受党中央的领导和监督,接受习近平总书记、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直接领导和监督。其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内部的领导关系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监督。一是党章中并未规定中央纪委书记负责制2,中央纪委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3——常务委员会集体领导,常务委员会委员各有分工。二是监察法中明确了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但并未规定国家监委主任负责制[27]。再次,由于国家监委委员同时也是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因此在分工安排中表现为,“(中央纪委书记)负责中央纪委全面工作;(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协助(中央纪委书记)主持中央纪委日常工作;主持国家监委全面工作;协管……,分管……。(某常委)协调……。(某常委)分管……。(某常委)协助……”。[28]需要注意的是,分工意见中的“负责”是指分工负责,而非明确中央纪委书记在合署体制中的绝对领导权。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保证了纪检监察体制的“权威高效”;另一方面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形成了一种实质上的相互制约关系,强化了中央政治局的领导权威,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监督。

党中央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监督,具备能力、信息、资源、问责四项条件。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相关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及其领导机构作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能力、信息、资源、问责四个方面具有制度性保障。

(二)纪委监委的自我监督

国家监委成立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开展工作,严守权力边界,慎用权力,维护党中央权威。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强自身监督方面做出很多努力,如建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创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等,以规范执纪执法行为和加强案件监督管理等内控机制。

纪检监察机關在加强自身监督方面也采取了很多举措。一方面,党中央和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监督制约制度的“四梁八柱”;通过开展一系列具体举措,打通了体制机制的实践模式。一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党委设有机关纪委对机关干部监督。二是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2014年)加强对本系统干部监督。三是以立法立规加强监督,用制度建设回应“谁来监督纪委”的关切。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将中央纪委的工作规则上升为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29]2020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基础性、规范性指导文件。[30]四是强化案件监督管理室职能,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着力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五是通过采取组织分设、相互监督等制度设计,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实现相互制约。此处的纪检监察工作流程指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相关部门为了完成工作目标而开展的一系列逻辑相关行动的集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在内设机构改革中对工作流程进行再造,将以往集中于某一个纪检监察室的工作拆分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两部分,实行前后端各管一段的工作流程,以权力分解进行内部制衡。新的工作流程防止执纪监督部门权力过于集中,有效降低了工作人员进行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避免了管理失序;同时加强了监督工作,有利于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持续强化自我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取得明显成效——2019年,全国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9 800余人,组织处理1.3万人,处分3 500余人,移送检察机关150人;[31]2020年,全国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8 781人,组织处理9 573人,处分3 117人,移送检察机关121人。[3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自我监督,具备能力、信息、资源、问责四项条件。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纪委系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两为主”1,对派驻机构领导“三为主”2,理顺领导关系的同时强化了监督关系。根据宪法和监察法有关规定,监委系统实行上级监委领导下级监委。在纪检监察合署体制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可以在本系统内对内设机构和下级机构问责,使自我监督具有刚性约束力。

(三)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2018年修改宪法后,国家权力横向配置层面形成了“一会一府一委两院”结构。在五元结构中[25],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行使司法权3。在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下,国家监委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是完善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应有之义。根据宪法、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人大对监委的监督形式包括听取并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就有关事项询问和质询、进行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等。当前,全国人大已经实行的相关监督举措包括: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监察和司法委员会4以加强对监察工作的监督,具体监督模式尚在探索中。5二是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62020年8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国家监委主任杨晓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33];2021年4月15日,北京市监委主任陈雍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34]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具备能力、资源条件,限制性具备信息条件,不具备问责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能力、资源方面具有制度性保障。信息方面,因为是否采取报告工作的方式,以及采取何种报告工作的方式,应根据不同国家机关的职权性质和具体情况来确定。[35]由于纪检监察体制是合署体制,纪检监察机关并非单纯的国家机关,也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自觉把工作置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之下,旗帜鲜明讲政治。[36]因此,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不具有监督党的纪检机关和纪律检查权的主体资格。在“政党-国家”框架下,这种方式虽非独有1,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否可能减弱对监察机关和监察权的监督?尽管监委已经开始实行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制度,但报告内容的选择权在监委,是否可能一定程度上使审议报告的形式大于实质?问责方面,宪法和法律未授予其对监委的问责权。

(四)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37],是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对监委进行法律监督具有充分法理依据,既符合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根据宪法、监察法及实施条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等,检察机关对监察工作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法法衔接环节——行使审查起诉权、调查监督权等[27],并在权力分工、衔接、制衡中实现对监察机关司法监督[38]。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表示要进一步完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做好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工作,坚决防止设定不切实际的工作目标。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工作等。[39]

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具备能力、资源条件;限制性具备信息条件;不具备问责条件。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能力、资源方面具有制度性保障。信息方面,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例,第三检察厅(职务犯罪检察厅)主要负责办理国家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审查逮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方面,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等。但检察机关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在法法衔接环节进行法律监督,对于违纪相关情况无权过问。问责方面,宪法和法律未授予其对监委问责权。

(五)特约监察员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特约监察员制度是一项具有多重属性,历久弥新的政治制度。1989年监察部创立了特邀监察员制度,2018年国家监委成立后传承并新建了特约监察员制度,以《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下称《工作办法》)回应关于“谁来监督监察机关”的关切,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意愿。2019年1月11日,13位特约监察员列席了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40],这是特约监察员制度建立以来的首次,也是中央纪委全会历史上的首次。此举向外界清楚地展示了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41]

特约监察员对国家监委的监督,限制性具备能力、信息条件;不具备资源、问责条件。能力方面,特约监察员中的一部分是资深相关领域学者及专业人士,具有较高的相关素养和能力。信息方面,并非所有特约监察员都对监察机关的工作十分了解。尽管监察机关提升了服务意识,主动创造了一些条件帮助特约监察员履行监督职责。例如,邀请列席中央纪委全会,进行业务培训,邀请调研、座谈、授课等。但这些选择性供给的信息是否有利于监督,还有待商榷。资源方面,特约监察员都是自然人且是兼职,基本上不可能具备丰富的监督资源。问责方面,法律和《工作办法》未授予其对监委的问责权;赋予的建议权和批评权是一种弱约束。

(六)媒体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一般意义上,媒体监督或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范畴。加强媒体舆论监督对改善党的领导,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监督公权力正确使用,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都能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媒体是受到高度管控的行业。党管媒体是中国媒体管理的根本特征[42],也决定了媒体并非独立的社会监督力量。换句话说,当代的“媒体监督”本质上是一种党政权力的延伸行为[43]。尽管在自媒体时代,社会舆论或个体的力量能够借助新媒体平台和新型传播方式有所扩大,但总体上舆论还是受到高度管控的,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另一方面,进入新时代以来,纪检监察传媒强势崛起,形成了一报两刊,一网一微一端一号,纸网深融的战略布局。[44]因此,对于媒体监督,我们应该将其作为一种组织监督的延伸,或是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一种窗口指导。

媒体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限制性具备能力、信息条件;不具备资源、问责条件。能力方面,作为被称为“无冕之王”的媒体进行监督的专业能力毋庸置疑,但受各方面诸多限制。信息方面,尽管媒体行业在信息收集、加工和传播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专业性优势,但由于纪检监察系统的相对封闭性和工作内容的高度保密性,使媒体获得进行监督的有效信息并不容易。资源方面,媒体不具备监督资源。问责方面,法律未授予其对监委的问责权。

三、监督制约机制特征:党内监督为主,多主体各有侧重

结构功能主义认为,监督制约是组织不可或缺的内控机制。进入新时代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进一步明晰——实现对公权力監督全覆盖。新的体制机制显著扩张了纪检监察权力的边界,因此必须有合适的监督制约机制与之配套,规范党和国家监督权的运行,确保“党之利器、国之利器”不至失序失控。具有中国政治特色的纪检监察合署体制兼有“政党-国家”两重属性,这使得对其进行监督制约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成为一项需要统筹考虑多维关系的复杂工作。党中央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进行了通盘规划并做出有效制度安排,构建起以党内监督为主,多主体各有侧重的监督制约制度框架。

第一,党内监督是主要方面。其中,党中央的监督是组织内控的结构性要求,是最高监督,最为关键。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既是接受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对中央负责的具体体现,也反映了纪检监察机关对自身建设的高度自觉。党中央监督的优势在于最高权威性。纪检监察系统自我监督的优势在于,一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权威性;二是信息的对称性。局限性也很明显,一是监督成效取决于监督者的决心和态度,自我监督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二是自上而下的监督,无法实现全覆盖。

第二,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国家机关按宪法法律规定各司其职、相互监督,是不可或缺的法定功能。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优势,一是在于权力法定;二是在专业能力、信息获取方面具有制度性保障。局限性在于监督动力不足,二者在创新监督制约模式与方法等方面没有展现出明确的主动意愿。

第三,社会监督方式方法有限,具有参与和象征意义,但实际作用比较有限,是重要补充。历届特约(邀)监察员中的专家学者往往把工作重点放在一些政策问题的调研上,为监察机关提供专业咨询、出谋划策。此外,特约监察员的产生方式是否能使其具有积极的监督意愿和动力也需要探讨。从性质上看,我们可以将特约监察员监督作为“群众监督”的代表机制。一般来看,个体对于组织进行监督是很困难的,这也是本文没有将“群众监督”单列分析的原因。进入新时代以来,纪检监察系统运用媒体进行“窗口指导”开展自我监督已常态化,但鲜见系统外媒体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案例。

以党内监督为主,多主体各有侧重的监督制约制度框架,从结构上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是对应的,反映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自觉;与“全面依法治国”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反映了对党章和党内法规、宪法和相关法律的遵循。从关系上看,在党和国家监督实践关涉的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1中,蕴含着从“影响”“参与”到“共同治理”的内在逻辑关系1。中国共产党所秉持的人民至上,没有自己特殊利益的超然立场[45],使其能够统合“政治监督—相互监督”相关者的利益,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

四、探讨与建议

(一)监督制约制度框架已经形成并保持稳定

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的议题是伴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程的深化而逐渐发酵并进入学界和公众视野的。换句话说,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制度是纪检监察制度改革的衍生品并与之相适应。因此,对于该制度的观察与分析要放在新时代以来深化纪检监察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纪检监察制度变迁呈现出明显的间断平衡性特征(Punctuated Equilibrium)2。纪检监察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是连续的,但在“关键期”(Conjuncture)3受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制度产生阶跃式变化。“关键期”不是指瞬间发生的事件,而是一段相对较短的期间,当时行动者所作的选择对于后续的结果具有较强的决定性[46]。党的十八大至十九大期间,党中央主导的纪检监察“三项改革”4完成了基础建构。因此,党的十九大以来——以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为起点——是监督制约纪检监察制度建构的“关键期”。制度发展初期的路径选择会对未来产生关键性影响。决策者一旦做出选择,其后的发展路径就被锁定,制度必然沿着此时确定的大方向不断向前延伸、自我强化。国家监委成立至今的近五年是建构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体制机制的“关键期”。这一时期建构起的党内监督为主、多主体各有侧重的制度框架已趋近稳定,为未来具体模式的探索框定出一个较为明确的范围。

(二)监督制约具体模式仍需探索并不断充实

党的十九大以来,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模式的一系列探索与实践,为规范监督权运行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未来监督制约模式还需进一步探索,方式方法还有进一步调适的空间,但总体上不会突破现有制度框架。现有的监督制约机制中,只有党内监督的两种模式具备“能力、信息、资源、问责”四项条件,其他模式在监督条件上各有缺项。尤其是“问责”条件的缺项,使其监督缺少了刚性约束。问责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具有“上问下责”特征,而不是平行的诘问。因此,党中央可以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问责,纪委监委系统内可以实行问责,但系统外的监督制约主体无法对纪检监察机关问责。一些学者就此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改进建议:如在加强人大监督方面,可以在法定职责内对法律未明确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探索,还可以通过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倒逼其加强对监委的监督。[15]加强检察监督方面,可以通过强化立案监督,防止选择性执法;强化调查监督,规范使用强制措施[18];在监委留置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落实调取核实证据制度;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赋予检察机关留置审批权、留置期间审查权;对监察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等[17]。加强特约监察员监督方面,可以通过加强独立性[47]、搭建形式多样的活动平台等方式[48],改进当前存在的职责不明、边界不清、渠道不通、合力不足等问题[49]。还有学者提出加强监察信息公开,保障律师在监察调查中依法执业的权利等建议。[5]当然,纪检监察机关应以“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自觉,不断强化自身权力监督制约。一是牢固树立法治、程序、证据意识,严格依纪依法合规开展工作。二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落实“一岗双责”,开展“一案双查”,聚焦“关键少数”,对执纪(法)违纪(法)者坚决“零容忍”。三是定期更新纪检监察干部廉政信息,研判风险点、排查问题线索。在可预见的未来,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的具体模式仍会向前探索并不断充实,但总体上会在党的十九大以来建构的制度框架下不断调适。

在权力的分散与集中、平衡与效率之间如何取舍,一直以来是困扰政治制度设计者的难题。因为“监控監督者”这个问题还没有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50](P123)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应当遵循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大局,有利于监督权依规依法独立行使、依规依法制约与监督,党内监督、国家制约与社会监督并重,内、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的原则,并依据不同主体,采取不同方式和程序。我们期待今后党的监督制约能够更加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能够进一步健全;纪检监察机关能够更加主动地接受外部监督,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始终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有序运行。因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制约将使其更具权威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谁来监督纪委?王岐山这样说[J].廉政瞭望.人民网 评:如何回答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EB/OL].2016 (12):12.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6/1207/c1003-28932824.html.

[2]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EB/OL].(2017-01-06).http://www.gov.cn/xinwen/2017- 01/06/content_5157361.htm.谁来监督纪委?习近平给 出答案[EB/OL].(2017-01-08).http://china.chinadaily. com.cn/2017-01/08/content_27893317.htm.

[3] 郭文亮.制度反腐新课题:如何加强对党内权力监督者 的监督[J].理论探索,2016(3):28-35.

[4] 童之伟.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J].法 学评论,2017(1):1-8.

[5] 谭世贵.论对国家监察权的制约与监督[J].政法论丛, 2017(5):3-12.

[6] 高越.构建监察委员会监督与制约机制初探[J].法制与 社会,2017(15):166-167.

[7] 龚举文.对监察权有效监督制约将使监委更具权威[J]. 中国纪检监察,2018(8):52-53.

[8] 陈光中,姜丹.关于《监察法(草案)》的八点修改意见[J]. 比较法研究,2017(6):164-173.

[9] 熊丝语.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J].社 会治理法治前沿(年刊),2017(00):195-206.

[10] 曹亘平.对监察委的监督制约严密而有效——多把 “连环锁”确保监察权良性运行[J].人民论坛,2018(1):
52-53.

[11] 刘素梅.国家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体制研究[J].学术界, 2019(1):109-115.

[12] 南杰·隆英强,文新月.论监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 运行[J].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2):92-102.

[13] 吴国斌,沈思雨.论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J].北 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8-64.

[14] 周智博.模式创新:如何监督制约监察委员会——基于 传统与新型监督模式对比的视角[J].廉政文化研究, 2018(1):9-16.

[15] 林晨,江晨.地方人大对监察委行使监督权的正当性及 其实现[J].人大研究,2019(12):30-36.

[16] 秦前红.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主要方式与途径——以 国家监督体系现代化为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 学学报),2020(2):36-44.

[17] 雷连莉,胡之芳.论监察委员会调查权之检察监督[J]. 社科纵横,2020(8):98-103.

[18] 伍洪杏,王来星.关于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问题的审思 [J].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0(2):17-22.

[19] 龚保霖.监察委员会人事管理与约束监督刍议——基 于独立性与权力制约原则[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19(4):362-366.

[20] 潘春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自我 监督的现实环境、困境与调适[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21(4):76-81.

[21] 余哲西.对纪委的监督首先来自党委[J].中国纪检监 察,2017(5):32.

[22] 任建明.党内监督体系的制度化科学化新境界[J].人民 论坛·学术前沿,2018(18):90-100.

[23] 杨晓渡.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 体制改革重要论述专题培训班开班式暨转隶干部见面 会上的讲话[Z].2018-02-25.

[24] 景跃进.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之路——关于权力制约 的两种研究策略之辨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7 (4):32-44.

[25] 林彦.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结构[J].法学家,2018(5):
29-43.

[26] 麦克米伦高阶美语词典(英语版)[M].北京:外语教学 与研究出版社,2003.

[27] 中华人民共和國监察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Z].2018-03-20.

[28] 关于印发《第十九届中央纪委常委会成员、监察部副 部长分工意见》的通知(中纪厅〔2017〕16号)[Z].2017- 10-30.

[29]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Z].2017-01-15.

[3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意见加强新时代纪检监 察干部监督工作[EB/OL].https://www.ccdi.gov.cn/tout  iao/202012/t20201228_232599.html.

[31] 赵乐际.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为全面建成小 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 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20- 01-13)[EB/OL].https://www.ccdi.gov.cn/xxgk/hyzl/202002/t20200224_212152.html.

[32] 赵乐际.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优异 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在中国共产党 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 作报告(2021-01-22)[EB/OL].https://www.ccdi.gov.cn/ xxgk/hyzl/202103/t20210315_237935.html.

[33] 首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EB/OL].(2020-08-10).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8/d44beb6609044b9c818f987b3dda9731.shtml.

[34] 首个省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EB/OL].(2021-04-15).https://www.ccdi.gov.cn/toutiao/202104/ t20210415_239685.html.

[35] 曲相霏.国家机构“报告工作”的宪法分析——兼论监 察委员会“报告工作”问题[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 社会科学版),2017(2):15-22.

[36] 闫鸣.全面总结部署纪检和监察工作中央纪委三次全 会工作报告也是国家监委工作报告[EB/OL].https://ww

w.ccdi.gov.cn/yaowen/201902/t20190222_188987.html.闫 鸣,韩亚栋.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 是纪检监察机关最根本使命[N].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9-02-22(1).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Z].2018- 10-26.

[38]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的意见强化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衔接制约[EB/OL].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202108/t20210803_247518.html.

[39] 陈国猛.切实履行好案件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04-11(7).

[40] 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首次列席中央纪委全会[N].中国 纪检监察报,2019-01-12(1).15位特约监察员列席中 央纪委四次全会[EB/OL].https://www.ccdi.gov.cn/yaow en/202001/t20200114_207686.html.列席中央纪委全会 的特约监察员这样说[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9664322697188907&wfr=spider&for=pc.

[41] 王冠,任建明.特约(邀)监察员制度研究——基于规范 性文件的考察与特邀监察员的实证分析[J].学术界, 2019(1):116-128.

[42] 王建新.国家治理视角下党媒监督的实践逻辑[J].新闻 大学,2021(5):81-94.

[43] 冯建三.考察中国舆论监督的论说与实践1987—2007 [J].台湾社会研究季刊,2008(71):157-195.陈力丹.论 我国舆论监督的性质和存在的问题[J].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7-10.

[44] 王冠,任建明.政治传播视角下的纪检监察传媒与宣传 [J].学术界,2020(5):152-166.

[45] 本报评论部.人民至上,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 益[N].人民日报,2020-08-19(5).

[46] CAPOCCIA G,KELEMEN D R. The study of critical junctures:theory,narrative,and counterfactuals in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J]. World Politics,2007(3):341-369.

[47] 张淑瑛.特约监察员制度视阈下监察委员会权力监督 问题探究[J].广西社会科学,2020(2):121-126.

[48] 王海军.新时代我国特约监察员制度的设立与优化[J]. 人民论坛,2020(24):102-105.

[49] 王高贺,周华国.监督监督者:新时代特约监察员制度的 探索与突破[J].理论探讨,2021(1):119-124.

[50] 安东尼·唐斯.官僚制内幕[M].郭小聪,等译.北京: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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