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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证运输案件多货主的认定及处罚

2022-04-11 11:46:24公文范文
檀贵斌郑小林摘要:无证运输案件中的多货主认定及处罚一直以来都是涉烟案件查办中的热点及疑难问题。实践中

檀贵斌 郑小林

摘要:无证运输案件中的多货主认定及处罚一直以来都是涉烟案件查办中的热点及疑难问题。实践中,由于专卖执法人员对货主认定的证据标准不同及要求不一,容易造成主体认定错误;同时因为对法律法规理解的不同,容易忽视对多货主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结果造成处罚不当。基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本文笔者从无证运输多货主的认定规则、认定方法及其它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同时对各种情形下的多货主无证运输案件提出了具体的处罚意见。

关键词:烟草;无证运输;货主认定;处罚

烟草执法实践中,专卖执法机关在查获到案值较大的无证运输案件后,经常会出现多个认领人前来认领货物和要求接受处罚的情形。从办案实践来看,有的是真正的多个货主,但有的只是违法行为人为了分摊案值、降低责任,故意找到多个认领人前来冒充“货主”。专卖执法机关在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处理时,受调查权限的影响,往往对货主认定标准不一、对证据的要求不同,容易造成主体认定错误;同时有的还会因调查的事实不清、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同,造成处罚不当。这些问题不仅削弱了对无证运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且给专卖执法带来较大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烟草专卖执法的权威。以下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办案实践,就无证运输多货主的认定及处罚做一简要的分析探讨,以期对专卖执法人员正确办理多货主无证运输案件有所裨益。

一、无证运输案件多货主的认定

1、认定规则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依法认定违法主体是法律赋予执法者依法行政的职责,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定性处理。《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违法主体应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具体到无证运输案件中,违法主体应是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实施者,通常是涉案烟草专卖品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大多是货主。无证运输的货主认领烟草专卖品,即是当事人对涉案物品权属的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首先应当有各当事人提供其主张对涉案烟草专卖品权属的相关证明,然后再接受烟草专卖执法机关的调查,而且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不得提供伪证和隐匿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或经执法机关调查后认定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对其货主身份不予认定。另外,根据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专卖执法机关在对货主身份认定时,不仅要充分审查相关证据,去伪存真;同时还要求证明货主身份的各证据之间要形成相互印证、完整封闭的证据链。

2、认定方法

(1)核对身份是基础。包括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电话号码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基本信息,并核对其基本信息是否与其它证据材料所记载的信息相一致。

(2)询问案情很关键。主要包括对各认领人、承运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着重查明认领人是否知晓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品牌、数量、包装特征;是否能准确描述托运的具体情节,包括装运烟草专卖品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形及约货行为等;另外还包括烟草专卖品的来源及所有权、货款的支付及购买凭证和各当事人在无证运输过程中是否有相互联系及配合的情形。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在内容上不出现矛盾,且能相互印证应是对各货主身份认定的前提条件之一,否则专卖执法机关应进行深入调查取证,不可轻易草率认定货主。

(3)托运单据要收集。在对物流货运环节查获的无证运输案件

货主身份认定时,托运单据是一项非常关键的证据。具体审查时,一是要看各认领人是否能提供托运单据;二是看托运单上的信息是否与承运人及认领人的陈述是否一致;三是可以到物流货运部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和提取托运单据底联及相关托运记录的证明,以印证当事人的主张。如情况不属实的或提供不出托运单据的,则应排除其为货主的可能性。

(4)购买凭证要审查。根据涉案烟草专卖品的来源不同区别对待。其一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此种情形可要求认领人提供烟草公司的配送单,同时还可以发协助调查函到所辖烟草公司要求协助调查;另外是从其它烟贩或零售户手中购进,此时重点是审查购货凭证有效性的问题。执法实践中,认领人往往都是凭“白纸条”或无特定辨认指向的“销售凭证”前来认领,且为事后提供、极易伪造,其证明力比较小。执法机关必须对其真假进行充分审查,绝不能仅凭笔录和白纸条就认定货主。在具体认定时,可从两方面出发:①查看凭证上是否有购销双方的签名、是否有销方的全称及印章等,如有特定指向的则应向销方调查证实;②结合其它证据佐证,如要求认领人提供购买烟草专卖品的转账记录、银行卡刷卡底联、利用微信或QQ等通讯工具联系购买涉案烟草专卖品的聊天记录等证明。

(5)指认或辩识有必要。指认和辨识在证明货主身份时比较直观、准确,且证明力强。实践中执法人员可要求各认领人对装货现场、运输工具和涉案烟草专卖品等进行指认。在运用此方法收集证据时,需要注意的是要依法做好指認笔录和指认过程视听资料的采集固定。尤其要说明的是在指认和辨识时,执法人员应安排各认领人单独指认、辨识,现场不仅要有认领人主张权属的违法烟草专卖品,还应有干扰物。如果当事人辨识错误的,应排除其为货主的可能。

3、其它应注意事项

(1)不能单凭口供认定。当前,部分执法人员在涉烟案件查办中形成了“重口供、轻调查”的错误观念,结果往往忽视了对其它证据的收集。事实上,当事人陈述在证据体系中并不居于核心地位,因为陈述带有主观色彩,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而且在无证运输案件中,“货主们”大都事后认领,往往都已经完成串供,单从询问笔录里一般看不出多少破绽。因此,我们不能仅凭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就认定其为货主,而应进一步收集其它证据进行佐证。只有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才能对货主资格进行认定。

(2)注重现场证据的收集固定。在案发第一现场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证明力较高,但同时案发现场又具有一定的时空性,证据容易灭失。因此,执法人员应围绕无证运输主体要件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现场证据,包括制作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和询问笔录等,着重查明现场涉案人员情况、货主是否在现场、是否有相关票据;涉案烟草专卖品的包装特征、品种、数量及摆放位置情况;涉案车辆的型号、车牌号码等;同时还要第一时间对现场涉案人员分别单独进行询问。如案发后出现多名“货主”时,执法人员应将各自交待的违法事实与现场收集的证据相比对,只有互相吻合时,才有可能认定其为货主,否则按照证据审查规则对有矛盾和瑕疵的证据排除后再予认定。

(3)充分运用协助调查手段。在无证运输多货主案件中,认领人往往都是持证经营户,对其所陈述的事实,专卖执法机关可以请发证机关及所辖烟草公司进行协助调查。具体协查的事实有:①要求发证机关出具违法行为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的相关证明;②如认领人承认涉案卷烟是从烟草公司购进的,可以请该烟草公司提供该零售户的编码、同时提供当事人购进涉案品牌卷烟的历史情况,然后再分别与涉案卷烟的32位条码、违法卷烟的品牌数量及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比对。如果当事人的陈述与协查的情况不相符,则可对其货主资格不予认定。

二、对多货主无证运输案件的处罚

执法实践中,由于对法条的理解不同,专卖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罚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有的将案件做为一个整体,以总案值对所有当事人进行共同处罚;而有的则是按照各自违法运输的案值对每个货主分别处罚。笔者认为,在对多货主无证运输案件进行处罚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有共同违法行为。所谓共同违法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认定共同违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违法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违法行为;(3)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违法故意。具体到无证运输多货主案件中,如果各当事人间有通过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无证运输行为,而且在实施过程中相互联系、配合,且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认定为共同违法。处罚上存在以下两种学说:(1)共同处罚说。指将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中的多个行政违法行为人视为一个违法主体,进行定性并作出处罚,多个违法行为人对处罚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理论,具体到多货主无证运输案件中的做法是:①针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等处罚措施的,直接针对所有违法行为人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如符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关加重处罚情形的;②针对罚款处罚措施的,应当先针对共同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额进行处罚,然后再区分各违法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情节,分别予以处罚。(2)分别处罚说。也叫一事各罚原则,指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中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应当分别给予认定和处罚。具体到多货主无证运输案件中,就是按照各当事人在无证运输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情节轻重等,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裁定出相应的处罚幅度,再分别作出处罚决定。笔者认同第一种处罚观点,原因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烟草专卖法》对“共同违法”如何处罚都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所以对于实体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参照民事诉讼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无证运输案件中有多个违法行为人且是共同违法行为的,就应当以一个处罚决定书,对所有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并注明他们互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属于单独违法行为。所谓单独违法是与共同违法相对而言的。具体到多货主的无证运输案件中,多名货主虽然是同时违法,但相互间没有共同意思联络。也就是说,各货主没有共同违法的故意,他们只是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如在实践中,各行为人对其它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情、只是由于巧合因素在实施无证运输时被承运人装运到同一部运输车辆里,导致共同被专卖执法机关查处;或者只是知道但并没有相互联系、配合共同实施无证运输行为的。此类案件,表面上看是一个案件、一个行为,但其从实质意义上来看,则属于“多个违法行为”。专卖执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在认定货主的基础上,查明各当事人没有共同违法的故意后,再对各违法行为人分别立案处理,最后按照各自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标的予以处罚。

3、对特殊情形的理解和处罚。在执法实践中还会出现一种比较常见的多货主无证运输的情形,即其中一名货主(甲)在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同时还接受其它几名货主的委托承运烟草专卖品,在对该类型案件处理上是否也按照共同违法行为来认定处罚呢?笔者认为应不宜。原因是此类案件中,货主甲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即无证运输和为无准运证者运输,而其它货主则只是实施了无证运输行为。货主甲和其它货主虽然符合共同违法的主体要件(即两人以上),但在客观上货主甲的违法行为属于自运和承运,而其它货主的违法行为则属于托运,二者之間并没有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因为违法事实结果的不同,证明他们在主观上也不具有共同的违法故意。因此,在处罚上应分别予以处罚,即①对货主甲自运部分,应按照无证运输定性处罚;②对货主甲承运部分(其它货主的案值)应按照为无准运证者运输烟草专卖品定性处罚;③对其它货主,应分别以其托运的标的,按照无证运输定性处罚。

三、结束语

正确认定违法当事人是行政处罚中的首要问题。对无证运输违法当事人的认定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的第一步,一旦认定错误,会导致整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专卖执法机关应在全面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证据审查规则,从客观理性的角度出发,对货主进行准确的认定。同时在处罚方面,应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着重查明是否存在共同违法的情形,然后再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1]孔祥帅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务》,辽宁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

[2]赵婷婷,《对于共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期;

[3]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进修学院编,《烟草专卖管理师(三至五级)专业知识》,2015版。

广东省韶关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512000

广东省南雄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5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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