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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作风常态化监督办法

2022-07-07 16:42:03公文范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律作风常态化监督办法,供大家参考。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监督检查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律作风常态化监督办法,供大家参考。

纪律作风常态化监督办法

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执纪问责力度,进一步促进检察人员转变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检、建章立制、惩防并举,严肃执纪、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切实解决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检查对象为全体检察人员。重点加强对外出办案人员、派驻检察室人员、辅助人员及新进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早提醒、早预防的要求,采取灵活方式,加强经常性宣传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做到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五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做到经常化、长效化,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执纪问责,定期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第六条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高检院、省院实施办法,反对和纠正“四风”的情况。

(二)各部门干警改进工作作风、执行办案纪律、遵守组织纪律等情况。

(三)新闻媒体曝光及干部群众反映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题的调查核实和问责追究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原则上,每个月要开展4次监督检查。

(二)暗访明察。应当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不定期组织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间和对象要随机确定。

(三)专项督察。紧盯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五一”、“国庆”、中秋等重要节点,深入到商场、宾馆、酒店、会所等开展督察,做到逢节必查。

(四)信访核查。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认真受理、办理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投诉举报。

(五)回访监督。通过社会各界、案件当事人、发案单位等渠道,了解办案人员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要做好检查取证工作,检查过程中,要与当事

人及有关人员谈话,查明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和发生经过,并进行拍照、录像等现场取证,同时要求当事人对现场调取的证据及其过程当场予以确认。

第九条整改落实

(一)现场纠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明,能现场纠正的必须即时整改。

(二)督办整改。对于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效果不好的,要通过约谈或下发通知书的形式,跟踪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问责促改。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快查快结要求,依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及时曝光。同时,要按照“一案双查”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推动作风建设规定有效落实。

第十条问责情形

(一)责任感不强,有部署不落实,有规定不执行,效能低下,不作为、慢作为、缓作为,工作拖拉;纪律松散,上班迟到早退,不遵守请销假制度,无故脱离工作岗位,随意串岗,上班时间利用电脑聊天、炒股、购物、看电影、玩游戏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目无组织纪律,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执行

上级部署要求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敷衍应付,阳奉阴违,甚至顶着不办;处理重大问题该请示不请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办案安全事故后不及时报告。

(三)违规进行公务接待和在公务接待中弄虚作假的;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以及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的。

(四)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酒后驾车、警车私用、使用扣押的机动车辆、借用、占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机动车辆;违反车辆派遣、审批、出行和回场停放要求,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等地方停放车辆;开特权车、霸道车、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笛等违规违纪问题。

(五)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违规办案;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

案、人情案、金钱案。

(六)违反高检院八小时外行为禁令,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到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有上列情形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作出问责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或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检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列入的情形,比照相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结果运用

(一)将遵守执行作风建设规定工作情况,作为干警年度考核、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出具廉政意见的重要依据。

(二)将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建设规定情况作为部门负责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统一考量,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增强纪律意识。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加强学习培训,熟练掌握有关政策规定,

锻炼必备的业务技能。要服从统一指挥,严肃工作纪律,增强保密意识,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纪检组负责解释,监察室、检务督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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