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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平台物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2022-07-25 15:35:04公文范文
刘中梅韩建行〔内容提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涌现出大量依托网络平台的灵活就业模式。为了保障辽宁省

刘中梅 韩建行

〔内容提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涌现出大量依托网络平台的灵活就业模式。为了保障辽宁省平台物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助力经济发展,本文以辽宁省平台物流从业者为主要研究对象,采取问卷调研和访谈的方式,了解到这类群体在实践中存在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平台压榨现象严重、社会保险普遍缺失、缺乏工会组织保护等问题,通过剖析其产生原因,针对性地提出在司法中适当地放宽劳动关系认定、加强对平台的劳动监察力度、完善社会保险缴纳的配套制度、探索完善平台从业者建会入会的有效模式等建议。

〔关键词〕平台物流 劳动权益 平台从业者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全面普及和快速发展,平台经济在全球迅猛发展,并不断催生出分享经济、众创、众包等新业态。平台经济在解决就业问题的基础上,释放出了强大的社会生产力,企业利用平台劳动者的廉价与高效,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提升其经营与服务能力。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后,李克强同志称,中国的平台经济涉及到两亿多人,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平台经济涉及的领域包括即时配送、到家服务、直播短视频、社交电商、在线教育等。

平台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在即时配送领域,平台物流从业人员存在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不保劳动权益等问题。本文通過对辽宁省平台物流从业人员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其真实的权益保护问题并剖析其成因,再根据辽宁省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辽宁省平台物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为了更好地了解辽宁省物流从业人员真实的劳动权益保护现状,通过采取线上问卷、线下访谈的方式对辽宁省部分平台物流从业人员进行抽样调查,了解辽宁省劳动权益保障现状,发现该群体存在劳动纠纷数量迅猛增长、平台企业压榨从业者、社会保障不足、缺乏工会组织的保护等严重问题,其劳动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一)劳动纠纷数量迅猛增长

使用司法案例数据库“北大法宝”以“平台、外卖”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近十年内共可检索到7675件案例,其中民事案由5361件。在这些民事案件中,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最多,分别为1757件、1484件、942件,其中审理法院位于辽宁省的共298件。在审结年份方面,检索到的案件由2009年的4件增长到2021年的1645件。以“平台、快递员”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可检索到2561件案例,其中民事案由共1166件。在这些民事案件中,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和劳动争议案由案件数量最多,分别有647件、179件、150件,其中审理法院位于辽宁省的共49件。在审结年份方面,检索到的案件由2010年的3件增长到2021年的386件。

通过这些司法案例可以看出,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辽宁省平台物流从业人员这一群体面临的纠纷正急剧增加。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一群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不明晰,所以案由多集中于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梳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发现法院裁判结果主要分为两种,驳回诉讼请求和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对于履行金钱给付的裁判结果是劳动者喜闻乐见的,因此本文针对司法案例中的“驳回诉讼请求”进行成因分析。

“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类:(1)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具有劳动法所规定的人身隶属性,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2)法院认为,被告所受事故伤害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并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故原告的主张,被告交通事故伤害与工伤保险两者不进行双赔,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

(二)平台企业压榨从业者现象严重

从司法案例中的法院审理情况可以发现,互联网平台作为三方中的强势方,经常利用各种手段来增加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减免平台责任。例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平台往往让从业者签订事先拟定好对其有利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会显示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平台企业却对从业者行使着实际的监督管理权,使得本应平等的关系变得不再平等。此外,平台企业会通过强迫、诱导等方式使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从而逃避法律规定的企业责任。平台的背后是专业素质强大的律师团队,一旦遇到纠纷,承担不利后果的必定是势单力薄的从业者。

从业者在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平台会继续利用其强势地位对从业者的相关权益进行压榨。平台利用算法对从业者的工资进行结算,但是算法作为一种不透明的结算机制,实际每一单任务的结算从业者并没有很清晰地了解,只有被动地接受。再者,大多数平台的奖惩制度不合理,平台通过用户对从业者的评价来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出现差评,这单的收入会被相应地扣掉;
一旦在一定时间内出现一定程度的差评率,从业者会受到平台企业巨额的惩罚金。

平台物流从业者的工资是根据任务量来决定的,接单越多收益越高。这类群体大多属于低技能劳动者,很难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报酬,这就决定了他们需要接更多的单来增加收入,而巨大的单量和时间成正比。据调研了解,约一半的从业者每天工作十个小时以上且每周基本只会休息半天左右的时间。高强度的工作会给从业者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工作时遭遇其他危害的风险会大大增加。

(三)平台物流从业者社会保险普遍缺失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特点是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完全“捆绑”。而平台与物流从业者并不属于典型的劳动关系,这种新型的用工关系打破了传统,现有法律制度无法对新的用工形式形成有效约束。在具体调查中,很多快递员、外卖员采取在互联网平台上注册或与企业签订代理协议的方式,没有直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意识淡薄。用人单位没有为物流从业人员购买保险的比率高达30.43%,而购买养老保险的仅占1.09%,购买医疗保险的占6.52%,购买工伤保险的占10.87%,购买意外保险的占31.52%,“五险”都包括的仅占19.57%。从业者最担心的职业伤害是交通意外,占比77.17%。在工伤保险方面,平台物流从业人员的工作特点与其他工作不同,他们需要驾驶交通工具进行具有时间限制的配送服务,这一特点加剧了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他们迫切需要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目前,平台物流从业者的社会保险缺失问题十分严重,尤其是工伤保险的缺位将严重影响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甚至影响他们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缺乏工会组织的保护

工会作为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群众组织,在各个行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往的工會组织主要服务于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平台经济背景下的从业者,无论从劳动方式,还是就业方式都与前者有显著区别。形式松散的平台从业者群体对工会的组建也产生了巨大的阻力,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不固定使得从业者对工作的组织性要求低。当从业者与平台产生纠纷时,首先,平台作为拥有强大律师团队的强势方,根本不惧势单力薄的从业者;
其次,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一般需要大量的时间,对于从业者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花费大量时间金钱精力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纠纷并不值得。所以实践中,大多数从业者面对与平台之间的纠纷时都会选择忍气吞声。

工会具有维护本行业人员劳动权益的功能,在出现劳动纠纷时可以为其成员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平台物流从业人员作为一种新兴群体,由于比较分散,导致缺少工会组织的保护。从其他地区的情况来看,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平台物流从业人员工会试点,辽宁省在这方面依旧有所欠缺。

二、辽宁省平台物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平台用工法律性质模糊

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困难与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形成巨大反差,其原因在于从业者和平台企业之间未能确定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我国的《劳动法》并没有对平台物流从业人员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限定,在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中,“从属性”是法院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而平台物流从业人员的用工模式对“从属性”的几个维度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削弱。

根据梳理大量司法案例,可以了解到,在司法层面对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的原因主要有:首先,由于平台用工的方式不同,加上劳动关系判断标准存在弹性,司法实践对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统一。法官在大部分案件中都不认可网络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存在,只有少部分案件明确认定劳动关系,一些案件法官直接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同时,很多案件法官回避了平台公司和平台工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次,由于法律关系的不明确,平台物流从业人员在出现劳动纠纷时,需要自己承担因意外产生的损失,而这一部分支出对于一位无法从用人单位获得补偿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是相当大一笔支出。

(二)对平台企业的监管不足

平台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随着进入该领域的企业越来越多,逐渐出现了“大鱼吃小鱼”的垄断行为。“小鱼”不仅仅包括同行,也包括消费者和其员工的利益。平台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通过各种形式的“去劳动关系化”行为来规避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企业责任。对平台物流从业人员来说,平台的低门槛为他们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是企业通过平台算法使得他们不得不置自己的安全于不顾地完成任务。法律的空白使企业钻了空子,监管的不到位使得从业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对监管部门来说,实现对平台企业地有效监管与治理尚不成熟,在治理技术上仍有欠缺。互联网平台天生具有跨地域、跨行业的特点,这些特点也给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带来了挑战。虽然监管体制还未完全建立,但国家已经在探索发展“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并取得了相应的成就。

(三)社会保险的推行在平台用工中的缺失

随着我国就业方式和就业形势的飞速发展,当前社会保险制度无法将平台物流从业人员包括在内。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以传统的就业形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前提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标准的劳动关系。

一方面,如果企业为从业者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用,就会使企业的用工成本大大增加;
如果企业只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则会提升从业者就业风险,会对就业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在平台物流从业人员这类群体中,存在大量自愿弃保的现象,即从业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直接将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发给从业者。现实中的实践案例已经证明,在没有发生工作事故时,从业者对社会保险没有需求,一旦发生事故,情况就变得完全相反。在典型劳动关系中,自愿弃保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而在非典型劳动关系中,如平台物流从业者这类群体,出现纠纷时法官仅会从道德层面进行考量,缺少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

由于这类群体的职业特殊性,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驾驶交通工具开展配送工作。由于配送时间受到限制,所以总有一些从业者为了赶时间而不遵守交通规则,最终导致造成人身伤害。在实地调研的过程中,从业者最担心的事就是职业伤害。全国范围内,已有部分省市开展了职业伤害保障的试点工作,但目前辽宁省对于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缺少相关规定。

(四)平台用工对从业者建立并加入工会提出挑战

以物理空间工作场所为基础的传统工业化生产模式非常便于工会会员的联合,为传统工会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土壤。平台从业者的工作并不属于传统的工业化生产模式,完成任务不再固定于雇主提供的工作场所,这给传统“工会”的成立带来了挑战。传统工会的组建必须建立在标准劳动关系之上,而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并不属于标准劳动关系,组建工会缺少法律的直接规定。平台经济作为灵活用工的一种形式,本身具备巨大的灵活性,在从业者工作过程中,他们只需要通过平台系统接单并完成任务。工作地点也不再像传统形式那样固定,流动性较强,这本身对从业者的入会形式就形成了一种挑战。因而,这种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无固定工作场所、相对独立的工作方式,不利于工会组织的组建。

三、完善辽宁省平台物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建议

平台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国家大力鼓励平台经济的发展,同时因其门槛低,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其中,所以不得不关注其劳动权益保障。为了保障平台物流从业人员的相关权益,需要从法律、政府、企业和劳动者自身等层面进行完善和提高。

(一)在司法中放宽劳动关系的认定

国内对平台物流从业者的法律地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平台用工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其就业关系较为复杂,虽然不属于传统的劳动关系,但却兼具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某些特征。保障其劳动权益的首要任務就是明确其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判断还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个案处理,而不是一刀切。

对平台物流从业者来说,在判断其法律身份时,需要考虑其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的管理关系。表面上从业者拥有极大的灵活性,但实际上从业者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劳动地点、劳动时间,是否能够决定提供服务与否,平台是否会利用消费者评价、平台算法等隐蔽形式来对从业者进行实质上的管理。辽宁省应当确立部分倾斜保护原则,不再完全按照死板的标准判断,在判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主观因素。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平台物流从业者,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对其保护的必要性。

认定这类群体的劳动关系时,应当适当从宽认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进行概括性的界定,同时列明判定劳动关系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最后在判定过程中依托倾斜保护原则来判定劳动关系。

(二)明确平台责任,加强对平台的劳动监察力度

完善对平台物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必然涉及到对平台企业的监管问题。一方面,政府主体应当履行好其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侵害从业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另一方面,平台企业也应树立起作为利益主体的自我监管责任以及作为企业本就应当坚守的企业责任、社会责任,杜绝侵害从业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政府层面,为了避免平台利用其强势地位压榨从业者,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平台企业的不合法行为进行规制。首先,对待平台企业的外包公司资质应当进行审查,外包公司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其次,对于从业者最关心的工资问题,平台利用算法来结算从业者的工资,但由于算法的复杂性,大多数从业者可能无法理解其运作原理,这时就需要政府从技术从面加强对平台算法的监控和管理,使算法能够最大程度地兼顾各方利益。最后,对待平台企业“去劳动关系化”的行为,应当进行严厉打击,严惩任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我国已提出“互联网+监管”模式,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数据监控、风险预测、监督评价等系统,并要加速完善监管投诉举报处理系统,为从业者反映问题提供畅通的渠道。

在平台企业层面,首先平台自身也有行使市场监管的能力。中小平台企业对待大平台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地进行举报和投诉。其次,平台企业应合法合规地对待从业者,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坚决不为了降低成本而作出侵害从业者权益的“去劳动关系化”行为。

(三)完善平台从业者社会保险缴纳的配套制度

社会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是强制适用的,对于平台从业者也应如此。但这种强制也是有区别的,平台从业者适用社会保险可以以“订单”为单位,由平台进行缴纳。对平台物流从业人员来说,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职业伤害保障对其尤为重要。在职业伤害保障方面,在鼓励用人单位缴纳单险种工伤保险的同时,开展职业伤害保险试点工作。考虑到避免用人单位责任扩大,促进辽宁省新业态持续发展,职业伤害保险费应以政府财政部分补贴或全部补贴的方式。对此可以借鉴苏州市吴江区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先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个人缴费成功后,再由财政补助。

对于从业者自愿弃保问题,首先应当降低社会保险的缴纳费率。杨燕绥教授认为,我国社会保险费率偏高会导致中小企业参保难和扩面难,最终导致企业逃费、避费甚至断保。确定企业合理的社保缴费费率,才能要求或强制企业依法参保并缴费,实现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解决一亿劳动人口未参保的问题,从而不断增加社会保险的收入,让我国社保制度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其次,应当从从业者本身入手,增加其收入,才会使自愿弃保问题失去主观需求。

(四)探索完善平台从业者建会、入会的有效模式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工会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工会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仅仅是为平台从业者组建工会、加入工会提供了法律上的条件。但在现实中,类型多元化、组织形态松散、利益诉求差异化等特点依旧是平台从业者建会、入会的阻力。

平台从业者工会的建会、入会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这样就解决了其分散、流动的难题。首先,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平台从业者工会,在会员入会时也采取诸如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填写个人信息,待后台审核后即可加入工会。但是也并不能仅仅局限于网上参会,相关部门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社区等地开展入会窗口,充分吸收会员入会。其次,工会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海报、电视广告、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宣传工会的作用,加速转变平台从业者的陈旧观念。政府层面也可出台相应的奖励机制和政策,利用其公众影响力推动工会的建设。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平台经济已成为服务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的核心业态,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为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实践中,仅就平台物流从业人员来说,存在法律身份不明确、社会保障不足、缺乏工会组织保护等问题。只有解决好平台从业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让其没有“后顾之忧”,才可以迸发更大的能量助力经济发展。辽宁省在这方面仍有欠缺,需要汲取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完善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之路任重道远,制度、法律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作者单位: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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