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刑事检察听证制度问题研究

2021-11-17 11:47:42规章制度
李思蒙摘  要:刑事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公开,保障人权。同时,刑事

李思蒙

摘    要:刑事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公开,保障人权。同时,刑事检察听证具有程序分流的功能,以案释法来促进案件和解,达到息诉的作用。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检察听证进行系统地梳理和完善,但是刑事检察听证程序缺乏权利救济,听证期间计入办案期限是否具有合理性,刑事检察听证具有形式化的趋势等问题依旧存在。应当通过明确刑事检察听证标准,赋予当事人以权利救济,将听证期间独立于办案期限等来完善当前刑事检察听证制度。

关键词:刑事检察听证制度;司法公开;权利救济;听证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394(2021)03-0087-06

尽管“听证”二字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但是我国的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法系刑事司法制度引进的。听证是指有关机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适用于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1]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比较缓慢,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中,听证制度的发展并不平衡,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滞后于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随着司法制度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检察机关的职责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落实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逐渐重视听证制度在检务公开中的作用,检察机关以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以促进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工作规定》)对检察听证进行系统梳理和规范,以听证的方式促进检察审查工作的良性发展。实务中,检察听证从在刑事申诉案件中的应用扩展到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等方面,检察听证的范围越来越广,听证程序规范程度也不断提高,从程序的启动、参与主体、准备程序及听证会召开过程等,法律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检察听证制度依旧存在问题。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审查工作中听证程序的应用实践进行讨论,旨在分析听证制度在刑事检察听证标准、权利救济等方面尚有待完善的地方,为完善刑事检察听证制度做出努力。

一、刑事检察听证的理论分析

(一)刑事检察听证的概念及特点

听证就是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从这个层面上讲,听证贯穿于刑事诉讼中的任何一个程序,包括立案、审查起诉、庭前会议、庭审程序、执行等。[2]听证被视为一种小型的庭审活动[3]。刑事检察听证属于阶段性听证,即在刑事案件庭审程序之外,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听证会,就案件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争议性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利害相关人的意见的审查活动。①具体类型有不起诉听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刑事申诉听证、司法救助听证等。

从刑事检察听证的概念来看,刑事检察听证具有以下的特点:一是检察听证的召开具有一定的标准。刑事检察听证会不是随意召开的,而是就某些存在争议问题召开的听证会,具体就是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争议或者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问题,需要面对面地听取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才可以启动。二是刑事检察听证主要是听取意见。听证给予听取意见人一个可以阐述其观点的机会,各方主体就争议问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自己的见解,通过意见交换进行质证、辩论,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一个新的甄别渠道。三是主体多元化,检察听证将原来单一的工作结构转化为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结构。[4]参加听证会的人有承办检察官、听证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等,公众和媒体也可以旁听。

(二)刑事检察听证的性质

听证并非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听证会实质上是一种辅助性程序。[5]从听证的性质来讲,刑事检察听证具有司法属性。以往的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相对封闭,自行决定,流程简单,不具有公开性,检察权的行使具有浓厚的行政化属性。而刑事检察听证具有严格的程序,多方主体参与,程序公开。听证的特点改变了原有的检察机关检察权力行政化行使的弊端,检察行为更具有司法性。从价值的角度分析,听证具有工具价值,听证会的召开可以协助检察机关了解案件事实,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争议性问题;从功能上讲,刑事检察听证具有程序性制约的属性,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将社会力量引入司法程序,有助于限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之陈某故意伤害案中[6],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听证会,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实现刑事和解,从而达到息诉的目的。

(三)刑事检察听证的效力

与行政评审意见的效力不同,我国刑事检察听证评审意见不具有拘束力,即在进行裁决时,听证评审意见具有可参考性②,是否采纳,检察机关享有最终的决定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③,但是检察机关应当重视听证评审意见,无论是否采纳,检察机关都应当进行充分的书面说理,以防出现信任危机,防止听证会形式化。

二、刑事检察听证的现状分析

(一)立法现状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正式将听证制度确立为案件审查的方式,刑事听证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中。对刑事检察听证的法律规范的梳理情况,见表1。

从表1所列法律规范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出现“听证”二字,却有听证制度的内涵。从最初散见于各司法解释到2020年检察机关统一听证制度,刑事检察听证制度越来越完善。

(二)司法现状

检察机关对刑事检察听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尤其是2020年颁布《听证工作规定》以后,刑事检察听证在检察工作中全面实施,改变了原来检察权的封闭状态,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下,增强了司法权威,提高了司法机关公信力。检察听证制度及配套措施逐步完善,为了更好地推进刑事检察听证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中国检察听证网,以便公众对检察听证的监督。另外,原来的听证员主要有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员、律师等,现在根据案件类型,灵活地邀请某一领域的专家、学者、社区代表和人民调解员等担任听证人员。听证员的设置趋于专业化,人员专业化分类也越来越明细,这既能体现公众的参与,也使听证的解答更具科学性。如在一起特殊的申诉案中,死者非正常死亡,家属不停地信访,在该案件听证程序中,检察机关邀请法医、痕迹鉴定工程师等专家作为听证员,针对家属存在的疑问,通过释法说理的方法进行解答,消除家属心中的疑惑。[7]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了2020年检察听证工作情况。从2020年1月份到9月份,全国检察机关一共主持了16 367件案件听证会,其中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作出拟处理决定的案件有12 858件,占总数的七成以上。[8]从数据上来看,听证员赞同检察机关作出拟处理决定的比例较高。笔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上检索2020年举行的刑事检察听证案例,除去无效的案例,被报道的共42件,见表2。

在上述案件中,检察机关均是在作出拟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召开的听证会。从案件类型上来看,听证的类型比较多样,除表格列举的听证类型外,有的地方检察听证达到13种案件类型。[9]可以说,检察听证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方兴未艾。从案件结果来看,听证员对检察机关作出的拟处理决定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赞同的。一方面说明检察机关作出的拟处理决定符合民意;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的权威淹没了听证员的意见,有可能没有发挥出刑事检察听证的应有功能。

三、刑事检察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听证工作规定》将刑事检察听证纳入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机制中,在实务中,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实施也已取得良好的成绩。但是,该制度依旧存在不少问题,检察听证有形式化的趋势。具体问题如下:

(一)听证标准不是严格标准

《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的标准,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争议、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社会危险性时,才能召开听证会。④在该规定中,尽管规定了听证会的适用标准,但是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依旧很大。除了列举的事由之外,对于其他的案件是否召开听证会,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的案件并未严格按照该标准,听证会适用的随意性较大。在有的案件中,尽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量刑适当,不存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的争议,但是当事人经常以事实认定错误或是法律适用错误等理由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依旧会召开听证会。尽管听证会能够达到释法、帮助解除申诉人心中疑虑的效果,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但是这类听证会不具有实质司法内容,违背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的初衷,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救济缺失

刑事检察听证会的设置,其本质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即为了解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的争议及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社会危险性等争议问题,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刑事检察听证制度中,检察机关处于主导地位。[10]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程序的确定、听证员的选定、听证意见是否采纳等都由检察机关掌控,关于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甚少,且不明晰。比如,《听证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当事人通过申请可以启动听证会,⑤但是该条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向申请人说明不召开听证会的理由,并没有赋予当事人救济权。

(三)听证期间计入办案期限的合理性问题

过于拖沓或者过于急促的办案进程,均会对刑事诉讼的制度功能和价值目标造成损害。[11]每一个刑事诉讼阶段都有其相应的期限;期限的设置具有一定的适度性,其目的就是在综合考虑办案客观需要与防止期限浪费之间寻找平衡,也就是说办案期限与工作量成比例。[12]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比较大,经常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等方式增加时间,以缓解工作压力。然而,刑事检察听证的设置似乎忽略了案件办理的客观需要,刑事检察听证期限计入办案期限。⑥听证会的启动,会前准备工作、听证会的召开等每一个流程都需要时间,无疑给检察机关增加工作量。显然,将听证期间计入办案期限必然会压缩其他工作时间,如此一来,长期保证听证制度的良好实施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将听证期间直接计入办案期限是否具有合理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四、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

为了使听证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检察机关应当重视该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改进相关问题,促进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听证标准

听证标准的模糊性不利于听证制度的良性发展,容易造成司法混乱。如果不明确听证制度的标准,检察机关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大量地召开听证会,很大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不能将诉讼效益原则贯穿于刑事听证程序中。可以从两个方面防止听证标准被架空。一是进一步完善听证标准。从已有的检察听证案例来看,检察机关适用听证的灵活性较大,应通过对听证案件范围和听证标准的进一步细化,来限制检察机关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在刑事申诉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明晰、量刑适当的案件,需要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案件存在争议,在检察机关无法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召开听证会,听取案外人对该案件的看法,为检察机关提供一个方案,防止检察机关不公正审查案件。二是严格适用听证标准。听证并非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检察机关应当重视检察听证标准的适用,重视的第一步就是检察机关转变观念,建立一支专业的队伍。检察机关承办人、听证员的遴选都应当规范化,以娴熟应对听证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专业的承办人能够严格适用听证标准,赋予听证会实质司法内容;同时,专业的听证员可以利用其专长,形成一份较公正的听证评审意见,从而支持检察机关作出更科学的决议。

(二)赋予当事人听证程序中的权利救济

无救济即无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被侵犯时,应该有权利获得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中,人身自由等重要的权利被侵害时,如果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其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刑事诉讼中关于权利救济的途径通常包括申請复议、申诉、刑事赔偿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回避决议不服的法律救济,即复议权。听证程序中,可以参照回避制度中关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方式,即在刑事检察听证程序中,当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对决议不服时,应赋予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具体来说,以申请的方式召开听证会且检察机关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当事人有权向本机关申请复议一次或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

(三)赋予听证程序独立的期限

不同阶段,检察机关工作任务的复杂程度不同,耗费的时间也不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审查起诉)、刑事申诉案件等期限也并不相同。笔者仅列举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审查起诉)、刑事申诉案件这三种案件类型,具体见表3。

从表3可知,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时间比较短,一般为10日,最长为15日。召开听证会的工作量相当于一个小型的庭审,若把听证会期间计算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内,无疑压缩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时间,也因此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因此,检察官会采取各种方式,缩短办案时间,比如,会避免召开听证会,这就与刑事检察听证的初衷相反。为了保障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良性发展,赋予听证程序独立的期限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设置刑事检察听证期限时,期限的长短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量身定制”。

注释:

①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④《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⑤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⑦《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⑨《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刑事检察部门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进行复查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检察长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调取卷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参考文献:

[1] 程绍燕.刑事听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8-9.

[2] 张昌辉. 司法听证:群众参与价值及其运作[J]. 政法学刊,2017,34(4):58-64.

[3] 石肖雪. 行政听证程序的本质及其构成[J].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6(2):71-81.

[4] 张春城. 论刑事诉讼中的听证制度[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

[5] 向勇. 存疑性听证:我国刑事司法证据认定制度体系的完善[J].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1):1-10.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听证典型案例:案例1[EB/OL].(2020-10-20)[2020-11-18]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010/t2020

1020_482527.shtml.

[7] 閆晶晶,张仁平.福建云霄:公开听证化解一起信访积案[N].检察日报,2020-11-16(1).

[8] 徐日丹. 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听证工作成效明显[EB/OL]. (2020-10-20)[2020-11-18 ].https://www.spp.gov.cn/zdgz/202010/t20201020_482597.shtml.

[9] 卢金增, 李玉平 ,魏哲.“多年想不通的事,今天终于解释清楚了”[N].检察日报,2020-10-06(7).

[10] 刘国媛. 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理”与“法”[J]. 法学评论,2015,33(1):175-182.

[11] 郭晶. 刑事诉讼时间应如何获得审查和规制?[J]. 清华法学,2018,12(3):138-158.

[12] 于增尊. 效率追求如何契合公正:刑事诉讼期限立法的基本原则[J]. 法学杂志,2019,40(5):112-121.

责任编辑    赵文清

Research on the Hearing System of Criminal Prosecution

LI  Simeng

(Law Schoo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1,China)

Abstract:
Criminal procuratorial hearing is a way for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review cases, which can effectively promote judicial openness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At the same time,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hearing has the function of procedure diversion, which can promote the reconciliation of cases by case interpretation and achieve the function of interest litigation. In 2020,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systematically combed and improved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hearing,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lack of right relief in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hearing procedure, the reasonability to count the hearing period into the case handling period, and the formalization trend of criminal prosecution hearing. It is suggested to clarify the standards of criminal prosecution hearing, endow the parties with right relief, make the hearing period independent and set up a case handling period to improve the current criminal prosecution hearing system.

Key words:
the hearing system of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the judicial publicity;right relief;the hearing standard

推荐访问:听证 检察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