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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报告

巡察国有企业巡察整改报告范文(通用3篇)

2021-12-04 23:05:09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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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国有企业巡察整改报告3篇

巡察国有企业巡察整改报告篇1

浅析推进国有企业巡察整改落实的意义及实施路径
作者:毕赵慧
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6期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巡察是巡视的延伸,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解决问题是巡察工作的落脚点,开展国有企业内部巡察,要坚定不移贯彻习近平巡视工作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聚焦全面从严管党治企的主体责任,紧盯巡察问题整改落实,切实压牢政治责任,积极研究整改方案,交流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深化巡察成果应用,全面推动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關键词】国有企业;巡察整改落实;意义;路径

        一、推进国有企业巡察整改意义

        推进落实巡察整改问题,是强化国企党的建设、生产经营、制度建设的重要抓手,是立足管党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以政治巡察引领业务巡察,净化企业政治生态,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

        (一)有利于夯实党的建设。

        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是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压牢“两个责任”,督促领导班子勇于担当,履职尽责,化解企业存在的改革风险、项目风险、环保风险、资金风险的重要手段,变宽松软为严紧硬,锲而不舍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政工作协作配合,相互促进。

        (二)有利于推进依法治企体系建设。

        巡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是当前中央依法治国战略在国企的践行和延伸,国有企业巡察整改立足于企业发展实践,既坚持把握政治巡察的方向不动摇,又紧贴实际精准发力,紧盯国企深化改革、风险防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等方面薄弱环节和问题成因,通过巡察整改落实,纠偏扶正,规范企业行为,有利于推动企业现代化体制构建,也是助推企业依法治企,实现自身内控制度落地的重要保障。

        (三)有利于干部队伍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纪律的突破,“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巡察是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政治体检,落实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被巡单位领导班子责任意识、规矩意识的重要检验,对于强化企业风气管控,纯洁队伍都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是国有企业实现强有力党员干部团队建设的重要保障。

巡察国有企业巡察整改报告篇2

社区巡察整改报告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不到位。X.落实决策部署打折扣,重点工作推进不力。(X)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社区平时对党员教育管理缺失,未能体现疫情面前党员挺在前。

整改情况:一是制定执行《关于X社区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引导社区干部强化担当意识,推进机关作风整顿工作的开展。三是充分发挥社区监督检查职能作用,强化对上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有部署,事中有督促,事后有考评。四是建章立制,规范文件的传达和记录工作。制定《X社区文件学习传达制度》,由办公室专人管理。五是按时传达学习文件,及时记录。社区接收到文件后,第一时间进行传达学习,不能以各种理由拖延学习传达时间,并如实、规范的做好记录。

(X)机关作风建设不优。X年以来,未按要求开展机关作风整顿工作(正在整改,X年X月完成,长期坚持)。

整改情况: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立了党员先锋示范岗,要求党员都上岗期间佩戴党徽,办事居民填写服务质量满意调查表。大屏幕循环播放机关作风整顿的宣传口号,努力营造机关作风的浓厚氛围。

(X)传达扫H除E会议精神不及时,制定文件不规范且存在会后记录补造问题;宣传力度不够。X年发放送达扫H除E宣传单时,回执联为社区工作人员填写。

整改情况:一是召开了扫H除E专项会议,认真传达文件精神,并安排办公室专人负责及时做好会议记录。二是疫情期间主要以日常宣传为主,发动辖区公职人员、志愿者转发关于扫H除E专项斗争的内容信息到朋友圈,扩大宣传范围和效应,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率。三是充分发挥了网格及网格长作用,把扫H除E专项斗争与网格建设有机集合起来。

X.履职尽责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具体。(X)责任落实不具体。对年度制定的工作目标没有进行分解任务、具体措施、责任到人、完成时限等事项的落实;整改问题“喊口号”。

整改情况:一是把年初上级各部门工作任务和要点细化,把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党工委召开工作会议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边查边改,边学边改。三是针对整改问题分类施策,逐步化解,推进整改。

(X)对X居委会X户居民反映自来水、排水等问题推拖,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最多跑一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制定一次性告知事项不全。

整改情况:一是安排居委会利用网格对居民区入户走访,了解民情。二是完善微心愿活动,已在大厅设立微心愿服务登记台。三是已公开服务电话,设立预约服务登记簿。

(X)X年县扫黑办对社区提出“制度建设”等相关问题,至今仍未进行整改)

整改情况:一是社区扫H除E办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和完善工作资料、台账的收集、汇总和整理工作。二是针对工作不足或监管缺失,迅速补齐短板,构建预防控制、标本兼治的体制机制。三是完善了扫H除E工作制度,包括联席会议制度、走访摸排制度、宣传报道制度、信息报送制度、重点疑难案件会商协调制度等。

X.政策执行不严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不到位。对低保家庭情况及收入情况核实不全面,信息不准确,X居委会户情手册缺失。临时救助工作把关不严。临时救助中报料中病例、户口信息、审批表等佐证材料不全。缺少民zhu评议环节,核定后相关信息不公开。

整改情况:一是已开展对C类低保家庭进行复查工作。二是对现有低保家庭进行材料复核档案完善。三是通过居委会入户走访对惠民政策大力宣传。

二、落实主体责任和内部管控不到位,作风建设不严不实。X.责任落实不牢不靠。(X)党员教育不到位。部分支部书记缺乏党务知识,自身能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流动党员难管,党务工作不精通。

整改情况:一是召开了党建专题会议研究党员教育管理,要求各居民区党委、各党支部对党员要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对流动党员、退休党员的管理力度。二是坚持“周五学习日”学习,对党务工作者每月进行一次培训。三是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zhu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zhu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常态化、长效化。

(X)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未建立三个责任清单、问题清单,责任书签订未能做到全覆盖,压力传导未能有效传导至“神经末梢”。X年度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仅X次。X年以来没有进行“两个责任”相关工作总结。履行“一岗双责”不主动。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醒不及时,不到位,没有真管真严、敢管敢严,计生、民政等权力事项存在监管盲区。原东山社区存在违规发放计生资金问题。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整改情况:一是按要求召开了党风廉政专题会议。二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约谈工作机制,由党工委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党工委书记、纪检委员约谈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切实增强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意识。

X.民zhu决策机制不健全。(X)党工委会存在会前议题酝酿不够充分、班子成员意见发表不充分,结论不够明确、会议记录过于简单等情况。且还存在末位表态制执行不严格现象。

整改情况:一是会议议题事前告知班子成员,多方征求意见,充分思考酝酿,杜绝临时开会。二是充分讨论,坚决做到班子成员先发表意见,主要领导综合班子成员意见末位表态。三是安排专人进行记录,真实、全面反映研究重大事项的情况。

(X)X年以来未制定《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党政会议不清,存在未经党工委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不规范。

整改情况:一是按照《X县基层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制定《X社区党工委议事规则》。二是规范“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质量。

X.工作作风监管不严.(X)工作纪律散漫,内控制度不健全。经抽查三个居委会均存在职工迟到、早退现象,工作人员请病假未按要求提供书面申请。

整改情况:开展明察暗访,扎实督促检查,对机关干部和居委会干部作风问题进行督查自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卡点值班情况、便民服务中心等重点工作,查看工作态度、效率、作风进行反馈并限期整改。

(X)权力运行流程不规范、未立信访台账,在民政、计生等方面没有进行风险排查、风险查隐患较大,未结合自身的岗位特点排查相应的廉政风险点。(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

整改情况:规范各项制度,用制度来约束人,管理事物,使各项工作和服务都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并形成长效机制,以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三、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不强,党员教育管理较为松散。X.理论学习浮于表面。(X)制度执行不力。学习态度不端正重视程度不够,常把学习挂在嘴边,应付在材料上,活动时紧时松。

巡察国有企业巡察整改报告篇3

*集团公司巡察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集团公司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察工作是指*集团公司党委根据上级党委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紧扣全行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所管理的机构、部室开展的监督检查。*公司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四个着力”,紧扣“六大纪律”,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要推动*集团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要推进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公司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的*公司领导担任,*公司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及*公司党委有关巡视巡察工作部署;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计划、方案和相关制度;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公司党委报告专项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工作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巡察办的职责是:

(1)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2)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3)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对*公司党委和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素质全面、能打硬仗;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熟悉党务工作、银行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第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巡察办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察对象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被巡察地方为本人成长地或者长期工作地的;

(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履职的。

第九条 设立巡察组若干,每组由若干人组成,实行一次一授权,对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设立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岗位,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工作期间与工作岗位脱钩。巡察工作经费列入*公司经费预算。巡察组组长一般由中层正职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中层正职或副职党员干部担任。

第十一条 巡察组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组工作实施领导;

(二)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

(三)组织撰写向领导小组汇报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巡察工作文件;

(四)负责对本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与巡察办和相关机构、部室沟通重要情况;

(六)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二条 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落实*公司党委、领导小组有关决策和部署的具体措施,阶段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

(二)拟作深入了解的重要案件线索和重要专题;

(三)巡察工作汇报的主要内容;

(四)拟向领导小组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拟与被巡察机构(部室)主要负责人沟通的内容;

(六)组长认为应当提交组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

(一)分支机构,各部室,赣商村镇银行班子及班子成员;

(二)*集团公司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员和领导干部。

第14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独断专行、软弱焕散、严重为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公司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对所辖各行领导班子专项巡察,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每次时间为1至2周。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开展机动灵活的巡察。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由巡察办公室根据年度巡察工作计划拟定专项巡察项目和巡察对象,经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公司党委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启动前,巡察办应当向*公司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室了解被巡察机构(对象)的有关情况,*公司各相关部室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巡察组自受领任务起5日内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巡察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巡察办应提前3日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函告被巡察机构、部室,并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机构后,应当向被巡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巡察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参加动员大会人员为:巡察组全体人员、被巡察机构(部室)班子成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巡察实行公开公告制度,被巡察机构(部室)要公告专项巡察的范围、时间安排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二条 巡察主要工作方式包括:

(一)听取专题汇报;

(二)列席相关会议;

(三)受理来信来电来访;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进行个别谈话;

(六)走访调研和暗访;

(七)调阅复制有关资料;

(八)进行专项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九)核查重大事项报告、财产收入、账户流水等;

(十)*公司党委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 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机构(部室)的党组织开展,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谈话对象留置过夜;

(二)巡察组工作人员列席相关会议时,不参与评议;

(三)个别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况下经组长批准,可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个别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

(四)不干扰被巡察机构(部室)日常工作和参与处理具体问题;

(五)暗访应当经组长批准,并由巡察组工作人员2人以上进行;

(六)对涉及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并严格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七)不直接查办案件;

第二十四条 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问题需要深入了解,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成立专题小组开展工作,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巡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二)被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全行稳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公司党委。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组长和*公司党委书记报告有关重要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机构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机构(部室)党组织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报告领导小组。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结束后,巡查组应当形成书面巡察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报告由组长组织撰写,集体讨论研究,符合规范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察的基本情况;

(二)被巡察单位、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有关意见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它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报告,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党委决定。巡察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在15日内召开反馈会,向被巡察机构(部室)党组织反馈,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对涉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被巡察机构党政班子成员进行反馈;对涉及被巡查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问题和不宜在较大范围内反馈的问题,向被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反馈;对涉及被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问题由领导小组审定并反馈。

第二十九条 被巡察机构(部室)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方案经巡察组审核把关后,通过巡察办报送领导小组,并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察对象整改情况应经该机构(部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通过巡察办报送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当地张贴或在内部网络上公开。

第三十一条 整改情况公开30日后,被巡察地方组织民主评议,参加人员为有关服务对象、该机构中层以上人员、普通党员和员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该机构总人数的一半。评议结果应及时通过巡察办报送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整改情况实行跟踪问效,专项巡察办公室要适时采用督办、回访、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 巡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视听资料等,巡查组应在反馈会结束后及时整理档案,由巡察办审核并归档;工作中使用的笔记本及电子存储介质统一移交巡察办。

第三十四条 巡察成果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进行交办处理。有关党组织、机构、*公司部室收到巡察办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察办。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应当把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巡察办应适时采用督办、回访、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整改情况实行跟踪问效,进行监督,督促整改。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铺张浪费、接收超标准接待;

(二)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

(四)不参加不健康活动;

(五)不办理与巡察工作无关的事项;

(六)一般在食堂吃工作餐,不擅自在驻地外食宿。

第三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严重违纪线索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二)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三)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各部室要积极支持配合专项巡查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

(五)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整工作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由巡察办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党委指定的全行各项巡察工作,并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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